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的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围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专项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业务容见附件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质量检测主要仪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建立全区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招标、《招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内部各相关信息部门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企业资质和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满分为10分。
20分,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及企业的资质等级,满分为14分。
建筑业企业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四。
(二)管理指标是指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满分为33分。
安全生产依据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进行量化计分。
建筑业企业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办法见附件五(三)信用记录是指对于建筑业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53分。
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基础分为2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封底。
治区行政区域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价信息采集和结果公布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信息的采集依据:(一)企业的纳税情况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采集。
(二)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采集。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管理指标信息的采集依据:(一)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采集。
第十四条各市负责信用信息采集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及时准确的采集记录各项日常考核信息。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在综合考核结束后公布,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计算出本考核时段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并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向社会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06•【字号】桂建政务〔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政务〔2023〕6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为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3年4月20日起,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首次申请(非异地试验室转为独立法人资格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增项、延续、地址变更、计量认证证书编号变更等业务,其他资质变更、注销等事项正常受理。
对于异地试验室转为独立法人资格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2023年7月1日前,仍受理其资质首次申请,并按原标准进行审批。
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标准实施细则及我厅制定的实施办法出台后,重新启动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应资质审批业务。
二、对于2023年4月20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首次申请、增项、延续),仍按原标准进行审批,颁发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24年7月31日。
4月20日前我厅颁发的所有仍在有效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将通过“桂建云”平台自动统一调整为2024年7月31日。
检测机构可自行登录广西建设网“桂建云”平台→“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中的“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下载打印资质证书。
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对建筑业企业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的综合实力(企业资质、纳税情况)、施工现场行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建筑市场行为(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诚信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内部各相关信息部门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企业资质和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满分为10分。
建筑业企业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一。
(二)管理指标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情况,满分为45分。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由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施工企业的现场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的工程施工安全综合考核得分。
安全生产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得分情况给予相应的分值。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性、准确性,保证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国建筑业协会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独立、科学、公正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机构。
第二条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是依据科学、公正、客观原则设立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指标,对检测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活动。
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具体领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工程质量检测协会等单位,共同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进行管理。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中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愿申请参加。
非建设系统的,为本分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协会会员的也可申请参加。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采取A、AA、AAA级层级组织的方式。
第三条信用评价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二)《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管理办法》建市[2007] 9号;(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和《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五)《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六)《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建协[2015]4号。
第四条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AA、A三级。
AAA级为优秀,AA级为良好,A级为较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桂发改高技〔2014〕1341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发改高技〔2014〕134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西的若干意见》(桂发〔2012〕2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西的若干意见》,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发展步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办法适用于对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和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广西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发展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转型,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中的行为管理,促进市场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守信,实现各类信息数据库与涉及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的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信息IC卡(以下统称“诚信卡”)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评标专家,以及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人员”),须通过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以下简称‘诚信库’)管理系统”登录相关诚信信息,办理诚信卡,作为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电子身份识别证件。
诚信卡主要记载持卡人的基本信息、相关业绩及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第三条诚信库由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立,并与诚信卡实现联接。
评标专家、区外入桂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人员诚信卡由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组织信息审核、制作和发放。
区内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人员诚信卡,由其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属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部门负责审核和发放。
第四条“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作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信息数据资源枢纽,覆盖全区各市、县,实现全区联网,一卡通用。
凡在我区参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当事人,在参与相关活动时,均须携带诚信卡进行身份认证。
第二章诚信卡的使用第五条建筑市场诚信卡暂涉及的人员包括评标专家、企业代表(招标代理员、专职投标员)和项目人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诚信卡,作为参加评标活动的有效身份证件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自治区内组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七条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应按相关通知要求,携带诚信卡按时到达指定的评标现场,通过刷卡认证签到后,才能进行评标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桂建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20〕16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我区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完善施工图审查信用管理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区施工图审查行业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的信用评价考核。
二、实施时间《广西壮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三、其他事项请各市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由我厅负责解释,并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具体工作由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
各地各单位和个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桂建管〔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0〕30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崇左市城乡综合执法局:2020年以来,我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数量仍然较大,玉林市、北海市、贵港市、南宁市安全生产形势恶化,特别是发生了玉林市“5.16”施工升降机坠落较大事故,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11月19日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主席黄世勇同志在自治区安委办《建筑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防范预警》(生产安全事故防范预警,2020年第9期)上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扭转当前安全生产不利形势,现提出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厅在多次事故现场勘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调研中发现,不少地方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建筑工人安全意识薄弱、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敢管”“不想管”“不能管”“不服管”的现象较为普遍,具体表现如下:(一)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是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不落实。
建设单位重成本和进度、轻安全的情况比较突出,一些建设单位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法发包、任意赶工期、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施工安全。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年初停工时间较长,一些建设单位后期要求施工单位加快进度但未落实安全措施。
二是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项目存在以“联营”为名实际违法“挂靠”的情况,同时忽视对专业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总部管控不到位,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对项目的季度、月度检查力度明显削弱;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未按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等工作;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流于形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试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本自治区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区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自治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第五条凡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一般在一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开工报告或项目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第九条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四)环境保护、消防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五)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六)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七)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八)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九)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试行).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竣工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质量投诉处理,适用本规定。
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合同确定;在保修期限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导致维修的部位,其保修期限自修复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情况。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是指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利害相关人(以下简称“投诉人”)以书面登记或者按规定方式在网上进行电子登记等形式,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汇报)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缺陷,请求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或者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依法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督促责任单位对施工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的行为。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进行处理,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核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办理、依法及时和就地解决的原则。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受理或者受理上级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按本规定程序进行处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若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属县(市、区)管项目,应当交由县(市、区)处理机构按规定处理。
(整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竣工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质量投诉处理,适用本规定。
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合同确定;在保修期限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导致维修的部位,其保修期限自修复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情况。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是指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利害相关人(以下简称“投诉人”)以书面登记或者按规定方式在网上进行电子登记等形式,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汇报)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缺陷,请求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或者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依法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督促责任单位对施工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的行为。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进行处理,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核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办理、依法及时和就地解决的原则。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受理或者受理上级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按本规定程序进行处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若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属县(市、区)管项目,应当交由县(市、区)处理机构按规定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 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 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 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建设 工程及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 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相应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 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的 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
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AA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运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17〕17号)企业诚信得分的,同时运用AA 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第三条AA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季度评价一次(其中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采集时间为每季度首月1日至10日,评价生效时间为公示期结束的次日)。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办法第六条AA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由业绩、纳税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四部分组成。
业绩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近两年度累计在AA市行政区域承建工程建筑业产值排名,满分为20分。
纳税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近两年度累计在AA市行政区域缴纳所得税排名,满分为20分。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在柳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自治区、AA市各类工程质量奖项、安全文明施工奖项和通报表扬等信息,良好行为记录满分为60分。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在柳承建的工程项目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综合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上限。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七条首次进入AA市行政区域或在AA市行政区域内新申请的建筑施工企业初始诚信评价分为0分。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2023年版)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信用评价标准(2023年版)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满分值为150分,其中基本信用信息分70分、良好信用信息分20分,不良信用信息分60分。
按照评价标准予以加分或扣分,每三个月按照得分排名划分信用等级
该标准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检测活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
基本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最高总分为70分)
良好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最高总分为20分)
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起评分60分,每记一次不良行为,扣减相应分值)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注:1.信用修复移出时间从作出准予修复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2.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中规定了相关处罚的,按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信用修复不得缩短其处罚期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检测报告,方可作为工程质量 验收依据:
(一)检测机构在施工现场采样、封样进行检测的,取样人 员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方式和数量取样,并对样品的真实 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仅对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其检 测结论应对应其试件所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
(二)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有关见证取样送检制 度采样、封样、送样的,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
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
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回 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四章 检测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书面合同,并按 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如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合同变更后的 20 天内向原合同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的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给两家以上检测 机构。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挂靠工程检测业务。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检测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建设工程 实体检测,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对试样的代表 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要求编 制检测计划。 第二十四条 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对检测机构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后,计算出检测机构获得的诚信分。
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不单独进行诚信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诚信评价考核。
第四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第六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包括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两部分评价内容。
(一)管理指标包括综合考核评价和动态监管评价,满分为70分。
综合考核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42分。
动态监管评价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28分。
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二)信用记录指标是指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根据企业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检测机构的信用记录基础分为20分,对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扣分,该指标满分为3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上限。
信用记录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2。
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管理指标得分+信用记录指标得分。
第七条首次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新成立的检测机构,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诚信综合评价的平均分作为初始诚信评价分。
第三章评价信息采集和结果公布第八条检测机构管理指标信息包括综合评价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通过以下渠道采集:(一)检测机构的综合评价信息从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采集(以下简称“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由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根据评价结果录入。
(二)检测机构的动态监管信息从检测监管信息系统采集,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录入。
录入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综合评价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自动推送到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诚信一体化平台”)。
第九条检测机构信用记录指标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以下渠道采集:(一)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信息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检测机构自行录入。
(二)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信息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各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
第十条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结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诚信一体化平台上公布,诚信综合评价结果每半年更新一次,更新工作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完成,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
第十一条诚信综合评价的异议遵循“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
检测机构对综合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向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机构对动态监管信息有异议的,向录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如有错误,应当修正。
检测机构对良好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提出异议申请,区内机构的异议申请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区外机构的异议申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
检测机构对不良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提出异议申请,由录入不良行为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如有错误,应当修正。
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招标时,检测机构的信誉实力分按诚信综合评价分乘以10%记入投标总分。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的信誉实力分按照联合体成员中信誉实力分最低的检测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动态核查及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⒈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⒉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记录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附件1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管理指标(满分70分)一、管理指标计分是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情况分别进行量化计分。
(一)检测能力:检测机构人员配备、检测仪器设备配备、办公条件和检测环境达标情况。
(二)试验室管理:检测机构总部管控能力(包括对异地试验室的管理),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检测报告管理,检测信息系统的管理情况。
(三)日常行为:检测业务承揽情况,检测合同签订情况,检测工作执行相关检测标准情况,上报检测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的一致性和真实性,检测机构自律意识和行为。
二、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半年对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及日常行为进行综合考核,评定检测机构相应得分,满分为42分(详见附表1)。
三、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及日常行为进行监督抽查,并评定检测机构相应得分,满分为28分(详见附表2)。
四、检测机构有异地试验室的,该项得分为检测机构总部得分和异地试验室得分的平均分。
五、检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指标评价得分直接评定为0分。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增项的。
(二)超出资质有效期或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违规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五)未使用试验数据自动采集软件管理或未安装视频监控的。
表1检测机构综合考核评分表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有异地试验室的检测机构综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 D1=(D10+∑=n i1D1i)/(1+n) D10—机构总部得分;D1i—异地试验室得分;n —异地试验室数量。
表2检测机构动态监管评分表检测机构名称:监管人员:时间:有异地试验室的检测机构动态监管得分计算公式: D2=(D20+∑=n i1D2i)/(1+n) D20—机构总部得分;D2i—异地试验室得分;n —异地试验室数量。
附件2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记录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信用记录指标得分:基础分为20分,满分30分。
一、良好行为信息(一)检测机构获得设区市级及以上检测工作先进单位或AAA级信用机构得分。
⒈获评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检测行业先进单位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AAA级信用机构的,每项得3分,有效期为36个月。
⒉获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检测工作先进单位的,每项得2分,有效期为24个月。
⒊获评设区市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先进单位的,每项得1分,有效期为12个月。
(二)检测机构编写检测标准得分。
⒈主编国家、行业、地方检测标准(以标准发布署名为准),每个得2分,有效期为24个月。
⒉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检测标准(以标准发布署名为准),每个得1分,有效期为12个月。
(三)检测机构取得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得分。
⒈主持完成检测类科技成果或管理创新成果,每项得2分,有效期为12个月。
⒉参加完成检测类科技成果或管理创新成果,每项得1分,有效期为12个月。
(四)检测机构获得检测类发明专利得分。
⒈作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检测类发明专利,每项得2分,有效期为12个月。
⒉作为参加单位,获得检测类发明专利或取得检测类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每项得1分,有效期为12个月。
(五)检测机构参加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的检测能力验证活动且第一次验证结果为“满意”的,每项得1分,有效期为12个月。
(六)检测机构参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并获得名次或奖励的得分如下,有效期为12个月。
⒈集体第一名或个人一等奖,每项得2分。
⒉集体第二名或个人二等奖,每项得1分。
⒊集体第三名或个人三等奖,每项得0.5分。
二、不良行为信息(一)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扣分。
⒈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有效期为12个月。
⒉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受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每次扣3分,有效期为12个月。
⒊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受到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有效期为12个月。
(二)检测机构参加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的检测能力验证活动扣分。
⒈能力验证最终结果为“不满意”的,每项扣2分,有效期为12个月。
⒉取得检测资质无故不参加相应项目能力验证的,每项扣3分,有效期为12个月。
(三)检测质量投诉扣分。
检测机构受到正式书面投诉且被查实属于检测机构责任的,每发生1次,扣2分,有效期为12个月。
(四)检测机构因提供或录入诚信一体化平台的良好行为信息不属实且受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有效期为12个月。
(五)因其他情况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的,酌情扣分。
三、相关解释(一)信用记录指标信息有效期是指以检测机构得到良好行为信息或不良行为信息的时间点为起点推算的时间。
(二)良好行为信息得分以获得最高级别、得分最高的奖项为准,不重复计分;不良行为信息扣分以处罚程度最重、扣分最多的处罚项为准,不重复扣分。
(三)先进单位以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证书或牌匾为依据。
(四)标准编写以标准发布署名为依据。
(五)科技创新成果以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成果登记证书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