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苏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苏州就业困难⼈员认定对于苏州就业困难⼈员认定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市户籍登记失业⼈员中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象:1、享受最低⽣活保障⼈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活保障救济(补助)⾦领取证的⼈员。
提供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起上报)、⾝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簿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40周岁和男48周岁及以上⼈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8周岁及以上的⼈员。
提供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起上报)、⾝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簿原件及复印件。
3、特困职⼯家庭⼈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苏州市区特困职⼯救助证的⼈员。
提供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起上报)、⾝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簿原件及复印件、《苏州市区特困职⼯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4、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经营性、投资性收⼊的家庭;提供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起上报)、⾝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簿原件及复印件、个⼈申请及其他材料。
“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是指农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享受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救济(补助)⾦的家庭。
提供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起上报)、⾝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簿原件及复印件、《农村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员:是指持有《残疾证且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的⼈员。
提供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起上报)、⾝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簿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指南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指南导言:在当前经济发展环境下,由于市场的竞争激烈,就业困难人员越来越多。
针对这一群体,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以帮助其更好地实现就业目标。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南,以助于政府和相关机构更好地进行认定工作。
一、定义: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于身体残疾、缺少相关技能、受教育程度低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在就业市场上面临较大困难的人群。
二、认定流程:3.考察调查:为了更准确地了解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以派员进行考察调查。
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经济状况、教育背景、技能水平、就业历史等方面。
4.综合评估:基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考察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评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考虑,权衡各项因素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
5.发放证明:对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放相应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以便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三、认定标准:1.身体残疾:申请人应持有有效的残疾鉴定证明,证明其身体残疾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
2.缺少相关技能: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其缺少相关技能,无法满足当前就业市场的需求。
3.受教育程度低:申请人应提供最高学历证明,证明其受教育程度较低,导致其在求职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其他原因: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其他原因,如家庭经济困难、年龄偏大(就业歧视)、因灾害等特殊情况等。
四、认定效力和期限:1.证明的效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由相关部门发放,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具有认定证明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定的优惠和扶持。
2.证明的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长。
在有效期内,认定证明持有人应当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享受相应的优惠和扶持。
五、认定结果的复查和申诉:1.复查:对于认定结果持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苏人社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9〕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7月23日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全省劳动者就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地常住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就业和失业登记采取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服务终端机、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进行自助办理。
苏州市区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实施办法
苏州市区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苏劳社就管[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苏州市区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实施办法(苏劳社就管[2009]15号)为稳定就业、促进就业,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府【2009】1号)精神,对市区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实施岗位用工补贴,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的条件、标准和期限对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本市户籍女45周岁和男55周岁以上经确认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实际录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用工补贴;补贴时间暂定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三、用人单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的申报、审核(一)岗位用工补贴预申报。
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用工补贴,应在录用后的一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登记地的(市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预申报手续,填写《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预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附复印件);⒉《苏州市区用人单位录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二)岗位用工补贴确认申报。
用人单位于2010年1月办理正式确认申报手续,填写《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确认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附复印件);⒉《苏州市区用人单位录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⒊企业社保费结算表;⒋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附复印件);⒌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培训课件.doc
《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一、哪些对象可以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具有苏州市当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哪些情形可认为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即城乡居民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满60周岁);(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均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三、哪种情形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哪种情形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具有特困人员条件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五、具有哪些财产情形的不可申请特困供养?申请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一)拥有汽车或大型农机具的;(二)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不包括储蓄行为)的;(三)金融资产超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中明确的基础值;(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合法资产及收入的;(五)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收入减少的;(六)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4.19
•【字号】苏人保法[2013]11号
•【施行日期】2013.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苏人保法〔2013〕1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高新区人事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2〕239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2000年至2012年由我局(包括原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发布或主办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工作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对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对照执行。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
附件2。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1.19•【字号】苏劳社[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劳社[2009]6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通知要求和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劳动者所持有的《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两证”)仍继续有效,各地在进行“两证”年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时,统一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对原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且身份未发生改变的,在换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的类别。
二、自2009年2月1日起,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和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统一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
2009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仍使用《就业登记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此期间正常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于2月1日后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免费发放。
各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统一向省厅就业管理中心出具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报告,表明当期申领数量、上期申领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情况,包括上期申领数量、各县(市、区)实际使用数量、结余数量等。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1. 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在这个瞬息万变的时代,找工作可不是件容易的事。
有些小伙伴因为各种原因,可能在就业市场上踢了踢脚,怎么也找不到合适的岗位。
说到这,咱们得提提“就业困难人员”这个概念。
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在找工作过程中碰壁的人。
这可能是因为缺乏技能、学历不高、身体有些问题,或者刚从学校毕业、缺乏工作经验等等。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沮丧?别担心,虽然路途坎坷,但总有办法可以解决。
1.1 认定条件那么,怎样才能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呢?其实这有几个硬性条件,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首先,得是年龄在16到60岁之间的劳动者,这个时间段是找工作的黄金期嘛。
其次,要有合法的身份,像是户口本、身份证这样的东西得齐全。
另外,失业时间也有讲究,通常是连续失业三个月以上的朋友,才有机会入围。
如果你是农村户口,或者因为生病、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的,那更是可以考虑哦!1.2 其他条件除了这些,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单亲家庭的妈妈、刚从监狱出来的朋友,或者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这些小伙伴在认定上会更加宽松。
总之,只要你觉得自己在就业上有困难,就可以来试试,咱们的社会其实是很包容的,大家都想帮助你!2. 办理流程好了,接下来就要聊聊如何办理认定了,别着急,步骤其实很简单,就像走亲戚一样,慢慢来。
2.1 准备材料首先,咱们得准备好相关的材料,这可是办理的第一步哦!一般需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失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等资料。
听起来有点多,但其实也就是这些,大家可以提前准备好,别到时候手忙脚乱。
哎呀,真是“临阵磨枪,不快也光”的道理。
2.2 提交申请接着,就可以去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了。
在那里,工作人员会帮你审核材料,像个大厨一样,看看你准备的“菜”是否合格。
如果一切顺利,恭喜你,接下来就等结果吧!通常一周左右就能有消息,没事的时候可以去问问,保持耐心,毕竟“急不得”的道理大家都懂。
3. 结果与后续好啦,终于等到结果了,心里是不是忐忑又期待呢?3.1 认定结果如果你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那就可以享受一系列的帮助,比如职业培训、就业推荐、补贴等等。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苏人社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现将《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认定第三章退出机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张家港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和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张政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老就业政策的衔接工作,保障民生、稳定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且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张家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人员。
(二)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及以上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8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三)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张家港市特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张家港市特困职工生活救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特困证》)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包括①户口本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家庭关系、有劳动能力在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均现处在失业状态;②在一个户口内,父母已达到退休年龄,孩子有劳动能力在劳动年龄内且现处于失业状态;③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的单亲人员,带有未达到劳动年龄的孩子(孩子归属以户口本为准)。
“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是指农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的家庭。
(五)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以上简称《残疾证》)且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六)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且持有有效征地证明的被征地农民。
困难就业人员认定标准
困难就业人员认定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就业形势也日益严峻。
尤其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和就业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许多人面临着就业困难。
其中,一些人由于身体、心理、社会等方面的原因,更加困难就业,需要特别关注和帮助。
为此,国家制定了困难就业人员认定标准,以便为这些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支持和帮助。
一、困难就业人群的定义困难就业人群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1、残疾人员:指因疾病、创伤、先天缺陷、疾病后遗症等原因,导致身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存在长期或严重的功能障碍,影响就业能力的人员;2、下岗失业人员:指因企业倒闭、经济下行等原因,导致失业的人员;3、农村劳动力: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生产、农村服务业等方面的人员;4、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家庭成员;5、其他符合困难就业人员标准的人员。
二、困难就业人员的认定标准1、残疾人员的认定标准残疾人员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智力、精神三个方面。
其中,身体方面主要包括肢体、视力、听力、言语、呼吸、循环、消化、泌尿、生殖等系统的功能障碍;智力方面主要包括智商、学习能力、记忆能力、思维能力等方面的障碍;精神方面主要包括情感、行为、认知等方面的障碍。
2、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标准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倒闭或破产,且未能及时找到新的就业机会的人员;(2)因企业经营困难、整顿、改制等原因被迫离职的人员;(3)因自身原因辞职,但未能及时找到新的就业机会的人员;(4)因合同到期、劳动合同解除、劳动争议等原因被迫离职的人员。
3、农村劳动力的认定标准农村劳动力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生产、农村服务业等方面的人员;(2)因家庭贫困、缺乏就业机会等原因无法到城市就业的人员;(3)因身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存在障碍,无法从事城市就业的人员。
4、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家庭成员;(2)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等需要照顾的人员;(3)家庭成员中有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的人员。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苏劳社就〔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45号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税)局:现将《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实市政府实事工程,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力度,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2006]38号《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苏改办发[2007]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通知如下:一、增设公益性岗位范围公益性岗位系政府投资或社会开发,提供城市管理及社会服务等的岗位。
在《关于印发〈苏州市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就[2003]20号)文件中明确的社区保安、保洁、保绿、保养、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及《关于印发〈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就[2004]29号)文中增设的①老年公寓、工疗站后勤人员;②按户收费的小区物业;③区或街道增设的公益性岗位管理人员的基础上,再次扩大公益性岗位范围如下:(一)公益性服务岗位。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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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失业人员:(一)城镇“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二)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实现稳定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失业登记一年以上;(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五)残疾失业人员;(六)因土地被征用而处于失业状态一年以上的农村户籍人员;(七)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须提交的材料符合上述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各类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一)“4050”人员:凭个人身份证、户口本进行认定;(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失业人员:凭户口本、街道“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状况证明书”进行认定;(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时间满一年进行认定;(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凭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出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证明认定;(五)残疾失业人员:凭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六)失地人员: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发〔2008〕82号文件有关规定由所在乡镇或开发区社会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明认定。
三、认定程序(一)申请人持认定相关资料到居住地社区(村)劳动保障事务站填写申请表(附件1)提出申请,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对失业人员的就业困难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无误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复审,通过“江西省就业信息系统和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检索其个人状况、求职情况和参保情况,复审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一、概述。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于身体条件、文化程度、社会关系等原因,导致其就业困难的一类特殊群体。
为了帮助这部分人员顺利就业,需要对其进行认定,并提供相应的帮扶措施。
下面将介绍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二、认定条件。
1.身体条件,包括残疾、患有严重疾病、特殊健康状况等,影响就业的身体条件。
2.文化程度,指教育程度低,无法胜任一般工作的人员。
3.社会关系,指因家庭困难、社会关系复杂等原因导致就业困难的人员。
三、认定流程。
1.申请材料准备,就业困难人员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残疾证、医疗证明、家庭困难证明等。
2.申请提交,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初步审核。
3.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
4.面试评估,通过初审的申请人需要接受面试评估,评估人员将根据申请人的身体条件、文化程度、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5.终审,经过面试评估的申请人将进行终审,由专家组成的终审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最终认定。
6.认定结果,经过终审小组的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将获得认定证书,证明其身份,并享受相应的帮扶政策。
四、帮扶措施。
1.职业培训,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
2.就业指导,针对不同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帮助其找到适合的工作岗位。
3.岗位安排,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体条件和文化程度,为其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保障其就业权益。
五、结语。
通过以上流程,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并提供相应的帮扶措施,有利于他们顺利就业,融入社会。
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发挥其潜能,为社会做出贡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关注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包容和温暖的社会环境。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1.引言1.1 概述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方面,是指那些年龄较大且在就业市场上遇到困难的个体。
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和就业机会的减少,大龄人群面临着独特的就业难题。
然而,如何准确界定并确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鉴于大龄就业困难人群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确立一套明确的认定条件变得至关重要。
这些认定条件必须兼顾个体年龄、工作经验、就业状况等多个维度,从而全面准确地识别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首先,年龄是判断大龄就业困难的一个基本维度。
一般来说,年龄较大的人更容易遇到就业困难。
虽然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大龄的具体界定存在一定差异,但普遍认为40岁以上的人处于大龄就业困难的边缘。
其次,个体的工作经验也应纳入认定条件的考量范畴。
大龄人群通常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就业市场上更有竞争力。
事实上,由于技术的更新换代和职业结构的变革,大龄人员的工作经验可能因无法适应市场需求而产生不匹配的情况。
此外,就业状况也是确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失业率、转岗率、长期失业等指标可以反映大龄人群在就业市场上的实际困境。
通过对这些就业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大龄就业困难群体的真实情况。
总之,确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需要考虑年龄、工作经验和就业状况等多个因素。
只有通过综合分析这些维度,才能更精准地确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文章结构是指文章的组织形式和内容安排方式,它决定了文章的逻辑框架和表达顺序。
本文的结构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方面。
首先,在概述部分,我们将介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所面临的问题,例如工作经验不足、竞争压力大、就业机会少等。
同时,我们还可以提及一些近年来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增多的背景和原因,以引起读者的关注和兴趣。
其次,在文章结构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本文的组织结构和各个章节的内容安排。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首先,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医院出具的病历和诊断证明等。
这些材料是认定的基础,必须真实有效。
接着,申请人需要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请。
在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并提交上述准备好的材料。
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面试和评估,以确定其就业困
难的程度。
随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面试
和评估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这一过程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申
请人需要耐心等待。
最后,经过审核和评定后,相关部门会出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证书。
这个证书是申请人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重要凭证,可以
帮助申请人获得一定的就业援助和政策支持。
除了以上的基本流程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还涉及到一些特殊
情况和特殊政策。
例如,对于残疾人的认定流程会更加注重对残疾
程度的评定,对于失业人员的认定流程则会更加注重对就业能力和
就业意愿的评估。
总的来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是一个严谨而又复杂的过程。
相关部门会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和评定,确保对于
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群能够得到及时支持和援助。
希望通过这个流程,能够帮助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共同
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 号)3.《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 号)4.省人社厅《关于优抚对象家庭人员界定范围的复函》(苏人社函〔2017〕123 号)5.《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 号)6.《关于完善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通知》(苏人保就管〔2018〕10号)受理对象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2.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及以上人员;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4.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5.残疾人员;6.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7.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8.军队退役人员。
9.优抚对象家庭人员。
10.随军家属。
11.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家庭人员。
所需材料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填写《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以下对象还需提供:1.特困职工家庭人员:《特困职工救助证》。
2.残疾人员:《残疾证》。
3.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身份的有效证明。
4.军队退役人员:部队《退伍证》或《转业证》。
5.优抚对象家庭人员: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认定书》。
6.随军家属: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其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审核-告知结果办理期限材料齐全即时受理,审核审批需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
联系电话办理时间工作日时间。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社会需求的改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也在不断调整。
在我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于身体、智力、精神、年龄、文化程度、家庭背景、就业能力等因素,而难以找到适当的工作岗位的人群。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消除贫困具有重要意义。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标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目前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年龄要素:年龄是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规定,4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以及22周岁以下的初次失业人员,均可以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的范畴。
2.文化程度要素:文化程度是评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命数之一。
我国规定,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如果他们在就业中遇到困难,也可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3.失业时间要素:失业时间也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重要要素之一。
按照目前的标准,有超过1年的失业时间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4.身体、智力、精神等残障要素:身体、智力、精神等残障人群,由于能力上的局限性,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机会,可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身份证、失业证、医疗证明等。
2.资格审核:当地社保部门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对于申请人是否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进行初步确认。
3.现场核查:社保部门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了解其家庭、经济、身体情况等,排除申请人因其他原因而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的可能性。
4.认定结果公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社保部门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如无异议,社保部门会对其进行认定,颁发就业困难人员证并享受社会保障政策。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意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实施,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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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就促办〔2009〕6号
昆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昆山市政府《关于促进创业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现就认定和管理“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办法明确如下:
一、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市户籍人员,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期内的《昆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人员;
2.认定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48周岁及以上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无就业经历且无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记录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认定时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原国有企
业、集体企业(含小集体企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4.持有有效期内的《昆山市特困职工救助证》(以下简称《特困证》)的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5.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的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残疾人员;
7.经市、镇(区)征地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全失地农民;
8.认定时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无劳动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人员。
二、认定程序
1.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申请人,由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填写《昆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申请就业困难对象类别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女40周岁、男48周岁以上人员:最近一次就业单位出具的有效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或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出具的无就业经历且无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记录的证明。
(3)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小集体企业)城镇人员:提供有效的原始材料,包括原《劳动手
册》或《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档案等。
(4)特困职工家庭人员:《特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本人申请(申请需经社区(村)签署意见且加盖公章)、家庭成员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残疾人员:《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7)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全失地农民:经市、镇(区)征地补偿领导小组盖章确认其全失地农民身份的证明材料。
(8)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本人申请(申请需经社区(村)签署意见且加盖公章)。
2.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受理申请后,初步核实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系统,并将申报资料报送镇(区)劳动保障所。
其中“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的申请人须进行48小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3.镇(区)劳动保障所对上报材料复核后,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系统中进行复核确认,并汇总打印花名册在4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
4.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对上报材料审定后,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系统”中进行审核确认,在《就业失业登记证》认定栏内签署认定结果并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
三、认定注销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注销原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已实现就业的;
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继续失业的;
3.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达到稳定就业标准的;
4.就业服务机构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5.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6.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中因家庭成员实现就业,而其他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又不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7.《就业失业登记证》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8.退休、退职、死亡或户口迁出等;
9.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四、其他事项
1.“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将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对各级审核机构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2.“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大力宣传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并将“就业困难人员”审核、提供的就业服务、人员的就业、享受政策等
情况进行有效记载,并输入数据库,依托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加强日常调查走访,做到动态管理、实时反映。
3.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昆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公示格式
昆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月二十五日
抄报:苏州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昆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花桥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局,各劳动和社会
保障所
附件1
昆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申请人原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将予以收回。
附件2
公示
根据昆山市政府昆政发〔2009〕13号《关于促进创业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现对下列申请认定“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进行公示48小时,如有异议,请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反映,联系电话:
申请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名单如下: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