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保护公众利益,提出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明确监督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包括监督机构的名称、职能、人员配备等。
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2. 质量监督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流程和要求。
包括施工前的预审和备案、施工中的现场监督、施工后的验收等。
要求监督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标准:明确施工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标准,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各项工程的质量标准。
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4.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规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措施,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维护施工市场的正常秩序。
5. 监督结果的公示和反馈: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结果进行公示,让社会公众了解工程质量情况,并接受效果反馈。
同时要求监督机构按时向上级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确保上级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办法还需根据国家或地方实际情况来确定。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环境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坚持责权利明确、程序公正、监管严格、处罚有力、追责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强化检查指导、远程监控、技术论证、安全质量综合评价、风险预警预防等手段。
第五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依法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审查、查证,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监理等职能部门应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培养一支懂技术、懂法律、懂管理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队伍。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在负责工程项目的同时,也应重视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八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
第十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工程施工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每个环节的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检查和抽查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施工技术水平,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提供有关工程施工质量的技术支持,确保工程施工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XXX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XXX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规范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企业”)及所属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分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和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作质量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受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由XXX企业代管的存继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XXX企业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大股东签订质量管理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
第三条XXX企业及所属各单位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遵守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牢固树立“质量即是生命、质量决定发展效益和价值”的理念,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全员质量责任,创新质量发展机制,优化质量发展环境,为社会和用户提供符合要求的工程、产品和服务,依法自觉接受国家、行业及所在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将质量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管理体系、日常经营活动和各道生产环节中去,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质量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质量计划。
第五条XXX企业实行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质量考核评价制度,质量管理和工程(产品)质量水平是XXX企业对各单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XXX企业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谁经营、谁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全员质量责任。
必须按照“集团统一领导,质量部门统一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责,党组织提供思想组织保障”的质量监督管理基本框构,建立健全质量分级领导体系、分级监管体系和分级责任体系。
第七条XXX企业及所属各单位一把手是质量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统筹做好质量工作与企业改革、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对本企业质量工作负总责。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蟠龙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厂”或“厂”)各项质量监督管理,在工程施工、生产作业、供用电审批、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达到行业规范要求,根据油田公司相关规定,结合采油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油厂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采油厂成立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组长由安全环保质监科主管厂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环保质监科、生产运行科科长担任,成员由生产运行科、勘探开发科、安全环保质监科、企业管理科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安全环保质监科质量监督检查职责(一)负责对全厂工程施工(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油建工程及后勤服务修缮工程等)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对全厂安全环保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采油厂清洁文明井场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生产运行科质量监督检查职责(一)负责对全厂生产作业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对全厂供用电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检查小组成员原则上由科室业务主管担任,特殊情况可以由科室一般科员担任,但该成员必须对本科室业务熟悉,且对野外涉及到的问题能现场指导并提出整改措施。
检查小组成员每次外出检查后需统一参加采油厂质量监督检查协调会,会上各小组成员应详细反馈监督检查中所采集到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检查小组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集体沟通并制定出相关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及整改通知以质量监督检查小组名义下达。
第八条检查小组每天要做好跟踪检查记录,每月都要根据当月检查记录按具体的检查类别编写质量监督检查月小结,经小组组长进行汇总后上报主管厂领导.第九条检查小组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处理结果报送企业管理科或者财务资产科进行处理。
(一)内部作业单位经济处罚由企业管理科依处罚单在本单位月考核中扣除;(二)外协作业单位经济处罚按规定时间交厂财务资产科,交款收据返回检查小组.对未按规定时间交款的应加倍处罚.第三章工程类质量监督检查第十条砌砖工程(一)材料要求:1.沙子:所使用的沙子必须是延川中粗白沙.2.砖:所使用的砖必须是合格砖,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水的渗透。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建设工程实施阶段中,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包括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监督管理的程序规定以及监督管理的技术要求等。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和支撑,是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稳步提升的重要手段之一。
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同的环节需要不同的质量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保修阶段和质保阶段等。
在设计阶段,需要进行设计评审、设计文件审核和设计变更的管理;在施工阶段,需要进行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督、进度管理和安全监管;在验收阶段,需要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和结算管理;在保修阶段,需要进行工程质量检测、保修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在质保阶段,需要进行工程质量抽查、质保管理和质量监测等。
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避免超标准规范、超范围变更、超期限工程等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监理人员、检测机构、施工单位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能够熟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应职责,做到“监督到位、责任到人”。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具备如下要素:一、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立相关职责和标准,明确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包括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规章制度、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等内容,从而增强工程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力,由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督人员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等。
三、监督管理的程序规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制定详细的监督程序规定,以保证实现全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在不同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程序和标准,满足不同时期、不同过程的工程质量监督要求。
四、监督管理的技术要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掌握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基础设施、设备、材料、施工技术等技术要求进行检测和监督,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保持工程的安全性能和经济性能。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
如与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须按集团有关规定,经分公司或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下列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三)随时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第六条理部汇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和资料;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定期向工程建设管(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七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第八条(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三)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用功能等关键部位的验收情况;(一)地基与基础、场平等分部工程和涉及重要使(二)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处理情况;(三)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机械、预制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等质量,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重要使用功能检测报告第九条等施工技术资料;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接业务;鉴定结论(五)抽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执行工(一)是否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类别、业务范围承(二)检测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三)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四)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结论的符合性程度;(五)是否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第十条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当出具验收意见。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建设项目整体质量,规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建设的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第三条公司建立质量组织架构,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条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章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据与目标第五条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据:(一)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四)监理合同、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勘察)合同等相关合同规定;(五)审核确定后的工程量清单;(六)公司相关规定。
第六条质量监督管理的目标: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工程合格率100%;工程适用、可靠、安全、耐久。
第四章质量监督的内容第七条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的内容:(一)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规范和标准;(二)工程勘察文件应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应准确,资料应可靠;(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四)施工图中细部节点应交代清楚,标准说明应清晰、完整;(五)工程设计应体现“行业先进、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美观适用”的原则。
第八条对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的内容:(一)应建立健全监理质量监控体系,配备所需的监理人员,明确分工与职责,以保证监理工作质量;(二)应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坚持以“按规范施工、按图施工”为质量控制准则;(三)应抓好施工过程中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
第九条对施工单位质量监督的内容:(一)施工单位、分包单位资质,项目管理人员资质、配备及到位情况;(二)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配置和执行情况;(三)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会签制度;(四)施工组织设计执行情况;(五)施工质量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情况。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站负责对成都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并依法对违反质量监督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条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应遵循“科学监督、公正公平、依法行政、服务企业、造福人民”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站应制定规范化操作管理制度,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五条监督站应设立工作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监督站负责人对整个质量监督工作负总责,包括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合作、监督工作进展情况等。
第七条监督员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核心,负责具体的监督任务,包括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八条监督站还应设立技术支持岗位,负责研究质量监督方法和技术,并为监督员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九条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条监督站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操作步骤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在接受委托进行质量监督之前,监督站应与委托方签订质量监督合同,并明确监督的内容、标准和时间要求等。
第十二条在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员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监督站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监督记录管理等。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工作完成后,监督站应向委托方提交监督报告,并依法处理违反质量监督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方法第十五条监督站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和不同的监督任务,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法。
第十六条监督员应深入各施工现场,以听取、查阅、记录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监督员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监督站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监督站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的提升。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质量的工作方针,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力的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是施工企业管理诸多要素中的工作重点,它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实施“目标管理、过程控制”是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总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各工作指挥部、项目部,应依据实施情况,制订具体控制办法,确保公司安全质量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公司设立安全质量监察部、工程指挥部、工程项目部设专(兼)职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人员。
第六条各级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持证上岗。
业务上,下级受上级指导;管理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单位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七条各级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尽职尽责,敢抓敢管,胜任本职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八条目标一一杜绝重大人身伤亡、设备、火灾、行车事故的发生;员工因工死亡率为零、重伤率0. 5%0 ;负伤率为12%0以下;安全标准工地达标率为100%o 第九条控制措施一、公司所属各指挥部及工程项目部均按照公司颁发的《安全标准工地实施标准》(电处施[1998196号文中的有关条款具体进行控制。
二、建立健全公司、指挥部及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三、建立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如: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总结分析会议制度等)并付诸实施。
四、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五、公司所属各工程项目部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在开工前编制安全标准工地实施标准,适时编制安全作业指导书,并检查、记录实施情况。
六、公司所属指挥部、项目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如: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安全月、党员身边无事故、青年安全监督岗等活动)。
七、公司所属各指挥部、分公司、项目部应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活动计划、安排、总结及安全生产周报、月报、年报等报表。
八、公司每半年实施一次对各指挥部、项目部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指挥部、项目部每季实施一次对所辖项目的安全大检查;项目部每月实施一次对本辖区的安全大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依法合规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管,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升。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建立监督执法专业队伍,提高监督执法效能。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与审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的报告;(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和设计文件;(三)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时限内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查结论。
第七条质量监督机构对审查不合格的申报材料,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对不合格的内容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重新申请后,重新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时限内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查结论。
第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对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发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合格证明。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检查;(二)对建设工程质量状况进行抽查;(三)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四)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案件的调查、处罚等。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质量问题。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服务企业及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所有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客观、有效的原则,依法保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自我监督和自律的指导和管理,引导企业自觉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第六条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信息中心,健全质量监督管理的统一、标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第七条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和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加强技术支持,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提高质量水平。
第八条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九条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原则,推动企业形成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质量标准体系,规范质量检验方法。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全面监督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形成全面、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网络。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原则,建立健全产品准入审查检验制度,严格把关市场准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风险预防原则,提高监督检查的精准度和效益,积极开展风险监测,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文档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对市场流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效率和准确性。
第二章抽查范围和对象第六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重点产品,如儿童玩具、食品、医疗器械等(二)重点地区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三)消费者投诉较多的产品(四)其他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体:(一)生产企业(二)经营者(三)进口产品的代理商或者经销商(四)产品使用者或者消费者第三章抽查频次和方式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抽查频次。
第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或者几种方式相结合:(一)抽样送检(二)现场检查(三)抽样分析(四)产品试用(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第四章抽查结果处理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整改(二)责令经营者住手销售(三)依法予以惩罚(四)向社会发布抽查结果第十一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处理结果应当依法送达相关企业,并告知相关权益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滥用职权或者接受贿赂。
第十四条对于影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二、监督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建筑工程2. 桥梁工程3. 隧道工程4. 道路工程5. 水利工程6. 输电工程7. 环保工程三、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由相关部门和各参与方共同承担监督责任。
具体责任划分如下:1. 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对监督结果负主要责任。
2. 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监督,确保质量达标。
3.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并接受监督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4.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
5. 第三方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独立监督,保证监督的客观、公正、公开。
四、监督措施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性,采取以下监督措施:1. 完善监督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
2. 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其质量意识和责任感。
4.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监督工作的可追溯性和证据性。
五、监督结果与处罚对于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给予相关单位和个人警告、罚款、暂停工程等行政处罚。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3. 对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要求相关单位进行赔偿。
六、监督效果评估和改进定期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效果评估,及时发现和改进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以上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 (5)1.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目标 (5)1.2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6)第2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6)2.1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 (6)2.1.1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6)2.1.2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并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6)2.1.3 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策划,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
(6)2.1.4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过程进行监控,保证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的质量责任落实到位。
(6)2.1.5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调查处理,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的再次发生。
(7)2.2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 (7)2.2.1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组织、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7)2.2.2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质量职责,保证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7)2.2.3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对工程各阶段的质量进行检查,发觉问题及时整改。
(7)2.2.4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质量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7)2.2.5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考核制度,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的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7)2.2.6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工程质量信息,为工程质量决策提供依据。
(7)2.2.7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安全处理制度,对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7)2.2.8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及责任,保证工程质量问题的及时解决。
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的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对公司各项服务活动的规范性、及时性、准确性、专业性和效果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工作。
第四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的目标是确保公司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使客户满意并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将其纳入公司日常管理体系,并加强对检查结果的分析和整改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第六条公司成立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由公司领导指定组长,并由相关部门提名监督检查人员组成。
第八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应确保人员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检查力度大。
第三章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第九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规范性检查:检查服务过程中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服务规范。
2.服务环境检查:检查服务场所的卫生、安全等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服务流程检查:检查服务流程是否合理、高效。
4.服务态度检查:检查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态度。
5.服务效果检查:检查服务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四章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程序第十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两种。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由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公司制定的年度计划进行,确保全面覆盖。
第十二条特别检查是指针对其中一特定问题或突发事件进行的临时检查。
第十三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程序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明确检查对象,确定检查目标和方法。
2.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研究。
3.制定检查计划和时间表,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4.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价和整理,形成检查报告。
5.提出改进意见,指导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五章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和追踪第十四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给公司领导,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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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
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
如与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
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须按集团有关规定,经分公司或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相
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下列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三)随时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定期向工程建设管
理部汇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
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
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是否
符合法定要求;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情况。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
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地基与基础、场平等分部工程和涉及重要使
用功能等关键部位的验收情况;
(二)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三)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
筑材料、机械、预制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等质量,抽
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
(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重要使用功能检测报告
等施工技术资料;
(五)抽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执行工
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情况;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类别、业务范围承
接业务;
(二)检测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四)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五)是否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
鉴定结论
第十条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按规定进行工程
质量验收,并应当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执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按照设计文件、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等组织施工,
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及时整改施工
质量问题,对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按规定程序
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
位应当按规定和标准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
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所有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七)法律、法规要求出具的其他认可文件或者准
许使用文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
使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单位(人员)名单书
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并提交有关工程
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人员收到《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当及时
对该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告
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
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
为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
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
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工程建设管理部报告;对于重
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
监理单位必须即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
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事故类别和等级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总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工程建设管理部拟订,其修订权、解释权归工程建设管理部。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