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发票开具问题的业务提醒(出口企业)20151209
出口企业重点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出口企业重点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出口发票开具时间问题出口发票是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的一个重要单证。
出口退税要求企业提供的是税务机关监制的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口发票的开具时限要求在该笔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前开具。
2、出口企业销售处理问题外贸企业在货物出口时,应在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月做销售处理。
生产企业产品按FOB价出口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月做销售处理;按CIF价出口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能准确确认出口报关单所注明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后做销售处理。
3、外贸企业国内采购原料加工出口问题目前外贸企业出口方式呈现新的特点,即在国内购料、委托生产加工后再出口。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出口货物名称与企业在申报退税时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不符,且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发票。
从这种方式已退税申报情况看,存在加工合同简单、发票开具不规范等问题。
为规范管理,明确如下要求;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必须同时提供主料与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两者中只能提供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按单证不齐予以征税。
企业在申报退税时,提供的原料购销合同和委托加工合同内容要详细、规范。
即购进原料在购销合同上要有详细的数量、单价、金额、结算方式、运输方式等;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注明单耗、损耗以及所提供料件和加工成品的数量等。
国内购料、委托生产加工后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不能高于出口汇率。
如出现换汇成本高的问题,按第三条规定调整后计算退税额。
国内购料、委托生产加工后出口商品分别是按原料和加工商品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原料与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一致的,可统一按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为确保退税率使用的准确性,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时必须提供原料的出口商品编码,以便退税机关查询和确定退税率。
4、外贸企业报关单涉及征税问题外贸企业出口的报关单上有两笔以上货物同时出口,既有应退税货物,又有应征税货物。
为确保应征税货物不出现税收漏洞,要求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同时提供应征税货物完税凭证或计提销项税财务处理的原始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3.14•【文号】国税函[1996]102号•【施行日期】1996.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1996年3月14日国税函〔199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从199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出口货物使用专用税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财税字〔1996〕8号文件规定应使用专用税票的,从1996年4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版“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货物缴纳消费税,也同时改用新版专用税票。
新版缴款书和分割单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目前已委托北京机要通信局通过各地机要局陆续发送各地(数量和号码另文通知),请注意查收。
4月1日专用税票未发到各基层征收单位的地区,当地供货企业可先与购货企业办理销货手续,待收到专用税票后,再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将第二联交供货企业转购货企业。
二、新版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式样附后)是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时使用的专用税票,随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计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滞纳金、罚款、以及按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扣除用专用缴款书已缴纳的税款后还应补缴的增值税,均不得使用专用缴款书,应单独使用通用“税收缴款书”。
三、专用税票有关栏目的填写方法为:(一)“税务登记号”填写企业税务登记号码。
(二)“海关代码”填写购货企业在其所在地海关登记的代码。
出口发票开具
使用升级版开具出口发票须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19号)和山东省国税局统一部署,开具出口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应在11月中旬前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并统一使用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出口相关信息可填写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
1、开票系统升级后如何开具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律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代替原来的出口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今后其他类型出口发票一律不再使用,如有未缴销的尽快缴销。
2、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出口业务时,票面的税率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还是零税率开具?纳入升级版的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时,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开具时应选择“免税开票”选项,“金额”栏填列实际销售金额。
3、纳税人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出口时,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应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适用征税政策,应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填写申报表时填写在相应的税率栏内。
4、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出口业务,备注栏需要注明哪些内容?纳税人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出口业务时,合同号、提运单号、装船口岸、目的地、外币金额、汇率等在备注中填写。
如果票面开具的是CIF或C&F价,则在备注栏注明FOB价。
应在备注栏注明“出口”字样、“合同号:XXX”、“提运单号:XXX”、“装船口岸:XXX”、“目的地:XXX”、“出口美元金额:XXX”和“汇率:XXX”等等。
5、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是否可以使用外币?需以本位币(人民币)开具。
6、开具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方信息应如何填写?购方企业可以外文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等可不填写,但可在地址电话处填写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如果是出口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购方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需填写。
出口发票换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参考汇总
以下是近阶段以增值税普通发票代替旧版的出口发票遇到的一些问题,仅供参考。
1、增值税普通发票各相关项目如何填写?答:(一)购买方各栏次的填写①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
②购买方名称应填写全称(可根据境外购买方实际名称填写中文或者外文),其他如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填写。
③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应用中文填写完整)(二)单价栏、金额栏应按照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写①货物名称建议用中文填写,并按照增值税发票的开票规则填写。
②金额根据确认的销售收入填写。
如果票面开具的是CIF价,则在备注栏中备注FOB价、运费、保费等。
(三)“备注栏”内要求顶格填写“出口业务”四个汉字、出口销售总额(外币)及币种。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业务,建议加上“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一般贸易建议在备注栏内注明报关单号、汇率。
除此之外,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备注其他内容。
2.对于出口发票票面金额可否不限制?月购份数可否直接延续打份?不用另外申请。
答:根据普通发票开具是有金额限制的。
由出口企业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结合内销所需普通发票和外销实际际情况酌情发售。
发票可以延续使用,不用另行申请。
3、一张出口报关单的金额大于发票开票限额,怎么办?答:可将总金额拆分后开具多张连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①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连续开具(即连号);②在每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内注明对应报关单的出口销售额总金额(即多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汇总金额);③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申报时,金额填写多张发票的汇总金额,发票号码填写第一张发票的发票号码+最后一张发票的发票号码。
4.报关单CIF价,发票如何开具?运费、保费怎填写?答:出口企业可根据确认的销售收入填写,不一定要填写FOB价。
如果票面开具的是CIF价,则在备注栏中备注FOB价。
企业纳税申报系统将作升级,从2月1日起对在备注栏顶格备注出口业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退(免)税政策的不参与票表比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京国税[1999]19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12.13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198号1999年12月1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总是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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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开票的操作步骤,5个流程开具出口发票
出⼝货物开票的操作步骤,5个流程开具出⼝发票在我国,国家政策是⽀持出⼝货物的,税收上也是免税的,但是发票还是要开的,因为它不仅作为税收凭证,也作为交易凭证,但是很多的朋友不知道开票的操作步骤。
本⽂针对这种情况总结了5个流程开具出⼝发票的内容,希望通过学习,让⼤家学会出⼝货物开票的操作步骤,对⼤家有所帮助。
⼀、基本设置 ⾸先点击进“发票助⼿”,然后点击⾥⾯的设置按钮,进⼊设置中⼼。
1、开具出⼝发票要选择增值税普票,把界⾯上的企业信息填写好。
2、启⽤⾦额设置并根据企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开票,限额对单张发票最⾼⾦额进⾏设置。
3、启⽤税收分类代码选择。
税收分类编码版本号在企业开票系统中查询,发票导出⽅式根据企业开票系统选择。
设置完成后,点击确定。
税收分类编码版本号查询⽅式: (注,如果后续开票系统对税收分类编码库进⾏了升级,需进⼊悦享退税设置中⼼修改税收分类编码版本号,⽐如此前的版本号是13.0,⽬前已升级为14.0) 1、如果是航信的,点击帮助,然后点击关于,会弹出版权信息对话框,然后进⾏设置即可。
2、如果是百旺的,会在税收分类编码版本号在税收分类编码模块左下⾓显⽰,然后进⾏设置即可。
⼆、指导开票 设置完成后,选择指导开票进⼊待开出⼝发票界⾯,然后点击刷新按钮,获取关单助⼿中⽆出⼝发票号码的关单,⽣成待开发票数据。
然后选择所有关单(点击报关单号前⾯的⼩⽅框,⼀次全选)。
1、客户信息 点击进⼊客户信息界⾯,点击增加按钮,弹出客户信息编辑对话框,企业名称必须填写,其他信息视企业开票需要。
2、商品信息 点击商品信息按钮,选择需要录⼊税收分类编码的商品,点击修改按钮,弹出商品信息编辑对话框,同时进⼊开票系统按商品名称查找对应的19位税收分类编码录⼊到悦享退税系统,企业商品编码⾮必录。
三、导出开票 在待开出⼝发票界⾯选择需要导出开票的关单,点击导出开票按钮。
1、客户配置 点击导出开票后,系统⾸先进⾏客户配置,即填制发票抬头,点击导出按钮,导出客户未匹配数据。
出口发票开具方法
出口发票开具方法(20150527版本)1、通过升级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1)、生产企业:一律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代替原来的出口发票(普通发票二联、五联均可),今后其他类型出口发票一律不再使用。
(2)、外贸企业:可以选择“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企业自制凭证”两种方式。
2、需以本位币(人民币)开具;3、其中在填开时税率为0(选择免税);4、购方企业可以外文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等可不填写,但可在地址电话处填写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如果是出口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购方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需填写;5、合同号、贸易方式、结算方式、外币金额、汇率、关单号等在备注中填写。
6、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栏次比较多,可以汇总开具,附清单,加盖发票专用章后附在发票后面;如开具普票并需要附清单的,按照现有规定,该清单必须通过开票系统进行开具,现有系统内每张清单可最多填列254条;清单的金额计算和发票票面金额汇总计算的结果,由于四舍五入后,可能产生尾数的差额。
系统默认差额允许为6分,超过允许范围会报错。
因此,对差额较大的单子,建议分票开具,或者手工先使用Excel表计算好不含税价,这样也可以避免差额产生。
7、发票打印时,税率栏为“*”,税额栏为空。
8、原使用非防伪税控开具的出口发票可以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中进行冲减;9、防伪税控系统可以实现冲减已开具普通发票的部分金额的功能;10、发票号码录入“代码第5、6位,加发票号码”,共10位。
开具自制凭证的发票号码建议录入规则为“申报年月6位+申报序号4位”。
特殊情况:生产企业出口发票号码录入在开票限额低于出口金额的情况下,可通过开具连续号码的多张出口发票解决。
具体的发票开具步骤和出口退税申报录入规则如下:①如果出口报关单金额大于开票限额,将总金额拆分,并开具多张号码连续的出口发票。
②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申报时,金额填写多张发票的汇总金额,发票号码填写第一张发票的发票号码+最后一张发票的截止号码。
会计干货之外贸企业红字发票莫任性申报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
会计实务-外贸企业红字发票莫任性申报
前几日在某出口退税群闲逛,看到一群友提问:我是一家外贸企业,工厂开来的进项发票认证后已做转出处理(上海地区的外贸企业一般都是抵扣再转出),但是发现发票有问题,于是让工厂开具红字发票冲减,然后又开进正确的蓝字发票,请问该附表二该如何填写?某群友回答如下:我们税局的专管员告诉我们红字发票在附表二第20栏转出,正确的蓝字发票认证后直接抵扣,这样一抵扣已转出金额就平了。
看到这我瞬间石化了,搞了这么多年的进出口,第一次遇到外贸企业可以一票两用啊!!!
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要求,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即外贸企业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不得抵扣,对于已抵扣的进项发票不得作为退税凭据申请退税。
我们反过头来看上面这个问题,发现后一张正确的发票直接抵扣了,然后却又用来退税了。
举个糖炒栗子说明一下:原来的发票是001,进项税额100元,已认证抵扣并转出,然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掉,再重新开具正确的002蓝字发票,进项税100元。
该群友及他主管税局的做法是红字发票直接在附表二第20栏转出(这是根据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强制转出),由于原001发票已经转出一次了,红字发票又强制转出一次,那么002发票认证后直接抵扣了不再需要转出。
从这个操作上看,是为了解决多转出。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征[1999]45号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
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征[1999]45号1999年11月19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统一全省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的管理方式,加强对出口商品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该类企业的进出口业务,自2000年1月1日起,我省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一律由国税机关负责监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二、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由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管理。
其发票式样由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发票管理要求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结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若干问题的解答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沪国税流[1996]5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6.27
【实施日期】1996.06.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
缴款书若干问题的解答
(沪国税流[1996]55号1996年6月27日)
市局沪国税流[1996]17号《关于本市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若干规定》下发后,各单位执行后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问: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的出口产品能否开具“专用缴款书”?
答:根据规定,准予填开“专用缴款书”的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
考虑到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不能开具“专用缴款书”对企业出口影响较大,因此对委托加
工收回的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可以视同企业自产货物,开具“专用缴款书”。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必须是由委托方提供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11.03•【文号】•【施行日期】1994.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1994年11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哈尔滨、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市国家税务局:今年以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在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手续、查处骗税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
但是,由于目前一些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采取伪造、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单证进行偷、骗税的情况时有发生。
少数地区退税审核不严、进料加工未抵扣税款、计税依据不准、退税手续不健全、查处骗税案件不力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工作,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实施,大力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经研究,我局决定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货物税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凡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以后办理过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和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都应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骗税案件要一查到底,不受此限。
二、检查内容(一)骗取出口退税方面的检查1.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是否按发票管理规定建立领用存制度,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规范,有无非法为他人填开大头小尾、代开、虚开发票以及倒卖发票等情况;特别要查清企业有无购进假进项发票、虚开销项发票进行偷、骗税的情况。
2.供货企业销售的出口货物的价格、销售数量及货源是否真实。
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货物的要查清企业是否具备生产能力;商业企业销售的货物和生产企业销售非自产货物要查清有无实际进货,提供的进项发票及内容是否真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9.28•【文号】国税函[2002]860号•【施行日期】2002.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下发以来,通过各级国税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核对率已达到95%以上。
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率的提高,对防范骗税问题的发生,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但是,一些地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率不符的问题,仍然困扰着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了出口退税进度,进而也影响了出口企业正常业务的开展和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
为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总局要求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及岗位职责,制定专人负责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开具及其电子信息的录入、核对、传输及接收等工作。
现具体要求如下:一、各地主管出口货物征税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统一使用计算机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
开具内容要完整、准确、规范、清晰。
二、各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下列时间要求上传和下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一)每月15日前上传本地开具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以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和疑点核查反馈信息;(二)每月18日前下载本地使用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经总局信息中心检测产生的专用税票错误数据,以及专用税票疑点数据。
关于出口发票开具问题的业务提醒(出口企业)20151209
出口发票升级后的业务提醒尊敬的纳税人:根据上级局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工作安排,我市自2015年12月1日起,停止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已纳入升级版的纳税人及时缴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纳税人发生相关业务的,统一使用五联版增值税普通发票。
现就纳税人关心问题,汇总解答如下:1、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代替原有的出口发票,开具发票时以外币开具还是以人民币开具?需以本位币(人民币)开具,发票金额为“人民币”额。
2、使用第几联申报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时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如果第三联丢失的,可提供其他联次。
3、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口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写?购买方名称可填写外文,如名称过长不能填开齐全的,可使用简写。
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及账号、电话可不填写,可在“地址、电话”处填写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如果是出口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应按规定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4、票面内容是否中英文开具?除购买方名称(如为外文的,可使用外文)外,应使用中文开具。
5、发票金额依据什么开具?出口发票应以FOB价(离岸价)为依据开具,企业开具发票时金额确定不准确的,可后续进行调整。
发票开具金额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或“免税货物销售额”等相匹配。
6、发票税率如何开具?填开时,税率选择“免税”,发票打印时,税率栏和税额栏为“*”。
如果出口退税率为零,按照规定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税率选择适用征税税率。
7、备注栏应备注什么信息?备注栏应备注“出口”字样,备注出口合同号、提单号、出口额(外币成交价FOB价)、币别、汇率。
如“出口额:100美元,汇率:6.3171,”如以其他成交方式成交的,不能直接折算出外币FOB离岸价的,可备注“出口额:CIF100美元,汇率6.3171,冲减运保费20元”。
根据备注信息计算人民币离岸价格应与发票金额相符。
如果以人民币成交的,无需备注汇率。
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和专用发票容易发生的错误及处理办法
涉税事项告知书市本级各外贸企业:最近,我们在退税管理中发现部分外贸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及纳税申报中发现不少错误,为了减少企业在办理退税时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减少征纳双方的不必要麻烦,特温馨提醒如下:一、关于如何判别出口货物是否退税、免税或征税收到用于出口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一般情况下,建议分以下几个步骤:1、首先根据报关单,先确定报关的商品代码。
如果还没有拿到报关单,根据以往情况,预先估计海关最有可能确定的商品代码。
2、根据商品代码,查询退税率,进入各级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3、如果商品代码的退税率为零,必须要区分为“免税商品”或者为“禁止出口/出口不退税商品”。
如果为“免税商品”的,属于适用于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如果为禁止出口/出口不退税商品,属于适用于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4、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中的出口退税率查询模块中查询,不能看出是否免税商品;但是从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中查询,退税率为空,特殊商品标识是2,为免税商品。
特殊商品标识是1,为征税商品。
通过以上4点,出口企业应当对绝大部分用于出口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到底是适用于退税、免税、征税政策,基本上已经明了。
二、收到用于出口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及相关纳税申报表的处理1、适用于退税和免税政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作不抵扣处理;销售收入应当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栏,如反映在“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栏是错误的。
2、适用于征税政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抵扣处理;销售收入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税货物销售额”栏。
3、用于出口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凡是今后要用于退税或者免税的,不管目前是否出口,不要放在待抵扣或者抵扣。
如果先放在待抵扣或者抵扣,今后待退税或者免税时再作进项转出,就有可能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失。
4、用于出口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其出口退税率为零,且适用于征税政策的(据统计,台州出口企业出口商品退税率为零的,绝大多数是要征税的),其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建议直接作抵扣。
出口企业发票使用问题解答
出口企业发票使用业务常见问题问答1.出口企业销项开具什么发票?出口企业分为两种,生产型出口企业,商贸型出口企业。
(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开具税率为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外贸企业开具制式发票,也叫商业发票、形式发票.2.外贸出口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有什么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可以作为办理退税的票据,如果取得普通发票出口是免税不退税的。
如果未取得发票需要视同内销征税,不享受出口“免、退”政策。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3.外贸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已认证,退税申报时提示为失控作废发票如何处理?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
《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4.出口企业发票如何认证勾选外贸企业:购进货物是用于内销的进项税,选抵扣勾选;购进货物是用于外销的进项税,符合退税条件,选退税勾选、符合免税条件,选不抵扣勾选、符合征税条件,选抵扣勾选。
(外销的货物可以在海关商品码中查询一下,是否有退税率,有就是退税勾选,如果退税率是0,看特殊商品标识, 1是内销征税,2是免税.)如果购进货物暂未确定内销还是外销,选退税勾选。
对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出现的问题及思考
对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出现的问题及思考对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出现的问题及思考1996年4月1日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税票以来,对于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国产货物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我国出口货物快速增长,拉动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加速中国同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解决。
一、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政策不完善,有损纳税人利益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证明,也是出口商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重要凭据。
因此,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依附于出口货物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已按税法规定缴纳的流转税的基础上实施的,缴税是退税的前提。
所以,其政策框架的确立必须符合总体税制确立的原则,保护出口商的权利,不得损害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但是,现行政策对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管理,却有悖于税制确立的总体原则。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因开具专用税票多缴税款的,经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查没有偷税等行为后,抵减当期或下期应纳增值税款。
如果一个季度内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金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对其多缴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可以从国库中退还。
其规定,在当前执行中实际上损害了部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目前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后,农产品收购企业从事农产品收购时,按含税价的13扣除率计算进项,销售时按不含税价计算销项税额,销售毛利率在15时,税负率基本为0,或者其他产品的税负率低于其法定税率的40时,而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必须按照5或产品法定税率40确定的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税票缴库,这些企业预缴的税款有时往往超过其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开具专业税票等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开具专业税票等问
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6]62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11.05
【实施日期】1996.11.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
经营出口业务开具专业税票等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5日国税函[1996]627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经营出口业务使用专用税票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
1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8.20•【文号】国税函[2009]448号•【施行日期】2009.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优化退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增加了生成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的功能(有关应用说明随升级软件一并下发),现将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有:(一)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时间、退税所属期、申报退税额;(二)出口企业退税审核通过时间、退税所属期、审核退税额;(三)出口企业退库时间、退库所属期、退库税额(如本地退库业务不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办理,且数据尚未与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同步,则不能生成此项提醒信息,可在今后数据同步后生成提醒信息);(四)出口企业已出口但尚未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且已接近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情况;(五)出口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但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纸质单证尚未收齐的出口情况;(六)出口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但核销单尚未收齐的出口情况。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将上述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及时提供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自愿选择提醒信息项目可参考表样附件),具体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一)借助各地税务系统的纳税服务短信平台以发送短信形式将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二)在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申报时,通过企业申报数据介质(数据光盘、移动硬盘、软盘等)将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三)采取电话通知的形式将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四)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将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
三、各地税务机关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向企业提供提醒信息,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8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83号2001年4月19日)目前,我省管理出口发票的方式不统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已实行规范管理,套印发票监制章,对内资企业出口发票不套印发票监制章,未纳入发票管理。
为了规范全省出口发票管理,方便出口企业(含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下同)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出口企业使用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1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统一由国税机关管理,印刷纸和专用水印纸,套印发票监制章。
二、出口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全省统一规格为16开(190mm×265mm)和32开(190mm×130mm)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发票联头套印“发票监制章”,发票名称统一为“湖南省××市(县)××××出口货物销售发票”,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联次,自行设计发票的票面内容、文字类型,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备案;由市、州国税机关审核批印。
三、出口发票种类序号为“49”。
四、出口企业国内销售商品,使用“湖南省××市(县)××××出口货物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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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发票升级后的业务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上级局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工作安排,我市自2015年12月1日起,停止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已纳入升级版的纳税人及时缴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纳税人发生相关业务的,统一使用五联版增值税普通发票。
现就纳税人关心问题,汇总解答如下:
1、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代替原有的出口发票,开具发票时以外币开具还是以人民币开具?
需以本位币(人民币)开具,发票金额为“人民币”额。
2、使用第几联申报出口退税?
申报出口退税时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如果第三联丢失的,可提供其他联次。
3、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口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写?
购买方名称可填写外文,如名称过长不能填开齐全的,可使用简写。
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及账号、电话可不填写,可在“地址、电话”处填写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如果是出口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应按规定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4、票面内容是否中英文开具?
除购买方名称(如为外文的,可使用外文)外,应使用中
文开具。
5、发票金额依据什么开具?
出口发票应以FOB价(离岸价)为依据开具,企业开具发票时金额确定不准确的,可后续进行调整。
发票开具金额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或“免税货物销售额”等相匹配。
6、发票税率如何开具?
填开时,税率选择“免税”,发票打印时,税率栏和税额栏为“*”。
如果出口退税率为零,按照规定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税率选择适用征税税率。
7、备注栏应备注什么信息?
备注栏应备注“出口”字样,备注出口合同号、提单号、出口额(外币成交价FOB价)、币别、汇率。
如“出口额:100美元,汇率:6.3171,”如以其他成交方式成交的,不能直接折算出外币FOB离岸价的,可备注“出口额:CIF100美元,汇率6.3171,冲减运保费20元”。
根据备注信息计算人民币离岸价格应与发票金额相符。
如果以人民币成交的,无需备注汇率。
8、出口退税率为零货物出口发票如何开具?
如果出口退税率为零,按照规定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正确反映税额和征税税率。
比如“出
口额:100美元,汇率:6.3171”,发票金额=(100*6.3171)/(1+适用税率)。
税率纳税申报表应填列在“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栏内。
9、假如货物出口为月底最后一天,此时拿不到报关单该出口发票能否开具到下月?
开具出口发票,不是以出口日期为开具时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10、如出口货物较多,应如何开具发票?
如果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超过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票面可开具8条),可以汇总开具,附清单,加盖发票专用章后附在发票后面;该清单必须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升级版开票系统进行开具。
11、发票开具限额不够怎么办?
发票开票限额不够,可申请发票增版,提高开票限额。
可在增值税发票升级时根据业务实际确认所需发票版位,及时告知工作人员一并办理发票增版事项。
12、对外承包工程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外承包工程,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不需要确认收入事项可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口发票)。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为方便审核,可提供《出口货物明细单》。
请对此次增值税发票升级工作予以支持和理解,随着升级版的全面推行,税务部门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为纳税人提供网络化发票验旧、发票报税、发票真伪查验、纳税申报等多项涉税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负担。
如总局、省局对发票管理有最新要求的,我们将及时对上述说明进行补充或修改,并及时通知纳税人,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