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行为对象

合集下载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一、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起因条件:面临不法侵害1.不法性:不法行为:即违法行为。

包括犯罪行为(如杀人行为)与其他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殴打行为),针对“黑吃黑”的行为(如抢劫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的行为)也可以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过失的不法侵害、意外的不法侵害。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

正当合法的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如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必要性:不行行为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否则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性: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公法益:行为人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根据刑法条文的理解是可以正当防卫的。

但应当做必要限制,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进行正当防卫。

针对仅仅侵犯公法益、绝不涉及个人法益的违法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限制解释)。

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如针对经要求退出防卫者家中而不退出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防卫挑拨)通常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仅限于人的行为,如狗主动咬人杀死狗不是正当防卫,但狗主人让狗咬人,杀死狗是正当防卫。

针对饲养动物的侵袭,只要饲养者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心理,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现实性:非主观臆测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行为人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不是假想防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

(二)时机条件: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正在发生、紧迫性1.开始时间:综合说是着手说与直接面临说相结合在确定不法侵害的着手,从而判断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的时候,不能苛求防卫人,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全面分析。

2019法考必备考点之遗弃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之遗弃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之遗弃罪
一、遗弃罪
本罪侵害的法益不是家庭关系,本罪不是家庭犯罪,而是人身犯罪,本质是将需要扶助的人置于不受保护的状态,进而使其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犯罪。

1.行为对象: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行为主体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但不限于家庭成员的关系。

2.实行行为:是拒绝扶养:生命、身体产生危险状态而不救助。

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即具有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扶养义务。

遗弃罪的行为对象与行为主体之间不要求具有亲属关系,也不限于婚姻家庭成员之间。

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义务:亲属法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义务。

基于合同行为产生的义务:如受雇保姆对婴儿的照顾义务。

基于业务所产生的义务: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

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方式既有积极的举动也有消极的静止。

3.情节:情节恶劣要综合考虑,遗弃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其行为触犯遗弃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狭义包括的一罪,从一重处罚。

4.违法阻却事由:经被害人的有效承诺的遗弃行为,阻却违法事由。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其他客观不法要素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其他客观不法要素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其他客观不法要素
一、其他客观不法要素
(一)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客观附随情状)
有的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如《刑法》第340条与第341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非法狩猎罪;有的属于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抢劫罪中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持枪抢劫的”等;有的属于量刑的酌定条件。

(二)数额、次数、情节(客观的超过要素)
例如敲诈勒索罪,以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而侮辱罪、诽谤罪,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这些数额、情节、次数要素,也是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要素(不法要素)。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知识点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所实施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一方面,违法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违法行为中的“行为”具体是说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

该行为不包括不受意思支配的无意思的举止,如梦游中伤人。

二、损害事实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造成的某人财产上或人身上的不利益。

这种不利益通常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

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一般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以分为两个步骤:一是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

在作为的案件中,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事实不会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事实仍会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

在不作为的案件中,如果积极履行了作为义务,损害就不会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如果积极履行了作为义务,损害仍会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

二是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

经过之前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只是筛选出造成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仍须进一步判断是否具有可归责性,依此从若干条件中找出原因。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通常情形下会导致该损害事实的发生;或者至少它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损害事实发生的可能性,那么这一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就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该损害事实的发生,不过仅是特例,又或者按正常情形是一般不可能的,那么这一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就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除此之外,在复数因果关系(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的情形下,因果关系的判断更为复杂,需要综合多种因素而定。

四、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核心要素。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过错通常可分为故意和过失。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真正不作为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真正不作为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真正不作为犯一、不真正不作为犯(一)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条件1.行为人处于保证人地位,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应为)2.作为的可能性。

(能为)3.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而不为)4.量上要求:与相对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二)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1.形式的义务依据(1)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法律法规既包括刑法,也包括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宪法等。

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刑法将此种不作为行为规定为犯罪),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如亲属间的扶养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需要具体考察其职责范围,如值勤消防人员有灭火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单方法律行为)。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只有创设、增加风险的先前行为才产生作为义务。

如带邻居家小孩去游泳,因游泳而陷入危险负有救助的义务。

2.实质的义务依据(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谁监管风险,谁救助风险。

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等。

如动物管理员阻止动物咬人,监管者、监护人对其监管、监护的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状态的特别关系(稳定的危险共同体)产生的爱护义务:谁是被害人爱护人,谁负有爱护责任。

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爱护义务,如交警对交通事故的救助。

基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爱护义务,如游泳教练对习泳者的救助。

基于自愿(合同与自愿接受等)而产生的爱护义务,如将遗弃女婴抱回家的抚养。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谁支配领域,谁救助风险。

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如演出场所管理者阻止淫秽表演。

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如男子对幼女猥亵其时的阻止。

(三)作为可能性(四)结果回避可能性(五)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导语】向着顺利通过考试的⽬标,迈步向前,必然会成功拿到证书。

以下是“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快来学习吧! ⼀、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条件说+相当性) 1.遵循条件说:没有此⾏为即没有此结果,环境污染、滥⽤职权、玩忽职守⽤条件更容易论证。

遵循合法则的因果关系:符合科学客观规律。

2.⽆论采取条件说还是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说,只要⼀个能得出肯定的结论都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相当多的案件⼆者均可论证。

3.如果既没有条件关系也没有合法则的条件关系就应否定因果关系。

4.⼀个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为造成(多因⼀果),因此在认定某种⾏为是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定其他⾏为同样也是该结果发⽣的原因。

(⼆)条件关系的常考情形 1.假定的因果关系 因果历程:前条件(0分作⽤)+后条件(100分作⽤)→结果。

前条件和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后条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重叠的因果关系 因果历程:前条件(50分作⽤)+后条件(50分作⽤)→结果。

如果相互没有意思联络,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3.⼆重的因果关系(择⼀的因果关系) 因果历程:前条件(100分作⽤)+后条件(100分作⽤)→结果。

如果相互没有意思联络,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4.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正常的条件公式是“⽆A则⽆B,A是B的原因”。

在不作为犯中,条件公式是反过来的:“有A则⽆B,⽆A是B的原因”。

有A 则⽆B表明如果⾏为⼈履⾏了作为义务,则结果具有避免发⽣的可能性。

如果⾏为⼈履⾏了作为义务,结果仍然会发⽣,那就属于“有A仍有B”,那么⽆A就不是B的原因。

5.符合义务的作为 ⾏为⼈没有遵守某项义务,发⽣了实害结果,但是查明,即使遵守了该义务结果仍会发⽣,也即不具有结果避免发⽣的可能性。

6.阻断救助⾏为 根据条件公式,如果不阻断救助⾏为,就不会发⽣危害结果,那么阻断救助⾏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019法考必备考点:紧急避险

2019法考必备考点:紧急避险

【导语】不积跬步,⽆以⾄千⾥;不积⼩流,⽆以成江海。

对于考试⽽⾔,每天进步⼀点点,基础扎实⼀点点,通过考试就会更容易⼀点点。

为您提供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紧急避险”,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违法阻却事由概述 (⼀)不法解决两个问题 1.违法性构成要件:解决刑法禁⽌什么的问题。

2.违法阻却事由:解决法益冲突时,刑法允许什么优先的问题。

(⼆)两种观点 1.结果⽆价值论:违法本质是法益侵害,不考虑主观正当化要素(认识和意志)。

(1)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法益:如被害⼈或推定。

(2)⾏为没有法益侵犯性: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救⾏为。

2.⾏为⽆价值论:违法本质是⾏为性质 违法阻却事由:考虑主观的正当化要素(认识和意志),因此偶然防卫、偶然避险不能阻却违法性。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 1.法益范围:国家、公共法益、本⼈⼈⾝及财产法益。

2.危险的来源:⾃然⼒量、动物侵袭、危害⾏为,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

他⼈的合法⾏为不是危险。

3.危险的限定: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所⾯临的对本⼈的危险。

4.⾃⼰招致的针对本⼈的危险,视为放弃⾃⼰法益,不允许其紧急避险。

⾄于对⾃⼰招致的他⼈的危险,则允许进⾏紧急避险。

5.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

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故意犯罪,可能成⽴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正在发⽣、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 若危险尚未发⽣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故意或过失犯罪。

(三)不得已⽽为之 不得已损害另⼀法益:对于正在发⽣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法益,才能保护⾯临危险的法益。

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造成损害。

(四)避险意识 1.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侵犯他⼈法益的,属于故意犯罪。

2.偶然避险:处理原则同偶然防卫 (1)按照⾏为⽆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违法⾏为,成⽴故意或过失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之故意伤害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之故意伤害罪

【导语】锲⽽舍之,朽⽊不折;锲⽽不舍,⾦⽯可镂。

备考也需要这样持之以恒的精神。

⽆忧考为您提供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之故意伤害罪”,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故意伤害罪 1.故意伤害罪不法与责任 伤害⾏为:⾮法损害他⼈⾝体健康。

在伤害故意⽀配下实施了伤害⾏为,造成他⼈⾝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不能根据结果来反推⾏为,如果结果构成轻伤就认为⾏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的。

结果(既遂的结果):轻伤(基本犯结果)、重伤(加重结果之⼀)、伤害致⼈死亡(加重结果之⼆,含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个同时具备)三种情形。

轻微伤只需要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致⼈重伤两种情况:具有轻伤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的;具有重伤故意,并造成了重伤结果。

故意伤害致⼈死亡的,因伤害⾏为⽽过失致⼈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伤害⾏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为⼈对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否则属于意外事件。

对基本犯有故意,基本上都推定对加重结果⾄少有过失。

⾏为对象:不包括能够分离的假肢、假⽛等,但已经成为⾝体组成部分的属于。

伤害⾃⼰⾝体的不成⽴故意伤害罪,但军⼈战时⾃伤的成⽴战时⾃伤罪。

毁坏⼫体或者伤害胎⼉⾝体的,不成⽴本罪。

如果⾏为⼈故意使⽤药物或者其他器具伤害胎⼉,旨在使该胎⼉出⽣后成为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等严重残疾,事实上也造成了这种伤害的(即胎⼉伤害),成⽴故意伤害罪。

伤害⾏为具备违法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治疗需要、体育运动规则允许的,不成⽴犯罪。

基于他⼈:轻伤有效不成⽴犯罪,重伤原则上⽆效,但成年⼈真实意志允诺的器官移植除外。

责任形式:伤害故意。

要求对伤害结果(轻伤、重伤)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仅有⼀般殴打的故意,不能认定具有伤害故意,仅成⽴过失致⼈重伤或过失致⼈死亡罪。

⼆⼈以上⽆意思联络同时伤害他⼈的,属于同时犯,不成⽴共犯。

犯罪主体: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的⾃然⼈;故意伤害致⼈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控制能⼒。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专题三构成要件符合性(1)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专题三构成要件符合性(1)

专题三 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构成要件1)*【重点法条】本讲无具体法条。

其主要内容是关于犯罪客观要件的知识,在法考中极为重要。

①*【目次】考点1 法益(犯罪客体)考点2 构成要件符合性概述考点3 危害行为考点4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考点5 危害结果考点6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考点1 法益(犯罪客体)*【知识点讲解】一、法益(犯罪客体)的概念法益即四要件体系中的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性质。

在三阶层和两阶层理论中,没有独立的法益要件。

但是,这个体系同样重视法益。

二、法益与行为对象的区别法益是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行为对象也称为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人、组织)或物质表现(物)。

【实践】(1)盗窃仓库里的电线,构成何罪?盗窃在已使用的电力线路上的电线呢?①(2)盗窃电视机,法益受到损害了吗?行为对象受到损害了吗?①(3)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毒品是行为对象吗?①【提示】行为对象必须是危害行为作用的对象。

考点2 构成要件符合性概述*【知识点讲解】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犯罪客观要件。

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是这部分的重点。

①行为主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主体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责任要件)。

由于主体的客观要件内容较少,我们在责任要件部分统一讲解行为主体的内容。

②前者构成盗窃罪,后者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通常认定为重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③盗窃电视机,法益受到了损害,但行为对象没有受到损害。

④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中,毒品是行为对象,但在制造毒品罪中,毒品是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行为的对象。

考点3 危害行为★★★★*【知识点讲解】一、危害行为的特征与分类1.概念: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志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2.特征:(1)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

思想、观念不构成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作为犯的认定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作为犯的认定

【导语】有时候,你必须⼀个⼈⾛,这不是孤独,⽽是选择。

我们时时刻刻都在选择,你选择过什么样的⽣活就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整理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作为犯的认定”,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不作为犯的认定 不作为的成⽴条件有四:(1)⾏为⼈负有实施某种⾏为的特定义务,即有义务。

(2)⾏为⼈能够履⾏特定义务,即有能⼒。

(3)⾏为⼈不履⾏特定义务,即不履⾏。

(4)造成或者可能造法益侵害结果,即不履⾏特定义务与造成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标准 1.作为:如果法益没有⾯临危险⽽⾏为⼈以积极的⾝体动作制造危险,或者法益⾯临较⼩的危险⽽⾏为⼈以积极动作制造更⼤的危险。

2.不作为:如果法益已经⾯临危险,具有保证⼈地位的⾏为⼈不消除危险的。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意义 刑法以处罚作为为原则,处罚不作为为例外。

作为犯不等于故意犯,不作为犯也不等于过失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1.审查重点不同 不作为:⾏为⼈是否处于保证⼈地位。

作为:⾏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2.判断顺序不同 不作为:结果发⽣后⼀般先判断⾏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再判断其是否具有作为的可能性。

作为:结果发⽣后⼀般先判断⾏为⼈的⾏为是否属于刑法分则所描述的⾏为,再判断结果是否归属于⾏为⼈的⾏为。

3.⼆者可能会结合或竞合 作为与不作为可能结合为⼀个犯罪⾏为。

如抗税是逃避缴纳义务的⾏为,在此意义上说,抗税⾏为包括了不作为。

但从另⼀个⾓度,抗税罪并⾮单纯的不履⾏纳税义务,还要求⾏为⼈实施了“抗”税的⾏为,即以暴⼒、胁迫⽅法拒不缴纳税款,⽽上述⾏为只能表现为作为,故抗税⾏为同时包含了作为与不作为。

(三)不作为的分类 1.真正不作为犯 只能由刑法明⽂规定。

常见的纯正不作为犯包括: (1)逃税罪 (2)遗弃罪 (3)丢失枪⽀不报罪 (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6)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童罪 (7)拒不执⾏判决、裁定罪 (8)拒不履⾏络安全管理规定罪 (9)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2.不真正不作为犯 范围极其⼴泛、与作为犯共⽤⼀个法条。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危害结果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危害结果

【导语】准备2019年考试,同样需要⼀点⼀滴的积累。

不积跬步,⽆以⾄千⾥;不积⼩流,⽆以成江海。

整理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危害结果”,希望⼤家在每天的点滴坚持中成为备考的⼩能⼿,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主要特征 法益侵犯是犯罪的本质,危害结果是犯罪本质的表现。

只要危害⾏为侵犯了法益就⼀定有危害结果,但仅有危害结果不⼀定侵犯了法益。

1.因果性:危害结果中的实害结果必须是⾏为⼈的危害⾏为造成的,⼆者要有因果关系。

2.侵害性与危险性:是否产⽣危害结果,不受⾏为⼈主观认识错误的影响。

3.现实性:通常具有现实侵害事实。

4.多样性:具体表现多样,根据犯罪的法益侵犯内容具体判断。

5.法定性:分则条⽂规定的结果。

(⼆)危害结果分类 1.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影响定罪)VS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影响量刑) 2.物质性危害结果VS⾮物质性危害结果 3.直接危害结果VS间接危害结果 (三)实害犯与危险犯 1.犯罪成⽴条件 危险犯和实害犯主要考分则⽣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章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1)实害犯 ⽴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需要具备实害结果,这种犯罪称为实害犯(结果犯)。

例如⽴法者规定,过失犯罪的成⽴都要求有实害结果。

所以,过失犯都是实害犯。

⼜如第142条规定:“⽣产、销售劣药,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产、销售劣药罪)。

常考的实害结果有丢失枪⽀不报罪:造成严重后果。

信⽤卡诈骗罪:恶意透⽀要求经发卡⾏催收后仍不归还。

侵犯商业秘密罪:给权利⼈造成重⼤损失。

滥⽤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

(2)具体危险犯 ⽴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这种犯罪称为具体危险犯。

例如,⽴法者规定,⽣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的成⽴,要求产⽣“⾜以严重危害⼈体健康”的危险。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单位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单位犯罪

【导语】成功=时间+⽅法,⾃制⼒是这个等式的保障。

世上⽆天才,⾼⼿都是来⾃刻苦的练习。

⽽⼤家往往只看到“⽜⼈”闪耀的成绩,忽视其成绩背后⽆⽐寂寞的勤奋。

以下为“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单位犯罪”,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1.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犯罪,⽽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也不是单位和单位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般情况下,不要求单位有法⼈资格,但私营企业要构成犯罪,要求有法⼈资格,合伙企业不⾏。

单位分⽀机构或内设机构犯罪也要认定是单位犯罪,两个条件:以⾃⼰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2.貌似单位犯罪,实为⾃然⼈犯罪:成⽴单位时主要⽬的就是为了犯罪;成⽴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谋取⾮法利益。

没有取得法⼈资格的独资、私营等企业实施犯罪的。

3.单位被撤销或变更,追究直接责任⼈的责任,对单位不再追诉。

(⼆)主观要件:单位意志 单位负责⼈为单位利益所作的决定可以认定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也有故意和过失之分。

单位过失犯罪如⼯程重⼤安全事故罪、出具证明⽂件重⼤失实罪。

1.缺少单位整体意志、应定⾃然⼈犯罪的情形 (1)盗⽤、冒⽤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为个⼈谋取⾮法利益,违法所得归个⼈所有。

(2)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认可⽽实施犯罪,为单位或个⼈谋取⾮法利益。

(3)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关的犯罪⾏为。

(4)单位的个⼈,⾃⼰或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只要不能评价为单位意志,就只能认定个⼈犯罪。

2.共同犯罪问题 单位与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单位与⾃然⼈之间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对单位犯罪双罚时,在处罚直接责任⼈时,数个直接责任⼈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但该共同犯罪是处在单位犯罪的框架下的,是为了明确各个直接责任⼈的责任⼤⼩。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行为对象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行为对象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行为对象
一、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与组织。

(一)行为对象认定
原理: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

1.一般认为,单纯的危害行为,只有指向特定的对象,该行为才可能成立犯罪,才能确定何种犯罪。

2.行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导都没有行为对象。

3.不是每个犯罪都只有一个行为对象,如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包括人身和财产,侵犯双重法益。

(二)行为对象界定
1.行为对象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后者如贿赂、赌资。

2.行为对象与行为孳生之物不同,后者如伪造的假币、文书,制造的毒品。

但这些内容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行为对象,如运输假币罪、贩卖毒品罪。

3.行为对象与犯罪所得不同,后者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所获得的销售金额,雇凶杀人给付的酬金。

4.行为对象与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不同,后者主要表现为犯罪工具,如老虎钳、扳手等。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判断因果关系有无的基本定式模型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判断因果关系有无的基本定式模型

【导语】备考是⼀种经历,也是⼀种体验。

每天进步⼀点点,基础扎实⼀点点,通过考试就会更容易⼀点点。

为您提供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判断因果关系有⽆的基本定式模型”,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判断因果关系有⽆的基本定式模型 (⼀)被害⼈的特殊体质与因果关系 (A+特殊体质→R)的认定:有因果关系 应当肯定⾏为⼈的⾏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为⼈是否认识到或者是否应当预见被害⼈具有特殊体质,只是⾏为⼈主观上有⽆故意、过失的问题,⽽不影响客观因果关系的判断。

⾏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当将客观与主观结合。

有因果关系的不⼀定有刑事责任,但有刑事责任的肯定有因果关系。

在特殊体质的⼈死亡的案例中,尤其要注意这⼀点。

(⼆)介⼊因素与因果关系的认定(介⼊因果) A1(因)→B+A2(因)→R(果) 1.经验法则: (1)实施介⼊⾏为(A2)的⾏为⼈具有重⼤过错(故意、重⼤过失),则会中断因果关系;结果(R)与启动原因(A1)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如实施介⼊⾏为(A2)的⾏为⼈只具有轻微过失或⽆过错则不会中断因果关系,结果(R)与启动原因(A1)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为⼈致被害⼈严重受伤(A1)后,将被害⼈置于本来的就存在的危险境地,后被害⼈因危险境地的危险原因(A2)⽽死亡,介⼊因素不中断因果;结果(R)与启动原因(A1)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介⼊因素(A2)是⾏为之后突发的⾃然⼒原因,如⾏为⼈没有利⽤该⾃然⼒,则突发⾃然⼒中断因果;结果(R)与启动原因(A1)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2.介⼊因素三标准: 先前⾏为对结果发⽣所起的作⽤⼤⼩(依观念);介⼊因素异常性的⼤⼩(依概率);介⼊因素本⾝对结果所起的作⽤⼤⼩(依表象)。

常考的介⼊因素:⾃然灾害、其他犯罪⾏为、车祸、毁灭证据(毁⼫灭迹)、⾃杀。

(三)同时犯因果(多重的因果关系,择⼀的竞合) (A1→B+A2→R) 四种情形:A1、A2谁打中查不清都⽆因果;A1、A2都打中都致命,都有因果;A1、A2都打中作⽤⼤⼩查不清,都有因果;A1、A2都打中致命⼀枪查得清,按查清情况认定因果。

2019法考必备考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伪造货币罪(一)客观行为伪造是指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以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

制造货币版样,或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成立本罪。

伪造≠变造,伪造本质在于使非货币材料取得货币形式,变造本质在于使货币材料非法改变数额、数量。

伪造:全部做假。

真币与假币拼接(半真半假)亦属伪造。

(二)犯罪对象:真币。

国货币,计算时按照人民币计价。

存有对应的真币:包括硬币与纸币、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构成诈骗罪。

仅伪造而没有使用,属于诈骗罪的预备行为。

(三)伪造货币罪的主体只能是没有货币发行权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不是目的犯,不要求具有使用目的。

(四)罪数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按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但这仅限于行为人出售、运输自己伪造的假币的情形,假如行为人不仅伪造货币,而且出售或者运输他人伪造的货币,即伪造的假币与出售、运输的假币不具有同一性时,数罪并罚。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一)客观方面1.犯罪对象是假币,不是变造货币。

持有: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

单纯持有变造货币的,不是犯罪。

能够证明其持有假币用作其他假币犯罪的,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量刑。

不能认定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

对人使用变造的货币骗取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在自动售货机上使用变造的货币的,成立盗窃罪。

2.使用:将假币作为真货币置于流通的行为,以对方不明知是假币为前提,否则成立出售假币罪(对方可能成立购买假币罪)属于使用假币的: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购买商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缴纳罚金或罚款、做抵押担保、在自动售货机上投入假币取得商品等。

以非法方式使用,如赌博。

将假币交付不知情的他人使用。

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假币以取得商品。

用假币兑换另一种货币的。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真币贿赂后,为掩盖受贿事实将假币上交检察机关的。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1.法益范围:国家、公共法益、本人人身及财产法益。

2.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

他人的合法行为不是危险。

3.危险的限定: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4.自己招致的针对本人的危险,视为放弃自己法益,不允许其紧急避险。

至于对自己招致的他人的危险,则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5.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

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正在发生、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若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三)不得已而为之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避险意识1.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属于故意犯罪。

2.偶然避险:处理原则同偶然防卫(1)按照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违法行为,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2)按照结果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紧急避险。

3.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五)限度条件1.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大体而言: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不存在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也不存在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

相互之间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因为人的生命无价,不存在高低贵贱、多寡之分,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生命不能成为被利用的手段工具。

2.但不同观点认为: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也有可能超过必要限度。

就财产法益而言,如果保护甲法益的唯一方法就是损害同等的乙法益,那么该行为没有法益侵犯,难以成立犯罪。

【法考】刑法通关笔记四章违法性构成要件(下)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真题+解析(073-074)

【法考】刑法通关笔记四章违法性构成要件(下)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真题+解析(073-074)

2019年刑法通关笔记第四章违法性构成要件(下)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真题+解析(073-074)1.13-02-05(单选题)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

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参考答案】C【考点】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危害行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解析】一般认为,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对社会有害的身体动静。

但是,如何判断某一身体动静是否对社会有害,传统学说一直未能提供明确的判断标准。

事实上,即便日常行为也可能产生一定严重后果,如劝人旅游有可能导致他人死于泥石流等旅游事故,让他人快点吃饭有可能让人噎死,但不可能将这些行为都认定为危害行为。

只有在客观上创设了不为法律所允许的危险的行为,才能构成危害行为。

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实行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现实危险性,而且还必须是社会生活不允许的行为。

甲女赠送男友旱冰鞋的行为属于社会生活中的正常行为,不可能成为法律上被禁止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

A选项说法错误。

既然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危害行为,那么,甲的行为与乙重伤之间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实际上,乙重伤的结果是乙自己在运动时不小心导致的,该结果应该由乙自己承担,即乙自我答责。

B选项说法错误。

尽管甲女在赠送乙旱冰鞋时企盼乙运动时摔伤,具有伤害乙的犯意,但是甲女并没有实施伤害乙的危害行为,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C选项说法正确。

无论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求行为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本案中,甲确实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是,甲女没有实施法律禁止的危害行为,因此,甲既不成立故意犯罪,也不成立过失犯罪。

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择C项。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实行行为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实行行为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实行行为
一、实行行为
(一)属于实行行为
1.增加或者提高了已经存在的法益侵犯危险;
2.改变事先设定的危险发展过程以减少危险,但未能消除全部危险(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3.制造只有通过损害A法益才能避免对B法益的危险的因果进程(对A法益的侵犯不成立紧急避险,对B法益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二)不属于实行行为
1.减少或者避免法益侵犯的行为(即使发生了法益侵害结果,也不成立犯罪);
2.对已经存在的法益侵犯危险没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没有增加危险的相关行为;
3.对结果的发生没有做出贡献的行为;
4.对结果的发生虽然做出了贡献,但本身不具有发生结果的危险的行为。

(三)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
1.实行行为的认定直接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即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2.实行行为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分,即如果没有开始实行行为,就不可能成立未遂;如果行为根本就没有法益侵犯的可能性,则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3.实行行为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其他实行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致。

4.实行行为影响共犯人的分类,即对于共同犯罪人,根据行为分工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实行行为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实行行为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实
行行为
一、实行行为
(一)属于实行行为
1.增加或者提高了已经存在的法益侵犯危险;
2.改变事先设定的危险发展过程以减少危险,但未能消除全部危险(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3.制造只有通过损害A法益才能避免对B法益的危险的因果进程(对A法益的侵犯不成立紧急避险,对B法益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二)不属于实行行为
1.减少或者避免法益侵犯的行为(即使发生了法益侵害结果,也不成立犯罪);
2.对已经存在的法益侵犯危险没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没有增加危险的相关行为;
3.对结果的发生没有做出贡献的行为;
4.对结果的发生虽然做出了贡献,但本身不具有发生结果的危险的行为。

(三)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
1.实行行为的认定直接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即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2.实行行为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分,即如果没有开始实行行为,就不可能成立未遂;如果行为根本就没有法益侵犯的可能性,则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3.实行行为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其他实行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致。

4.实行行为影响共犯人的分类,即对于共同犯罪人,根据行为分工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行政违法行为认定的构成要件

行政违法行为认定的构成要件

行政违法行为认定的构成要件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条,且这四条必须同时具备1、违法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行为人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违法的前提。

只有行政主体的行为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非行政主体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管理的权力,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某一行政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并不一定适用其它行政主体。

因此要确定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必须首先确定其是否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3、行为人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如果行政主体负有法定义务,那么没有履行或者承担这项义务的时候,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也就是说,必须存在行政主体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所持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统称为“过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具有如下七条审查标准:1、主要证据不足。

这是为了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在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作出的。

主要证据不足或失实,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然违法。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这是为了审查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适用了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

如果行政机关应当适用此类法律、法规,但却适用了彼类法律、法规;或应当适用新的法律、法规,但却适用了旧的法律、法规;或应当适用法律、法规,但却参照适用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均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构成违法。

3、违反法定程序。

这是为了审查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遵循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方法、步骤和顺序。

不遵循法定程序,即使其他标准合法,也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作为一条重要的审查标准。

4、超越职权。

这是为了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依据的权限是否合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行
为对象
一、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与组织。

(一)行为对象认定
原理: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

1.一般认为,单纯的危害行为,只有指向特定的对象,该行为才可能成立犯罪,才能确定何种犯罪。

2.行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导都没有行为对象。

3.不是每个犯罪都只有一个行为对象,如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包括人身和财产,侵犯双重法益。

(二)行为对象界定
1.行为对象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后者如贿赂、赌资。

2.行为对象与行为孳生之物不同,后者如伪造的假币、文书,制造的毒品。

但这些内容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行为对象,如运输假币罪、贩卖毒品罪。

3.行为对象与犯罪所得不同,后者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所获得的销售金额,雇凶杀人给付的酬金。

4.行为对象与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不同,后者主要表现为犯
罪工具,如老虎钳、扳手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