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7.11•【字号】冀建法[2002]241号•【施行日期】200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2]24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厅直属单位:《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2年5月27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7月30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保障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下简称“咨询业务”)及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业务等。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依法成立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省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优秀成果和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号)、《工程造价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4]8政府令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3]35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4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6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
7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8第八条《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整理什么是咨询服务费是什么
文件编号: 15-94-06-D6-C8整理人 尼克 什么是咨询服务费是什么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释义与说明(冀建市研《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17]2号)中“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等相关内容的释义与说明如下:1.标准中“预算编制”“预算审核”两项咨询服务名称中的“预算”如何理解?标准中的“预算编制”“预算审核”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以外的计价方式进行的编制或审核服务。
二、标准中“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项目既无建筑安装工程费,也无工程概算造价,如何确定收费基数?可与委托人协商,以项目中标价为基数,或采用固定价的方式确定。
三、标准中“施工阶段造价咨询”和“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基本收费中X≤200 和200<X≤500 两档费率标准为空白,计算咨询费时应如何考虑?一般情况下,小于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建议采用该种服务模式,若项目咨询确实需要或委托方要求咨询人进行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时,“施工阶段造价咨询”基本收费费率标准(X≤200、200<X≤500)为10‰,“全过程造价咨询”基本收费费率标准(X≤200、200<X≤500)为15‰。
大于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阶段造价咨询”和“全过程造价咨询”的基本收费费率中,X≤500万元部分按上述标准执行。
1.标准中“施工阶段造价咨询”和“全过程造价咨询”基本收费中的收费基数如何界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审核后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为收费基数。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如采用EPC模式发包项目),若不能或不便于采用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为收费基数时,可按工程概算、招标时的招标控制价等文件中的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费)确定收费基数,具体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五、标准中“施工阶段造价咨询”和“全过程造价咨询”的效益收费如何计算?根据咨询人出具的“施工进度款中期支付表”或“中间计量表”“变更审核单”“结算审核报告”等过程文件和结算审核文件中列示的审减金额和审增金额(审增金额与审减金额不互抵)计算咨询费。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依据《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组织省内有关单位与行业内专家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2017年4月28日抄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抄送:各市造价协会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2017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附件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
除外)。
5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6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
7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由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负责解释。
附件:?1.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表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附加收费表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日收费标准
附件1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2017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4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6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
7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8第八条《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4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6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
7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8第八条《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2017年4月1日执
争议差额在1000万以下(含1000万)按5%收取,1000万以上按 4%收取
双方各有造价
依据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或
8
钢筋及预埋件计算
审核钢筋(或铁件)重量,提供完整的钢筋(或 按实际钢筋使用量
铁件)重量计算明细表、汇总表或审核报告
12元/吨
9
工程造价咨询工日收费标准 受委托派出专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2017年4月1日执行)
序号
1 2
咨询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 工程概算的编制或审核
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或核对项目投 资估算,出具投资估算报告或审核报告
依据初步设计图纸计算或复核工程量,出具工程 概算书或审核报告
收费基数
估算价 概算价
收费标准
3.5‰ 3‰
价法
算造价 书或审核报告
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2.4‰ 1.4‰ 2.8‰
2.2‰ 1.2‰ 2.7‰
2‰ 1.8‰ 0.9‰ 0.8‰ 2.4‰ 2‰
备注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依据竣工图等竣工资料编制工程结算,出具工程
4
工程结算的编制
3‰
2.5‰
核工程量清单 清单或审核报告
标控制价)
清单计
3
工程预 算的编
价法
单独编制或审 依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 预算造价(预算价、招
制或审
核预算造价 报价,出具工程报价书或审核报告
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1.8‰
1.6‰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背景为推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化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河北省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制定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核准,现印发通知。
二、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各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
2.收费标准(1)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非强制性原则。
(2)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咨询服务的内容、复杂程度、时间限制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并应当在咨询服务前与消费者协商确定。
(3)在收费前,应当告知消费者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并签署书面咨询协议。
(4)收费应当与咨询服务结算,不得事先收取或代收其他费用。
3.收费管理(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费档案,记录咨询服务名称、受理日期、咨询费用、收费标准、支付方式、收费人员等信息,并保留收费依据和收费凭证。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及时向消费者出具收据、发票等凭证。
(3)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应当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4.监督检查(1)政府有关部门和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收费不合规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
三、附则(1)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处理。
四、本《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各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应当切实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依法收费,勇于担当,为行业发展健康注入新的活力。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和管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作,保护咨询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河北省范围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二、收费标准
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
收取,不得超出约定范围、超过约定金额。
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为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
具体方式应当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3.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收取应当合理、公平,不得存在捆绑
销售或强制搭售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情形。
4.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应当根据服务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定价,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收费程序
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或个人应当在提供服务之前,向服务
消费者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并明确约定服务费用。
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或个人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
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规定的咨询服务。
3.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或个人应当在服务完成后,按照合同
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四、监督管理
1. 河北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保证服务质量和收费合理性。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北省物价局所有。
2017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4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6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
7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8第八条《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依据《中价协关于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组织省有关单位与行业专家研究制定了《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2017年4月28日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抄送:各市造价协会附件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4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4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6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
7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8第八条《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2017年4月1日执行)
收费基数
估算价 概算价
100万元以 101~500 内 万元
501~1000 万元
1001~ 5000万元
5001万元 ~1亿元
1亿元以 上
备注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1.3‰ 2‰ 3‰
1.1‰ 1.8‰ 2.5‰
0.9‰ 1.6‰ 2.4‰
0.7‰ 1.3‰ 2.2‰
最高收费标准备注100万元以101500万元5011000万元10015000万元5001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或核对项目投资估算出具投资估算报告或审核报告估算价10907060403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工程概算的编制或审核依据初步设计图纸计算或复核工程量出具工程概算书或审核报告概算价1614131109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单独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依据施工图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出具工程量清单书或审核报告预算造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27232221816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单独编制或审核预算造价依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报价出具工程报价书或审核报告预算造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161413110807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定额计依据施工图编制或审核工程预算出具工程预算书或审核报告预算造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322725242218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竣工图等竣工资料编制工程结算出具工程结算书结算价41363232723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工程结算审核1基本收费依据竣工图签证资料工程结算书等进行审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送审结算价25232141209基本收费为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0.5‰ 1.2‰ 2‰
0.4‰ 1.1‰ 1.8‰
依据施工图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出具工程量 预算造价(预算价、招 清单或审核报告 标控制价) 依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 预算造价(预算价、招 报价,出具工程报价书或审核报告 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造价咨询合同收费标准冀建2017
造价咨询合同收费标准冀建2017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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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释义与说明《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冀建市研[2017]2号)中“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相关内容的释义与说明如下:一、标准中“预算编制”“预算审核”两项咨询服务名称中的“预算”如何理解?标准中的“预算编制”“预算审核”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以外的计价方式进行的编制或审核服务。
二、标准中“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项目既无建筑安装工程费,也无工程概算造价,如何确定收费基数?可与委托人协商,以项目中标价为基数,或采用固定价的方式确定。
三、标准中“施工阶段造价咨询”和“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基本收费中X≤200 和200<X≤500 两档费率标准为空白,计算咨询费时应如何考虑?一般情况下,小于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建议采用该种服务模式,若项目咨询确实需要或委托方要求咨询人进行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时,“施工阶段造价咨询”基本收费费率标准(X≤200、200<X≤500)为10‰,“全过程造价咨询”基本收费费率标准(X≤200、200<X≤500)为15‰。
大于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阶段造价咨询”和“全过程造价咨询”的基本收费费率中,X≤500万元部分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标准中“施工阶段造价咨询”和“全过程造价咨询”基本收费中的收费基数如何界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审核后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为收费基数。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如采用EPC模式发包项目),若不能或不便于采用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为收费基数时,可按工程概算、招标时的招标控制价等文件中的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费)确定收费基数,具体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五、标准中“施工阶段造价咨询”和“全过程造价咨询”的效益收费如何计算?根据咨询人出具的“施工进度款中期支付表”或“中间计量表”“变更审核单”“结算审核报告”等过程文件和结算审核文件中列示的审减金额和审增金额(审增金额与审减金额不互抵)计算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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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4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6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
7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8
第八条《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9
第九条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应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指导会员单位加强自律,对恶意降低服务费,降低服务质量,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
(二)警告;
(三)记入信用档案,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网站、内刊、简报等形式通报;
(四)取消评选或推荐先进企业资格;
(五)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惩戒。
10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由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