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思考题答案6790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私法思考题答案

第一章

1.AB

2.B

3.C

4.ABCD

5.B

6.B

7.AD

8.A

9.D 10.ABD11.ABCD 12.ABCD 13.ABC 14.B 15. 略

16.略19.略

17.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冲突规进行调整的方法,它在国际私法中处于核心地位,体现为:

第一,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主要对象。

第二,间接调整方法是各国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基本方法。

第三,间接调整方法是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基本方法。

(1)直接调整方法不如间接调整方法适用围广泛。

(2)间接调整方法在直接调整方法存在的地方仍可发挥调整作用。

①直接调整方法只能在存在统一实体规的缔约国之间才能发挥作用,非缔约国之间、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则不能采用直接调整方法。

②如果缔约国对条约的某一或某些容提出了保留,则该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就保留领域不能采用直接调整方法。

③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统一实体规可能对某些问题未作规定,直接调整方法在这些领域不能适用。

④某些规定统一实体规的国际条约并不排除当事人另选法律的权利,规定统一实体规的国际惯例也大都需要有关当局认可或者当事人选择才能适用,在此类情况下,直接调整方法无法运用。

18.参见课本6-8页

第二章

1.D

2.A

3.D

4.AB

5.BD

6.B

7.AB

8.C

9.C

10.法则区别说侧重区分法律;国际礼让说将主权与法律属地性联系起来,主以礼让适用外国法;既得权侧重从权利角度论证适用外国法;法律关系本座说侧重区分法律关系,奠定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基础。

11.(一)这三种理论的代表人物及其著述分别是:

(1)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优利克.胡伯提出了著名的三大原则,大意是:一国法律具有严格的属地性质,只能在本国围适用,外国无义务适用;但每一国的法律已在本国的领域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当让它们在国境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才不会损害后者及其臣民的权利或利益。该理论实际上把普遍主义的观点完全推翻了,因为荷兰学派在这里提出了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不适用外国法,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

(2)长期以来,英国法院对外国法采取排斥的态度,戴西在其著作《法律冲突论》中,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强调指出,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照外国法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加以维护;他把国际私法思想概括为六项原则,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国法的任务,它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该理论是为调和外国法和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设想出来的,但一国政府既然负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创设的权利的义务,实际上也就负有适用外国法的义务。

(3)库克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一书中提出了本地法理论,认为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该理论是在发现

既得权说的矛盾后,试图克服这一矛盾而提出的,但由于夸大了法律的属地性,仍然把国家主权原则与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二者截然对立起来。

(二)这三种理论都建立在法律适用的严格属地性上;存在层层递进的因承关系,即国际礼让说认为基于主权考虑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既得权说在此基础上认为承认外国法的效力是保护外国法创设的权利的结果,不是基于主权考虑,本地法说认为承认外国法的效力不是基于主权考虑和既得权保护,而是适用本地法的结果。

第三章

1.B

2.ABC

3.D

4.A

5.ACD

6.ABD

7.BC

8.D

9.AB 10.C 11.见课本75页。12.见课本87-89页。

13. 见课本89页。14. 见课本79-81页。

第四章

1.B

2.A

3.ABCD

4.BD

5.D

6.D

7.D

8.C

9.见课本105页。

11.1.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客观事实,以避免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1)主观上,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2)从规避对象上,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看,是当事人制造或改变连结点的构成事实;(4)从结果上看,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并且达到了对当事人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2.法律规避的性质: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并不是公共秩序保留的一部分。

3.法律规避的效力:(1)否定:①规避国法的行为无效,如法国。②规避外国法律的行为均属无效,如阿根廷等南美洲国家(2)宽容:允许规避法律,如英美等国家。

4.我国的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但对于规避外国强行法的的行为是否有效,则无规定。

12.见课本100-102页。

10.(1)普遍采纳的趋势。其根本原因是反致制度具有增加法律选择灵活性、求的判决一致和获得合理判决结果等方面的功能。

(2)适用领域的趋同性。其适用领域通常限于身份能力、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而在合同、侵权行为、法律行为有效性等领域一般不采用反致。

(3)在现代冲突法体系中反致发展和作用的空间将不断地受到限制。这是因为灵活性规则的出现使反致的重要性降低。

13.联系:两者都能限制或排除某外国法的适用

区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