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管理办法(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1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1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六年九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以及进出境物品进行的统计工作,以及涉及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其他相关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关统计工作应当坚持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应当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全面收集、审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始报关资料,并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
第五条海关应当依法对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对外贸易运行特点、趋势和规律。
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以及国内外有关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开展进出口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工作。
第六条海关应当利用海关统计数据依法开展统计监督,对企业进出口行为和过程进行监督,对海关执法活动进行分析评估,并检查、纠正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对于海关统计部门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出答复。
第七条海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统计咨询服务。
除依法公布以及无偿提供的综合统计资料以外,海关提供进出口贸易统计的数据资料实行有偿咨询服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解读.
后续配套文件的制定计划
• • • • • 制定出口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方案。 分类制定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要求。 分类制定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要求。 主要贸易国家宠物食品相关法规标准汇的重要意义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体系包括《进出口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已出台、后续制定的 相关配套法规以及农业部相关法规
2008年9月底,“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影响恶劣。美国、欧盟等主 要贸易国家纷纷采取自动扣留检测等措施,对从中国进口饲料等农产 品和食品进行三聚氰胺的严格控制。 。国内外动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管理办法制定了法律法规依据
•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正在修订)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 (国务院第503号令)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管理体系的重要意义
• 检验检疫事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1999年发生在比利时的二噁英污染事件,波及德国、荷兰等多个欧洲 国家,影响世界各国从上述国家的进口贸易,直接导致比利时内阁集 体辞职。 2007年3-4月,先后发生美国和南非的宠物食品中毒事件,国外调查 表明与我国企业生产出口的小麦蛋白和玉米蛋白有关,在生产过程中 违规添加了“三聚氰胺”废料。
管理办法制定了法律法规依据
• 技术标准 GB 13078-2001《饲料卫生标准》 GB 10648-1999 《饲料标签》 GB/T 20190-2006 《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的定性 检测-PCR法》 SN/T0800.20-2002《进出境饲料检疫规程》 其他饲料产品生产有关技术标准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 监督管理办法概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企业质量档案信息管理的通知-检质函[2008]6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企业质量档案信息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企业质量档案信息管理的通知
(检质函[200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局信息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质量状况,分析质量动态,加强宏观质量管理,促进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总局从2002年开始在全国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目前已有20多万家企业建立了档案。
最近,发现一些中介机构主动与系统内个别人员联系,希望获得企业质量档案中的信息以谋取商业利益。
为加强企业质量档案信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质量档案是总局在新时期做好从源头抓质量,切实履行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工作职责的核心基础。
档案内容不仅涉及企业机密,而且还包含大量未对社会公开的执法监管信息。
档案信息的公开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遵循总局的统一部署,不能擅自对外公XXX透露。
二、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企业质量档案信息的管理,加大对收集和使用企业质量档案相关人员的教育,严格质量档案工作纪律,坚决杜绝违反规定的事件发生。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结束——。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范文(4篇)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的规范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的单位。
第三条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是指各单位依法上报统计数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质量检查审核,并进行结果评估的工作。
第四条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利益输送和数据造假。
第五条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的具体内容和程序由统计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第二章统计数据报送第六条统计数据报送应按照统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时间节点要准确,报表格式要规范,数据内容要真实完整。
第七条统计数据报送的主要步骤包括数据填报、数据审查、数据纠错、数据上报等。
第八条统计数据的填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填报的统计数据应经过审核人员的审核,确保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数据填报的单位应及时对错误或不合理的数据进行纠错,及时上报纠错后的数据。
第十一条数据的上报应按照统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上传的数据要保存原始数据和纠错记录,以备日后参考。
第三章质量检查审核第十二条统计数据的质量检查审核旨在验证统计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质量检查审核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核实、数据对比分析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质量检查审核应根据统计数据报送的重要性、敏感性和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频率。
第十五条质量检查审核的结果应及时上报给相关单位,并按照统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数据纠正和整改。
第四章评估制度第十六条统计数据的评估工作是对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的综合评价,目的是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评估制度应包括定期评估和临时评估两种形式,定期评估一般由统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临时评估由专门的评估机构负责。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8.17•【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2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统计,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8月1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15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18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海关统计工作,保障海关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海关统计服务宏观决策、对外贸易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以及有关海关业务的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关统计工作坚持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对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根据管理需要,对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实施单项统计;对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活动和内部管理事务实施海关业务统计。
第五条海关工作人员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统计调查与统计监督第六条海关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可以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海关统计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海关利用行政记录全面采集统计原始资料。
行政记录不能满足统计调查需要的,海关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补充调查等方法采集统计原始资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以下简称质检系统)的科技项目管理工作,促进质检系统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实施安排,由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
质检系统申报国家科技项目按照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质检系统科技项目(含软科学研究及国际科技合作研究)的立项、实施管理、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及项目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系统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履行如下职责:(一)组织建立质检系统项目管理工作制度,制定重点项目计划,参与拟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协议,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二)负责科技立项工作的政策性指导,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的重点需求,下达项目指导性建议。
(三)组织审议及批准项目立项,批准“项目计划任务书”,编制年度计划。
提出项目经费预算计划,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及安排组织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
(四)指导国家质检总局各直属挂靠单位、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项目管理工作;协调系统内科技活动;协调处理与系统外其他有关单位的科技开发等问题。
(五)负责与国务院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部委、行业科技管理部门的业务协调及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直属挂靠单位、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科技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及所辖范围的项目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各项科技管理法规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申报国家质检总局项目,组织制定本单位科技项目计划。
(三)组织本单位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实施,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管理本单位科研条件、科技成果及其有关工作。
新版质量手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版
质量手册【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文件控制编号:NW/QMA-01(第一版)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编写文件控制状态:受控? 非受控□发放编号:编制:审核:批准: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16年1月1日某某市场监督检验所发布授权Array书和不干预说明………………… (03) (04)1、概述 (05)2、 (06)3、 (08) (10) (10) (12) (14) (16)体系 (19)4.5.1管理体系………………………………………………………………………第19页4.5.2质量方针和目标 (21)4.5.3公正性声明 (23)4.5.4文件控制 (24)4.5.5合同评审 (26)4.5.6检测分包 (27)4.5.7服务与供应品采购 (28)4.5.8服务客户 (29)4.5.9投诉 (30)4.5.10不符合工作 (31)4.5.11纠正措施 (32)4.5.12预防措施 (33)4.5.13改进 (34) (35)4.5.15内部审核 (36)4.5.16管理评审 (37)4.5.17检测方法 (38)4.5.18测定不确定度 (41)4.5.19采样 (42) (43)4.5. Array 21质量控制……………………… (44)4.5.22结果报告 (46)5、附录 (49)5.1 (49) (50) (52) (54) (55) (59) (62)5. (63)5. (64)5 (66)5 (67)5 (68)5 (69)6、修订页 (70)我作为某某市场监督检验所的法人代表,现任命吕鹏为某某市场监督检验所的总经理。
为规范本公司的管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确保让客户满意,现授权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建立本公司的管理体系,以规范本公司的管理和运作。
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托其行使我公司赋予的法律职权,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
1.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中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1
入境前准入
23
出入口境检时验查检验疫
3
入境后监管
口岸检验 检疫制度
进口食品 监控制度
风险警示 通报制度
标签明示 制度
进口食品只有在口岸经检验检 疫合格后,方允许进口。
制订进口食品年度监控计划,实施 监控,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
对进口不合格食品发布警示,上网公 布,并及时通报出口国家和地区。
建立“一个模式,十项制度” 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全过程监管。
对养殖基地实施备案管理 (规 定备案要求、异地协作监管)。
对包装实施标识管理:按照输 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进行标注, 运输包装上注明目的地国家或者地 区。
监管措施:出境冰鲜水产品检 验检疫有效期七天。
❖ 与31号令的主要区别
明确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地方政府统 一负责、领 导、组织、 协调本区域 食品安全监 管工作。
承担综合协 调职责:
- 风险评估 - 标准制定 - 信息公布 - 检验机构 认定条件和 规范的制定
- 查处重大 事故。
负责出口 负责出口 负责出口 进口食品 食品原料 食品生产 食品口岸 检验监管。 生产监管。 加工监管。 检验监管。
中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13
出入口境检前验准检入疫
2
入境时查验
3
入境后监管
风险分析 对于特定食品,进口前需进
制度
行风险分析。
卫生注册 国外对华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须获
制度
得卫生注册后,方可对华出口。
检疫审批 高风险动植物源性食品,须事先申获
制度
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5月8日前言2007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7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草案。
2007年9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7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7]6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9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8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9年5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使全国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形成一个统一的、能满足电梯安全保障和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刘新华周沛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张弟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顾卫东张元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局潘文筠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刘锡奎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姚良宏黄永盛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蒋灏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曾健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王志平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刘萍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管理 (1)第三章日常维护保养 (4)第四章附则 (6)附件A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8)附件B 液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12)附件C 杂物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16)附件D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1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GB20044(送审稿)(110831)
ICS 29.120.50 Array K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0044—201×代替GB 20044—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 20044—201×目次前言 (IIIII)1 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分类 (9)5 PRCD的特性 (10)6 标志和其他产品资料 (13)7 使用和安装的标准工作条件 (15)8 结构和操作的要求 (15)9 试验 (26)附录A (规范性附录)验证符合本标准的试验程序和提交的试品数量 (777)A.1 一致性验证 (777)A.2 试验程序 (777)A.3 提交全部试验程序的试品数量 (777)A.4 基本设计结构相同的一个系列PRCD同时提交试验时,简化试验程序的试品数量 (777)附录B (规范性附录)常规试验 (81)B.1 脱扣试验 (81)B.2 电气强度试验 (81)B.3 试验装置的性能 (81)B.4 线丝脱离试验 (81)B.5 正确的导电连续性试验 (81)附录C (规范性附录)确定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82)图1 按4.1分类的各种接线方式的示例 (555)图2 标准试指 (566)图3 检验不能通过保护门触及带电部件以及不可触及加强保护插座带电部件的量规 (577)图4 验证下列项目的试验电路:验证动作特性(9.9)、自由脱扣机构(9.15)、动作功能与电源电压有关的PRCD在电源电压故障时工作状况(9.17) (588)图4a PE线可断开的剩余电流保护插头验证PE线脱扣动作特性的试验电路图(9.9.6)(PE线单独通以剩余电流) (589)图4b PE线可断开的剩余电流保护插头验证PE线脱扣动作特性的试验电路图(9.9.6)(L线和PE线同时通以剩余电流) (589)图5 验证PRCD在剩余脉动直流电流时正确动作的试验电路 (60)图6 验证PRCD在剩余脉动直流电流叠加平滑直流电流时正确动作的试验电路 (61)图7 分断能力和正常操作试验装置示例 (62)图8 分断能力和正常操作试验的电路图 (633)图9 正常操作试验后,检查不能通过保护门触及插座带电部件的量规 (644)图10 验证额定接通分断能力和配合的试验电路 (655)图11 滚桶 (666)IGB 20044—201×图12 压缩试验装置 (666)图13 球压试验装置 (677)图14 漏电起痕试验电极布置和尺寸 (677)图15 电缆保持力试验装置 (688)图16 弯曲试验装置 (699)图17 带电缆的PRCD机械强度的试验装置(9.12.4) (699)图18 验证PRCD能承受的I2t 和I p最小值的试验装置(9.11.2.1 a)) (70)图19 可靠性试验稳定阶段(9.22.1.3) (71)图20 可靠性试验周期(9.22.1.3) (72)图21 验证电子元件老化试验电路示例(9.23) (72)图22a)0.5μs/100kHz 振铃波形电流 (733)图22b)验证防止误脱扣试验电路示例 (733)图23最小爬电距离及电气间隙与电压峰值之间的关系 (744)图24最小爬电距离及电气间隙与工作电压峰值之间的关系 (755)图25低温试验的试验周期 (756)图 C.1-图 C.10 爬电距离应用图示说明 (83)表1 额定电流的标准值及相应的额定电压优先值 (12)表2 交流剩余电流分断时间的标准值 (12)表3 使用的标准工作条件 (15)表4适用于PRCD不可拆线插头和不可拆线插座的软电缆的铜导线最小截面积 (199)表5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20)表6螺纹型接线端子可连接的铜导线截面积 (22)表7 PRCD各部件的防护等级 (24)表8 温升值 (244)表9型式试验表 (277)表10 试验导线的截面积 (27)表11 螺纹直径和施加力矩 (28)表12导线的组成 (29)表13 验证PRCD在过电流条件下工作状况的试验 (366)表14 耐机械振动和机械撞击试验表 (41)表15 9.12.2的试验时施加到扳手上的力矩 (411)表16 PRCD在脉动直流剩余电流时的脱扣电流范围 (477)表17 适用于可拆线PRCD的保持力试验的电缆结构 (540)表18 在异常条件下允许的最高温度 (544)表 A.1 试验程序 (787)表A.2 全部试验程序的试品数量 (798)表A.3 试品数量的减少 (798)表A.4补充试验程序的减少 (809)表A.5补充试验程序的减少 (809)IIGB 20044—201× III前 言本标准是对GB20044-2005《电气附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移动式剩余电流装置(PRCD)》的修订。
外送检测项目遴选及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
外送检测项目遴选及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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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有效地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在宏观质量管理和科学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本办法所指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是质量技术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质检部门)开展的统计及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进出口的企业,以及检验、检测、鉴定、认证认可、技术咨询与培训等与质检业务相关的技术机构、行业或中介组织等,适用本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工作按《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统计任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国家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在国家有关宏观质量统计工作基础上,结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统计制度,建立统计指标体系,运用各种统计方法,系统、准确、及时地对质检发展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发布统计信息,作好统计咨询服务,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分级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质检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经费保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检部门应当落实统计工作经费,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信息化】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加快应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质检统计信息系统,提高统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人员第七条【统计机构】国家质检总局的统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司(厅、局)、直属挂靠单位等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专业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质检部门应当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相应机构,配备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归口管理本部门统计工作。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研制、起草、审查、编号、发布、备案、实施、跟踪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食品产品、食品原料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范围、使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
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备案和解释等管理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初审、项目研制单位审查、组织专家评审、以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复审等具体工作.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七条省级各有关部门、法人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可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提出建议时,应当说明立项的目的、意义、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相关情况等.第八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立项建议进行初审.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的初审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确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拟立项项目计划,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集中审单规则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集中审单规则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9.22•【文号】国质检通[2013]484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集中审单规则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国质检通[2013]484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各有关司局:为进一步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集中审单规则的维护和管理,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集中审单规则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集中审单规则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检验检疫集中审单工作,规范检验检疫集中审单规则的管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验检疫集中审单规则,是指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的,对报检数据进行审核、布控的指令性要求。
检验检疫系统通过统一的集中审单管理系统开展审单工作。
检验检疫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可以通过审单规则形式体现的,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审单规则并维护到集中审单管理系统中。
第三条检验检疫集中审单规则分为总局规则和直属局规则。
总局规则由总局制定并发布,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范围内统一执行。
在此基础上,各直属局可制定并发布直属局规则,在直属局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四条总局通关司负责总局规则的牵头管理工作,各直属局检务管理部门负责直属局规则的牵头管理工作。
成立由相关业务专家(由总局各相关业务司局指定)组成的总局规则工作组,负责总局规则的制定、审核,并指定北京局集中审单部门(以下称总局规则维护部门)承担总局规则的维护工作。
总局规则工作组专家名单及总局规则维护部门联系方式等另行印发。
第五条总局规则工作组专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出总局规则需求(包括新增、修改或终止),填写“集中审单规则维护工作联系单”(见附件),提交总局规则维护部门。
HQC轮胎细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机动车辆轮胎2013-06-01发布 2013-07-01实施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发布北 京 中 化 联 合 认 证 有 限 公 司 Beijing Zhong Hua Combination Certification Co.,Ltd. HQC- 02-J70-A 共 27 页目 录1 前言 (1)2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2.1 分类信息的来源 (1)2.2分类原则 (2)2.3评价及结果 (2)2.4管理原则 (3)3 认证模式 (3)4 认证单元划分 (3)4.1单元划分 (3)4.2单元组划分 (3)5 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4)5.1认证流程 (4)5.2认证时限要求 (4)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4)6.1认证委托与受理 (4)6.1.1认证委托 (4)6.1.2 受理 (5)6.2认证方案 (6)6.3型式试验 (6)6.3.1型式试验方案及要求 (6)6.3.2样品选取时机及方式 (7)6.3.3样品要求及数量 (7)6.3.4抽样/送样要求 (7)6.3.5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8)6.3.6型式试验实施 (8)6.3.7型式试验报告 (9)6.3.8 型式试验不合格处置 (9)6.4初始工厂检查 (9)6.4.1检查范围 (10)6.4.2检查要求 (10)6.4.3检查人日 (10)6.4.4初始工厂检查 (10)6.4.5初始工厂检查结果评价 (11)6.5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11)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12)7.1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12)7.2获证后监督的检查人日 (12)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13)7.3.1监督频次基本要求 (13)7.3.2其他增加监督频次的情况 (13)7.4获证后监督的实施 (14)7.4.1 获证后监督实施安排 (14)7.4.2获证后跟踪检查 (14)7.4.3获证后监督抽样和检测 (15)7.5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16)7.5.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检查或市场抽样检测/检查评价 (16)7.5.2 跟踪检查评价 (17)7.5.3综合评价与批准 (17)8 认证证书 (18)8.1 认证证书的变更和扩展 (18)8.1.1认证证书的变更 (18)8.1.2认证证书的扩展 (19)8.2认证范围的缩小 (20)8.3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20)8.4证书恢复 (20)9 认证标志 (20)10.收费依据与要求 (21)11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21)12 ODM委托认证要求 (22)13 特别声明 (22)附件1: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要求 (23)1 前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轮胎》(CNCA-03C-027:2013)(以下简称《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QC)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文件要求,本着促进认证的持续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控制认证风险、便利认证委托人、实施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GB475-2008解读(春光改后)
2017/1/11
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
李春艳
13
GB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a、在ISO18283框架下,保留GB475—1996中与其不矛盾的内 容,放弃与其矛盾或与采样基本原则不大相符大内容。前者如 GB475—1996规定的采样精密度和基本采样单元子样数;后者如它 规定的3点和5点对角线子样布置方式。 b、将标准的核心——采样方案分为“基本采样方案”和“专用 采样方案”,前者基本为GB475—1996规定的方案,后者为 ISO18283规定的艳
9
GB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第一章GB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一、概述 (一)标准的结构
GB475—2008由11章和5个附录构成,其中第4、5、6章和9.1条 为强制性的。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017/1/11 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 李春艳 5
GB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d、对GB/T475.2做如下修改: ——“4.1.2”将“a)采用新的制样程序、新的缩分机和制样系统 时”改为“a)首次采用或改变制样程序时,b)新的缩分机和制样系统 投入使用时”; ——“图10一般分析试验煤样制备程序示例”中,应对制样前后 的煤样名称加以明显的区分,以免混乱。 此外,部分委员和专家认为,GB474和GB475自1964年制定以 来已有40余年历史,在国内外都有影响深远,不宜合并和更改其名。 此外,2006年后由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更换,方针改变,不 再强调标准整合。 起草小组按照标准审查会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按照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将GB475.1商品煤采样第1部分:采样 方法和GB475.2商品煤采样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方法恢复
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近年来,各省市农村专业集贸市场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带动着周边的⼯商业经济圈繁荣发展。
但是快速发展的农村专业集贸市场的另⼀⾯,市场管理落后、成本⾼、缴纳税款少等问题依然⼗分严重,引起各级地⽅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重视并积极寻求解决⽅案来更好的带动经济的发展。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第⼀条为了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全国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法⼈单位或者⾃然⼈(以下简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的,由⼊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作实施统⼀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集市的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准确,正确使⽤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五条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 (⼀) 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集市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 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场经营协议中,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根据集市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作,集市的计量管理⼈员应当接受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对集市使⽤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作。
(五) 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使⽤;国家限制使⽤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
送审管理制度模板
送审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了规范送审工作流程,确保送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送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1.3 公司各级部门和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送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送审组织结构2.1 设立送审管理部,负责公司送审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2.2 送审管理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成员若干。
2.3 送审管理部负责制定送审工作流程、送审要求和标准,对送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三、送审工作流程3.1 项目立项3.1.1 项目申报单位向送审管理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送审要求等。
3.1.2 送审管理部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
3.2 准备送审材料3.2.1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送审要求,准备相关送审材料,包括项目报告、设计文件、验收报告等。
3.2.2 送审材料应真实、完整、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3.3 提交送审材料3.3.1 项目申报单位将准备好的送审材料提交至送审管理部。
3.3.2 送审管理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接收,不合格的退回项目申报单位。
3.4 组织送审3.4.1 送审管理部根据送审计划,组织专家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
3.4.2 送审专家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送审质量。
3.5 审查结果反馈3.5.1 送审管理部将审查结果反馈给项目申报单位,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5.2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审查结果和整改要求,对送审材料进行修改和完善。
3.6 审批和备案3.6.1 送审管理部对修改后的送审材料进行审批,审批合格的予以备案。
3.6.2 审批过程中,如有需要,送审管理部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
四、送审要求与标准4.1 送审材料应真实、完整、规范,不得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4.2 送审材料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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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有效地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在宏观质量管理和科学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本办法所指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是质量技术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质检部门)开展的统计及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进出口的企业,以及检验、检测、鉴定、认证认可、技术咨询与培训等与质检业务相关的技术机构、行业或中介组织等,适用本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工作按《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统计任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国家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在国家有关宏观质量统计工作基础上,结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统计制度,建立统计指标体系,运用各种统计方法,系统、准确、及时地对质检发展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发布统计信息,作好统计咨询服务,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分级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质检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经费保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检部门应当落实统计工作经费,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信息化】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加快应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质检统计信息系统,提高统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人员第七条【统计机构】国家质检总局的统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司(厅、局)、直属挂靠单位等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专业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质检部门应当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相应机构,配备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归口管理本部门统计工作。
第八条【总局职责】国家质检总局承担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规划、统计— 2 —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全国质量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和评估,实行统计监督,提供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三)建立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实施全国产品质量状况统计调查,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四)组织、协调本局内有关业务部门的统计工作;指导地方各级质检部门的业务统计工作;(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制定有关统计调查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国家质检统计标准和方法;(六)向有关机构提供统计资料,管理、公布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资料;(七)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质检统计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八)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地方局职责】地方质检部门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质检统计标准;(二)组织实施国家质检总局的统计调查任务;— 3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质检统计工作,指导下级质检部门的统计工作;(四)组织、协调本局内设非统计职能部门的专业统计工作,审核本局非统计职能部门拟定的专业统计调查项目;(五)对本行政区域的质检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提供咨询服务;(六)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定期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七)为有关机构提供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资料;(八)按照全国统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建设本部门质检统计信息系统。
第十条【统计职权】各级质检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要求更正不实的统计数据;(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提供统计报告。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扣压统计报告,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 4 —建议。
有关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予以研究处理。
第三章统计调查制度第十一条【统计项目审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编制。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对统计调查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严格审查,由其统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供整理上报用的综合表及说明和统计调查所需人员及经费来源。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质检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应当经本级质检部门统计机构审核后,由本级质检部门领导审批,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统计调查对象超出质检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应当由本级质检部门统计机构审核后,经本级质检部门领导同意,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统计调查项目】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地方各级质检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调查项目,报上级质检部门备案。
— 5 —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调查项目重复、冲突。
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影响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编制原则】编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调查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凡可从已有资料或利用现有资料整理加工得到所需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年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度统计调查;季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三)编制新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广泛征求有关质检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四)对于涉及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的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质量安全问题,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实施专项统计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表要求】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统一编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及有效期限。
— 6 —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调查表属无效报表,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五条【指标要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调查表中的指标必须有确定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调查表,并对其指标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计算方法和汇总程序等做出统一规定。
地方各级质检部门补充制定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调查表,并对其指标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等做出规定。
第十六条【按要求开展调查】各级质检部门必须按照批准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调查项目开展统计调查。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调查中所采用的统计标准和计量单位、统计编码及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
第十七条【抽样检验统计调查】质检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采用抽样检验统计调查方式了解产品质量状况。
实施抽样检验统计调查时,企业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对无法实施抽样检验的产品样本,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其他有效的检验结果。
承担抽样检验统计调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
检验机构应独立接受委— 7 —托开展的统计调查相关工作,不受任何第三方影响。
检验机构统计调查抽样检验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检测结果仅供统计工作使用,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八条【原始记录】纳入统计范围的单位,应当根据各项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报表审核】地方各级质检部门在收集基层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采取现场核实、资料核实、抽样检验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做好审核、汇总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的统计数据,除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外,还应同时附上填报说明,对基层数据的上报情况及本期数据中的异常变动情况等予以说明。
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第二十条【资料分级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
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资料由国家质检总局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统一管理;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资料,由地方各级质检部门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统一管理。
— 8 —第二十一条【资料公布】质检部门应依法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资料,发布产品质量和安全风险预警,并向社会公众提供质检统计信息咨询。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资料。
地方各级质检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本行政区域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资料。
公开使用或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资料,属全国性的,须经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机构核准;属地区性的,须经当地质检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统计档案】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检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统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属于国家秘密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工作检查】国家质检总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开展统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存档,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工作考核】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对开展统计工作的单位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 9 —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奖励】对于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质检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处罚】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一)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二)妨碍统计人员执行统计公务的;(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五)统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六)未按规定保守国家或者被调查者的秘密的;(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规定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