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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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甘交公路〔2018〕136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属相关单位,省公航旅集团有限公司、省交建集团、省公发集团:《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8月9日第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8月9日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全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设计咨询、试验检测、项目管理(含代建)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具体职责:(一)对国家高速、省级高速、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受理相关投诉、作出处理决定、提出处罚意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负责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四条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进行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二)受理相关投诉、作出处理决定、提出处罚意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最新《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全文最新《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其代建单位的选择,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进行规范。

甘肃省工程代建管理制度

甘肃省工程代建管理制度

甘肃省工程代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工程代建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工程代建质量和工程建设安全,确保工程代建过程合法、公正、透明,提高工程代建管理效率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甘肃省境内所有工程代建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企事业单位工程等各类工程代建项目。

三、工程代建管理机构甘肃省设立工程代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工程代建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工程代建管理委员会由省建设部门、审计部门、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由省建设部门主管领导任主任。

四、工程代建管理职责1.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工程代建管理制度,明确工程代建相关规定和要求。

2.审核并批准工程代建合同,确保工程代建过程合法合规。

3.监督和检查工程代建过程中的合规性、质量、安全等方面,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4.对工程代建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考核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5.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建议,确保工程代建过程公开透明。

六、工程代建程序1.确定工程代建需求,编制工程代建申请书,报工程代建管理委员会审批。

2.开展工程代建招标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

3.确定工程代建中标单位,签订工程代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开展工程代建实施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和质量标准进行。

5.验收工程代建成果,确定工程代建质量和安全情况。

6.编制工程代建结算报告,完成工程代建结算工作。

七、工程代建流程1.工程代建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工程代建管理计划。

2.组织编制工程代建需求方案,确定工程代建项目具体要求。

3.组织实施工程代建招标,明确招标范围、标准和要求。

4.评选工程代建中标单位,签订工程代建合同。

5.组织监督和检查工程代建实施过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6.完成工程代建验收工作,确定工程代建成果。

7.编制工程代建结算报告,完成工程代建结算工作。

八、工程代建管理制度落实1.各级工程代建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工程代建管理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方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方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

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

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5月7日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公路代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公路代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公路代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代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等法令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代建单位承接的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令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代建工程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责任,制定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优化服务质量。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与监理单位的沟通联系,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及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材料采购、施工过程监控、验收结果等记录,为工程质量管理提供依据。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质量管理工作,明确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条代建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经验,能够有效地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代建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令法规,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方案,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监理单位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协调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验收结果等进行记录,为工程质量管理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工程质量得到保障。

第三章质量管理活动第十四条代建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管理方案,包括工程设计、材料采购、施工过程、验收结果等内容,确保工程质量得到保障。

道路交通建设代建管理制度

道路交通建设代建管理制度

道路交通建设代建管理制度一、引言1.1 编制目的道路交通建设代建管理制度的编制旨在规范和指导道路交通建设代建工作,提高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道路交通建设代建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道路交通建设代建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代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1.3 术语和定义道路交通建设代建:指政府委托专业建设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承担道路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方式。

代建单位:指被委托承担代建工作的专业建设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二、管理机构2.1 道路交通建设代建管理委员会道路交通建设代建管理委员会是由相关部门和代建单位组成的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道路交通建设代建管理规定、审批代建项目、督促代建单位履行职责等工作。

2.2 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是专门负责代建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的机构,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以及相关报告的编写、提交等工作。

三、代建项目的立项和审批3.1 代建项目的立项代建项目的立项应提供项目背景、需求分析、项目概述、资源评估和风险分析等内容,并按照相关程序提交给道路交通建设代建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

3.2 代建项目的审批道路交通建设代建管理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审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计划、预算等。

四、代建设计与施工管理4.1 代建设计管理代建单位应根据委托要求,进行深入调研和设计,制定详细的设计方案,并保证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4.2 代建施工管理代建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负责施工管理、进度控制、质量检验等工作,确保施工过程安全、高效、合规。

五、代建项目的验收与移交5.1 代建项目的验收代建项目竣工后,需要进行相关验收工作。

代建单位应提交竣工报告和相关材料,并接受道路交通建设代建管理委员会的验收。

5.2 代建项目的移交代建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项目的移交工作,包括项目资料的整理和移交、设备和工具的清点等。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

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

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公路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项目代建制是指由委托方(通常是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委托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委托方负责公路工程项目的整个或部分建设管理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代建机构通过专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确保项目按质按量按期完成。

公路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管理体系建立明确项目的组织结构,包括委托方、代建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职责。

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2. 代建协议的内容规定委托方与代建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控制和工期要求。

约定代建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和结算条件。

3. 项目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结算和移交等各个阶段的管理流程。

明确各阶段的关键节点,如设计审查、工程量审计、进度监控、质量控制等。

4. 质量控制制定严格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满足标准。

确定质量控制点,实施质量检查和评估。

5. 进度管理确立项目进度计划,包括关键节点的时间安排。

实施进度监控,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6. 投资控制建立投资控制制度,确保项目不超预算。

对项目进行经济分析和成本控制,定期编制投资进度报告。

7. 招投标管理依法进行项目的招标工作,确保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规范合同执行。

8. 安全生产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

9. 环境保护与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对施工现场进行规范管理,包括施工现场的秩序、卫生等。

10. 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定时向委托方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质量、安全、投资等信息。

妥善保管工程档案,包括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资料等。

11. 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

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12. 后评价和绩效评估项目完成后,进行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后评价。

公路项目代建规章制度

公路项目代建规章制度

公路项目代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所称公路项目代建,是指项目法人(以下简称甲方)将其所承担的公路建设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代建单位(以下简称乙方)进行建设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当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能力要求。

如不具备,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乙方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条乙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项目代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代建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资质与选择第六条乙方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公路建设项目相应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能力;(三)具有与公路建设项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甲方选择乙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甲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三章代建管理第九条乙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制定项目建设管理计划,报甲方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乙方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项目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项目建设安全。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合理控制项目投资,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度。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延期。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项目代建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

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

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5月7日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明确项目从业单位的主要管理责任,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甘肃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管理的公路工程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公路维修改造工程及农村公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分为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两个主要阶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建设程序组织开展前期工作。

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得到批复后,由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实施,承担建设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所属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规范管理、科学组织,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环保、工期、投资等达到确定目标。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县区政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经省交通运输厅授权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区)政府可参与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的建设,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监管权限,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监管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建设管理模式,落实建设管理责任,改革完善建设管理制度,建立与现代工程管理相适应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系。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解读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 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 2015年 5月 4日经第 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年 7月 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 5月 7日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 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 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 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 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15人。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项目监督管理的办法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项目监督管理的办法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项目监督管理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0.01•【字号】甘交规范〔2021〕9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项目监督管理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路(PPP)项目(以下简称“公路PPP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第25号令)、《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交办财审〔2017〕17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37号)等法规规章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实施的公路PPP项目。

公路PPP项目,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公路工程项目,指社会资本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独资或与政府指定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共同成立项目公司,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收费公路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公路项目。

政府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约定的收益规则,使社会资本方获得合理回报,实现防范并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激发市场活力,增加公路基础设施有效供给等目标。

公路PPP项目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监管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省级公路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并对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PPP项目的监督管理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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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我省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充分利用市场配置专业技术与管理力量,提高公路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有效发挥工程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项目法人或出资人没有足够的专业管理能力,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模式。

第三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是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代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或出资人,是项目代建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项目代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执行代建期管理职能,承担相应质量、安全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实施代建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公路代建项目根据建设管理需要和项目实际确定代建管理范围,可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或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实行代建管理,也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实行代建管理。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择优选择,专业管理。

择优选择代建单位,推进建设管理专业化、职业化。

(二)界面明晰,责权一致。

通过签订代建管理合同,明晰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职责,划清代建单位与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界面,实现工作职责与管理权限的一致。

(三)目标管理,奖罚分明。

通过代建管理合同,明确代建管理目标,建立目标考核与奖罚机制,确保目标实现。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高速公路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同类项目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或者具有项目管理咨询甲级的企事业单位;(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具有和项目投资相适应的承担风险能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第八条一级和二级公路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3个二级以上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同类项目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或者具有项目管理咨询甲级的企事业单位;(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四)具有和项目投资相适应的承担风险能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不少于3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第九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派驻项目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代建管理人员总人数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特点确定,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管理人员的65%,高、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人员应占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70%以上;派驻项目现场的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至少具有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在代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20xx年以上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业绩好,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建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代建单位名录。

拟在甘肃省从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单位,应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从我省公布的代建单位名录中,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第十二条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对代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有关要求。

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要求列明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

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

第十三条招标评标需遵循以下原则:(一)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代建管理人员资历、业绩、投标报价和市场信用以及代建项目管理方案;(二)评标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具体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施工条件和复杂程度确定,应当明确对代建管理、技术人员的有关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三)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采用两阶段进行评审。

第一阶段评审代建项目管理方案、代建业绩、专业管理人员配备、设备、信誉等,推荐得分最高的前三名;第二阶段对推荐的前三名开标评审报价,推举不高于限价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四)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代建业绩、代建项目管理方案、投标报价、专业管理人员配备、设备、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重点评价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其中代建项目管理方案的评分权重不应低于50%。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四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评估代建单位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公路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

项目法人在代建管理合同中约定代建管理目标,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项目法人与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开展建设管理工作,细化、分解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环保等管理目标责任,制定相应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与奖惩办法,确保目标实现。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职责:(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二)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评价、水土保持等项目前期有关报告的编制及审批工作,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督促相关参建单位落实审批意见;(三)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标等方式依法选定代建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制定合同条款和评审指标,招标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四)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签订代建合同,审定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五)负责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标工作,但也可授权代建单位依法选定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并签订合同,同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管理职权,但不免除项目法人的责任;(六)负责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七)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审批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支付申请,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八)审查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并负责向上级管理部门申报;(九)制定设计变更、索赔等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管理中各项审核、审批和报批的管理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审批或审核后报送一般设计变更,及审核后报审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十)检查项目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十一)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十二)负责对项目代建单位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十三)项目法人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协助项目法人办理项目用地、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的报批并落实审批意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各类检查并负责整改落实;(二)协助项目法人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招标工作;(三)负责联系工程建设沿线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协助有关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技术咨询等单位进行管理,细化、分解项目管理目标,落实目标责任;(五)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计量、支付、环保等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并负管理责任,审核、签发有关管理文件,及时了解全线质量动态和安全生产情况;(六)负责按项目进度拟定项目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报项目法人批准,及时完成施工进度月报表、中期支付证书(月报)、工程价款结算单等统计报表的统计、签认和上报工作;(七)审核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项目法人审批,协助项目法人办理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八)组织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协助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九)负责项目宣传报道及对上、对外联系,定期报送项目建设信息;(十)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十一)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办理交养手续,配合项目法人准备竣工验收相关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十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代建管理如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实行,代建单位应协助项目法人完成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标工作及其他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代建项目监理工作可以由代建单位负责,并承担工程监理的相应责任。

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资质或相适应监理能力的,应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代建单位的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约定代建工作内容、双方职责与工作界面、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代建管理内容与目标、代建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代建工作方式、代建组织机构、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奖惩办法、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方式、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代建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或转包、分包。

第二十一条公路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代建单位向项目法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介于代建费用合同额10%至30%之间。

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绩效考核机制和目标奖惩机制。

项目法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

代建单位实现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的,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奖励,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罚或扣减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代建服务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确定,根据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依据项目法人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等相关取费标准合理确定。

代建服务费限价按照不同阶段的批复费用中项目法人管理费(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为基础进行测算。

代建管理包括工程监理和招标服务的,代建管理服务费还应当包括工程监理费和招标服务费,工程监理费在批准预算的监理费中支出,招标服务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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