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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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精神,按照《宁波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领域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清欠〔2018〕1号)要求,结合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是指我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开设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项目代建管理单位,下同)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直接将务工人员工工资发放至务工人
员工资卡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建筑业企业也可以企业为主体,设立工资专用账户。
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实施专门管理,仅用于支付对应建设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建设单位每月拨付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拨付方式和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工资款总额一般不低于工程款总额的1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款总额一般不低于工程款总额的10%。
第六条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格式内容参照附件1),设立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人工费用,将工资款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
工资款必须每月拨付,不得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欠工资款。
第八条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依据其提供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表”,将对应项目务工人员工资足额发放至相关务工人员的工资卡中。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确认已全部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施工合同中止6个月后可向开户银行申请销户。如在此期间发生工资纠纷事件的,在工资纠纷完全处理完毕6个月后可申请销户。
开户银行应凭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无正在处理欠薪类案件证明等手续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工资专用账户内有结余资金的,可全部转出。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每月及时拨付工资款,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承担因未按期拨付工资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项目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总责,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务工人员本人,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管理,在所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注明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投诉举报维权电话等信息,并同时公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表、考勤记录等工资支付情况。企业保存工资支付表时间不得少于2年。
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务用工和工资发放的
监督管理,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分包单位相关工资支付凭证要在施工总承包企业处进行备案。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实施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可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现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审签当月完成量,发现工资款拨付不及时、金额或转入账户异常的,或项目现场有拖欠工资隐患或投诉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三条开户银行须完善对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监管,监督相关单位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应积极配合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简化手续流程,减免跨行转账、短信通知等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做好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对不配合做好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长期拖延工资款结算或拖欠工资款的建设单位将予以通报,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或领取预售许可证。对拖欠工资款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将纳入欠薪“黑名单”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对不落实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施工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予以信用扣分或通报,对存在欠薪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将列入
重点监管、纳入欠薪“黑名单”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市)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操作规定,已制定的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如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单位):
丙方(银行):
根据《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务工人员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公司(××项目)工资专户,用于××项目工程务工人员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
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