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程认定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0•【字号】甬建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44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建立我市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设计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公告第1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设〔2007〕6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5月1日《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实施起,外地设计企业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区承接业务应当事先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分为企业备案和方案设计单项备案两种形式。
企业备案以驻甬办公场所所在地为备案地;方案设计单项备案以项目所在地为备案地。
三、原已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外地设计企业的信息自2009年4月20日起全部失效。
符合企业备案条件的市外设计企业应于2009年5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重新输入有关信息、提交书面资料,办理《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申请方案设计单项备案的企业只须提供书面资料,不需要登录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备案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发放《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和《宁波市外设计企业方案设计单项备案证明》。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11]89号发文单位: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发文日期:2011年08月02日主题词: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实施《宁波“十二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根据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省科技厅和省经信委有关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扩大总量,提升质量,滚动支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我市企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三条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我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和推荐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办法,加强对当地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培育和扶持。
第五条“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名称应规范使用,采用“宁波+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究开发方向+工程(技术)中心”的形式。
第六条申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属于我市培育壮大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四大新兴产业和四大传统优势产业的企业;或者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主要包括:①人员人工、②直接投入、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④设计费用、⑤装备调试费、⑥无形资产摊销、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⑧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三)研究开发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4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应由申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原始申请并获得,不包括由其它单位(个人)受让、受赠、并购、独占实施许可等方式获得;权利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办理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5.10.10•【字号】甬科高[2005]127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科高〔2005〕127号)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步伐,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科技强市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构建宁波市区域创新体系,根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评估。
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目标导向、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要求,促使其“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使之真正成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坚力量和重要基地。
第三条评估工作应当贯彻“注重结果与兼顾过程相结合”、“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数据评估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企业工程中心)每年应当填写相关的年度统计指标,进行自我总结,并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抽查。
市级企业工程中心每两年必须参加一次市科技局组织的统一评估活动。
第五条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商定委托评估机构具体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11月24日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推进和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农林水利、交通、工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发展、服务业等方面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解决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开发园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监管系统,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筹划和建设,依法建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工期等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全面落实。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结合宁波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市区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是申报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条件之一。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区是指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
第三条成立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和建立评审验收专家库。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评审委员会由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总站)、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宁波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科技园区建设局的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建管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四名,由市安质总站、招标办、监察支队和科技园区建设局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名,由上述五家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职责:1、审核批准年度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工作计划;2、选聘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验收专家;3、审核批准年度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审核批准撤消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称号;4、研究分析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选的有关事项。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处。
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05.2.11
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5-2-11 【实施日期】2005-2-11 【发布单位】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施工安全必须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施工安全事故和隐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真实资料,并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交底。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全面踏勘,对按规定需要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根据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涉及与施工安全相关的勘察、设计问题,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将工程发包给符合安全资格要求的施工企业,并支付保障施工安全生产的必要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若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必须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十条施工企业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承担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企业、项目经理部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宁波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宁波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宁波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9月23日宁波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的申请、核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在《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中载明,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适时调整《核准目录》并及时予以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规定的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
第四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核准目录》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属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机关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项目核准机关。
市和县(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文件慈科〔2008〕57号关于印发《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慈东工业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发展模式转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充分发挥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为企业产品升级和规模化生产提供技术支撑;更加规范科学地认定和评价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制定了《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加科学规范地认定与管理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指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其主要职能:1、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2、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3、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4、知识产权的申报和管理等工作;5、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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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最后一天为 AAA、AA、A、B、C。A 为基准等级,AAA 和 AA 为基准以上等级,B 和 C 为基准以下等级,除 C 级外每个等级 设置占比区间,如 AAA 级为信用评价分在同类企业中排名前 10%。信用主体开发建设项目发生一定程度或等级的质量安全事 故、延期交付、集体上访、弄虚作假等较严重不良行为的,信用 等级下降一个等级,降级处理至少保持 6 个月。信用主体存在住 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所涉行为的,等级降为 C 级,至少保持 1 年,同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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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思路 住建部 2018 年开始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要 求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 好的,可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 戒措施,并明确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是信用管理对象。省发展改 革委《关于推进信用应用业务协同的实施意见》(浙发改信用 〔2019〕183 号)明确建立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信用监管 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信用良好及以上、红名单的服务对象,可采 取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的主体, 采取限制参与投资项目招投标、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惩戒措施, 打通了信用评价成果跨行业应用障碍。因此,本《办法》的总体 思路是对建设单位的市场、现场行为进行量化打分,根据得分赋 予相应的信用等级,不同信用等级与住建部门的差异化监管措施 挂钩,同时将严重失信行为向发改委、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推送, 实施联合惩戒,实现奖优罚劣,增强建设单位责任落实主动性的 目的。 (二)技术路径 原市住建委、市监察局、市城管局联合下发的《宁波市建筑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甬建发〔2011〕167 号)明确构 建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采用量化打分模式,评价主体包 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12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5号)和《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 (电力折标系数按等价值计,下同),或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含)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含)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其中,工业项目由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由政府管理建筑工作的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项目由政府管理交通运输工作的部门负责(以下简称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市企业工程(技术)中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甬科高[2010]21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3.25
【实施日期】2010.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评价
工作的通知
(甬科高[2010]21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
自2007年市科技局、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布2007年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运行评估结果的通知》(甬科计〔2007〕175号)以来,我市部分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运行已满三年。
根据《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08〕110号)规定,决定开展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07年以前(包含2007年度)由市科技局、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的、至2009年底未被取消资格的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但已经列入省科技厅或省经信委建设计划、至2009年底未被摘牌的省级中心,不参加本次评价。
<。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61)号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1997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的统称,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市计划委员会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的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其业务受市造价处的指导。
城建(计划)、财政、物价、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造价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编制和修改地方性补充定额,审批一次性补充定额,负责本市各类定额的解释。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和管理,发布本市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工程价格指数和经济技术指标。
(四)商市城建部门审定工程类别及取费费率。
对政府参资项目的竣工结算进行审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审核、培训、发验证等管理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属企业:《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2016年12月30日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的有效监管,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通过对项目决策、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进行对比,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以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权属企业。
第四条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
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要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操作,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及时发现问题,引导企业正确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二)客观公正。
项目后评价分析所依据的数据要客观真实,分析问题要实事求是,确保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
(三)全面真实。
项目后评价不仅要分析项目实施现状,还要分析项目投资过程、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分析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发展的后劲和潜力,确保项目后评价内容的全面、完整、真实。
06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06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甬安监管综〔2011〕2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实施《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甬安监管综〔2011〕17号),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特制定《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联系人:钟立红,联系电话:87173520,传真:87173577。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根据《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甬安监管综〔2011〕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二条国家、省已出台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行业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审,未出台相应评定标准的一般工贸企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评审。
第二章企业评审管理第三条企业自评小组需由三名以上成员组成,其中组长由企业分管负责人以上担任,自评员应具有与本企业生产规模及生产实际相适应的知识结构及评审能力,可聘请外部专家担任,依照相关评定标准要求进行自评。
第四条企业申报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需在宁波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打印生成相关申请材料。
标准化信息系统未开通前,仅提交相关纸制资料,待信息系统开通后补录相关内容。
企业申报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需提供材料如下(一式三份),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评审申请书;(二)自评报告;(三)评审委托备案表(见附件1)。
宁波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宁波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是现代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宁波市制定并实施了《宁波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全面的介绍和解读。
一、总则《宁波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是宁波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为了促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办法的实施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管理体制《宁波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和部门。
其中,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承担着工程施工安全的责任。
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建筑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政府部门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管和指导,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三、安全管理要求1. 施工现场管理: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明确安全区域和禁止入内区域,确保工人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2. 劳动保护: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工人进行劳动保护。
工人必须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接受相关安全培训。
施工单位要定期检查劳动设备的安全状况,确保劳动环境的安全。
3. 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控制:建筑工程施工必须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安全。
4. 火灾防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设施,并按照消防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
禁止在施工现场吸烟和明火作业,确保火灾的防控。
5.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要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同时报告相关政府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
四、监督检查宁波市政府将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力度。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蔚文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的统称,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市计划委员会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的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其业务受市造价处的指导。
城建(计划)、财政、物价、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造价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甬科高[2006]161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06]161号)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6]6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的精神及《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0号令)等有关规定,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规范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中心。
组建中心旨在强化高新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形成和逐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加速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基本技术支撑和优化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中心在企业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
第四条中心的主要任务(一)为企业研制开发适销对路的高新技术产品;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进行改造;对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二)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技术交流和合作,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同行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三)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培训企业、行业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相关研究开发、试验、测试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五条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15日,中心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制。
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209号
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209号)《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卢子跃2014年1月24日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促进有效投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确定、控制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利用政府性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
政府性资金是指下列资金:(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和控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和环节: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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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实施《宁波“十二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根据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省科技厅和省经信委有关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扩大总量,提升质量,滚动支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我市企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三条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我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和推荐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办法,加强对当地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培育和扶持。
第五条“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名称应规范使用,采用“宁波+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究开发方向+工程(技术)中心”的形式。
第六条申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我市培育壮大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四大新兴产业和四大传统优势产业的企业;或者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主要包括:①人员人工、②直接投入、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④设计费用、⑤装备调试费、⑥无形资产摊销、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⑧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三)研究开发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4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应由申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原始申请并获得,不包括由其它单位(个人)受让、受赠、并购、独占实施许可等方式获得;权利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办理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
(五)企业管理层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能为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提供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配备有先进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相应的专用场地。
(六)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制度,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经县(市)区相关部门培育已满一年、且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第七条申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填写《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表》(附件1),按照《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附件2)制成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初审。
(二)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报告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参照《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进行综合评价。
(四)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综合评价结果予以审核,必要时赴相关企业实地核查中心建设情况;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和财政科技经费,择优确定认定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对运行一年以上、且成效显著的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在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九条认定为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40万元资助;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者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补足100万元资助;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补足500万元资助。
第十条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运行情况,择优予以滚动支持: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通过评价、或者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验收的给予50万元资助;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者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优秀的给予4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资助经费由市本级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人才培养等企业研究开发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期间存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依托企业主体消失或者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开展日常科技活动的;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依托企业已不具备认定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各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被相关部门取消资格后、又重新认定的,不予重复资助。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08〕11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