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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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就促办〔2009〕6号
昆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昆山市政府《关于促进创业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现就认定和管理“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办法明确如下:
一、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市户籍人员,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期内的《昆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人员;
2.认定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48周岁及以上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无就业经历且无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记录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认定时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原国有企
业、集体企业(含小集体企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4.持有有效期内的《昆山市特困职工救助证》(以下简称《特困证》)的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5.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的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残疾人员;
7.经市、镇(区)征地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全失地农民;
8.认定时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无劳动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人员。
二、认定程序
1.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申请人,由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填写《昆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申请就业困难对象类别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女40周岁、男48周岁以上人员:最近一次就业单位出具的有效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或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出具的无就业经历且无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记录的证明。
(3)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小集体企业)城镇人员:提供有效的原始材料,包括原《劳动手
册》或《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档案等。
(4)特困职工家庭人员:《特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本人申请(申请需经社区(村)签署意见且加盖公章)、家庭成员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残疾人员:《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7)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全失地农民:经市、镇(区)征地补偿领导小组盖章确认其全失地农民身份的证明材料。
(8)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本人申请(申请需经社区(村)签署意见且加盖公章)。
2.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受理申请后,初步核实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系统,并将申报资料报送镇(区)劳动保障所。其中“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的申请人须进行48小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3.镇(区)劳动保障所对上报材料复核后,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系统中进行复核确认,并汇总打印花名册在4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
4.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对上报材料审定后,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系统”中进行审核确认,在《就业失业登记证》认定栏内签署认定结果并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
三、认定注销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注销原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已实现就业的;
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继续失业的;
3.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达到稳定就业标准的;
4.就业服务机构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5.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6.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中因家庭成员实现就业,而其他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又不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7.《就业失业登记证》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8.退休、退职、死亡或户口迁出等;
9.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四、其他事项
1.“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将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对各级审核机构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2.“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大力宣传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并将“就业困难人员”审核、提供的就业服务、人员的就业、享受政策等
情况进行有效记载,并输入数据库,依托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加强日常调查走访,做到动态管理、实时反映。
3.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昆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公示格式
昆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月二十五日
抄报:苏州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昆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花桥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局,各劳动和社会
保障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