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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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是为了确保安全玻璃产品在市场上的质量和安全性,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人身安全。

以下是关于安全玻璃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认证的范围二、认证的依据三、认证的组织国家质量认证机构是进行安全玻璃类产品强制性认证的组织。

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设备和专业人员,能够进行全面准确的测试和评估。

四、认证的流程1.申请阶段:生产企业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产品技术参数、安全性能测试报告等。

2.测试评估阶段:认证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测试。

测试内容包括产品的强度、耐冲击性、透光性等方面的性能测试。

3.报告发布阶段:认证机构根据测试结果,发布测试报告并颁发认证证书。

五、证书的有效期和管理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企业需要重新申请认证。

认证机构应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六、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如果产品在测试中被发现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认证机构将不予发证,并通知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如企业未能整改,认证机构将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监督管理和惩罚措施国家相关部门应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严谨和规范。

对违规行为和不合格产品,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措施。

总之,安全玻璃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旨在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人身安全。

只有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产品才能够获得认证证书,并进入市场销售。

这种认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促进安全玻璃类产品的发展和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7•【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施行日期】2016.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质检总局的有关工作精神,为进一步深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国家认监委对历年来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宣布失效一批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文件,现予公告。

凡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宣布失效文件目录国家认监委2016年9月7日附件宣布失效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1 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审批条件若干解释的通知国认可〔2002〕26号200204302 关于进一步做好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国认可函〔2003〕26号200302203 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认可函〔2003〕52号200304024 关于对认证、认证咨询、认证培训等企业进行重新确认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可函〔2003〕10号200301295 关于对认证机构的分支、分包及办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认办可函〔2003〕90号200308076 关于留存具有认证资格的国家公务员认证注册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04〕60号200411047 关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04〕70号200412258 关于认可收费中认可评审人日数核算方法备案的函国认可函〔2004〕80号200404079 关于办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和认可事项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111号2004050810 关于加强机构注册办公地址管理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122号2004052611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企业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03号2004090212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有关问题及要求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65号2004111713 关于外资认证机构中持境外证书人员转化CNAT注册审核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72号2004120614 关于有关企业社会责任认证问题的函国认可函〔2004〕276号2004120615 关于上报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年度报告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82号2004122716 [关于明确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的公告] 2004年第27号2004110217 关于认证咨询师实施统一考试和注册制度的通知国认可〔2005〕82号2005110318 关于上报认证咨询机构年度报告的通知国认可函〔2005〕2号2005010919 关于印发《外资认证机构认证客户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国认可函〔2005〕6号2005012020 关于调整转换注册咨询师培训方案的通知认办可〔2005〕20号2005051921 关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可函〔2005〕98号2005041522 关于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认可函〔2006〕113号2006062823 关于认证咨询人员确认注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函〔2006〕131号2006071324 关于建立认证机构信息月报制度的通知国认可〔2007〕23号2007032625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7年第3号2007011526 关于开展森林认证工作的意见国认可联〔2008〕29号2008060627 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认可〔2008〕37号2008082728 关于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09〕44号2009100929 关于做好GB/T19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函〔2009〕18号2009021230 [关于发布《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9年第5号2009012331 [关于管理体系认证转换标准的公告] 2009年第9号2009022432 关于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机构条件及审批事项的通知国认可〔2010〕2号2010100833 关于印发《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认可〔2010〕26号2010043034 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认证认可工作的意见国认可〔2010〕42号2010082635 关于建立认证培训机构信息月报制度的通知国认可〔2010〕64号2010121436 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可函〔2010〕133号2010082537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机构的公告2010年第37号2010100838 关于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进行调控的通知国认可〔2011〕40号2011071239 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1〕53号2011083040 关于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11〕54号2011083041 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分包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1〕66号2011101342 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备案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1〕67号2011101343 关于贯彻执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办可函〔2011〕238号2011102144 关于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2〕1号2012010445 关于做好GB/T28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2〕7号2012012946 关于扩大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国认可〔2012〕10号2012020147 关于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的通知国认可〔2012〕31号2012033048 关于组织开展认证工作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12〕43号2012051149 关于开展认证咨询市场和认证咨询机构专项整治的通知国认可函〔2012〕70号2012050350 关于转发GB/T28001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办可函〔2012〕28号2012021051 关于对认证培训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可函〔2012〕49号2012022852 关于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办可函〔2013〕7号2013011453 关于认真做好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认办可函〔2014〕13号2014012154 关于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办可函〔2013〕32号2013022755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尽快废止认证价格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认办可函〔2014〕205号2014102256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1年第3号2001120757 关于要求指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38号2002032958 关于要求指定的检测机构按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39号2002032959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函国认证函〔2002〕40号2002033160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实施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50号2002050961 关于要求指定的检测机构按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补充通知国认证函〔2002〕65号2002052862 关于委托实验室认可机构对申请承担强制性产品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的通知认办证函〔2002〕39号2002031963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函认办证函〔2002〕57号2002051764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说明活动有关规定的公告]2002年第9号2002052165 [关于浙江方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公告]2002年第13号2002111566 关于印发《〈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部分产品详细适用范围》的通知国认证〔2003〕46号2003081267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承认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65号2003041768 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管理加强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94号2003061169 关于停止受理未经注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申办业务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95号2003061170 关于启用《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及其专用印章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24号2003071871 关于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机构及其业务和地域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33号2003073072 关于部件自愿性认证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34号2003080173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业务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70号2003090174 关于调整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及业务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71号2003090175 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工作要求的通知认办证函〔2003〕157号2003121576 关于要求按规定上报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标志发放信息的通知认办证函〔2003〕56号2003052177 [关于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3年第5号2003062378 [关于部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机构名录及其业务范围公告]2003年第6号2003072579 [关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公告]2003年第11号2003090280 关于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产品检测收费标准备案的函国认证函〔2004〕68号2004033081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可承认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颁发机构名录的通知国认证函〔2004〕121号2004052682 关于《小功率电动机补充件实施规则》和开关、插座(功能件)及面板国认证函〔2004〕129号20040608组合产品认证实施要求的通知83 关于增加汽车产品指定机构和调整检测地域划分的通知国认证函〔2004〕166号2004072684 关于照明电器部分检测标准更新后标准推行及证书转换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4〕49号2004122485 关于执行GB19213-2003、GB15579.1-2004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4〕50号2004122486 [关于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1号2004011687 [关于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5号2004022388 [关于机动车辆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新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9号2004032489 [关于消防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16号2004052490 [关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20号2004062491 关于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及其业务和地域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5〕118号2005062792 关于恢复承担强制性认证电磁兼容检测业务的通知国认证函〔2005〕132号2005070193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认办证〔2005〕3号20050202要求的通知94 关于执行GB19484.1-2004、GB19483-2004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7号2005020695 关于执行GB19510.4-2005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31号2005080896 关于部分电动工具产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32号2005082997 关于执行GB17625.1-2003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33号2005090698 关于执行GB/T15579.5-2005、GB/T15579.7-2005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49号2005113099 关于电饭锅、冷热饮水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53号20051227100 [关于调整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及其业务范围的公告]2005年第16号20050622101 [关于《机动车用喇叭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等13种规则的公告]2005年第28号20051010102 [关于实施《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五部分:送丝装置》的公告]2005年第34号20051206103 关于简化CCC标志审批程序及调整电视机产品CCC认证费用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81号20060518104 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国认证函〔2006〕14020060726年本)》有关事宜的函号105 关于木铣和修边机产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151号20060811106 关于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155号20060822107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156号20060822108 [关于玩具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6年第6号20060205109 [关于安全玻璃类产品实施规则修改的公告]2006年第15号20060712110 [关于低压成套开关标准换版的公告] 2006年第20号20060822111 [关于快热式热水器真空吸尘器产品执行新标准的公告]2006年第21号20060822112 [关于农机产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6年第24号20060830113 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22号20070126114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27号20070206115 关于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换版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36号20070306116 关于适用GB14711国家标准的小功率电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国认证函〔2007〕57号20070417有关要求的通知117 关于储水式热水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61号20070426118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79号20070521119 关于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实施规则进行备案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137号20070813120 关于拟发布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及指定实验室名录的函国认证函〔2007〕211号20071226121 关于部分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7〕61号20071116122 关于备案新版电动工具检测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的函认办证函〔2007〕42号20070225123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相关产品执行新版标准要求的公告]2007年第5号20070201124 [关于低压成套相关产品执行新版标准要求的公告]2007年第8号20070307125 [关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07年第9号20070417126 [关于GB14711-2006执行的有关事项的公告]2007年第10号20070417127 [关于储水式热水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7年第11号20070426128 [关于低压成套相关产品执行新版标准要求的公告]2007年第12号20070521129 [关于对部分电子电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的公告]2007年第21号20070806130 [关于电动工具产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7年第29号20071114131 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授权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35号20080304132 关于执行新版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80号20080603133 关于执行GB/T5013-2008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19号20080718134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38号20080819135 关于热熔断体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54号20080917136 关于执行GB7000.1-2007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90号20081022137 关于电路保护装置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230号20081230138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修改的公告]2008年第20号20080707139[关于强制性产品执行GB/T5013-20082008年第21号20080718有关要求的公告]140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24号20080819141 [关于热熔断体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28号20080917142 [关于执行GB7000.1-2007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32号20081020143 [关于电路保护装置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40号20081230144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8号20090108145 关于电线组件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19号20090223146 关于执行GB/T5023-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39号20090319147 关于执行GB/T12528-2008《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轨道交通车辆用电缆》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40号20090319148 关于执行GB/T12972-2008《矿用橡套软电缆》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41号20090319149 关于对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用标准换版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189号20091118150 [关于对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号20090108151 [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小型电弧焊机产品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6号20090223152 [关于对电线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7号20090223153 [关于对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执行新版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1号20090319154 [关于对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轨道交通车辆用电缆执行新版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2号20090319155 [关于对矿用橡套软电缆执行新版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3号20090319156 [关于对快热式热水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7号20090403157 [关于对公用电网动力配电成套设备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8号20090403158 [关于对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9号20090403159 [关于电阻焊机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27号20090505160 [关于荧光灯交流电子镇流器产品和装有电子控制装置的灯具产品强制性认2009年第28号20090505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161 [关于信息技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1号20090605162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4号20090620163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2号20090622164 [关于小型交流弧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20090629165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44号20090914166 [关于部分灯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48号20090929167 [关于延长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换版时间的公告]2009年第51号20091119168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2号20091126169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3号20091126170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4号20091126171 [关于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用途便携式烹饪器具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5号20091126172 [关于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7号20091210173 [关于家用电器、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8号20091214174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9号20091217175 [关于执行新版《电气电子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的公告]2010年第1号20100105176 [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器附件外壳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10年第2号20100114177 关于小功率电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4号20100118178 关于石材切割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9号20100308179 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13号20100418180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的公告2010年第14号20100416181关于机动车辆轮胎类产品强制性认证2010年第15号20100420执行新版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182 关于发布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强制性认证新版实施规则及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16号20100429183 关于发布装饰装修类产品新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及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25号20100706184 关于修订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0719185 关于镇流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GB19510.1等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34号20100810186 关于修订电器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9号20110509187 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11号20110615188 关于修订电焊机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0623189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适用GB 14048.4标准换版的公告2011年第20号20110902190 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机-压缩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1年第21号20110902191 关于修订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0929192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2012年第30号20121211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193 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对家用热水及取暖设备产品认证执法监管和获证后监督的通知认办证函〔2013〕3号20130106194 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认办证函〔2013〕36号20130307195 关于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23号20130513196 国家认监委关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补充指定决定的公告2014年第25号20140730197 国家认监委关于更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汇总名录及业务范围的公告2014年第26号20140826198 关于公布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格式的通知国认注〔2005〕23号2005032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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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检验检疫机构承担流通领域商品检验法律依据的请示》的复函国认实函〔2002〕124号20020916221 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通知国认实函〔2003〕14号20030303222 关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国认实函〔2003〕70号20030425223 关于做好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4〕193号20040817224 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05〕64号20050404225 关于启用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国认实〔2006〕25号20060525226 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88号20060525227 关于规范落实《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121号20060706228 [关于启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2006年第13号20060525229 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2010〕49号20100915230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认实函〔2007〕74号20071022231 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评审的通知国认实函〔2007〕133号20070803232 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表格》的通知认办实〔2007〕17号20070420。

CNCA-C13-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

CNCA-C13-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

编号:CNCA-C13-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2014-07-16发布 2014-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0 引言 (1)1 适用范围 (1)2 认证依据标准 (1)3 认证模式 (2)4 认证单元划分 (2)5 认证委托 (3)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3)5.2申请资料 (3)5.3实施安排 (3)6 认证实施 (3)6.1型式试验 (3)6.2初始工厂检查 (4)6.3认证评价与决定 (5)6.4认证时限 (5)7 获证后监督 (5)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7.2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6)7.3获证后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6)7.4获证后监督频次 (7)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7)8 认证证书 (7)8.1认证证书有效期 (7)8.2认证证书内容 (7)8.3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7)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8.5认证证书的使用 (8)9 认证标志 (8)9.1标志式样 (8)9.2加施要求 (9)10 收费 (9)11 认证责任 (9)12 认证实施细则 (9)附件1: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单元划分方案 (11)附件2:与安全性能有关的玻璃品种及规格型号汇总表 (14)附件3:安全玻璃产品型式试验项目、数量及检验标准 (21)0 引言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安全玻璃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安全玻璃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安全玻璃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_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_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_随着人们对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成为了一项必要的措施。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在我国规定了安全玻璃必须通过强制认证检验。

下面我们将介绍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的实施细则。

一、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的背景玻璃是一种广泛应用的建筑材料,以及工业制品和家居装饰品等。

在玻璃应用中,安全性是必不可少的因素。

而玻璃的安全性则与其品质及制造工艺密切相关。

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QST)于2002年颁布“建筑玻璃基本规定”,规定了玻璃建筑产品必须符合一定安全标准,且必须通过安全认证。

此后,QST 透过强制认证检验,确保玻璃制造商生产的产品符合标准及安全要求,并提供玻璃产品安全测试报告,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二、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的内容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基本性能测试:基本性能测试包括抗冲击强度、热冲击、表面平整度、平面度、弯曲度等测试,评估产品的基本物理参数和性能。

2、耐热性测试:耐热性测试用于判定玻璃材料耐热性和承受突然温度变化的能力。

3、耐温变性测试:耐温变性测试用于判定玻璃材料耐温性和承受长期温度变化的能力。

4、碎片防护性测试:碎片防护性测试用于判定玻璃断裂后是否会产生尖锐的碎片或胶层剥离等危险情况,评估产品的碎裂时的安全性。

以上四个方面的测试是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的核心内容,同时,检验仪器和设备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进行测试时,还需要保证测试的准确性。

三、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的标准安全玻璃的强制认证检验主要根据以下标准进行:1、《玻璃建筑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该标准规定了玻璃建筑产品的相关要求、测试方法和实施程序,是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的最基本标准。

2、《玻璃建筑产品抗震性能测试规程》:该规程给出了建筑玻璃在抗震能力测定时的规格和方案等细节内容。

3、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相关标准:如ISO 12543 等,这些标准主要规定了玻璃产品的质量要求、技术参数、标识等方面的内容。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_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6)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_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6)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_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6)附件:编号:CNCA—04C—028:2006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2006-07-12发布 2006-07-12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2)2.认证模式...........................................................................‥2 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 (2)3.1认证申请 (2)3.2产品抽样检验 (4)3.3初始工厂审查 (4)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3.5获证后的监督 (5)4.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6)4.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6)4.2认证证书的变更 (6)4.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7)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7)5.1认证标志的使用 (7)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5.3 加施方式 (7)6.收费 (7)附件1 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9)附件2 安全玻璃品种及规格型号汇总表 (12)附件3 汽车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20)附件4 建筑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24)附件5 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26)附件6 确认检验项目及最低频次要求 (25)—1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及铁道车辆用与安全性能相关的玻璃产品、也适用于汽车、农用车及其它道路车辆用安全玻璃(以下简称汽车用安全玻璃)。

其中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包括风窗用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钢化玻璃和安全中空玻璃;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产品: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玻璃;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产品包括前窗玻璃,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随着人们对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安全玻璃作为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市场上存在着一些质量不达标的安全玻璃产品,为了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安全玻璃产品的监管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因此,针对安全玻璃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应运而生。

一、认证适用范围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适用于各类玻璃制品,包括但不限于阳光房玻璃、幕墙玻璃、车窗玻璃等。

该规则要求所有销售在中国市场的安全玻璃产品都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并依据相关标准来进行质量评定。

二、认证标准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需符合国家标准GB/T 15763.X-XXXX《安全玻璃产品技术规范》的要求,该技术规范详细规定了安全玻璃产品的物理性能、光学性能、热性能以及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指标和限制要求。

三、认证流程1. 申请:企业需要向认证机构递交安全玻璃产品的申请文件,包括产品技术资料、生产、检验和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信息。

2. 技术评定:认证机构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和评定,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其生产环境和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要求。

3. 样品检验:认证机构从申请企业购买样品,对样品进行严格的检验测试,以验证其是否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

4. 发证和监督:经过认证机构的审核和评定,合格的安全玻璃产品将获得认证证书,并登记在认证机构的公示平台上。

同时,认证机构还将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始终符合认证要求。

四、认证的意义1. 保障用户的权益:认证后的安全玻璃产品具备良好的品质和性能,可以有效保障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出台将剔除市场上的一些低质劣品,促使企业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3. 增加产品竞争力:通过强制性认证,产品质量得到确保,企业的形象和产品竞争力将获得提升,有利于产品销售和品牌建设。

五、对企业的影响要求安全玻璃产品通过强制性认证,对企业来说可能会增加一定的成本和时间,但同时也提供了机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号——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号——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号——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2.07•【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01.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编号:CNCA-04C-028:2001)已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5号公告--发布新修订的<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发布日期:2006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2日)修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号)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共47份),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规则名称│编号│├──────────────────────────┼─────────────┤│《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1:2││(电线电缆——电线组件)│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2:2││(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电缆)│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3: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插│001││头插座)││├──────────────────────────┼─────────────┤│《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4: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固│001││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5: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工业用插头插座和│001││耦合器)││├──────────────────────────┼─────────────┤│《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6: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器│001││具耦合器)││├──────────────────────────┼─────────────┤│《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7: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热熔断体)│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8: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固│001││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9: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小型熔断器的管状│001││熔断体)││├──────────────────────────┼─────────────┤│《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0:2││(低压电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1:2││(低压电器——开关和控制设备)│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2:2││(低压电器——整机保护设备)│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3:2││(小功率电动机)│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4:2││(电动工具)│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5:2││(电焊机)│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6:2││(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7:2││(音视频设备)│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8:2││(音视频设备—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001││(电磁兼容))││├──────────────────────────┼─────────────┤│《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9:2││(音视频设备—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容))│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20:2││(信息技术设备)│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21:2││(信息技术设备—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电磁兼容))│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22:2││(照明电器)│001│├──────────────────────────┼─────────────┤│《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1││(汽车产品)││├──────────────────────────┼─────────────┤│《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4:2001││(摩托车产品)││├──────────────────────────┼─────────────┤│《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5:2001││(摩托车发动机产品)││├──────────────────────────┼─────────────┤│《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6:2001││(汽车安全带产品)││├──────────────────────────┼─────────────┤│《机动车辆轮胎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3C-027:2001││(轮胎产品)││├──────────────────────────┼─────────────┤│《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4C-028:2001││(安全玻璃产品)││├──────────────────────────┼─────────────┤│《农机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5C-029:2001││(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器))││├──────────────────────────┼─────────────┤│《乳胶制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6C-030:2001││(橡胶避孕套产品)││├──────────────────────────┼─────────────┤│《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7C—031:2││(电信终端设备)│001│├──────────────────────────┼─────────────┤│《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32:2001││(心电图机)││├──────────────────────────┼─────────────┤│《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33:2001││(血液透析装置)││├──────────────────────────┼─────────────┤│《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34:2001││(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35:2001││(空心纤维透析器)││├──────────────────────────┼─────────────┤│《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36:2001││(植入式心脏起搏器)││├──────────────────────────┼─────────────┤│《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37:2001││(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38:2001││(滚压式血泵)││├──────────────────────────┼─────────────┤│《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39:2001││(滚压式搏动血泵)││├──────────────────────────┼─────────────┤│《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40:2001││(鼓泡式氧合器)││├──────────────────────────┼─────────────┤│《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41:2001││(热交换器)││├──────────────────────────┼─────────────┤│《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42:2001││(热交换水箱)││├──────────────────────────┼─────────────┤│《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43:2001││(硅橡胶泵管)││├──────────────────────────┼─────────────┤│《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9C-044:2001││(火灾报警设备)││├──────────────────────────┼─────────────┤│《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9C-045:2001││(消防水带)││├──────────────────────────┼─────────────┤│《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9C-046:2001││(喷水灭火设备)││├──────────────────────────┼─────────────┤│《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0C-047:2001││(入侵探测器产品)││└──────────────────────────┴─────────────┘。

钢化玻璃3c认证新规

钢化玻璃3c认证新规

钢化玻璃3c认证新规
2021年10月1日以后,建筑用的钢化玻璃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3C),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3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表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

目前设计的CCC标志不仅有激光防伪功能,而且每个型号都有一个独特的序号。

序号不重复。

消费者区别真假CCC标志的方法很简单,细看CCC标志,会发现多个小棱形的"CCC"暗记。

另外,CCC标志不容易仿冒的地方就
是每个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它注明每个随机码所对应的厂家及产品,根据随机码即可识别产品来源是否正宗。

1。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5号公告鉴于原国家标准GB9656《汽车用安全玻璃》-1996、GB9963《钢化玻璃》-1998已分别被新标准GB9656《汽车安全玻璃》-2003、GB15763.2-2005《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所替代,为规范安全玻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监委决定对《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编号:CNCA-04C-028:2001)进行修订,经国家认监委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技术专家组充分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我委批准后最终确定了新的实施规则。

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6)(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规则明确了对汽车风窗用钢化玻璃、汽车风窗以外用中空玻璃、汽车塑玻复合材料、建筑及铁道车辆用与安全性能相关的玻璃等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要求,对产品单元划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中有关运行检查的要求等内容也进行了调整,同时对个别内容进行了勘误修改,原规则其他内容未变。

对于新申请强制性认证的玻璃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新规则执行;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玻璃产品,自本次规则修订发布之日起18个月内应获得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本规则要求换发的认证证书,否则原认证证书将自行失效。

附件:《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6)二○○六年七月十二日附件:编号:CNCA---04C-028:2006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2006-07-12发布2006-07-12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3.1 认证申请3.2 产品抽样检验3.3 初始工厂审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4.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4.2 认证证书的变更4.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5.1 认证标志的使用5.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5.3 加施方式6.收费附件1 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2 安全玻璃品种及规格型号汇总表附件3 汽车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附件4 建筑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附件5 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附件6 确认检验项目及最低频次要求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及铁道车辆用与安全性能相关的玻璃产品、也适用于汽车、农用车及其它道路车辆用安全玻璃(以下简称汽车用安全玻璃)。

安全玻璃3C认证规则

安全玻璃3C认证规则

安全玻璃3C认证规则一、认证介绍2.认证流程:企业首先需要选择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进行资料准备。

认证机构将审核企业的相关资料,如产品规格、技术资料等。

随后,认证机构将组织对企业的现场审核,检查企业生产工艺、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

如果审核合格,企业将可以获得3C认证。

如有不合格之处,企业需要进行改进,再次接受认证机构的审核。

3.认证费用:认证费用是企业获得3C认证的必要花费。

费用由认证机构根据企业产品的种类、认证广度和相关审查的复杂性进行评估。

企业需要向认证机构缴纳认证费用,费用范围一般在几千到上万元不等。

4.认证周期:安全玻璃3C认证的周期一般为3个月至半年不等,具体时间根据企业的操作流程、产品种类和认证机构的内部规定而定。

5.认证标志:通过3C认证的安全玻璃企业可以获得CCC标志,该标志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唯一标志。

通过认证的企业可以在产品上进行标注并使用CCC标志,以示产品符合中国的安全标准要求。

6.后续监督:获得3C认证后,企业需要配合认证机构进行后续的监督工作,包括接受定期的监督检查、提供产品样品进行抽检等。

企业应遵守相应的规定,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标准。

7.产品变更:如果企业在获得3C认证后修改了产品的工艺、材料或技术参数等重要方面,企业需要向认证机构进行申报,并接受认证机构的审核。

如经审核合格,认证机构会更新产品认证证书,企业可以继续使用CCC标志。

三、3C认证的意义1.提高产品质量:通过强制性认证,企业必须符合相应标准,可以迫使企业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提高市场竞争力。

2.保障消费者权益:认证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可以更加放心。

3.提升企业形象:通过3C认证,企业可以证明自身的产品经过严格检验,获得了权威机构的认可,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度。

4.拓展市场:一些产品在中国市场上需要获得CCC认证才能合法销售,获得了3C认证的企业可以进入中国市场,并满足相关法规的要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16•【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全面开展了具体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

现将已修订完成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见附件2-附件18,以下简称“新版规则”)。

新版规则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替代的旧版规则详见附件1的对照表信息。

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于2014年9月1日前向我委认证监管部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

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新版规则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予以完成。

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适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涉及规则适用产品做出以下调整:1.“照明电器类别--镇流器种类”项下增加“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用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两个产品;2.“低压电器类别-漏电保护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插座式剩余电流电器(SRCD)”一个产品,“低压电器类别-断路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B性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B型RCCB和B型RCBO)、家用及类似场所用带选择性的过电流保护断路器(SMCB)”两个产品;3.“电线电缆类别”项下增加“因JB/T8735.2-2011、JB/T8734.2~.6-2012标准换版新增的产品规格型号”。

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産品强制性認證實施規則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各国政府普遍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标准和强制性认证规定,其中包括了对安全玻璃产品的认证要求。

安全玻璃产品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能承受特定冲击或负荷力量而不断裂、碎裂或冒出碎片的玻璃制品。

为了确保这类产品的安全性能达到标准要求,相关机构制定了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一、认证目标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主要目标是确保生产和销售的安全玻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满足客户和用户的安全需求。

通过认证,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保障,减少由于低质量或不合格产品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和损失。

二、认证要求1.产品质量和性能要求:安全玻璃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包括强度、抗冲击能力、耐热性、透明度等方面的指标。

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实验和检验来验证其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2.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生产安全玻璃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制造过程的可控性和一致性,以及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

3.包装和标识要求:产品在包装和标识方面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以便用户能够准确地识别产品和了解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

三、认证过程1.申请与资料准备:企业首先需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产品和企业资料,包括产品参数、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体系等。

2.初步评估:认证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评估,核实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3.样品检测:认证机构将从企业提供的产品中抽样,并送往认可实验室进行各项性能测试,以验证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工厂审核:认证机构将派出专家对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以确保企业能够符合产品认证的要求。

5.认证决策:认证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和实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认证规则做出是否颁发认证证书的决策。

四、认证效力和管理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使用证书标识在产品包装和宣传材料上,以证明其产品的安全性能已经通过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安全玻璃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安全玻璃

附件2-2 见旧版细则附件2-2 见本细则附件2-1
附件4
见旧版细则附件4 见本细则附件2-1
更加明确检查要求
钢化玻璃中,普通钢化、装饰类钢化、 封装用钢化应分为产品小类对待,夹层 玻璃中,普通夹层和钢化夹层划为同一 小类,但应与光伏夹层分为不同小类 考虑部分大型企业日产量太大,对确认 检验的数量设一上限,并在表中明确了 各类产品应执行的确认检验项目,并明 确了按生产线执行确认检验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本细则 2015 年 1 月第一次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修改原因
细则中9处 CNCA-C13-01:2004 CNCA-C13-01:2014 笔误
条 款 8.3.1 表3
五年覆盖一次全条 款检查
五年内覆盖全部条款
附件2-1 见旧版细则附件2-1 见本细则附件2-1
本认证实施细则依据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应与实施规则共同 使用。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 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 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CQC 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 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 施要求。
编号:CQC-C13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安全玻璃
2014 年 09 月 01 日发布
2014 年 09 月 01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CNCA-C1301:2014 ) 制 定 , 由 中 国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发 布 , 版 权 归 中 国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所 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 分使用。

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産品强制性認證實施規則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目录1 适用范围 (3)2 认证模式 (3)3 认证实施基本要求 (3)3.1认证申请 (3)3.2产品抽样检测 (5)3.3 初始工厂审查 (6)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3.5获证后的监督 (7)4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变更 (9)4.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9)4.2 认证证书的变更 (9)4.3 认证的暂停、注销与撤消 (10)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0)5.1认证标志的使用 (10)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5.3 加施方式 (10)6.收费 (10)附件1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1)附件2安全玻璃品种及规格型号汇总表 (16)附件3 汽车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21)附件4:建筑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23)附件5 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24)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申请产品认证的各类汽车用安全玻璃、建筑用安全玻璃及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

其中:汽车用安全玻璃包含前风窗用A/B类夹层玻璃、前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前风窗以外用A/B类夹层玻璃与钢化玻璃;建筑用安全玻璃包含夹层玻璃、钢化玻璃;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包含前窗用夹层玻璃,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

2 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基本要求3.1认证申请3.1.1申请单元划分原则3.1.1.1 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根据认证产品的种类、厚度、结构与颜色进行划分。

3.1.1.2 汽车用安全玻璃a) 前风窗用A/B类夹层玻璃前风窗用A/B类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即相同公称厚度的夹层玻璃为同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填报。

b) 前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前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区域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2填报。

2012版国家标准建筑(安全)中空玻璃强制认证实施方案

2012版国家标准建筑(安全)中空玻璃强制认证实施方案

2012版国家标准建筑(安全)中空玻璃强制认证实施方案鉴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于2012年12月31日以2012年第41号公告的形式发布GB/T11944-2012《中空玻璃》国家标准,依据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国认科联(2005)18号文和技术决议等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日期考虑到建筑(安全)中空玻璃检测时间较长,综合各制订检测机构的实验室认可情况,为便于企业及时获得相关CCC证书,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9月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新申请企业可自愿选择新旧版本的检测标准。

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为已按旧标准获证的证书转换期,自2014年9月1日起未完成转换的旧版标准CCC证书将予以注销。

二、新旧版本中空玻璃国家标准的差异经识别,2012版中空玻璃国家标准(简称新版)与2002版中空玻璃国家标准(简称旧版)有重大技术差异,新版标准将中空玻璃分为充气中空玻璃、中空玻璃两大类,对于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建筑(安全)中空玻璃,新版国家标准除删减了原密封性能,将原气候循环耐久性能、高温高湿耐久性能合并调整为水气密封耐久性能,并通过试验后的水分渗透指数进行判定,耗时最长的单项检测项目由60天(原气候循环试验)增加为新版标准的77天(水气密封耐久性能)。

此外新旧版标准的露点和耐紫外辐照性能在检测结果和测试方法上也略有不同。

除强制认证的检测项目外,新标准还增加了供需双方确定的U值检测项目外,对于充气中空玻璃,还增加了初始气体含量、气体密封耐久性能的要求。

新旧版中空玻璃国家标准主要差异见附件。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项目和工厂确认检验项目依据2012年版GB/T11944《中空玻璃》国家标准实施建筑(安全)中空玻璃强制性产品认证时,初次和复查认证强制认证检测项目为露点、耐紫外辐照性能和气体密封耐久性能三项,认证年度监督检验项目为抽取代表性的单元进行露点、耐辐照检验两项。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35号――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调整决定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35号――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调整决定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35号――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调整决定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2.28
•【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35号
•【施行日期】2012.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35号)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调整决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和国家认监委2012年25号公告(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现将25号公告的指定/调整决定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调整决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2月28日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调整决定
(根据国家认监委2012年25号公告指定/调整)。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简介安全玻璃是一种为了保护人们的安全而设计的玻璃材料。

为确保安全玻璃的质量和性能,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实施了强制性认证规则。

本文将介绍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的实施规则。

制定目的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规范安全玻璃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提高安全玻璃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认证依据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的实施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标准:认证机构会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如GB/T 9963-2015《安全玻璃》等,对安全玻璃产品进行测试和评估。

2.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也要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等。

认证范围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玻璃产品:包括安全玻璃门、安全玻璃窗等。

2.安全玻璃材料: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等。

认证流程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材料准备:企业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产品样品、测试报告等。

2.测试和评估:认证机构对安全玻璃产品进行测试和评估,检查其质量和性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认证结果评审:认证机构根据测试结果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并给出认证结论。

4.发证和监督:认证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对合格的企业发放认证证书,并进行后续的监督和抽查。

认证标志通过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可以获得相应的认证标志,一般是在产品上贴上认证标志或标签,以示产品经过认证合格。

认证机构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是由专门的认证机构负责实施的,这些认证机构需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并按照认证规则进行认证工作。

认证的重要性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认证可以确保安全玻璃产品具备安全性和质量可靠性,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和购买欲望。

总结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安全玻璃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企业应严格按照认证规则要求进行生产和销售,消费者也应选择经过认证的安全玻璃产品,以确保自身的安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5号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5号公告
二 OO六 年七 月十 二 日 编 号 :N A 0 C 0 820 C C 一 4 一 2 :0 6
附件 :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 品
2 0 — 7 1 布 0 6 0 — 2发
20 — 7 1 0 6 0 — 2实 施
中国 国家认证 认可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发布 1 适 用范 围 本 规 则适 用 于 建 筑及 铁 道 车辆 用 与 安 全性 能相 关 的玻璃 产 品 、 适 用 于 汽车 、 用 车及 其 它 道 路 车 也 农 辆用 安全玻 璃 ( 以下 简称汽 车用安 全玻璃 ) 其 中与安 。

通 夹层 玻璃 ( 镀膜 普通 玻璃 、 钢化 玻 璃 ) 含 半 和钢化 夹 层 玻 璃 ( 成 夹 层玻 璃 的各 片均 为 钢 化玻 璃 ) 构 中再 依 据 中 间层 种类 、 度划 分 单 元 , 一单 元 的产 品应 按 厚 每 照 附件 2中表 7填报 。 b )钢化玻 璃 钢化玻 璃 分为普 通 钢化 玻 璃 ( 含钢 化镀 膜玻 璃 ) 和装 饰类 钢化 玻璃 ( 含压 花 、 面 、 花 、 釉 刻 磨砂 、 砂钢 喷 化 玻璃 等 ) 类 , 别 根 据 玻璃 制 品 的公 称 厚 度 范 围 两 分 划 分单 元 ,每 一单 元 的产 品应 按 照 附件 2中表 8填
2 0 ) 见 附件 ) 自发布之 日起 实施 。新规 则 明确 了对 汽 车风 窗 用钢 化玻 璃 、 06( , 汽车 风窗 以外用 中空玻璃 、 汽车塑 玻复合 材 料 、 建筑 及铁 道车辆 用 与安 全 性能 相关 的玻 璃 等产 品的强 制 性认 证要 求 , 对产 品单 元划 分 、 厂质 量 工
保证能力 中有关运行检查的要求等内容也进行了调整 ,同时对个别 内容进行 了勘误修改 ,原规则其他 内容未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地市级以上。

(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三)、幕墙(全玻幕除外);(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

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1. 强制认证检验的背景与目的安全玻璃是一种特殊的建筑材料,其强度和抗冲击性能直接关系到建筑物和人员的安全。

为了确保市场上销售的安全玻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保障使用者的利益,国家对安全玻璃实施强制认证检验,即在市场上销售的安全玻璃必须经过认证检验并获得相关证书。

2. 强制认证检验的范围和标准强制认证检验涵盖的安全玻璃种类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防火玻璃等。

检验标准以国家相关标准为准,例如GB/T 9963-2018《钢化玻璃》、GB/T 15763.2-2009《层压玻璃》等。

3. 强制认证检验的程序和要求(1)申请准备:申请方需向认证检验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产品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手册、生产设备与生产线等。

(2)初次检验:认证检验机构对申请方的生产线、产品和质量控制体系进行初次检验,包括工艺流程、原材料采购记录、生产记录等。

(3)样品检验:认证检验机构从申请方的生产线中抽取样品进行检测,包括强度、透光性、抗冲击性能等多项测试。

(4)标识授权:通过认证检验的安全玻璃,由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和授权标识,用于产品销售、推广和监督。

4. 强制认证检验的效应和意义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的实施,确保了市场上销售的安全玻璃符合质量要求,减少了因低质量安全玻璃引发的安全事故风险。

同时,认证证书和授权标识的颁发,有助于提高安全玻璃生产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

5. 强制认证检验的监管和执法国家相关部门对强制认证检验进行监管和执法,加强对安全玻璃市场的监管力度,保证认证检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对于未通过认证检验的安全玻璃,相关部门将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和处罚。

综上所述,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对于安全玻璃的生产和销售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引导作用,保障了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促进了安全玻璃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6. 强制认证检验的质量标准与要求强制认证检验对安全玻璃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安全玻璃的质量稳定和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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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57号——关于修订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的要求,国家认监委对《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编号:CNCA—04C—028:2006)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规则增加了对安全玻璃获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证书有效期等内容,明确了有关产品的相关技术要求,调整了工厂确认检验的最低频次规定,同时对原规则的个别内容进行了勘误修改,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CNCA—04C—028:2009)(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

对于2010年1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的安全玻璃产品,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在2010年1月1日前,新申请认证的安全玻璃产品新老规则均可适用;对于按老版规则认证的获证安全玻璃产品,自本次规则修订发布之日起由指定认证机构结合监督复查进行转换。

附件: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9)二○○九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9)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铁道车辆和汽车用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各类玻璃产品,其中汽车用安全玻璃包括农用车及其它道路车辆用安全玻璃(以下统称为汽车用安全玻璃)。

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区域钢化玻璃、塑玻复合材料、安全中空玻璃等;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产品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等;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产品包括前窗夹层玻璃、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等。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及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3.1认证申请3.1.1单元划分原则3.1.1.1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根据认证产品的种类、厚度、结构、透射比、密封方式和材料进行划分。

同一制造商,不同加工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视为不同单元。

3.1.1.2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a)风窗用夹层玻璃根据玻璃制品的总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划分,即总公称厚度相同、中间层种类相同的夹层玻璃为同一个单元。

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适用车辆型号的展开面积、最小曲率半径、最大拱高等关键参数逐一表述。

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填报。

b)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区域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适用车辆型号的展开面积、最小曲率半径、最大拱高等关键参数逐一表述。

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2填报。

c)风窗用塑玻复合材料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及结构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及相同结构的塑玻复合材料为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适用车辆型号的展开面积、最小曲率半径、最大拱高等关键参数逐一表述。

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3填报。

d)风窗用钢化玻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适用车辆型号的展开面积、最小曲率半径、最大拱高等关键参数逐一表述。

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4填报。

e)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根据玻璃制品的总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大展开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曲率半径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填报。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f)风窗以外用塑玻复合材料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结构及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大展开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曲率半径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3填报。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g)风窗以外用钢化玻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和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大展开面积、最大拱高和相邻边最小夹角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5填报。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h)风窗以外用安全中空玻璃根据构成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种类、厚度、中空玻璃的组成结构和中空玻璃的总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结构及同类透射比的安全中空玻璃为同一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6填报。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构成安全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必须满足相应的CCC认证要求。

3.1.1.3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a)夹层玻璃根据构成夹层玻璃的单片玻璃的种类分为普通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其它类夹层玻璃等,再依据中间层的种类和厚度划分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小总厚度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7填报。

注:钢化夹层玻璃是指构成夹层玻璃的内外两侧玻璃均为钢化玻璃。

b)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分为普通钢化玻璃(含钢化镀膜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含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钢化玻璃等)、其它类钢化玻璃(含光伏超白压花玻璃)等,对普通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其它类钢化玻璃分别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范围(即6mm≥d、6mm <d≤12mm、12mm<D)划分单元。

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大展开面积、最大拱高和相邻边最小夹角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8填报。

c)(安全)中空玻璃(安全)中空玻璃按构成中空玻璃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划分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9填报。

注:构成安全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必须满足相应的CCC认证要求3.1.1.4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a)前窗用夹层玻璃根据适用车型划分为高速车和普速车用前窗夹层玻璃两类。

对每类产品再按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加温元件划分单元,即相同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加温元件的夹层玻璃为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适用车辆型号的展开面积、最小曲率半径、最大拱高等关键参数逐一表述。

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0填报。

b)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划分单元,即相同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的夹层玻璃为同一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大展开面积、最小曲率半径、最大拱高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1填报。

c)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大展开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相邻边夹角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2填报。

d)前窗以外用安全中空玻璃安全中空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密封方式划分单元,即相同密封方式的安全中空玻璃为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构成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的获证参数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3填报。

注:构成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必须满足相应的CCC认证要求3.1.2申请文件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必要的申请资料,包括:1)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证明其法律地位的文件;2)当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不一致时,应提交符合要求的委托加工协议副本;3)生产厂概况;4)生产厂的质量管理文件;5)生产/检验所需的主要生产设备、仪器清单及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或测试证书;6)拟申请认证的产品描述;7)关键原材料及供应商清单;8)认证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3.2产品检验3.2.1认证委托人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提供样品进行检测,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对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试验后,检验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3.2.2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a)汽车用安全玻璃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GB9656《汽车安全玻璃》制定。

各种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3;b)建筑用安全玻璃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分别参照GB15763.2《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GB15763.3《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分:夹层玻璃》、GB/T11944《中空玻璃》制定。

各种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4;当委托人需要证实钢化玻璃符合GB15763.4《建筑用安全玻璃第4部分:均质钢化玻璃》要求时,应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钢化玻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经国家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钢化玻璃均质过程检查报告。

c)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分别参照GB14681.2《机车船舶用电加温玻璃第2部分:机车电加温玻璃》、GB18045《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制定。

各种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5。

本规则引用的标准均以现行的标准为准。

3.3初始工厂检查3.3.1工厂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6个人日,仅申请建筑(安全)中空玻璃认证的企业可按2—6个人日实施。

3.3.2工厂检查内容工厂检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3.3.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1)为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基本要求。

3.3.2.2产品一致性检查a)申请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是否与申报时一致;b)申请认证产品是否按照规定的检测频度进行检测;c)现场抽取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测。

3.3.3受控关键原材料夹层玻璃的关键原材料为中间层、中空玻璃的关键原材料为各类密封胶、分子筛、外购的安全玻璃单片。

3.3.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4.1认证结果评价3.4.1.1样品检测本规则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全部合格,如有任一不合格,则认证终止,申请人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3.4.1.2工厂检查a.如果整个检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工厂检查合格。

b.如果发现不符合项,但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检查组书面或现场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工厂检查合格。

c.如果发现较多不符合项、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或产品一致性检验不合格时,则工厂检查不合格。

3.4.2认证结果的批准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和样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检查以及样品检测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的要求。

3.4.3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检查时间、样品检测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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