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答辩(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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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设想)

一、被告人沉默不语

1、公诉人告知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被告人现在沉默不语,实际上是放弃了自我辩护的诉讼权利,如果被告人仍然拒不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公诉人将提请法庭将这一情节记录在案,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公诉人告知被告人,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办案的原则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的口供,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仍然可以仍定其犯罪并处以刑法。所以,被告人应端正态度,认真回答公诉人提出的问题,争取宽大处理。

3、如果被告人是投案自首的,应告知被告人,认定有自首情节的,除了要自动投案外,还要去被告人归案后如是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被告人此时沉默不语,将认定其是不如实供述,不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直接影响到他的定罪量刑,对其晓以利弊,让其衡量。

4、如果被告人继续保持沉默,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明确指出,被告人无视审判长和公诉人的反复耐心说服,坚持沉默不语,拒不回答问题,这是对抗法庭、藐视法庭的表现,是拒不认罪的表现,建议合议庭量刑时对此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从严处罚。

二、出于质证和抗辩策略的需要,辩方会提出许多出庭证人名单。怎么应对?

一是根据法律规定,二是提出相反意见,三是认真分析在案证人证言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的选择,四是与法官作出协调工作,五是事前应分析证人具体情况。

3、新增了两种证据类型。刑诉法新增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两类证据。将行政机关取证主体的合法化,也是将行之已久的潜规则上升为明规则。以前常用的是证据“转化”、“转换”。

对策:一是加大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审查力度,防止不合规、不合法证据流入下一个环节。二要求侦查机关强化对行政执法材料的审查,不能一味拿来主义。三是利用“两法”衔接平台,做好事前沟通、规范工作。四是及时反馈问题与不足,亡羊补牢。

4、问题:侦查期间律师有调查取证权吗?应该没有,因为37条规定,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这样,在法庭上律师提出的证据如在侦查阶段提取则不可采。

问题二,侦查阶段律师有阅卷权吗?没有。

阅卷范围扩大。

38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问题:案卷材料内涵。侦查措施、讨论记录是否为案卷材料?

5、①被告人在庭上推翻以往供述时,公诉人要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冷静对待,及时调整提审策略,当庭慑服被告人,始终掌握庭审的主动权。

②因为乙是自动投案的,具有自首情节,在他当庭翻供的情况下,公诉人要告知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才能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如果他当庭翻供,公诉机关将不认定他的自首情节,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对其晓以利害,供被告人权衡。

③被告人是投案自首的,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必然就其犯罪事实做过供述,可以出示其供述笔录,讯问其是否看过笔录,签名确认,以此证实其之前认罪供述的真实性。

③宣读被告人原始供述笔录,并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通过环环相扣的讯问,使翻供的被告人难以自圆其说,并提出有其他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④对被告人时翻时供、供述极不稳定的,也可采取对比分析法。通过对被告人历次供述内容的对比,找出其中的同异进行分析论证,以揭示当庭供述的不合理及荒谬,不可采信。

追问:根据你的工作经验,被告当庭翻供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①刑讯逼供、诱供引起被告人翻供。

②家属、律师、有关办案人员、羁押场所的管教人员通风报信引起被告人翻供。③在得知包庇他人的后果后引起被告人翻供。

④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引起被告人翻供。

5、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因为羁押场所管理不严,或者多名同案被告人用囚车押解到法院开庭途中、或者在法院等候开庭审理的候审室里,被告人之间互通口风,引起被告人翻供。

①辩护人的意见是正确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

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②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进行讯问所获取的证据为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新刑诉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约制公权力,遏制刑讯逼供等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现象。

追问:警方欺骗犯罪嫌疑人说其同伙已经招供,从而获取来的口供是否有效?

答案要点: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以欺骗手段获取口供,但是应该正确看待此种情形的欺骗手段,其与刑讯逼供等有本质上的差别,着实质是一种侦查手段、侦查策略、侦查技巧,运用侦查某咯突破口供,这种获取口供的手段不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等重要权利形成威胁,也不具有违法性,因而可以不排除。新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接下来的程序性制裁措施中,只规定刑讯逼供和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予排除,对引诱欺骗收集的证据是否排除未臵可否。怎么掌握?

命运轨迹:旧法——两个证据规定——新法,严禁—不禁—严禁。不禁的原因是认为此乃讯问技巧,严禁派认为是非法取证。事实上,技巧与乱来从来就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古语就有奇技淫巧之说。

威胁,对本人或亲人采取法律措施、告知易受刺激的近亲属等心理强制是否也应认定为刑讯逼供?

引诱,一般包括两种,一是利益引诱,二是诱导讯问。

欺骗,有时与侦查谋略难分,一定限度内具有必要性和合法性。但过度欺骗收集的证据同样不可采。如钓鱼执法中收集的证据,以不准备兑现的承诺进行欺骗、以社会难以接受的方式进行欺骗,严重破坏司法机关公信力,突破刑事司法行为的道德底线。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的界定,应采用合法性、合理性与真实性的标准。合法性即禁止以法律不允许的措施相威胁,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等;合理性,即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以社会道德难以容忍的方式实施;真实性是指方法的使用是否会让没有犯罪的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不以虚假的承诺或虚假的案件事实和情节套供、诱供。

6、证据合法性怎么证明?

公诉人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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