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doc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建发【2014】17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4〕17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房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月20日********************************************************************************************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建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3.06•【字号】甬价管[2003]32号、甬财政综[2003]90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价管[2003]32号、甬财政综[2003]90号2003年3月6日)鄞州区人民政府、镇海区人民政府:为了促进我市的城市化进程,完善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宁波市鄞州区、镇海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浙价费[2002]398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鄞州区、镇海区部分区域(详见附件)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按宁波市城区标准执行,即: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
其它区域,建制镇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90元;集镇的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
其他事项仍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经委《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行为的通知》(甬价房[2001]24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准日期为准。
执行宁波市城区标准的区域:鄞州区的中心区、宋诏桥、邱隘、下应、钟公庙、石矸、姜山、古林、高桥、东钱湖镇和梅墟开发区。
镇海区的招宝山、蛟川、庄市、骆驼街道。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内外,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项目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开发建设房屋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含本办法生效前领取土地证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
同时按照下列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别、建筑高度、容积率等因素,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一)高层建设项目以控制性规划文本确定的单位建筑最高高度分段累进计收:24米(含24米,下同)以下部分,按上款标准收取;24~50米部分,按上款标准的80%收取;50~100米部分,按上款标准的60%收取;100米以上部分,按上款标准的40%收取。
(二)别墅(包括联排别墅)按上款标准加倍收取。
(三)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应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重建、改建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建发[2012]241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详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便于各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实施对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和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收集汇总了《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2)、《注册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3)和《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4),请对照执行。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招标文件备案或非招标项目监理合同备案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
已持有浙江省或宁波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可继续担任至该工程竣工。
附件:1.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2.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3.注册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4.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2012年12月3日附件1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5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改善投资环境,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项目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开发建设房屋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含本办法生效前领取土地证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
同时按照下列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别、建筑高度、容积率等因素,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一)高层建设项目以控制性规划文本确定的单位建筑最高高度分段累进计收:24米(含24米,下同)以下部分,按上款标准收取;24~50米部分,按上款标准的80%收取;50~100米部分,按上款标准的60%收取;100米以上部分,按上款标准的40%收取。
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甬建发[2009]214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14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处:为进一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认真核查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情况,并及时将担保情况录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二、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三、按原《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办法》(甬建市〔2004〕262号)办理的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沿用,有效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有关人工工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招标评标办法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项目,包括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中单独发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提倡各地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四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相应的评标办法:(一)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二)、排序法或记名投票法。
(二)监理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一)或综合评估法(二)。
(三)施工招标项目可采用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或综合评估法(二)。
(四)材料设备采购招标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性价比法。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排序并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条件对投标人的商务标、技术标或资信标采用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评分,并根据各部分评分分值、权重计算出综合评估分,按综合评估分高低进行排序。
其中综合评估法(一)评分内容仅包括商务标和资信标二部分;综合评估法(二)评分内容包括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三部分。
(二)采用排序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招标文件要求各自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按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得2分、第三名得1分的方式投票,根据投票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三)采用记名投票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记名方式投票,按招标文件要求各自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根据得票数多少进行排序。
(四)采用合理低价法的,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根据本办法规定评审的商务标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甬建发[2008]242号•【施行日期】200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08]242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根据省政府全省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全市劳动保障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正确应对目前经济形势对建筑业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进一步做好全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近年来,我市建筑行业认真开展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今年以来,严重自然灾害频发、国际金融危机蔓延、房地产市场低迷等不利因素,或多或少影响了行业的发展,也可能影响到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既是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维护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应从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有关维护农民根本权益的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近期关于和谐劳动关系、改善民生、维护经济和社会和谐稳定等部署的高度,把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将长效管理制度的“抓落实”与阶段性的“重点监管”有效结合起来,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好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建立完善工资管理网络(一)为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我委决定成立以虞银花主任为组长,倪炜总工为副组长,委市场处、城建处、开发处、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市场处。
建筑工程工资表
建筑工程工资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P001日期:2021年6月工程名称:XXX建筑工程工程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1. 工程概况建筑工程工资表旨在对工程项目相关工人的工资进行详细记录和计算,以确保合理、公正地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
本工资表将对主要工种的工资进行列示和计算,并提供相应工资总额。
2. 工程工种在本建筑工程中,涉及以下主要工种及其对应工资标准:2.1 水泥工工资标准:每小时50元工资计算示例:年工作日:300天平均每天工作小时数:8小时每月工资 = 每小时工资 ×每天工作小时数 ×年工作日 / 12个月每月工资 = 50元 × 8小时 × 300天 / 12个月 = 10,000元2.2 木工工资标准:每小时45元工资计算示例:年工作日:300天平均每天工作小时数:8小时每月工资 = 每小时工资 ×每天工作小时数 ×年工作日 / 12个月每月工资 = 45元 × 8小时 × 300天 / 12个月 = 9,000元2.3 钢筋工工资标准:每小时55元工资计算示例:年工作日:300天平均每天工作小时数:8小时每月工资 = 每小时工资 ×每天工作小时数 ×年工作日 / 12个月每月工资 = 55元 × 8小时 × 300天 / 12个月 = 11,000元3. 工资总结根据各个工种的工资标准及计算示例,本建筑工程的工资总额如下:水泥工:每月工资10,000元木工:每月工资9,000元钢筋工:每月工资11,000元总工资金额:30,000元4. 注意事项4.1 工资表根据工种的不同可以进行调整,但必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劳动合同。
4.2 工资应根据工人的劳动量和质量进行合理计算,禁止违规扣减工资,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4.3 工资表应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工资标准与时俱进。
宁波市《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意见(讨论稿)
宁波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讨论稿)第一条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
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内企业执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并依职责范围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其中,对海曙、江东、江北区内承揽施工业务的企业的指导、检查、监督,由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第四条企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建立、完善包括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管理、纠纷应急处理等一系列制度,并认真履行检查、监督的管理职责,防止并及时处理企业(包括分包企业、项目部以及班组)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企业应高度重视务工人员工资管理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落实分工和责任.企业、项目部应确定工资管理责任人,并形成企业与项目部、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的工资管理网络.总包企业的工资管理责任人名单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备案,也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企业应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有关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的规定,另行印发。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施工施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0446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试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号[2004]100 【颁布单位】市建市2004/04/06【实施日期】》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安质总站、建管处、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各县(市)各有关单位:保证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对试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试行范围:自日起,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简称15月4年2004建筑装修装饰专业工程、地基与基础专业工程、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市四区)万元及以上的专业分包合50,应根据本办法实施,其估算价在预拌混凝土专业的分包活动〈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强化监控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应按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同,(试号)的规定,向市招标办备案。
[2003]448 (市建市〉的通知》行)、区参照执行。
其他县(市)15 月4 年2004 二、日起,市招标办应根据本办法加强对专业工程承发包、专《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并将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输入业分包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其他市级建筑业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专业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监控管理系统系统》各市级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将该工程的有关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分包活动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工程监理企业应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分包活动的监督。
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委市场处。
附件: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二0(四年四月六日附件: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保证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24 (建设部令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
)1 甬司援"#--%&( 号
关于印发 !宁波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 的通知
(- 甬房"#--%&’’ 号
关于处理商品房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 甬建市发"#--%&(’ 号 关于印发 !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
(# 甬建市发"#--%&’-- 号 关于印发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的通知
’1 甬农机"#--%&#- 号
贯彻 !关于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意见
#- 甬人才"#--%&’ 号
关于实施 !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的若干意见
#’ 甬人才"#--%&) 号
关于印发 !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 的通知
## 甬人才"#--%&#% 号
关于印发 !宁波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办法" 的通知
( 甬民发"#$$%&($ 号 , 甬民计"#--%&.- 号
甬财政社"#--%&)’( 号
关于适用 !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 *示范文本+" 的通知 关于调整市六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 甬民发"#--%&%% 号
关于印发 !宁波市市区医疗救助就诊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 甬民发"#--%&/( 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 鄞政发 "#--%& %, 号 转发区工商分局关于加强鄞州新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意见的通知
甬建发2009(269号)文件
关于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09]42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标办: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现对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承担工程任务量核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招标(代理)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投标人所提供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承担任务量作出约定,其相关内容必须符合《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建发〔2007〕463号)、《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甬建市〔2006〕100号)等文件规定。
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核查招标(代理)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文件中有无上述内容。
二、招标(代理)人在项目招标阶段对相关人员任务量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规定对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承担任务量情况进行审查。
三、在合同签订前,招标(代理)人应加强对中标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承担任务量情况的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中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因招标(代理)人未能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经相关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各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四、各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联动,加大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履责、变更等情况的监管力度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五、接此通知后,各部门要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企业。
六、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三月五日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收费标准
费按项目工程概(预)算投资额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0-12-31阅读次数:967次)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⑤
(浙价服[2007]147号)
房屋建筑
工程类别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居住建筑
多层
小高层、高层
纯住宅
1.0
1.2
商住楼
1.2
1.4
公共建筑
1.4
1.6
地下室
1.8
工业建筑
厂房
1.0
其他
1.4
市政工程
工程概(预)算额(万元)
500(含500)以下
500-2000(含2000)
2000-5000(含5000)
5000-10000(含10000)
10000以上
收费标准(‰)
1.5
1.2
0.8
0.5
0.3
注:1、单个项目收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
宁波国企工资标准等级表最新
宁波国企工资标准等级表最新宁波国企工资标准等级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1660元、153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15.2元、13.8元三档。
其中,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7元。
市区最低工资1860元加班工资津贴福利不包括在内据介绍,现行的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是自去年8月1日起施行的,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6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3.5元,从2014年8月1日开始执行。
此次调整,最低月工资在现有基础上上涨了2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上涨了3.5元,调整幅度相对较大。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提醒,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最低工资不是实发工资,是应发工资,它包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
“此外,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是市民日常所谓的‘净收入’,而是包含了劳动者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因此,扣除社保个人缴费部分等费用后,到手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是有可能的。
”工作人员解释。
新标准实施之后,职工如果发现自己在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每个月的工资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人社部门举报,电话是12333,也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加班工资、失业保险金等可能相应上涨宁波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了,对劳动者尤其是原本收入较低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是个好消息,企业怎么看呢?钱江晚报记者联系采访了多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态度大都挺淡定。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用工行为,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施工队伍组织结构,促进建筑业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一、各地应加强对使用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其劳务作业人员是否与本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
二、各地应尽快建立劳务合同备案制度,并将劳务合同备案及变更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三、劳务负责人与劳务队长的培训上岗办法另行通知。
四、劳务分包合同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五、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按本办法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用工行为,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施工队伍组织结构,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监督管理单位、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各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负责对辖区内劳务分包活动进行监督服务管理。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保函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保函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保函,通常是由施工单位向被保人(一般为政府部门或业主)提供的一种风险担保方式。
保函的目的是保证施工单位能够按照约定的合同履行施工任务,并且按时完成工程,并且确保有充足的经济能力来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失或责任。
保函的种类在宁波市建筑施工中有三种,分别为履约保函、质量保函和担保保函。
履约保函:是保障履行承包商在合同要求的主要义务,保证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工程,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要求。
质量保函:是保证承包商为工程建设提供的材料、设备、人员等的质量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要求。
担保保函:是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担保(包括债务、担任性质的担保等)时,以书面形式向被保险人提供的担保。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函及配套承诺书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函及配套承诺书一、借助授信行的授信,本公司拟在宁波市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兹就有关工程保函及配套承诺作出如下承诺:二、经授信行同意,本公司愿意对授信行提供的担保责任进行承诺,具体承诺内容如下:1.本公司郑重承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宁波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设计、施工等工作,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在保函及配套承诺书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按时按质完成所承担的工程,并保证工程的安全、环保、质量等方面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3.如因本公司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赔偿。
4.本公司保证在工程施工期间,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
5.本公司愿意接受授信行的监督和管理,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和工程进度报告等信息,并积极配合授信行进行相关的审计和验收工作。
6.在保函及配套承诺书有效期内,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工作,并在授信行的监督下保证结算的公平和透明。
7.本公司愿意接受授信行对工程资金的监管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8.本公司保证对工程项目期间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充分的考虑和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保函及配套承诺书有效期为XX年,自XX年XX月XX日至XX 年XX月XX日止。
在保函有效期内,本公司将全力确保承诺内容的履行,并配合授信行进行相关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本保函及配套承诺书的签署和履行均符合宁波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惯例规定,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保函及配套承诺方:XXX公司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授信行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以上就是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函及配套承诺书的内容,希望能够得到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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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精神,按照《宁波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领域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清欠〔2018〕1号)要求,结合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是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开设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项目代建管理单位,下同)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直接将务工人员工工资发放至务工人员工资卡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建筑业企业也可以企业为主体,设立工资专用账户。
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实施专门管理,仅用于支付对应建设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建设单位每月拨付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拨付方式和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工资款总额一般不低于工程款总额的1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款总额一般不低于工程款总额的10%。
第六条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格式内容参照附件1),设立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人工费用,将工资款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
工资款必须每月拨付,不得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欠工资款。
第八条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依据其提供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表”,将对应项目务工人员工资足额发放至相关务工人员的工资卡中。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确认已全部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施工合同中止6个月后可向开户银行申请销户。
如在此期间发生工资纠纷事件的,在工资纠纷完全处理完毕6个月后可申请销户。
开户银行应凭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无正在处理欠薪类案件证明等手续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工资专用账户内有结余资金的,可全部转出。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每月及时拨付工资款,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承担因未按期拨付工资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项目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总责,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务工人员本人,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管理,在所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注明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投诉举报维权电话等信息,并同时公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表、考勤记录等工资支付情况。
企业保存工资支付表时间不得少于2年。
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务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分包单位相关工资支付凭证要在施工总承包企业处进行备案。
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实施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可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现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审签当月完成量,发现工资款拨付不及时、金额或转入账户异常的,或项目现场有拖欠工资隐患或投诉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三条开户银行须完善对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监管,监督相关单位专款专用。
开户银行应积极配合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简化手续流程,减免跨行转账、短信通知等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做好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对不配合做好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长期拖延工资款结算或拖欠工资款的建设单位将予以通报,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或领取预售许可证。
对拖欠工资款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将纳入欠薪“黑名单”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对不落实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施工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予以信用扣分或通报,对存在欠薪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将列入重点监管、纳入欠薪“黑名单”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各区、县(市)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操作规定,已制定的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如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参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乙方(总包单位/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单位):丙方(银行):根据《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务工人员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专户设立及管理第一条专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公司(××项目)工资专户,用于××项目工程务工人员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将专户开设情况、专户资金使用情况,向工程所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放相关查询功能。
(三)在收到“关于撤销xx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的函”后,方可将账户内剩余资金划拨至乙方其他账户,乙方对“关于撤销xx 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的函”的真实性负责。
(四)专户资金仅限用于××项目工程务工人员工资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关于撤销xx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的函”并生效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施工合同和经各方签字、签章确定的每月务工人员工资单、审核表等工资清单专项发放资料。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帐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务工人员工资,代发的务工人员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经审核程序确认后的务工人员工资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务工人员个人银行卡上。
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专户资金监管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情况,经管辖该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务工人员工资。
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五章协议生效与终止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第十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
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其他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2关于撤销XX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的函银行:现同意工程的工资专用账户(账号)予以撤销,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划拨至账户,账号为,请贵行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致函。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盖章)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