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值班与加班的解释

合集下载

劳动法中对于加班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中对于加班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中对于加班的规定是什么劳动法中对于加班的规定是什么员工加班已经是社会上常见的事情,然而很多的员工都不知道劳动法对于加班有规定。

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劳动法员工加班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加班的规定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3、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4、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加班时间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对职工排班与加班的规定

劳动法对职工排班与加班的规定

劳动法对职工排班与加班的规定劳动法对职工的排班与加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了一定的机制来解决职工与雇主之间的冲突。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工时限制、加班补偿和法定假期等内容。

首先,劳动法规定了一周工作的最大时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的工时一般不得超过每周48小时,也就是每天平均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

同时,劳动者还享有每周至少休息24小时的休假时间。

然而,在紧急情况下或者出于特殊的原因,劳动者可以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在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

其次,劳动法对加班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加班必须经过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并且需要劳动者的同意。

劳动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加班的具体方式、时间和报酬等内容。

同时,劳动法规定,加班工时应当限制在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超过这个限制的加班,应该得到劳动者的书面同意,并且同意书应当由劳动者自愿签署。

在加班方面,劳动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加班补偿措施。

根据劳动法,加班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资基数的不低于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同时,根据国家政策和地区规定,不同地区的加班费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

劳动法对迟到、早退和缺勤等工作纪律问题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法定假期。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享有法定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

法定节假日通常包括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而年休假是根据劳动者工龄、工作年限等因素,由雇主提供的带薪休假时间。

劳动者有权利享受这些假期,并且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综上所述,劳动法对职工的排班与加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休息和工资待遇。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机制和途径,用于解决职工与雇主之间的纠纷和冲突。

然而,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劳动法的规定只是一个基本的框架,具体的操作和实施还需要各个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和合作。

劳动法对加班和休假的规定

劳动法对加班和休假的规定

劳动法对加班和休假的规定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其中对于加班和休假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加班和休假是劳动者工作时间和生活平衡的关键因素,它们的合理安排和保障对于促进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劳动法对加班和休假的规定。

一、加班的规定劳动法明确规定,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属于加班。

加班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加班,另一种是超出法定加班时间的加班。

1. 法定加班时间根据中国劳动法,劳动者每日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如果超出了这个时间,则属于法定加班。

在法定加班时间内,劳动者有权获得加班工资或者补休。

2. 超出法定加班时间的加班如果雇主需要劳动者超出法定加班时间工作,则应当经过劳动者的同意,并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劳动法规定,超出法定加班时间的加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劳动者日常工资的150%。

二、休假的规定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休假也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带薪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1. 带薪年休假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受5至15天的带薪年休假。

具体的年休假天数由劳动者的工龄决定。

在享受年休假期间,劳动者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获得正常工资。

2. 法定节假日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还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在法定节假日,雇主应当给予劳动者正常的工资待遇,同时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加班。

三、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和休假劳动法还对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和休假做了规定。

1. 加班补偿在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内,如果因工作需要需要加班的情况下,雇主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提供相应的补休。

2. 强制休假在特定情况下,雇主可能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强制休假。

例如,企业停产、疫情爆发等。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当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并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总结:劳动法对于加班和休假的规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国家规定加班制度

国家规定加班制度

国家规定加班制度加班费是政府运用公权干预企业用工管理的工具,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在劳动法中是重中之重。

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国家规定加班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我国最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的规定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争议案件中值班与加班的区分-史润华律师

劳动争议案件中值班与加班的区分-史润华律师

张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律师代理补充意见着重论述本案有关“加班”与“值班”的争议焦点史润华律师一、加班与值班的论理解释法律概念分析1.《现代汉语词典》针对“加班”与“值班”的定义分别为“在规定以外增加工作时间或班次”、“(轮流)在规定的时间担任工作”i。

很显然,两者的区别在于劳动者的工作是否是在“规定时间”以外完成的。

同时,“值班”概念强调了“轮流”。

A.本案之中原告的规定工作时间在原告提交的《南京市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第一款有明确约定:“……乙方(原告)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日为2天。

”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用人单位针对原告实行综合计时或不定时计时工作制。

而原告的每周休息日的工作时间理应算作加班。

即使被告如果提交了有关“值班”的规范制度,但因双方第一应当遵守的是《劳动合同》,如在《劳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参考适用有关值班安排的规定。

本案双方《劳动合同》有关于原告工作时间(即“规定时间”)的明确约定,因此该“规定时间”的解释应当首先使用双方《劳动合同》的规定。

B.提请法庭注意有关“值班”解释中的“轮流”二字,而本案之中,如被告公司人事当庭陈述:公司安排所谓的“值班”是各个部门的负责人在每周基本都有安排,此为一种经常性的、不可调换的强制性安排,不存在合理的“轮流”更不存在任何“轮休”或“调休”。

2.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观点:值班是为了满足用人单位的安全、消防及节假日的需要。

ii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值班应当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

iii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值班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专门的休息场所,或休息环境和条件。

ivi吕叔湘、丁声树主编,《现代汉语词典》,尚无印书馆,2012年第6版。

ii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8月1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2条。

关于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新劳动法规定

关于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新劳动法规定

关于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新劳动法规定什么是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

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加班时间?加班时间是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下面是劳动法对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最新法律规定。

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1.什么是工时?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多少?答:工时,又称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工时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付给劳动报酬的计算单位。

工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

所谓标准工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时间的最长限度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哪些企业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答: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概念。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不能均衡生产,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连续生产或工作,以一定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

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是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四是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

关于加班、值班与用餐补贴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班、值班与用餐补贴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班、值班与用餐补贴的暂行规定1、加班1.1 加班的定义加班是指员工在本单位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按照上级领导或经理的安排或要求,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继续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包括工作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

1.2 加班的计算方法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劳动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的基准工作时间计算。

员工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超过基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照工作时间的150%计算,并给予相应的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公式为:每小时工资 x 150%。

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不分正、副班长、职工等级,员工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休息日加班以“法定节假日加班1倍,周末加班1.5倍”为标准,并给予相应的加班费和调休。

1.3 加班记录和休息调休单位每月底定期公布加班表,员工每周应提交加班记录表,单位应建立识别加班的机制,对加班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员工加班可选择获得调休或加班费,调休可以不超过上月正常工作时间的1/3。

2、值班2.1 值班的定义值班是指员工按规定时间在本单位或现场进行的特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包括日常、夜间、节假日的值班。

2.2 值班的工作安排和报酬值班按照公司制度及工作年限、职务等级等因素和岗位工作特点,按月度进行值班计划的编制和发布。

员工每月值班不得超过6天。

公司将以固定数字来计算员工的值班费用。

员工每月值班费按值班时间、天数和工资档次计算发放。

如出现跨月值班,将一并结算当月工资。

3、用餐补贴3.1 用餐补贴的定义用餐补贴是为了弥补员工在单位或外勤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餐费支出而支付的津贴。

3.2 用餐补贴的标准和付款方式用餐补贴的标准由单位根据用餐情况及工作性质商定,每人每餐不得超过20元。

用餐补贴将于每月工资一并发放。

为了使员工的用餐更加合理、健康,单位将提供合理的餐食水平、营养的大堂餐厅。

特殊施工现场用工必要时提供副食、饮料和吸烟物品等,每天标准不超过20元。

2022劳动法律关于加班费和值班费的规定是什么

2022劳动法律关于加班费和值班费的规定是什么

2022劳动法律关于加班费和值班费的规定是什么在社会实践中,加班与值班有所不同,值班可以安排补休,但是加班并不能,因此两种计算费⽤也有所不同。

那么,劳动法律关于加班费和值班费的规定是什么呢?下⾯,店铺劳⽹⼩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关于加班费的法律规定《劳动法》第四⼗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付⾼于劳动者正常⼯作时间⼯资的⼯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作时间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五⼗的⼯资报酬;(⼆)休息⽇安排劳动者⼯作⼜不能安排补休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的⼯资报酬;(三)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作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资报酬因此,对于实⾏标准⼯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等法定节假⽇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资基数的3倍⽀付加班⼯资,⽽在5⽉2⽇、3⽇加班应当以公休⽇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付⼯资。

⽇⼯资基数的计算⽅法为:⽉⼯资除以⼀个⽉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调整后的⽉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个约定⽉薪为1500元的职⼯为例,他的⽇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1⽇加班,则应⽀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资。

5⽉2⽇加班,单位⾸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付两倍的⽇⼯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作量的前提下⾃主安排⼯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作制”岗位,⽤⼈单位可以不⽀付加班⼯资。

⼆、关于值班费的规定:对于值班费的计算,法律并未限定,⼀般根据企业规章制度来确定。

综上所述,就是⼩编关于加班与值班的⼀些理解与整理了,⼤家可以仔细阅读本⽂,并结合⾃⼰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与处理。

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或者有其他任何法律问题,可来店铺,会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定能完美解决你的烦恼。

关于加班和值班的区别

关于加班和值班的区别

关于加班和值班的区别关于加班和值班的区别“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容易被人们混淆,实践中因此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也屡见不鲜。

部分用人单位以“值班”的名义,模糊法定的“加班”概念,从而逃避支付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的义务,而有些劳动者也错误地认为,“值班”就是“加班”,值班也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获得加班费。

|典|型|案|例|a 李某是某国有企业的中层干部,每逢法定节假日,单位总要安排他值班,还会给他几十块的值班津贴,相当于他一天的基本工资,这与国家规定的“三倍工资”相距甚远。

于是,李某就此提出疑义,觉得值班也等同加班,放弃了个人的休息时间,牺牲了节假日与家人团聚的机会,应该按《劳动法》规定拿三倍工资的加班费。

而单位却认为:值班时,大多只是接电话或处理简单的事务,和平常工作比较起来清闲得多,不属于加班的范围,给了相应的补助就不错了。

于是,二者产生分歧。

b 设计师小敏自去年底进入某装饰公司工作后,每周都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已超过《劳动法》所规定的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规定。

小敏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与公司续签合同。

离职时,小敏要求公司支付他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公司拒绝支付。

小敏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在仲裁时公司认为,在公司与小敏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小敏周六需值班,且每月工资中已包含周六值班的工资,所以公司并不存在还须支付小敏的加班费。

|案|例|评|析|上述两案均是关于加班与值班争议的典型案例,两案的争议焦点都在于应当认定为加班还是值班。

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将“加班”称为“值班”的做法,是一种“文字游戏”,笔者认为,其实不然。

加班与值班有着明显的区别。

那么在上述两案中,那么到底是加班还是值班呢,应该如何认定,具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试做以下分析:[如何认定加班还是值班? ]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八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通俗地说,就是超出正常工时在应该休息的时间工作;而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

劳动法关于值班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值班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值班的规定劳动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宗旨,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假、加班等重要事项。

对于值班制度,劳动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以下是劳动法关于值班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可以采用轮班制度或者其他工作时间安排制度。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运用合理的轮班制度来安排员工进行值班工作。

对于员工的值班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按照全年平均工作时间的原则,以周、旬、月为周期,确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安排。

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制定值班制度时要尊重全年平均工作时间的原则,要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这就意味着,在实施值班制度时,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员工的休息日,让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此外,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时间时,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意愿。

这就意味着,企业在安排值班时需要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并尽量满足员工的需求。

值班制度涉及到员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调整,所以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而对于加班工作,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这意味着,就算是值班制度,如果员工因工作需要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综上所述,劳动法关于值班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1. 可以采用轮班制度或者其他工作时间安排制度。

2. 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3.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4. 尊重员工的意愿。

5. 按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支付工资。

6. 依法支付加班费。

这些规定是劳动法对于值班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内容,企业在制定和执行值班制度时要遵守这些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的值班津贴

劳动的值班津贴

劳动的值班津贴值班津贴是劳动者在特定的情况下,因需要加班工作而获得的一种经济补偿。

它旨在提供给劳动者积极参与工作并保持工作效率的激励。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角度解析劳动的值班津贴,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劳动法对值班津贴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值班津贴属于加班费范畴,应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劳动规章制度的约定进行支付。

具体而言,劳动者在加班期间可享受相应的值班津贴,以补偿其超时工作所带来的劳动力和时间的消耗。

然而,虽然劳动法对值班津贴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下面将对其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问题分析1.不同单位待遇差异大由于各个单位之间的经营状况和管理制度不同,对于值班津贴的支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一些企业或机构根据经济实力和行业特点,给予员工较为丰厚的津贴,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而另一些单位则可能对津贴的支付存在拖欠、减少或未支付的情况,导致员工利益受损。

2.缺乏具体的制度规定尽管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值班津贴做出了一定规定,但具体的津贴标准和支付方式并未明确规定。

这导致一些雇主未能按照规定支付津贴或随意制定津贴标准,给劳动者造成了不公平和不稳定的工作环境。

3.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劳动者可能由于对劳动法及相关政策的不了解,不敢维权或缺乏维权的途径和手段。

这使得一些企业或机构可以对值班津贴进行随意扣减或克扣,从而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三、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促进劳动的值班津贴制度的健康发展。

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大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制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劳动者普及劳动法和值班津贴的相关知识。

劳动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津贴,以便在发生问题时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2.完善制度规范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明确规定津贴支付的标准和方式,并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

值班费和加班费有什么区别

值班费和加班费有什么区别

值班费和加班费有什么区别热门城市:萧县律师荥阳市律师恩施市律师开平市律师洪洞县律师荔湾区律师惠民县律师曲江区律师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需要加班的情况,而有时候却是遇到需要值班的情况。

那么,在法律上,▲值班费和加班费究竟有什么区别呢?了解清楚这两个内容,才能更好的计算自己的加班费或值班费。

▲一、值班费和加班费有什么区别根据规定,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

双休日单位安排加班的,应给予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按照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单位安排员工值班,则值班费的支付办法不同于加班工资的计算。

因为劳动者在值班期间所从事的并非是自己的本职工作,如一些单位节假日由工作人员临时负责接听电话、看门等。

这种情况下,值班费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加班费怎么计算▲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最新)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最新)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最新)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最新)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单位⽣产和⼯作的需要在规定⼯作时间之外继续⽣产劳动或者⼯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那么劳动法对加班费有没有规定呢?下⾯请看⼩编为您整理的劳动法加班费规定,仅供参考!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 1、《劳动法》第三⼗六条国家实⾏劳动者每⽇⼯作时间不超过8⼩时,平均每周⼯作时间不超过44⼩时的⼯时制度。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不定时⼯作制和综合计算⼯时⼯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的职⼯,可以实⾏不定时⼯作制。

⼀企业中的⾼级管理⼈员、外勤⼈员、推销⼈员、部分值班⼈员和其他因⼯作⽆法按标准⼯作时间衡量的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仓库的部分装卸⼈员以及因⼯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 三其他因⽣产特点、⼯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不定时⼯作制的职⼯。

3、《〈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 哪些企业职⼯可实⾏综合计算⼯时⼯作制? 对于因⼯作性质或⽣产特点的限制,实⾏不定时⼯作制或综合计算⼯时⼯作制等其他⼯作和休息办法的职⼯,企业都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作时间等适当的⼯作和休息⽅式,确保职⼯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产、⼯作任务的完成。

实⾏不定时⼯作制的⼯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不定时⼯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资制度和⼯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第三⼗六条国家实⾏劳动者每⽇⼯作时间不超过⼋⼩时、平均每周⼯作时间不超过四⼗四⼩时的⼯时制度。

第三⼗七条对实⾏计件⼯作的劳动者,⽤⼈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六条规定的⼯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法对节假日加班的规定

劳动法对节假日加班的规定

劳动法对节假日加班的规定一、劳动法对节假日加班的规定概述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往往面临需要在节假日进行加班工作的情况。

对于这一问题,中国劳动法中明确了关于节假日加班的规定。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详细阐述劳动法对节假日加班的规定,包括加班费支付、补休安排以及合理限制。

二、加班费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需要让劳动者在休息日或者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工作时,应当向其支付不低于工资总额15%以上的工资报酬作为加班费。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日或节假日提供工作时,必须支付额外报酬。

三、补休安排除了支付加班费外,在中国劳动法中还有关于补休安排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如果用人单位需要让劳动者在休息日或者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连续工作超过三天的,应当给予相应时间内的补休。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补休的时间,并尊重劳动者的合理要求。

如果由于生产、工作等原因确实无法安排补休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

四、合理限制虽然节假日加班允许存在,但中国劳动法对此也有一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雇主不得频繁地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工作。

此外,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利用加班费减少员工正常工资。

这意味着即使进行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减少员工应得的基本工资。

五、相关裁量权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变更休假、支付加班费等条件的相关裁量权。

例如,在防灾抢险、公共交通等特殊行业或特殊岗位上,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调整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安排。

这种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用人单位滥用裁量权,以加班工作为借口剥夺劳动者应有的休息权益,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值班和加班的区别

值班和加班的区别

第二:值班与加班,它们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协商性等问题受不同的规范调整。
关于值班问题,目前尚无专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如何值班,值班一次要值多长时间,安排值班是否应予协商,干部职工能否拒绝值班……等等细则问题,它往往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调整。而加班却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等条款的约束,即除了“(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三种情形外,用人单位需要加班的,均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加班,而且每日加班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的,则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加班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值班和加班的区别
第一:值班与加班,它们有着不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但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它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安排的加班。而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原来的工作岗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外从事原来的工作。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第三:值班与加班,它们的工作报酬也是受不同规范调整的。
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它也是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的,但由于干部职工在值班时所从事的工作任务及所负的责任基本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同工同酬的规定,不同干部职工的值班报酬标准也应当是一致的。所以值班报酬可以是每天每人50元,也可以是每天每人100元,还可以是……,但应根据单位财力而定.而加班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在原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所以不同的劳动者,他所付出的劳动中所包含的劳动强度和技术要素是各不相同的,且他们所负的责任也各有差别,加班报酬标准也就因人而异了,具体来讲,劳动者的加班报酬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约束的,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教职工加班值班管理规定

教职工加班值班管理规定

教职工加班值班管理规定一、加班与值班的区别加班和值班是常见的两个工作概念,尤其在教育行业,也是非常普遍的。

虽然看上去相似,但加班和值班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别。

加班是指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外进行工作,通常是出于工作量的需要而进行的。

如果经过与领导的协商和安排,教职工可以进行加班。

但是,加班所支付的报酬应按照规定的劳动法律进行支付。

而值班是指教职工需要在特定的时间内全天候监督某项工作,例如实验室管理、宿舍值班、校门守卫等。

在值班期间,教职工必须保持通讯畅通、确保顺利实现工作目标。

在教育行业中,对于加班和值班的管理,学校应当对教职工进行规定。

二、加班的管理规定加班是为了满足学校日常工作的需要而进行的,但也存在一定的管理规定。

1. 加班必须与领导协商教职工需要加班的情况下,必须向自己的领导提出请求,并经过协商安排。

2. 加班工作应该有明确的目标加班的工作应该有明确的目标,并且必须符合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

3. 记录加班时间和工作内容教职工在加班时,应该记录实际的加班时间和工作内容,并且必须按时报告给领导。

4. 加班费用应该按规定支付教职工在加班时所获得的报酬,应该按照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三、值班的管理规定值班在教育行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需要特别制定管理规定。

1. 值班人员必须到岗值班人员必须到岗,并按时履行职责。

如果不能顺利履行职责,必须提前和领导沟通,并寻求解决办法。

2. 值班人员必须保持联络畅通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保持联络畅通,对相关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和沟通。

3. 值班人员必须遵守纪律值班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纪律和规定,保持工作纪律,遵循学校的管理指南。

4. 值班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工作设备值班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工作设备,确保工作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安全。

四、管理的建议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基本理念,对于加班和值班,学校需要进行全面的管理。

1.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学校需要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加班与值班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加班与值班的管理流程、职责分工、管理措施等。

我国最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的规定

我国最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的规定

我国最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的规定我国最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的规定是怎样的呢?又有哪些加班条例是不受劳动法的限制?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对加值班的定义

劳动法对加值班的定义

劳动法对加值班的定义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

而值班则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进行一定的非生产性的工作。

具体来说,如果劳动者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经营任务,则属于加班;反之,如果劳动者在原岗位上没有具体的生活或经营任务,则属于值班。

需要注意的是,加班和值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含义并不相同。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活或经营任务。

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是加班,反之是值班。

另外,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这属于值班而非加班。

关于值班的待遇,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待遇或者参照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总之,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注意区分加班和值班的不同,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和生活。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和支付相应的待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法对单位晚上19:00-7:00班值班怎么算工作日
我是一名邮政押运员白天上班8:00至12:00 下午2:30至18:00 晚上19:00至早上7:30这一天怎么算工作日?
网上答案:
一、值班和加班的概念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而值班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也缺乏法律依据。

通常认为,值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

一般而言,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二、值班与加班的区别
第一,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不同。

值班和加班虽然都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责任,但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

而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第二,调整规范不同。

关于值班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

而加班却应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第三,工作报酬支付依据不同。

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而加班报酬是受《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范。

第四,时间限制不同。

值班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

而加班必须受《劳动法》规定的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限制。

由此可见,判断加班与值班的主要依据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三、值班是否应当支付报酬?
通常认为,值班期间劳动者并不直接从事劳动,亦不存在工作任务,其仍然处于休息之中,因此值班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加班,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但不管值班人员是睡觉还是要巡视,主要是安全与值班时间的一些事务处理(或联络)。

在值班期间假如发生意外(如盗窃、火灾等)应及时处理或告知,否则由于值班人员的失职而让企业的财与物受到损失的,同样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可见其职责重要,并非摆设,要求其担当这样的责任,又不支付其工资,是责与利的严重失衡,侵害了值班人员的劳动得益权。

因此,应当肯定的是安排劳动者值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但因值班毕竟不等同与加班,而对于值班费或值班津贴的标准,《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应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