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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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管理制度

建筑市场管理制度

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我县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乡、镇(不含城关镇)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县规划局审批,限额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规划局备案。限额以上项目包括:

二层以上(不含二层)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等。第三条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报经县规划局规划许可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凡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管线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均在县有形建筑市场(固镇县招标局招投标中心)进行。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已被批准;

(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对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

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30%。招标人应当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三)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已经批准;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所需的施工图及其他技术资料,并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各类投资建设的房地产、装饰装修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必须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进行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业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和工程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九条工程建设招标采取以下方式,并择优选择中标者:

(一)公开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凡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均可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建设单位邀请5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招商引资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300 平方米以上或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除尘滤布第十条下列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发包:

(一)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且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

(二)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或与外商共同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且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投资额不超过主体工程款项10%),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需要的;

(五)县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设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实验、保密等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准后,向县招投标管理局提出直接发包申请,并同

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直接发包工程符合有关规定。直接发包活动应当在固镇县招投标中心进行。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单位工程应采用整体发包,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应公开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审计部门将重点予以审计。第十二条发包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令承包人、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规程的活动;

(二)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证书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

(三)要求承包人以低于发包工程成本价格承包工程或者要求承包人带资、垫资或变相垫资等不合理条件承包工程,不得签订阴阳合同;

(四)将应当招标的工程直接发包,或者与承包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

(五)泄露标底或者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其他投标人;

(六)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

(七)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合格进行施工招标;

(八)强行要求承包人购置其指定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产品;

(九)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十)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推行无标底招标和工程量清单招标。凡我县辖区内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

目,实行最高限价(拦标价)招标,最高限价(拦标价)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报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第十四条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的承包人,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承包。第十五条凡在固镇县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持有《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外地进入固镇的施工企业,必须先到县建设局注册备案,办理《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后方可参加投标承揽工程业务。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形式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挂靠行为。

(一)转包,是指承包人中标承包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他人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二)挂靠行为,是指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包括无资质证书单位、个人或低资质单位,通过种种途径和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包工程任务的行为。其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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