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程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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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实施《宁波“十二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根据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省科技厅和省经信委有关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扩大总量,提升质量,滚动支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我市企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三条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我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和推荐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办法,加强对当地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培育和扶持。
第五条“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名称应规范使用,采用“宁波+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究开发方向+工程(技术)中心”的形式。
第六条申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我市培育壮大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四大新兴产业和四大传统优势产业的企业;或者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主要包括:①人员人工、②直接投入、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④设计费用、⑤装备调试费、⑥无形资产摊销、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⑧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三)研究开发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4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应由申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原始申请并获得,不包括由其它单位(个人)受让、受赠、并购、独占实施许可等方式获得;权利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办理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
(五)企业管理层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能为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提供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配备有先进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相应的专用场地。
(六)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制度,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经县(市)区相关部门培育已满一年、且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第七条申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填写《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表》(附件1),按照《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附件2)制成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初审。
(二)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报告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参照《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进行综合评价。
(四)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综合评价结果予以审核,必要时赴相关企业实地核查中心建设情况;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和财政科技经费,择优确定认定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对运行一年以上、且成效显著的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在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九条认定为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40万元资助;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者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补足100万元资助;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补足500万元资助。
第十条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运行情况,择优予以滚动支持: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通过评价、或者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验收的给予50万元资助;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者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优秀的给予4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资助经费由市本级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人才培养等企业研究开发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期间存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依托企业主体消失或者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开展日常科技活动的;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依托企业已不具备认定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各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被相关部门取消资格后、又重新认定的,不予重复资助。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08〕11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