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北京市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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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北京市密云区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经密云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出资兴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选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学校业务主管机关是密云区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密云区民政局。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北京市密云区。

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

(选项: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培训机构)。

第七条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学校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校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选项: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函授、广播电视教育)形式。

第二章学校经费及来源

第十条学校办学资本:万元人民币,其中风险保证金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

学校的举办者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多个举办者需列出各自出资额)

(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十二条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学费(或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章举办者

第十三条学校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密云区教育委员会申请设立学校;

(二)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

(三)制定学校章程;

(四)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六)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七)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正式成立后及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八)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第四章学校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学校的决策机构是(选项: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园务委员会,以下决策机构用此代替),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校长、副校长和教职工代表人组成,共,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决策机构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决策机构负责人及学校法定代表人;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及副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数额;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九)罢免、增补决策机构成员;

(十)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决策机构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决策机构成员就任前,原决策机构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决策机构成员职务。

首届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推举产生。决策机构成员的变更涉及举办者及其代表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推荐,以上推荐人选经决策机构会议决议通过后生效。决策机构成员发生变动,应在十五日内将变动后的决策机构人员名单报密云区教育委员会及密云区民政局备案。

决策机构负责人由决策机构会议决议产生。决策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会议;

(二)检查决策机构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决策机构负责人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决策机构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决策机构负责人或会议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决策机构成员,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决策机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决策机构成员代为出席决策机构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决策机构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决策机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决策机构成员同意方能生效。决策机构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决策机构负责人有权作最后决定。决策机构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记录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决策机构成员对决策机构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纪要的,该成员可免

除责任。决策机构会议纪要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重大事项会议决定及会议纪要应在十五日内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章学校校长及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学校设校长一名,副校长名,由学校决策机构聘任,并报密云区教育委员会核准。校长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学校聘任校长应符合密云区教育委员会有关民办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规定。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副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向决策机构提名副校长人选;

(五)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七)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八)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选项: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决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代表学校对外行使职权。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需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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