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类科研机构行政主体地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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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现状与对策分析

广东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现状与对策分析
第 1 期( 1 1 2 0年 1 月) 0 1
中 国科 技 论 坛
Hale Waihona Puke 广东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 现状与对策分析
范 旭 ,张 丽 霞
( 南理 工 大 学 公共 管理 与公 共 政 策研 究 所 , 东 广 州 50 4 ) 华 广 16 0
摘 要 :1 9 9 9年和 2 0 0 1年 ,广 东省先后 被 国家科技 部 确定 为全 国科技 体制 改革 的试 点 和全 国公 益类 科研机 构 改革 的试 点 , 全 国率先 启动 了地 方科研 机 构分 类改革 , 改革 的经验 教训 值得 借鉴 。本文分 在 其 析 了 19 9 9年 以来改 革 的主要 成效 和存在 问题 。
制 改革 。 省委 省政府 颁发 了 《 广东 省深化 科技 体制 改 革 方案》 对 省属科研 机 构进 行重 新 定位 , 定 3 , 确 9个
技 术开发 类 科研 机 构 ,8个 咨 询服 务 类科 研机 构 , 1 9
快 建设 “ 责 明 确 、 职 评价 科 学 、 放 有 序 、 开 管理 规 范 ”
的现 代科 研 院所制 度 。 必须进 一 步深 化 改革 , 决 广 解
个公 益类科 研 机构并 对不 同定位 的科 研机 构 采取 了
相应 的改 革措施 。经 过 近 1 0年 的改 革与 发展 , 得 取
东 省属公 益类 科研 机构 发展 中存 在的 问题 。
本文 在对 广东 省 9家省 属公 益类 科研 机 构进 行

刖 吾
益 类科研 机构 出现 了 定位不 够 准确 、 入 主体 单 一 、 投
广 东 省于 1 9 9 9年 在 全 国率 先 启 动地 方 科 技 体

我国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改革路径探析——以民营化理论为分析视角

我国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改革路径探析——以民营化理论为分析视角

我国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改革路径探析——以民营化理论为分析视角陈丽【摘要】鉴于我国目前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改革不平衡的现状,通过公共物品理论将我国公益类科研更详细地分类为纯公益科研、准公益科研与半公益科研,并以民营化理论为依据,梳理和分析了公益程度不同的科研事业单位现行的和可行的改革路径,为我国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改革在全国范围的深入展开提供经验和借鉴.【期刊名称】《学会》【年(卷),期】2007(000)005【总页数】4页(P26-29)【关键词】公益科研;民营化;政府角色定位【作者】陈丽【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21502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31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作为科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它是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科研机构的统称[1],承担着科研和科技基础性工作,对整个社会具有公益意义项目的研究,主要服务于社会效益显著而经济效益较低的行业或事业。

作为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在科研资源稀缺、科技基础薄弱阶段,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保证了我国基础科研的开展。

但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经济领域逐渐活跃,政治领域权力开始松动,社会领域的力量渐次增强。

传统的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统一安排调度资源,开展公益性科研已不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伴随着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改革的逐渐完成,公益类科研单位改革提上日程。

从2001年起我国正式启动了公益类科研院所的改革,从当年国务院首批四部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公益类科研机构率先实施分类改革到现在,已经先后启动了三批18个部门所属的248个机构的改革,占到国务院所属机构总数的94%。

这248个公益类科研机构的改革方案为: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占原有机构数的36%;转为企业的占机构数的25%;其他机构通过并入大学、转为其他事业单位、转为中介机构多种方式发展。

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的思路和原则

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的思路和原则

术 咨询 与服务 活 动 . 推 动科 技进
步 为 宗 旨 ,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无 法 不
机 构拨人 和捐 赠资 产不 得抽 回 ; 任
何 机构 和 个 人 都 不 得 以 任何 方 式
从 非 营利 性 科 研 机 构 谋 取 投 资 画 报。 三是 非 营利性 科研机 构 允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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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的思路和原; i l j I
王文 瑞 根据 中发 【9 9 4号和 国办 1 9 11 发 【 0 0 3 号 文件精 神 , 会公 20 】 8 社 益类 科研 机构 改革 总的思 路是 : 应 该面 向市 场的 向企 业化转 嗣 。 确需 政 府 支 持 的 按 非 营 利 机 构 管理 和 运营 。改革 的基 本方 向有 三个 : 一 是公 益类研 究和 应 用开发 并存 。 或 以提供 公益 性服 务 为主 . 面 向市 有 场 能 力的 。 要 向企 业化转 制 。包 都 括 主 要 业 务 已经 能 够 创造 市场 防 值 、获得市 场 回报 的科研 机构 ,以 及 多 年 来 很 少 承 担 省 以上 计划 任 务 ,必须 尽快 调整业 务 方 向 , ^ 进 市 场 寻 找 新 的 生 存 发展 途 径 的科
核 心 是 要 加 强 ,而 不 是 削 弱 ,主 要
内容是增 加人 均事业 费投 ^ . 但前 提 条件 是达 到改 革 目标 、 有关 部 经 门验 收核定 。增 加的 幅度 , 从国 家 属 社会 公 益 类 科研 机 构 改革 的情 况看 . 去年 国家 财政 拿出 15亿元
编制与 人员结 构 、机构 章程 、 有关
制度 及实施 进度 表等 。 拟纳人 非营 利 类 科 研 机构 必 须是 主要 从 事应 用 基础 研究 、 向社 会提 供公共 服务 或 社 会公 益为 主的科学 研究 、 技

公益类科研机构行政法地位的构建

公益类科研机构行政法地位的构建
2 0 1 3年 4月
湖 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 o u r n a l of Hu b e i Uni v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Ap r . 2 01 3 NO. 4 Se r . NO . 1 39
第 4期 总第 1 3 9 期
1 . 公益类科研机 构 由国家根据 公法 设立。根 据

确立公益类科研机构 的行政法人地位
我国现有 的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 我 国公益类 科研机 构是“ 国家为了社会 公益 目的, 由国家机 关举 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 事科技 活 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 ” 《 科学技术进步法》 也规定 , 从 事基础研究、 前沿技术研究、 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
研机 构的设立 目的上看 ,其 主要任 务是为社会提供
本身就带有 局限性 。 因为行政包 括公行 政和私行政 ,
公行政又包 括国家 行政和 其他 非国家 的公共组织 的 行政 。所 以, 国家行政并不是公行政 的全部 , 行政主 体 除了包括享有 国家行政 职权 的国家机 关外 ,还应 包括享有公共职 能的非 国家 公共组织 。 无论是哪种 , 都应该确立其行政法上 的主体地位 ,并受行政法调 整 。当然 ,也有些学者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组织外 , 提出“ 其他公权力组织” 这一概念 。但这一 概念对司法实践并没有多大意义 ,到底何种 组织可 以纳入公权力组织 尚未 明确界定 ,而且我国行政法 也未承认这些所谓 的“ 公权力组织” 。将 从事 公共事
的行政 主 体 。但我 国行政 法 并未 对此 作 出回 应 , 对此 , 可 尝试 构 建公 益 类科研 机 构 的行政 法 地位 。 【 关键 词 】 公 益类 科研 机 构 ; 行 政 法地 位 ; 行政 法人 ; 行 政 主体

公益类科研院所政策支持及绩效考核研究

公益类科研院所政策支持及绩效考核研究

公益类科研院所政策支持及绩效考核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益类科研院所在保障人民健康、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类科研院所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使命。

为了更好地推动公益类科研院所事业发展,相关的政策支持和绩效考核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公益类科研院所政策支持及绩效考核为主题进行研究,探讨如何加强对公益类科研院所的政策支持和绩效考核,推动公益类科研院所持续健康发展。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公益类科研院所在推动科技创新、保障人民健康、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些机构的作用,国家需要加大对公益类科研院所的财政投入。

这包括加大对公益类科研院所的基础设施建设、科研项目资助、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为公益类科研院所的长期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2.优化税收政策为了进一步激励社会各界对公益类科研院所的支持,国家可以对向公益类科研院所捐赠的资金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不仅可以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源向公益类科研院所靠拢,还可以为公益类科研院所提供更多的发展资金。

3.建立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公益类科研院所在科研成果转化方面作用明显,国家需要建立健全的政策支持机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这可以包括推动公益类科研院所与企业、产业界的合作,加大对科研成果的转化资金支持,鼓励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研发中心等方式,为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

二、公益类科研院所的绩效考核1.科研绩效考核公益类科研院所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开展科学研究,因此科研绩效考核显得尤为重要。

国家可以建立健全的科研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科研成果产出、科研项目进展、科研团队建设等方面,为公益类科研院所的科研工作提供指导和激励。

2.社会效益考核公益类科研院所的工作不仅仅是科研成果的产出,还包括对社会的服务和贡献。

国家可以建立健全的社会效益考核机制,重点考核公益类科研院所在保障人民健康、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科技创新等方面的社会效益,为公益类科研院所的社会服务工作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激励。

新时期加强科研机构治理的建议

新时期加强科研机构治理的建议

新时期加强科研机构治理的建议科研机构改革是历次科技体制改革的先导。

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推进科研院所改革〃的工作任务。

新时期,在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伟大实践中,科研机构肩负着全新的历史使命。

本文基于对北京、南京、苏州、常熟等地20多家科研机构的实地调研,结合科技部研究机构科技统计数据库3000多家科研机构的数据,围绕科研机构治理体系建设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进行分析,形成政策建议。

一、科研机构在世界科技强国建设中肩负全新使命(-)我国科研机构改革成效显著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中,唯有科研机构的主业是开展科学研究,因此在我国历次科技体制改革中,科研机构都处于先导和核心位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科研机构改革成效显著。

一是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成企业,衍生出钢铁研究总院、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等600多家具备雄厚研发实力的领先型科技企业,有力推动了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二是基础研究类和公益类科研机构聚焦科学研究和公益服务,承担了60%的政府研究项目任务,取得了一批高质量科研成果,量子信息、干细胞、脑科学等前沿重大原创成果不断涌现。

据统计,科研机构发表论文的篇均被引次数超过16次,高于高校(12次)的平均水平。

根据英国自然集团基于对82种高质量自然科学期刊统计而形成的〃自然指数〃排行榜,中国科学院已连续9次夺冠,贡献份额超过第二位哈佛大学的2倍。

三是科研机构高质量发展促进了国家科研领域布局优化。

中科院等科研机构在北京怀柔、上海张江、深圳、安徽合肥四大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新时代赋予科研机构全新使命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环境错综复杂,科技创新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要战场,围绕科技制高点的竞争空前激烈。

国际科技创新竞争新态势赋予科研机构更高使命担当。

202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都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

公益类科研机构行政主体地位探析

公益类科研机构行政主体地位探析

【摘要】公益类科研机构是我国科技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主体,公共产品供给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双重属性,使公益类科研机构成为事实上的行政主体,但我国行政法并未对此作出回应。

公益类科研院所能否确立行政法地位,其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至关重要。

为此,有必要重新探讨行政主体的有关概念和理论,厘清公益类科研机构的行政主体属性。

【关键词】公益类科研机构;主体地位;行政主体一、公益类科研机构行政权的理论来源就其法律特征而言,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可见,行政主体的核心要件是享有行政权。

那么,公益类科研机构是否享有行政权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行政权的发展趋势和理论来源来判定。

(一)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从表面来看,公益类科研机构似乎跟行政权力并无多大关系。

传统的观念和理解一直认为政府才是行政权的唯一合法拥有者,其他组织即使有也是法律、法规授予的。

而在日常实践中,公益类科研机构因其“公立性”,在人事管理、科研经费等各方面受制于行政机关管控,没有自治权。

由此造成公益类科研机构似乎没有行政职权的印象。

那么,公益类科研机构是否具备行政权力呢?笔者认为,一个组织是否具备行政权,不是看该组织属性是国家还是社会,而是看其在社会职能分工中到底从事的是公共活动还是私人活动,是以营利为最高价值追求还是以公共服务为最高价值追求。

长期以来,人们研究行政法的出发点是以国家机关为立足点,认为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才能行使行政权。

但这种理论已经受到挑战,并被现实所否定。

对此,传统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理论在学界已经有所修正、发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不一定是国家行政权,也可以是社会行政权。

因此,公益类科研机构即便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行政权,也具备社会行政权。

当下,公益类科研机构具备行政权已成共识,只是其行政权的属性尚未界定清楚。

美国有关_公益性非营利科研机构_的制度详述

美国有关_公益性非营利科研机构_的制度详述
第 ("# 条本身没有赋予“公益 性非营利机构”任何特殊待遇,但在 涉及各种其他权利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往往指明其权利对象必须是 “("# & ) ’ & $ ’ 机构”,而非普通的“("# & ) ’ 机构”。
其中最有意义的区别就是:根 据《国内税收法》第 #*" & ) ’ 款,只有 向公益性非营利机构的捐款,才能 被视为“慈善捐款”。而只有慈善捐 款才能享受所得税抵扣。
目的成立和运营: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检测、
原则上,州政府可独立决定一个机构是否具有
文学、教育、国内外体育竞赛或者制止虐待儿童或 “非营利”性质,也可独立决定是否给予其优惠政
动物,并且其净收入中任何部分都不用来使任何私 策,例如免征州税。实践中,州政府一般都以国内税
!""# 年第 $ 期 !" 总第 #%$ 期
& 二 ’ 成立商业性附属机构 非营利机构也可收购或成立附属性的商业机 构。而对该附属性商业机构的界定及政策,情况更 为复杂。下面是一些基本原则。 #( 绝大多数情况下,一个非营利机构下属的经 营性机构,被视为商业机构。即使下属机构的净所 得全部返还母机构,它也不能享受非营利待遇。 !( 但是,如果下属机构符合《国内税收法》第 )"# & * ’ & ! ’ 款的规定:“一个非营利机构,其下属企 事业单位如果完全只是运营该非营利机构的资产, 进行增值服务,净所得全部返回母机构,”则该附属 机构也被视为同样待遇的非营利机构。 $( 如果母机构是公益性非营利机构,且下属机 构主要是为母机构的内部员工或外界来访者服务, 则视为非营利机构。例如:一个科研院所经营的内 部餐馆。 +( 无论下属机构性质如何,母机构从下属商业 机构获得的分红利润,不再被视为“无关的商业活 动收入”,母机构无须再纳税。因为对母机构来说, 它并未直接卷入商业活动,只是进行了使自身资产 增值的投资活动。 )( 通常情况下,非营利机构收取利息、年金,出 租办公场地、设施等收入,被认为是“纯粹资产增值 的收入”,可以免税。但是,如果上述收入是从下属 机构收取的,而且该下属机构是被母机构控股的 & 占权益 )", 以上 ’ ,则其将被视为“无关的商业活 动收入”,需要交税。 -( 根 据 有 关 法 案 , 一 个 非 营 利 机 构 的 全 资 & #"", ’ 下属商业机构,不得向该非营利机构捐款, 或者说,任何这种捐款,都必须视为分红。这里的区 别在于:如果定义为捐款,那么当上级机构是“公益 性”机构的情况下,下属公司自己还可以抵扣一笔

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标准问题研究_以辽宁省为例

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标准问题研究_以辽宁省为例

#" 大部分公益类科研机构存在商业化行为。我
国应用开发性科研机构的改革模式是解决科技与经 济脱节问题, 寻求科研成果的商品化转化; 辽宁省公 益类科研机构改革本该采取区别于开发性科研机构 改革的模式但却没能脱离其影响, 各科研机构不论性 质如何都通过创收行为来缓解科研经费不足的压力, 即“ 经费不足, 开发( 创收) 来补” 。这一做法严重侵蚀 了纯公益类科研机构公益性的本质,价值取向异化, 完全违背了公益类科研机构设置的初衷。鉴于此, 分 类标准中要抓住科研机构的科研性质和科研成果的 性质, 客观地对其赋予相应的权重, 以减少这种商业 化的行为对分类结果造成的偏差。 对科 $" 科研效率和科研成果的共享程度偏低, 研公共物品的提供总体不足。 受科技资源配置以及科 研机构运行机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 辽宁省公益类科 研机构的科研效率不尽如人意, 虽然近年来产出了大 量优秀的科研成果, 但从投入产出比的分析来看较国 务院部门属的科研机构还有一定差距; 而且缺乏科研 成果共享的基础平台,限制了已有成果的转化利用 率。从绝对总量来看, 科研机构对科研公共物品的提 供还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因此, 把提供社会急需科技 公共产品列为分类指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同时把 科研成果共享程度作为影响分类的因素也是适应当 今信息社会发展要求的一种体现。 其目标就是确定纯 公益性科研机构并加强对其研究的支持力度, 提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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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政策与管理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起独立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成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机 构。 双赢的原则选 !" 部分科研机构可以本着互惠、 择性地进入或并入高校。 具体合并方式可采取以高校 为主, 通过拆分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组织体系, 补充高 校的人才梯队建设; 或者在高校的支持下, 科研机构 独立成所( 系) 或通过人才队伍建设独立组建学院。

科研机构及科研项目的分类与转制科研院所的身份定位

科研机构及科研项目的分类与转制科研院所的身份定位

科研机构及科研项目的分类与转制科研院所的身份定位[摘要]科所机构的所属类别是确定科研院所身份的重要依据,按照科研项目及其成果的分类,科所机构可分为公益(Ⅰ)、公益(Ⅱ)、公益(Ⅲ)和公益(Ⅳ)等四类转制科研院所大多数属于公益(Ⅲ)和公益(Ⅳ)两类。

因此,转制科研院所的事业身份不宜取消。

[关键词]科研机构;分类;身份定位为什么要将这一问题作为本研究项目的一个分报告来作专门的讨论呢?因为这个问题直接涉及到广西转制科研院所的身份定位,这个问题搞不清楚,转制科研院所的身份就无法定位,对转制科研院所的深化改革就无从谈起。

一、科研机构分类的传统方法关于科研机构的分类,传统的做法是将科研院所划分为公益类与技术开发类,公益类定位为事业单位,政府提供全额的财政供给;技术开发类就转制为企业,靠市场吃饭。

这种划分方法很不科学。

其实,技术开发类也有公益性的,比如,用于国防军事目的的技术开发,在我们国家是不可以走市场和商品化的,只能定位为公益性。

这种划分方法的历史源头可追溯到1986年3月原国家科委颁布的《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这个暂行规定对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作出了外延列举式的定义:“凡专门从事以下三方面工作之一的单位,即属于此类型:①社会公益事业,如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②技术基础工作,如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农业科学研究工作。

”我们认为:这个文件对公益性科研机构的界定是十分片面的,很多涉及公共利益而消费无法排他又无法计量的科研产品没有列入公益性范围。

如地球科学、地质科学的研究、天体物理学、时空理论、宇庙学等等的研究;地外生命的探索与研究。

消费安全(包括食品安全)的检测技术研究;涉及到国防安全的诸多技术研究;关系到国家科学技术发展长远战略的研究,如航空航天技术研究、宇宙天体的探测技术研究等等,这些技术成果的应用或消费主体都不是企业,更不是个人,只能由政府来买单,如果将其排挤出公益性技术研究范围,将这些研究机构视为技术开发类研究机构转制为企业,那么就等于取消这些研究领域,不仅对我国的国防安全、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对我国夺取科学研究领域的制高点,实现我国科学研究的长远战略目标及实现将我国建设成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也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赋予科研机构自主管理权的思考

赋予科研机构自主管理权的思考

赋予科研机构自主管理权的思考【摘要】赋予科研机构自主管理权是当前科研体制改革的重要议题。

文章从介绍科研机构管理现状入手,分析了目前的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赋予科研机构自主管理权的优势和可能面临的挑战。

在应该如何赋予科研机构自主管理权方面,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措施,并借鉴了国际经验。

结合国内外实践,论述了赋予科研机构自主管理权的必要性,展望未来科研机构将更加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和灵活性,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实际应用,为科技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科研机构、自主管理权、管理现状、优势、挑战、国际经验、必要性、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科研机构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科研机构的管理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管理体制僵化、决策程序繁琐等,使得科研机构在开展科研工作时面临一些挑战。

赋予科研机构自主管理权成为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我国科技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科研机构的管理方式也需要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下科技创新的需求。

加强科研机构的自主管理,可以更好地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科研效率和质量,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探讨如何赋予科研机构更多的自主管理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发展意义。

本文将从当前科研机构管理现状出发,分析赋予科研机构自主管理权的优势和可能面临的挑战,探讨应该如何赋予科研机构自主管理权,并借鉴国际经验,最终得出赋予科研机构自主管理权的必要性,并展望未来科研机构管理的发展方向。

1.2 研究意义科研机构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主要力量,赋予科研机构自主管理权将有助于提升科研机构的研究水平和效率,推动科技创新和学术进步。

这不仅有利于优化科研资源配置,提高科研机构的管理效能,还有助于激励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和热情,增强科研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赋予科研机构自主管理权还能够降低政府对科研机构的过度干预和管理,促进科研机构的自主发展和独立思考,有利于推动科研机构的改革和创新,提高科研机构的整体竞争力和影响力。

赋予科研机构自主管理权的思考

赋予科研机构自主管理权的思考

赋予科研机构自主管理权的思考1. 引言1.1 科研机构管理现状当前,我国的科研机构管理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些科研机构受到政府的直接干预和指导,缺乏独立的管理决策权,导致科研工作不能完全按照科学规律和市场需求来进行。

由于管理层的决策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往往容易造成管理层与基层科研人员之间的矛盾和摩擦,影响科研成果的产出和团队的凝聚力。

一些科研机构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着僵化、官僚化的现象,难以灵活应对市场变化和科研需求的变化,导致科研工作效率低下和创新能力不足。

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科研机构的管理现状,探讨如何赋予科研机构更多的自主管理权,让科研机构能够更加自由地制定管理规则和科研方向,推动科研工作的创新和进步。

【2000字】1.2 自主管理权的重要性科研机构是促进科学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方式直接影响着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效率。

在过去的管理实践中,科研机构往往受到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和指导,缺乏足够的自主权利。

随着科技发展的不断加速和科研活动的不断扩大,科研机构对于自主管理权的需求也日益凸显。

赋予科研机构自主管理权,能够激发机构内部的创新活力。

科研机构作为科学研究的重要主体,其研究活动需要充分的独立性和灵活性。

只有通过自主管理权,科研机构才能更好地调动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研成果的不断涌现。

自主管理权有利于科研机构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

在现代社会,科学研究已经不再是一种纯粹的学术活动,更多地需要与经济、社会等领域相结合。

赋予科研机构自主管理权,可以使其更加灵活地调整研究方向和项目布局,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自主管理权还能提升科研机构的管理效率和绩效。

传统的集权管理模式往往导致决策过程繁琐、效率低下,而自主管理权能够使科研机构更加灵活地采取管理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科研成果的及时转化和应用。

赋予科研机构自主管理权,不仅有助于推动科研活动的蓬勃发展,更能够提升科研机构在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方面的综合竞争力。

公益类科研院所政策支持及绩效考核研究

公益类科研院所政策支持及绩效考核研究

公益类科研院所政策支持及绩效考核研究随着公益事业的发展,公益类科研院所的建设也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为了支持公益类科研院所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本文将从政策支持和绩效考核两个方面来探讨公益类科研院所的管理问题。

一、政策支持1. 财政补贴公益类科研院所通常是针对一些社会问题来开展研究的,比如环保、公共卫生等,这些项目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才能完成。

因此,政府会给予公益类科研院所适当的财政补贴,以便保障研究的顺利进行。

财政补贴的多少和具体标准都是由政府制定的,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院所可能也会有所不同。

2. 优先资助公益类科研院所的研究对象一般都是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

因此,政府也会优先考虑支持公益类科研院所的研究项目,给予其更多的扶持和资助。

比如,在科研项目申请和评审的时候,政府会给公益类科研院所更多的机会,提高其资助申请的成功率。

3. 研究产权保护公益类科研院所的研究项目往往涉及到前沿的科技和技术,这些技术的商业化可能会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

政府会保护公益类科研院所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以促进其技术创新和转化,进一步推动社会发展。

二、绩效考核1. 研究成果的质量公益类科研院所研究的成果质量是评价其绩效的重要标准之一。

研究成果的质量不仅要看其科学性和技术领先性,还要考虑到其对社会的贡献和价值。

研究成果的质量对于公益类科研院所的评优和资金补助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影响。

2. 社会影响力公益类科研院所的研究成果往往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和推动作用,拥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也是评价其绩效的一个重要标准。

社会影响力的体现有多个方面,比如媒体报道和各界反响等。

一个研究成果得到广泛认可和肯定,其吸引力和优势将更大,也会有更多机会得到政府的支持和投入。

3. 团队建设和协作公益类科研院所的研究涉及到多个学科和领域,团队建设和协作对于其研究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

政府会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公益类科研院所的团队建设和协作,以促进其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研究成果的水平提升。

公益类科研院所政策支持及绩效考核研究

公益类科研院所政策支持及绩效考核研究

公益类科研院所政策支持及绩效考核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公益事业的关注日益增加,而公益类科研院所作为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政策支持和绩效考核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公益类科研院所的政策支持及绩效考核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公益类科研院所政策支持及绩效考核的研究,探讨其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公益类科研院所政策支持的现状公益类科研院所作为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政策支持是促进其发展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政府对于公益类科研院所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费支持:政府通过拨款、项目资助等方式,为公益类科研院所提供经费支持,保障其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

2.税收优惠:对于从事公益事业的科研院所,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其负担。

3.科研项目支持:政府鼓励公益类科研院所参与各种公益项目,对于有重大社会效益的科研项目给予特别的支持和奖励。

4.人才支持:政府通过各种途径吸引和培养公益类科研院所的科研人才,为其提供良好的科研平台和条件。

当前政府对于公益类科研院所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经费、税收、科研项目和人才支持等方面,为公益类科研院所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保障。

二、公益类科研院所绩效考核的现状公益类科研院所的绩效考核是评价其工作业绩和质量的重要指标,对于提高科研院所的综合实力和影响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公益类科研院所的绩效考核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科研成果:科研成果是评价公益类科研院所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包括科研项目立项、成果转化、论文发表等。

2.社会影响:公益类科研院所的社会影响力也是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包括对公益事业的贡献、社会声誉等方面。

3.管理效益:科研院所的管理效益也是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包括经费使用情况、人才培养等方面。

当前公益类科研院所的绩效考核主要体现在科研成果、社会影响和管理效益等方面,评价科研院所的整体水平和质量。

公益性科研单位增加知识价值的分配政策研究

公益性科研单位增加知识价值的分配政策研究

公益性科研单位增加知识价值的分配政策研究【摘要】公益性科研单位作为国家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知识价值分配政策对于科研人员的激励与科研成果的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围绕公益性科研单位的特点与使命,研究了当前知识价值分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确保公益性科研单位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在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二、知识价值分配存在的问题1. 知识产权归属不清晰。

在公益性科研单位中,由于科研成果的多方参与,造成了知识产权的模糊归属。

科研人员往往无法充分享受他们的科研成果所带来的知识价值,也没有很好的激励机制来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

2. 知识价值评价不公平。

当前的知识价值评价主要以科研成果发表论文数量和引用频次为主要指标,忽视了科研成果的实际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这导致了公益性科研单位在知识价值分配中的失衡,对于真正做出创新贡献的科研人员来说,其得到的回报并不多。

2. 制定多元化的知识价值评估指标。

除了论文数量和引用频次外,应该考虑科研成果的实际应用价值、社会影响力和技术转化潜力等指标,全面评估科研成果的价值。

应该根据不同科研领域和单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评估方法和权重分配,以确保评价公平准确。

3. 建立科研成果转化和知识产业化的激励机制。

在知识价值分配中,应该增加对于科研成果转化和知识产业化的激励措施。

通过设立科研成果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和政府补贴等方式,鼓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回报。

四、结论公益性科研单位作为国家科研的重要力量,其知识价值分配政策对于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改进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多元化知识价值评估指标和建立科研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可以提高公益性科研单位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的转化效率,为国家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公益性科研机构治理中的政府责任缺失及完善

公益性科研机构治理中的政府责任缺失及完善

公益性科研机构治理中的政府责任缺失及完善李政刚;彭璐【摘要】当前,我国公益性科研机构发展中所面临的公共知识产品供给不足、公共科技服务能力短缺等问题,从根本上说,是政府管理角色错位、职能界定不清和职责履行不力造成的.既然政府参与公益性科研机构的治理具有明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政府就应该从自身的职能定位出发,在制度供给、监管规制、财力保障等方面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益性科研机构的运作符合政府角色期待和公益性价值目标.【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00)010【总页数】4页(P51-54)【关键词】公益性科研机构;政府责任;缺失;完善【作者】李政刚;彭璐【作者单位】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庆401123;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40114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311公益性科研机构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知识产品和公共科技服务的公共组织,它是政府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承载者,政府监督公益性科研机构的基本运作过程是确保其公益性价值目标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独立法人组织,公益性科研机构应拥有法人本身所享有的自主权。

如何在政府监管和法人自主权落实之间形成某种平衡,实现政府职能实现和市场主体作用发挥的有效结合,是政府参与公益性科研机构治理的重点和难点。

目前,公益性科研机构的运作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政府政策文件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又不足,有效治理要求政府必须强化对公益性科研机构治理制度的设计,而制度设计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界定政府、公益性科研机构、社会公众三者参与公益性科研机构治理的途径、方式以及具体治理过程中各自所拥有的权力和需承担的义务。

作为治理机制的具体设计者,如何明晰政府在公益性科研机构运作中的具体责任,是公益性科研机构治理的当务之急,也是探索建立权责分明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提升公益性科研机构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必然要求。

当前,公益性科研机构的治理缺乏有效的制度支撑,治理主体单一,公众参与不足,管理自主权缺失,政府主导型的管理模式使学术研究的环境不断恶化,“泛行政化”的运作模式让学术沦为行政的附庸,加之政府财政投入不足,致使公益性科研机构的发展面临诸多现实障碍与理论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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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类科研机构行政主体地位探析【摘要】公益类科研机构是我国科技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主体,公共产品供给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双重属性,使公益类科研机构成为事实上的行政主体,但我国行政法并未对此作出回应。

公益类科研院所能否确立行政法地位,其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至关重要。

为此,有必要重新探讨行政主体的有关概念和理论,厘清公益类科研机构的行政主体属性。

【关键词】公益类科研机构;主体地位;行政主体
一、公益类科研机构行政权的理论来源
就其法律特征而言,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可见,行政主体的核心要件是享有行政权。

那么,公益类科研机构是否享有行政权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行政权的发展趋势和理论来源来判定。

(一)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
从表面来看,公益类科研机构似乎跟行政权力并无多大关系。

传统的观念和理解一直认为政府才是行政权的唯一合法拥有者,其他组织即使有也是法律、法规授予的。

而在日常实践中,公益类科研机构因其“公立性”,在人事管理、科研经费等各方面受制于行政机关管控,没有自治权。

由此造成公益类科研机构似乎没有行政职权的印象。

那么,公益类科研机构是否具备行政权力呢?笔者认
为,一个组织是否具备行政权,不是看该组织属性是国家还是社会,而是看其在社会职能分工中到底从事的是公共活动还是私人活动,是以营利为最高价值追求还是以公共服务为最高价值追求。

长期以来,人们研究行政法的出发点是以国家机关为立足点,认为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才能行使行政权。

但这种理论已经受到挑战,并被现实所否定。

对此,传统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理论在学界已经有所修正、发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不一定是国家行政权,也可以是社会行政权。

因此,公益类科研机构即便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行政权,也具备社会行政权。

当下,公益类科研机构具备行政权已成共识,只是其行政权的属性尚未界定清楚。

(二)福利国家和授益行政
自20世纪初始,现代国家因自由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弊病引发国家行政任务的巨大变迁,福利国家逐渐形成。

“这种由国家向个人提供福利的思想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发展的理念,成为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前提。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迎合了这一理念。

如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为公民提供普遍性的福利是其应有的义务和责任,我国行政法学中的授益行政概念也承认了这一点。

向全社会提供公共科技产品,是典型的授益行为。

公益类科研机构用国家资金即纳税人的钱搞基础研究,研究开发出的科技成果
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普遍提供,并且在提供这种公共产品时,它代表政府或以政府的名义,因此其行为属于授益行政行为。

而具有行政行为能力的组织,已经具备成为行政主体的可能性。

(三)服务型政府与有限政府
人民建立政府,目的在于为自己提供公共服务。

服务型政府就是要通过政策和善治,不断去满足公民的需要。

当然,这个满足的过程是无限的,已有的需求满足了,新的需求又产生了。

而有限政府则要求政府的机构、编制、职能及行使职能的权利、手段要“有限”。

政府的根本职能是服务,但政府无权垄断服务。

服务型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为民服务就应该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减少人民负担。

但服务型政府不是要求政府对所有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大包大揽,不是让其成为公共物品的唯一供给者,对于很多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其他组织也可以参与。

公益类科研机构承担政府转移而来的部分公共行政职能,如行政确认、纠纷调解或仲裁、鉴定评审、强制检定、测试、质量认证等,其行使着公共事务的管理权能,与被管理者形成了不平等的法律关系,因而不同于同样可能生产并提供公益性科研产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简而言之,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因其承担的是被转移的行政职能就将其拒之门外,也不能因其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务而不对其加以规制,倘若没有对其行政主体地位的确认,公益类科研机构就会沦为法治死角。

二、公益类科研机构行政权的运作现实
公益类科研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是否具备行政主体地位,焦点在于其是否具有行政权。

本文前述论证已从理论层面做出回答。

而现实中,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种种行为也证明其有着特殊的行政地位和权力。

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

从目前公益类科研机构所拥有的管理权来看,其具备了行政权力的特征,应属于行政权力的范畴。

(一)法定性
公益类科研院所所履行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均有相关法律法规授权。

如《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硕士、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公益类科研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如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地方科学院等公益类科研机构大多具有授予硕士学位的权利。

《国家分析测试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分析测试中心应承担本学科、本行业或本地区分析测试工作的指导、协调、交流和分析测试中技术纠纷的仲裁。

”《种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二)公益性
公益类科研机构以追求公益性和提供最优的公共服务和产品为最高价值目标,以提供各个领域所需公共产品为重要的活动形式,体现较多的服务性质,其公益性十分明显。

如以如下领域为研究重点的科研院所:如以提高人口质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主的人口
健康与保障体系研究、医学基础研究及疾病防治研究等。

(三)专属性
公益类科研机构所从事的工作,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政府协调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技术支撑。

特别是在促进农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着重大作用。

国家赋予公益类科研机构的职能职责,任何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法代替,它所从事的科技活动具有主体和内容的专属性,对外代表着国家。

(四)不可处分性
公益类科研机构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不能转移,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更不可能随意让渡。

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确定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等27家单位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赋予其从事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的权力。

法律法规及其存在的价值都证明其权利的不可处分性,这也是其具备行政权的重要证据。

综上,可以借鉴英美国家的有关界定,得出如下结论:判断公益类科研机构的各种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并不是由其主体性质来决定,而是由其所行使的权力性质来决定,即不论它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还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抑或是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组织,只要行使了公共权力,对具有公共性的事务进行了管理,那么,其行为就应受到行政法的规范。

因此,赋予公益类科研机构行政法主体地位,将其纳入行政法调整具有充分的理
论依据和现实依据。

三、公益类科研机构与政府的关系界定
我国传统上的政府与公益类科研机构之间的关系是以命令与服从的行政命令关系为基本特征的内部行政关系。

当然,基于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特殊地位和性质,为了使科研活动有较为宽松的环境,政府也赋予了它一定的自主权,且限制较少,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公益类科研机构是政府的附属部门。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作为直接管理者的角色正在逐步弱化,但通过法律、法规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的宏观管理将逐步加强。

政府仍然是公益类科研机构的举办者和投资者,它有权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的有关事项进行管理和控制;同时,公益类科研机构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不可能脱离政府管理与控制而自行其事,更何况,公益类科研机构生产的是公共产品,国家有义务保证其基本规格。

实际上,公益类科研机构承担行政任务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科研活动本身所需的中立性、相对自由性的要求,使得其不宜适用科层式行政机关的形式,为了应对其特殊性要求,实现其承担的“公务”,应赋予公益类科研机构行政主体地位,使其独立于行政机关,脱离政府的直接管理,实现公益类科研机构与政府法律关系的外部化,并通过法律法规调整二者之间的关系。

对于公益类科研机构来说,政府的法律地位应界定为宏观调控者、举办者、发展的支持者及公益性保有的监管者。

四、结语
总之,政府是公益类科研机构的举办者,但不是科研活动的直接管理者,其举办权和管理权是分离的。

既然公益类科研机构从事的科研活动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身承担,那么就它理应成为独立的行政主体,法律赋予相应的行政法地位,并保证其自主权的充分行使理所当然。

参考文献:
[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5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11.12:100-108.
[2]朱传柏.深化对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的几个问题讨论[j].云南科技管理,2003,(05):3.
[3]李方.公益类科研机构的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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