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汽车金融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1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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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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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四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样。

第五条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二)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三)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无违法、犯罪行为。

(四)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企业是指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得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五)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三)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汽车金融公司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规章制度1. 引言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汽车金融公司内部运作和员工行为,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

所有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

2. 公司基本原则2.1 遵守法律法规:公司及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2.2 诚信经营:公司要求员工以诚信为基础,秉承诚实守信的原则,与客户建立或维护诚信关系。

2.3 保护客户权益:公司承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客户利益最大化。

2.4 信息保密:公司及员工需严格遵守信息保密规定,保护客户和公司的商业秘密。

3. 员工行为准则3.1 尊重他人:员工应彼此尊重,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3.2 工作时间: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并严格遵守加班制度。

3.3 外部交往:员工在与外部人员交往中应保持文明礼貌,不得以个人身份进行各种交易行为。

3.4 行为准则:员工应遵守公司内部行为准则,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4. 安全管理4.1 办公环境安全:公司提供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员工应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和安全,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或存放于办公区域。

4.2 人身安全:公司要求员工保持警觉,确保个人和团队的人身安全,遇到突发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

4.3 资产保护:员工应爱护公司的财产和设备,合理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买卖、转移公司财产。

5. 信息管理5.1 客户信息管理: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员工不得将客户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5.2 内部信息管理:员工在接触和处理公司内部信息时,应保守商业机密,不得私自传播或外泄。

6. 绩效管理6.1 员工考核: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核,合理评估员工的工作能力和业绩。

6.2 奖惩制度: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给予奖励或处罚,以激励和规范员工的行为。

7. 违规处理7.1 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辞退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发汽车金融公司会计、统计报表及非现场监管指标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发汽车金融公司会计、统计报表及非现场监管指标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发汽车金融公司会计、统计报表及非现场监管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14•【文号】银监办通[2004]214号•【施行日期】2004.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发汽车金融公司会计、统计报表及非现场监管指标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14号2004年9月14日)北京、上海银监局:为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管,建立统一规范的会计统计数据报送制度,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汽车金融公司会计、统计报表及非现场监管指标。

现将有关报表、指标及其填报要求通知如下:一、汽车金融公司会计、统计报表及其填报要求依照《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汽车金融公司自开业之日起,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

(一)应报送的统计报表:1.汽车金融公司基本情况年报表(银监统Z002号)2.汽车金融公司股东情况年报表(银监统Z003号)3.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年报表(银监统Z004号)4.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及现金流量简表(月报)(银监统Z005号)5.汽车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统计季报表(银监统Z006号)6.汽车金融公司资产风险分类季报表(银监统Z007号)7.汽车金融公司不良贷款变动情况季报表(银监统Z008号)8.汽车金融公司资产损失准备情况季报表(银监统Z009号)9.汽车金融公司表外情况季报表(银监统Z010号)10.汽车金融公司向股东及其关联人授信情况统计季报表(银监统Z011号)11.汽车金融公司最大10个授信客户明细季报表(银监统Z012号)12.汽车金融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季报表(银监统Z013号)13.汽车金融公司盈利性指标考核季报表(银监统Z014号)14.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质量季度分析表(银监统Z015号)上述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表1—14)由银监会统计部统一编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Communication is the concentration of managemen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入股资金________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汽车金融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1号《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经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中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它设施;(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她人委托资金入股;(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的管理和运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汽车金融公司是指专门为客户提供汽车融资和金融服务的机构,其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金融租赁、汽车贷款、汽车金融保险等。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是汽车金融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管理与运营的依据,全体员工必须遵守。

第四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政策,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保障公司的合规运作。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执行,保障公司的高效运转。

第八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各部门和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第九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生效。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团队和各部门。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主管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不同的部门,包括市场营销部、风险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明确,工作流程畅通,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工作流程包括公司战略制定、业务拓展、风险评估、贷款审批、还款管理等环节。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制定和调整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0.03•【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第4号•【施行日期】2003.10.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4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第4号)《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印发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OO三年十月三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四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样。

第五条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二)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三)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无违法、犯罪行为。

(四)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企业是指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得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车贷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车贷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车贷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贷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贷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提供汽车贷款业务为主要经营范围的金融公司。

第三条车贷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维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车贷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包括公司组织结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财务管理、风险控制、信息安全、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五条车贷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层,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公司的决策机制。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战略决策和监督,成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第八条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策,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九条车贷公司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岗位设置,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的高效开展。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各项工作负责,确保部门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员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领导的安排。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二条车贷公司应建立健全汽车贷款业务的申请、审批、发放、还款、催收等环节的流程,明确各环节的操作规范和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车贷公司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

第十四条车贷公司应严格执行贷款审批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十五条车贷公司应加强对贷款的催收管理,确保贷款的正常回收。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车贷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车贷公司应加强对成本和费用的控制,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

第十八条车贷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依法纳税。

第六章风险控制第十九条车贷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对贷款业务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

汽车金融公司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公司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汽车金融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员工,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事务进行明确规范。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坚持合规经营、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助力汽车产业发展。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运营高效、合规。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变更第五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格的出资人、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条件。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应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变更应遵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涉及注册资本、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变更,需报经监管机构批准。

第三章业务经营第八条汽车金融公司主要从事汽车贷款、融资租赁、汽车保险等业务,业务范围应符合国家监管要求。

第九条公司开展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业务合规。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贷款客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风险可控。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应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对各类业务风险进行明确规定,确保业务开展过程中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严格执行贷款审批流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五章信息安全与保密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科技管理体系,保障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公司应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防止信息泄露、篡改等风险。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国家关于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得到有效保护。

第六章内部控制与审计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公司合规、稳健运营。

汽车金融贷款公司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贷款公司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贷款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和提高贷款风险控制能力,保障公司和客户双方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以合法、透明、风险可控为原则,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公司贷款业务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贷款业务的总体管理和协调,成员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应认真学习和遵守本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公司将不断完善和调整本规章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贷款申请和审批第六条客户向公司申请贷款,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等。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法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因素决定是否审批贷款。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审批流程,确定贷款审批岗位责任和审批权限,保证审批程序规范、公平、透明。

第九条审批岗位应当根据公司规定的审批标准,认真审核客户的贷款申请,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做好相应的审批记录。

第十条审批通过的贷款应当及时向客户通知,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具体条款。

第三章贷款发放和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发放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贷款核准程序,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贷款发放前,应当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确保客户符合贷款条件。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应当依法依规,在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内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应及时向客户通知。

第十四条贷款管理岗位应当建立客户档案,详细记录客户的还款情况、逾期情况等信息,定期审核客户资信情况。

第十五条客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按时还款,如有逾期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催收部门,对逾期客户进行积极催收,采取适当的手段督促客户还款,减少逾期风险。

第四章贷款利息和违约处罚第十七条公司贷款利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不得擅自调整贷款利率,贷款利息应当明确在贷款合同中。

中国银保监会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以来,明确了汽车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以及相关风险监管要求,对汽车金融公司行业的稳健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办法》已无法满足汽车金融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

银保监会在全面总结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

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征求意见稿》取消股权投资业务。

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金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

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

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

《征求意见稿》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

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

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征求意见稿》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

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

《征求意见稿》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今日起实施引导推动汽车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今日起实施引导推动汽车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今日起实施引导推动汽车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新华网北京8月11日电(任想)为进一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期修订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今日起施行。

作为支持服务汽车产业链条的专业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从无到有、不断成长,为促进我国汽车消费、助力畅通汽车产业链、支持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发挥了积极作用。

《办法》的修订,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增加风险管理要求,细化风险控制。

业内人士认为,本次修订后发布新《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促使其坚守专营专业汽车消费信贷功能定位,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监管理念与时俱进新规更符合当下实际经过多年发展,汽车金融公司在汽车金融市场中的地位日趋稳固,汽车金融已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专门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报告(2023)》(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25家汽车金融公司的资产规模已达9891.95亿元,总体保持稳定。

零售贷款余额为7852.58亿元,同比略降3.51%;库存批发贷款余额为1126.9亿元,同比上升8.73%;融资租赁余额61.5亿元,增幅达29.45%。

伴随着汽车金融公司行业的发展,管理办法先后经历了三版修订。

第一版是2003年原银监会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年还发布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版是2023年原银监会发布经过重要修改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三版则是本次修订后发布的。

此次《办法》的修订实施,会对汽车金融市场乃至整个汽车市场产生哪些影响?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汽车金融分会秘书处负责人周伟对新华网表示,《办法》为汽车金融行业更有力地支持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打造专业能力和提升自身治理水平指明了方向,也表明了政府支持汽车行业、汽车消费市场,将进一步释放出消费潜力,以及提振消费升级的信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_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_等

财经要闻E conomic News92《中国信用卡》2023.08财经要闻《办法》共六章43条,统一了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的分类、开户条件和评估标准,提升了获得央行账户服务的可预期性和便捷性;明确了央行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管理要求,实施账户全生命周期管理。

《办法》注重加强关键环节风险管控,规范代理结算和账户安全管理要求,有利于降低央行存款账户资金结算风险,保障业务连续性。

同时,从人民银行提供账户服务和开户机构使用账户的角度出发,明确人民银行与开户机构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以合同约定方式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规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服务和管理,提高央行货币结算服务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可获得性。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取消股权投资业务,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

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

进一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

人民银行发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目的意义目的意义7月7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7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

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财经要闻932023.08《中国信用卡》《办法》分成总则、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保护总体要求、数据安全保护管理措施、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风险监测评估审计与事件处置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共五十七条,主要包括:一是规范数据分类分级要求;二是提出数据安全保护总体要求;三是压实数据处理活动全流程安全合规底线;四是细化风险监测、评估审计、事件处置等合规要求;五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以及数据处理者违反规定时对应的法律责任。

汽车金融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汽车金融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汽车金融公司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公司领导班子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是决策的直接执行者,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领导干部的工作,服从公司的管理,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全面负责,是公司的最高管理者。

公司总经理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享有管理公司的权力。

第五条公司各级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规划,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发挥部门的作用,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当努力工作,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公司规定,维护公司形象,争取公司的发展和壮大。

第七条公司全体员工在工作中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守信、团结协作、严格遵纪,积极向上,勤奋敬业,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第八条公司全体员工在工作中应当强化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公司依法设立,按照公司章程合法合规经营。

第十条公司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室,形成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公司各级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权责关系,保障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通过内部人事管理制度,选拔任用干部人才,营造尊重人才、公平竞争的用人环境。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员工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评比各级部门和员工的绩效,激励表现突出者,惩罚违纪违法者。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总责,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经营目标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

第十七条公司各级部门负责人应当贯彻执行公司总经理的决策和指示,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的顺利实施。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四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样。

第五条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无违法、犯罪行为。

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企业是指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得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3-11-12执行日期:2003-11-12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三章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第四章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11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三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申请包括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

公司拟设地银监局(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核机关,银监会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机关。

第四条银监局对汽车金融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资料实行签收制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五条的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汽车金融公司筹建申请表及《办法》第九条要求的资料。

第六条银监局在签收到筹建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

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形式,银监局将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由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银监局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银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自动受理。

第七条银监局负责对筹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上报银监会。

银监局应在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银监会负责对筹建申请进行审批,应在银监局受理筹建申请后6个月内对已受理的筹建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条银监会作出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自不批准筹建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九条获得筹建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向银监局提交延期申请表和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延期原因。

延期申请经银监局审核同意后报银监会核准。

延期只限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汽车金融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汽车金融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汽车金融公司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公司的运营行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汽车金融公司的全体工作人员、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坚持合法经营、风险可控、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汽车金融服务。

第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运营的高效、合规和稳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组织结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第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股东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董事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若干名。

董事会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监事会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经营管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稳健。

第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流动和收益。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开展汽车贷款、汽车租赁、汽车附加品融资等业务。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的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和合规要求。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加强客户管理,建立客户档案,保护客户隐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公司的风险可控。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汽车金融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业务包括汽车融资租赁、汽车抵押贷款、汽车信用贷款等。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承担债务、享有财产和合法经营的能力。

第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积极参与社会责任,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风险稳定。

第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权责关系,规范经营行为,合理分工协作,提升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确保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公司规模和业务需求的组织架构,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保障公司业务有序开展。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和内部部门。

第八条董事会是汽车金融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经营活动,保护股东权益。

第九条监事会是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经营活动,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室是汽车金融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执掌,执行董事会指令和决议。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内部部门包括财务部、风险管理部、业务部、市场部、人力资源部等,各部门负责执行公司业务,并协调合作,实现良好协同效果。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根据业务需求和规模大小,合理设置各岗位并明确其职责,确保公司内部工作顺畅有序。

第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内部岗位主要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业务员、财务人员、风险管理人员等。

第十四条董事长是汽车金融公司的最高管理者,负责领导公司决策,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维护公司长期利益。

第十五条总经理是汽车金融公司的行政负责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执行,执行董事会决策,推动公司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以来,明确了汽车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以及相关风险监管要求,对汽车金融公司行业的稳健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办法》已无法满足汽车金融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

银保监会在全面总结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

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征求意见稿》取消股权投资业务。

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金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

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

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

《征求意见稿》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

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

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征求意见稿》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

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

《征求意见稿》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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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令〔2007〕第1号) 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适用 管理办法》(令〔2007〕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令〔2007〕第3号) 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适用
法规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9〕281号)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0〕68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令〔2001〕第3号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令〔2001〕第4号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逃废金融债务行为认定办法》的通知(南银办〔2002〕109号)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令〔2003〕第5号)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令〔2004〕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令〔2004〕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令〔2005〕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公告〔2005〕第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令〔2005〕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令〔2005〕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公告〔2005〕第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公告〔2006〕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令〔2006〕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令〔2006〕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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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主要监管法规一览
整理于2013年1月14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8号) 类别 规章 规章 规章 规章 规章 规章 规章 规章 规章 规章 规章 规章 规章 规章 规章 规章 规章 规章 规章 规章 规章 规章 规章 规章 规章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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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20110108 国务院 20130301 国务院 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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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主要监管法规一览
整理于2013年1月14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8号)
发布 序号 实施日期 类别 法规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机构 30 法院 19910813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汽车金融公司主要监管法规一览
整理于2013年1月14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8号)
发布 序号 实施日期 类别 机构 1 人大 1993120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 人大 人大 人大 人大 人大 人大 人大 人大 人大 人大 人大 人大 人大 人大 人大 人大 人大 19950630 19951001 19991001 20011201 20010315 20040828 20101001 20040201 20040201 20060101 20070101 20070101 20071001 20091001 20100101 20110401 20121228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规范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效力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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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通过,200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2003年12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2003年12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通过2006年10月3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通过,2009年6月2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14号)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 126号)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 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008年8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第二次修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公布,2012年12月17日修订)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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