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各国宪法文本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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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历史必修一,英美法德宪法制度-列表比较

高一历史必修一,英美法德宪法制度-列表比较
英国首相
美国总统
政府首脑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
多数党领袖
全国民间选举
可以解散议会(相互牵制)
不可解散国会,国会可依法弹劾总统(平等,但相互制约)
四年每届,不超2届
仍然是多数党领袖仍可以连任。
英国
德国
国王
无实权
皇帝
国家大权
首相
国家大权
宰相
主持内阁,对皇帝负责
议会
权力中心
议会
立法权
英国
1689年
《权利法案》
英国;君主立宪制1689
国王
首相
议会
——————
仍是多数党领袖仍任职
————
无实权
国家大权
权力中心
国家统一的象征,维系英联邦的纽带。
1对议会负责;有权解散议会。
议会可罢免首相。
————
多数党领袖
选举
美国:联邦共和制1787
总统
最高法院
国会
行政权
司法权
立法权
4年每届,不超过两届
除非犯罪,终身任职
参议院6年,众议院2年
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但国会复议后超2/3为通过。
对法律有最高解释权
可依法弹劾总统
选民选举
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
参:各州议会选出
众:各州人口比例选出
法国:民主共和制1875
总统
内阁
议会
行政权
立法权
立法权
7年,可连选连任
————
众议院4年;参议院9年,每3年换1/3。
经众议院同意可任命阁臣;经参议院同意后可解散众议院。
英国君主立宪制
美国
1787年
《1787宪法》

主要国家宪政体制比较表

主要国家宪政体制比较表

主要國家憲政體制比較表牛刀小試【題組一】談到民主國家的憲法,中山先生曾經說:「英是不能學;美是不必學的。

」而這幾年我國雖然經過多次的修憲,不過對於政府的體制仍然有諸多的爭議,有的主張總統制,有的主張內閣制或雙首長制等,其實每一種制度各有其優缺點。

一個良好制度的建立,國情背景與文化特色是必須考慮的條件。

請回答下列問題:1.在西方憲政制度中,下列哪一項不是內閣制的特點?(A)虛位元首(B)內閣集體對國會負責(C)由國會多數黨組織內閣(D)國王或總統必須對於其所公布的法律或推行的政策負起完全的責任。

2.對於美國的總統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總統與國會議員分別向選民負責(B)國務院的閣員可兼任國會議員(C)國會可以對總統行使不信任投票(D)總統可以解散國會。

3.實施內閣制的國家,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元首可以解散國會?(A)國會選舉,執政黨沒有贏得多數席位時(B)國會對內閣行使不信任投票通過後(C)國會不支持內閣的政策時(D)國會議員發生貪瀆案件時。

4.總統制的國家,當總統對國會所通過的議案不同意時,可以使用哪一種權,將議案送回國會再議?(A)不同意權(B)副署權(C)覆議權(D)行政裁量權。

5.假設有一個國家總統與總理,分別由左派與右派兩個不同政黨所擔任,這種「左右共治」的憲政制度比較可能出現在哪一種類型的國家?(A)總統制(B)內閣制(C)委員制(D)雙首長制。

【題組二】近年來,每當修憲之時,國人屢屢發生政府體制的爭議,內閣制與總統制爭論不休,其實民主憲政體制還有混合制及委員制。

下列表格為美國、英國、法國、瑞士四國憲政體制及特色,請依據下表回答以下問題:1.以上表而言,乙國應該是哪個國家?(A)瑞士(B)美國(C)法國(D)英國。

2.憲政體制中有所謂「不信任制度」的設計,依據上表可能出現在哪些國家中?(A)甲乙(B)乙丙(C)丙丁(D)甲丁。

3.為了維持行政和立法兩權的制衡,當元首對國會所通過的法案不同意時,可以使用覆議否決權,將法案送回國會再議。

德国宪法文本结构

德国宪法文本结构

德国宪法文本结构
德国宪法,又名“基本法”(Grundgesetz),是德国联邦共和国的最高法律文件。

它于1949年5月23日正式生效,旨在确立德国联邦制度、保护公民权利和制定国
家机构的架构。

德国宪法的文本结构包含了以下主要组成部分:
1. 序言:德国宪法的序言是一段简短但重要的开篇说明,它强调了保护人权、
维护法治和捍卫自由民主的价值观。

2. 基本权利:德国宪法中详细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
仰自由、人身自由和平等权利等。

这些权利是宪法保护的核心内容,也是德国社会秩序的基石。

3. 联邦制度:德国宪法规定了联邦共和国的政治结构。

它将德国定义为由16
个联邦州组成的联邦国家,其中联邦政府负责国家级事务,州政府负责地方事务。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联邦宪法法院作为最高宪法审查机构,确保宪法的实施与遵守。

4. 立法程序:德国宪法规定了联邦议会(Bundestag)的选举和运作方式,以制定法律和政策。

宪法还规定了联邦政府的组成及其职责,包括总理的任命和政府的决策程序。

5. 法律保障:德国宪法还包括了法律保障的相关内容。

它规定了法律的效力、
法律适用的原则以及司法体系的组织和职能。

此外,宪法还强调了法治的原则,要求政府和公民必须遵守法律并尊重司法独立。

总之,德国宪法的文本结构涵盖了序言、基本权利、联邦制度、立法程序和法
律保障等主要内容。

它确立了德国作为民主国家的价值观和法治原则,为德国社会的稳定和公正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世界各国宪法比较

世界各国宪法比较

世界各国宪法比较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政府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责任。

世界各国的宪法内容和形式各不相同,反映了各国的历史、文化和政治制度。

本文将就世界各国宪法的主要特点和差异进行比较。

一、宪法的形式与内容1. 法定宪法:法定宪法是指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宪法,是一部独立的法律文件。

例如,美国的《联邦宪法》和德国的《基本法》都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定宪法。

2. 国家宪法:国家宪法是指通过全民公投或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

例如,法国的《宪法》和日本的《日本国宪法》都是通过全民公投决定的国家宪法。

3. 习惯宪法:习惯宪法是指没有明确成文形式的宪法,而是以惯例、传统和案例法为基础的宪法。

例如,英国的宪政体制就是以习惯宪法为基础的。

二、宪法的权力分配和政府结构1. 总统制:在总统制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行使行政权力和一定程度的立法权力。

例如,美国和法国都是总统制国家。

2. 议会制:在议会制国家,政府首脑是由议会选出的,行使行政权力。

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并对政府负责。

例如,英国和日本都是议会制国家。

3. 君主立宪制:在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是象征性的元首,行使仪式性的职权,真正的行政权力由议会和政府负责。

例如,瑞典和荷兰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

三、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保障1. 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中普遍保护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自由表达意见和观点的权利。

不同国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

2. 宗教信仰:宪法对宗教信仰的自由和宗教团体的权益进行保护。

有些国家将某一宗教作为国教,有些国家则采取宗教中立的立场。

3. 平等权利:宪法中普遍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禁止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对公民进行歧视。

四、宪法修正和解释1. 宪法修正:宪法修正是指对宪法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通常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条件,例如全国公投或议会多数通过。

2. 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条文的解释和适用,通常由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负责。

英_美_法_德_政治制度比较表格(综合)

英_美_法_德_政治制度比较表格(综合)
英国
美国
法国
德国
时间
1689年
1787年
1875年
1871年
建立标志
《权利法案》
《1787宪法》
《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
政治制度类型(政体)
君主立宪制
总统制共和制
总统制共和制
君主立宪制(二元制,皇帝专制)
国家性质(国体)
资产阶级专政
资产阶级专政
特点
责任内阁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
共和政体
对议会负责
首相不对议会负责
议会
下议院议员由民选产生,行使立法权、财权、行政监督权。
议员由民选产生,行使立法权、财政权。
内容
①立法权由参众两院行使。参院间接选举产生,众院普选产生。
②行政权由总统与内阁掌握。总统由国民议会选出;有任期;是国家元首及军队统帅。
③总统与参众两院共有创议法律之权。总统经参院同意可解散众院;可任命内阁部长;其命令须经各部部长副署;总统与内阁部长共同向议会负责。
总统;有权提名并经国会同意任命政府官员,有权批准和否决国会法案,是军队总司令。
总统
首相
政府首脑产生方式
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中选出
民选
由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
由皇帝任命
实权掌握者
首相
总统
总统
首相
政府产生方式议会源自总统任命国家的权力中心议会
议会
议会
皇帝和首相
政府首脑与议会关系
政府(内阁)对议会负责
政府(内阁)对总统负责,总统与内阁不对议会负责
专制、军国主义
国家元首
国王;世袭;统而不治
总统(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军事统帅)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英国宪法是在其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产生的,它主要包括宪法性文件、起宪法作用的法院判例和宪法性惯例等内容。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一场不彻底的革命,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的妥协而告终。

因此这种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对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其内容和地位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

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

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

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一、英、美宪法的共同点1、性质上都是资产阶级国家宪法。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反抗殖民地压迫和封建制度的宣言书。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

同时它为后来制定美国宪法和增补人权条款打下了基础和确定了原则。

《独立宣言》仍然有其阶级的局限性,因为宣言的起草者??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家杰斐逊深受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影响,他们所主张的“民权神授论”中充满了唯心主义和神秘色彩,它们所鼓吹的人权,并不包括北美大陆中广大的黑人和印地安人。

正如恩格斯指出:“这个理性的王国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2、在理论渊源上都是以西方的民主、分权等学说为基础,在适用中都受到司法机构解释的限制。

它们的理论基础都是人民主权论、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

美国宪法是在长期实践英国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英国采取不成文法,而美国的一切法律都是成文法。

宪法是社会的全体成员协商达成的契约。

为的是“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

中英美法四国宪法比较

中英美法四国宪法比较
中英美法四国宪法比较 -结合宪法的渊源与类型
小组讨论: A组(中美)B组(英美) 组(中美)B C组(中法)D组(法美) 组(中法)D
一、中美宪法之比较
宪法渊源:中国宪法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如
选举法、基本法)、宪法惯例、宪法解释以及国 际条约。美国宪法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 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以及国际条约。 宪法类型:中美宪法均属于成文宪法、刚性宪法、 民定宪法、规范宪法 宪法结构:序言/正文/附则/修正案 宪法内容:原则/公民权利/政府组织
四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以 及国际条约。 宪法类型:法美宪法均属于成文宪法、刚 性宪法、民定宪法、规范宪法 宪法结构:序言/正文/附则/修正案 宪法内容:原则/公民权利/政府组织
二、英美宪法之比较
宪法渊源:英国宪法有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宪法解释以及国际条约。美国宪法有 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 法解释以及国际条约。 宪法类型:英国宪法属于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 民定宪法、规范宪法。美国宪法属于成文宪法、 刚性宪法、民定宪法、规范宪法。 宪法结构:英国宪法没有完整系统的结构。美国 宪法有序言/正文/附则/修正案。 宪法内容:原则/公民权利/政府组织
三、中法宪法之比较
宪法渊源:中国宪法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如
选举法、基本法)、宪法惯例、宪法解释以及国 际条约。法国宪法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 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以及国际条约。 宪法类型:中法宪法均属于成文宪法、刚性宪法、 民定宪法、规范宪法 宪法结构:序言/正文/附则/修正案 宪法内容:原则/公民权利/政府组织

英国、美国、法国政治制度比较(中英文对照版)

英国、美国、法国政治制度比较(中英文对照版)

一、英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至上”、以内阁为权力核心、君主虚位、政党组织严密。

首先,英国实行议会民主制,体现“议会至上”的原则。

议会至上,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是立法权的派生,三者互有重叠。

其次,实行内阁制,作为“议会至上”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体现。

即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

再次,英王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职位,并无真正的实权。

最后,英国政党的组织体系相对比较严密。

可见,英国政治制度最大的特点是“议会至上”,司法权和立法权都出于立法权,民主政治的实质部分居于虚位君主之下。

这种政治制度的优点是,无论是体制形成还是实际运作都相对民主、公正,更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和周全。

但缺点是,体制或制度容易模式化,导致官僚主义,影响执政效率。

二、美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美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总统制的国家,在其早期的权力构架中,并没有政党的因素,只是在后来政治角逐中,政党不断在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特点是:1、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推荐产生,总统在全国由全体选民直接投票、间接选举产生,当选总统并不一定是得到绝对选票多者,而是为获得选举人票更多者。

总统还是行政首脑,直接控制着行政机构,并且还是三军总司令。

2、美国的政党体制相当松散,政党存在的意义更多的是作为各类选举的工具,选举之后,政党作为一种组织体系作用相当微弱,所以它是一种典型的“选举党”。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两党制国家,但它不同于西欧国家的两党制,它不是以意识形态划分的,而是按照区域和利益集团来划分,两党从本质上讲都是代表不同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

3、美国的国会即众议院、参议院议员一般由政党推荐参选,由全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拥有立法权。

4、美国的总统尽管名义上是所在党的领袖,但当选后更多的是以“全民总统”的面目出现。

英美宪法比较

英美宪法比较
其二,对英国宪法“有效秘密”的揭示: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完全融合”。
在白芝浩所处的时代,流行的英国宪法理论认为,英国政制是一种“分权”与“制衡”的政制。洛克将英国的主权分成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三个部分,欧陆的启蒙思想家们也认为,权力的分立是英国政制的特征,至少在英国政制中得到了体现。但是,倾心于发现英国政制中真切的“事实”的白芝浩力排众议,认定“英国宪法的有效秘密可以说是在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的紧密联合,一种几乎完全的融合”(62页)。这可以说是白芝浩对英国政制最敏锐、最富洞察力,也是最有价值的一项发现。当代宪政学者们依然在探讨的“融权制”就起源于此。
上面说过,白芝浩是从政治传统、政治文化甚至政治心理的层面分析英国宪法的。这一点在他对英宪“尊严的部分”的解析中体现得最为明显。而这一点是自边沁和奥斯丁以来,包括布莱克斯顿、密尔和戴雪等人所忽视的。“尊严的部分”是从传统中继承下来的,准确地说,英国政制的某些古老的部分经过数个世纪的改造以后,其功能和地位已经发生质变,但又没有被该政制所抛弃,而是继续作为该政制的有机部分而发挥新的功能。比如说,英王从几个世纪前的主权者变成了现在的“虚君”,“如果两院全体一致向她发出一份她自己的死刑执行令的话,她也只好在该执行令上签字”,但是她依然是英国当代政制的一部分,行使着一些象征性权力如商量权、奖励权和警告权,并作为一种民族团结和统一的象征而从外观上维持着英国宪政的运行。“尊严的部分”是数个世纪政治文化积淀而成的,而不是通过立法“制造”出来的。它不是法律性的,而是政治性的,而且是一种政治心理或政治情感层面上的东西。对于那些政制中不包含这个因素的国家而言,这种东西是“一种神秘的崇敬之心”,这种崇敬之心使英国政制变得“甜蜜”,有时使英国人对皇家事务的反应“显得孩子气”,但是它却构成了地道英式君主制的基础。对于其他国家而言,英国政制中“效率的部分”是可以仿效的,但作为政治心理层面的“尊严的部分”是难以仿效的。而对于具备相同政治心理的民族而言,对英式政制的仿效只移植其“效率的部分”是不够的,而必须使其“尊严的部分”得到相应的安排。深得白芝浩此论精髓的美国人在二战后对日本政制的安排上刻意保留了日本民族政制中“尊严的部分”即天皇,看来不是偶然的。如果二战后的日本宪政安排不考虑到日本民族的这个“情感面”,现代日本政制是否具有如此稳定性是不难推知的。相反的情形在世界宪政史上也是有的,即法国大革命后的法国宪政实践。法国人想仿效英式议会民主制,但在卢梭的人民主权论的影响下去掉了君主,且议会权力没有受到相应的反制,结果是政局的长期动荡。直到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在法国政制中加入了一个“半君主”式的东西,法国的政制才得以稳健运行。

【精选】第三单元各国政体的比较表格

【精选】第三单元各国政体的比较表格

君主
内阁
普选产生的下院 议会 拥有实权,君主 (两院) 任命的上院作用 较小。
法德代议制的比较
法国共和制
国家元首 区 及其产生 方式 总统 选举产生 德国君主立宪制 皇帝 ( 权力中心 ) 皇位世袭
议会的权 有立法权 立法机构 别 力和地位 国家政治的中心 作用较小 立法与行 总统及其内阁政 皇帝集行政和 立法大权于一身 , 政机关的 府对议会负责 议会大受限制。 关系 相 同 从形式看,都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代议制
提出并通过法案 但受到总统和参 议院的控制
王朝战争:
战争的一种形式。因参与者是王国与王 国或发起国是君主制国家而得名。
德意志统一过程中的三次王朝战争 年份 1864 1866 1870 战争 普丹战争 著名战役 结果 丹麦战败
普奥战争 萨多瓦战役 奥地利战败 普法战争 色当战役 法国战败
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
英国
政体
德国
美国
法国
君主立宪制
总统(民主)共和制
背景
王朝战争 独立后邦 政权更替 光荣革命, 胜利,统 联制带来 各派斗争 资产阶级 一的帝国 窘境 社会震荡 夺取政权 建立 根源 工业革命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权利法案》1871.通过 帝国宪法确 1701. 立其立国基 2.18C中 本原则 叶形成 1787通过联 邦宪法确立 其联邦体制 和三权分立 的政治体制 1875通过法 兰西第三共 和国宪法确 立共和体制
5、局限性:
维护资产阶级内部民主; 在欧美部分国家仍然尚未成熟
评价:
特点+影响+局限性
产 生
行 政 权
皇 帝
继承
权 力 拥有宣战,媾和,缔约和解散 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的权力, 有权统率全国的武装力量

欧洲各国宪法文本比较

欧洲各国宪法文本比较

欧洲各国宪法文本比较
一、宪法名称及有关说明
宪法名称数量国名具体名称与其他说明
目前为基本法,宪法暂不生

0个
基本法2个瑞典
5部基本法
王位继承法(1810.9)
出版自由法(1949.4)
表达自由基本法(1991.11)
政府组织法(2010)
议会法(2012)
英国
3部基本法
自由大宪章(1215)
权利法案(1689)
人权法(1998)
宪法
永久宪法0个
一般宪法43个略去丹麦:附有王位继承法
立陶宛:《立陶宛共和国关于立陶宛国得宪法性法律》、《立陶宛共和国关于立陶宛共和国退出后苏联时期东部联盟的宪法性文件》、《立陶宛共和国关于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生效程序的法律》、《立陶宛共和国关于立陶宛共和国加入欧洲联盟的宪法性文件》
临时宪法0个
二、制宪主体或宪法通过形式比较
三、宪法结构比较
主要通过宪法序言、总纲等部分的存在与否及其内容、人权条款的名称等进行比较:
四、分权与制衡比较
五、宪法审查制度比较。

英、美、法、德四国政体比较一览表

英、美、法、德四国政体比较一览表

内阁由总统提名,须经国会批准 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
内阁由总统任命,经众议院批准 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可解散众议院
内阁和议长均由皇帝任命, 二者均对皇帝负责
英、美、法、德四国政体比较一览表
英 政 体 名称 确立 途径 国 家 元 首 名称 国 美 国 法 国 君主立宪制 1871《德意志帝国宪法》 王朝统一战争 皇 帝 德 国
君主立宪制 1689《权利法案》 资产阶级革命 英 王
总统共和制 《1787联邦宪法》 美国独立战争 总 统
总统共和制 1875《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 总 统
产生
世 袭
间接选举
两院联席会议选出
世 袭
任期
权力 政 府 首脑 产生
终身
统而不治 首 相 议会多数党领袖国王任命
4年一任
最高行政长官 总 统 间接选举
7年一任
与内阁共掌行政权
终身
权力中心 首 相 皇帝任命
不确定(总理)
议会多数党领袖总统任命
任期
权力
不确定
与内阁共掌行政权
不得超过两届 独立行政权
不确定
与总统共掌行政权
皇帝决定
与皇帝共掌行政、立法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议 会
名称 产生 权力
上议院 贵族 无实权
下议院 选举 独立立法权
参议院 州议会选出 立法权
众议院 各州普选 立法权
参议院
间接选举 立法否决权
众议院 普选 立法权
联邦议会 各邦代表 立法审批权
帝国议会 普选 立法权
内阁(政府) 与议会的关 系
议会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则内 阁就要垮台; 首相有权宣布议会解散

比较各国宪法

比较各国宪法

比较各国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运行的指挥棒,宪法作为母法规定了法律的目的和范围,宪法是否有效的实施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前途。

“宪法”“宪政”,无论是名词概念、理念、基本原则及制度,对于我国而言,无疑是舶来品。

实践表明,我国从西方舶来的宪法,是人类文明的共同结晶,也代表了人类今天的基本选择。

因此,了解和研究西方宪法、宪政、宪政理念、宪政原则、宪政制度,以及他们形成的土壤、发展演化过程,对于认识宪法、宪政的精髓和本质的不可或缺的。

一、英国宪法1.英国宪法诞生历程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诞生宪法的国家,也是最先实行宪政的国家,其宪法及其制度的形成是在渐进、缓慢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酝酿、积累各种宪法要素的基础上自然而生的。

英国的法治传统实际上可以追溯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450~1066年),至诺曼王朝完成了习惯法向普通法的转变。

英国封建时代实行的是封建领主制度,英王和领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可见英王和各领主之间有着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王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的。

而英国宪法的真正产生是从1215年《自由大宪章》开始,直至1688年“光荣革命”颁布《权利法案》才正式诞生。

1204年法国发动对英战争,由于战争国王约翰不顾原有契约关系对贵族横征暴敛,随着战争失败,贵族联合教士和平民发动了起义。

1215年6月15日获胜的贵族集团与约翰相会伦敦外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草地,迫使国王签署已经草拟好的《大宪章》。

《大宪章》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了“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原则,这一原则是世界宪政发展的基石,用梅特兰和波洛克的话说就是,“国王低于法律,而且应该低于法律。

”;《大宪章》奠定了英国议会制度的基础,规定除传统捐税以外的所有税收都要召集大会议获得全国公意许可;《大宪章》传递了保护个人权利的理念,提出了“司法公正审判”的法治理念,例如第39条规定“自由人除经其同等者依法判决或遵照王国法律的规定外,不得被处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褫夺法律保护权,或被处以放逐、搜查、伤害或逮捕”。

英、美、法、德四国政体比较一览表

英、美、法、德四国政体比较一览表
政府(内阁)产生
议会选举产生首相,首相组织内阁内阁成员由首相从下院多数党议员中挑选任命。
总统任命
总统任命内阁
皇帝任命首相及帝国官员组成,首相主持政府
政府
首脑
首相
总统
总理
首相
产生
须从议会多数议席之政党中选出
间接选举
总统任命
皇帝任命
权力
内阁承担实际行政职责
(同国家元首)
与总统共同掌行政权,总统命令须经各部部长副署
必修1第三单元 英、美、法、德四国政体比较一览表
英国
美国
法国
德国
政体
名称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总统共和制
议会制共和制
半专制君主立宪制
确立
1689权利法案颁布
1787联邦宪法颁布
1875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1871德意志帝国宪法
途径
1640~1688资产阶级革命
1775~1783美国独立战争
1789~1794法国资产阶级革命
立法权、财政权,可与总统的权利相互制约
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总统与内阁
无实权,有立法权、财政权,对政府无监督权,唯一对政府的压力是批准预算
国家结构
联邦制
联邦制
单一制
联邦制
内阁(政府)与议会的关系
英国议会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则内阁就要总辞职或者提请国王解散议会重新选新议会,再行表决决定内阁去留
内阁由总统提名,不对议会负责
首相主持对皇帝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议会
名称
贵族院、平民院
参议院、众议院
众议院、参议院
联邦议会、帝国议会
产生
贵族院世袭/平民院选举产生
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州至少1名

英美法德四国政体比较

英美法德四国政体比较
君主虚位,议会至上
分权与制衡
总统和参议院权力很大
君主立宪是虚,君主专制是实
政体特征
1。君主“统而不治”,象征国家最高权力;2.议会(上院、下院)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的权力。3。政府(内阁)掌握行政大权,由议会选举产生,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
1.立法权归国会(参议院、众议院)。2。行政权归总统;3.司法权归联邦法院
原则
英国
美国
法国
德国
政体
君主立宪制
总统制共和制
共和制
君主立宪制
确立标志
1689年《权利法案》
1787年宪法
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1871年《意志帝国宪法》
国家元首
国王(世袭)
总统(选民间接选举)
总统(议会选出)
皇帝(世袭)
国家权力中心
议会
总统
议会
皇帝
政府产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议会选举
总统任命
总统任命
皇帝任命
特点
国家元首、议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政府(内阁)由议会选举中的多数党产生,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首相应辞职向议会谢罪或解散下院重新选举
政府由当选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总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在总统违宪时可提出弹劾;总统无权解散议会
内阁由总统经众议院同意任命,对参议院负责,总统经参议院同意,有权解散众议院
政府官员有皇帝任命,宰相和内阁对皇帝负责
1。总统是国家元首,经参议院同意有权解散众议院。2。议会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的权力。但间接选举产生的参议院权力大于普选产生的众议院.3。政府(内阁)对参议院负责.
1.君主是国家元首,享有绝对实权.2。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联邦议会掌握实权,普选产生的帝国议会作用很小。3.内阁宰相只对皇帝负责。

中国与德国的宪法文本比较研究

中国与德国的宪法文本比较研究

中国与德国宪法文本比较研究摘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成文宪法,我国和德国也不例外,因为德国和中国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两者之间有许多可比较之处。

本文从宪法序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规定进行比较,进而得出一些可供我国向德国学习与借鉴的地方。

关键字:中国宪法;德国宪法;宪法文本中国和德国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国家性质和国家结构又是不同的。

德国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我们值得学习和借鉴之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位阶是最高的,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有宪法,而且对于宪法文本的规定内容和方式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中国和德国的宪法文本就有可比性。

一、宪法文本序言的比较中国和德国现行的宪法文本都有序言,这是它们的相似之处。

但是序言的字数和内容又是不同的,中国宪法文本序言明显长于德国宪法文本,这就决定中国宪法文本规定的内容多于德国。

两国序言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一下方面:第一,受国家性质影响深远。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主要集中在国家独立与成就、人民、政党合法性、宪法内容的概括和国家阶段性纲领五个方面。

如中国宪法序言中规定“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这部分序言就说明了中国的成就。

德国是属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内容主要集在制宪主体、制宪目的、宪法理念三个方面,如《德意志联邦基本法》序言中规定“我德意志人民,认识到对上帝与人类所负之责任,愿以联合欧洲中一平等分子之地位贡献世界和平,兹本制宪权力制定此基本法”,这就体现了上文所说的几个方面。

从中得出,中国与德国的宪法序言的内容取决于国家性质的不同。

第二,序言功能不同。

宪法文本中的规定其序言是出于一定的目的性的,一般是出于确立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国家建设总动员、公关关系功能以及统领与指导宪法。

首先,确立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方面,中国与德国又是不同的,中国是通过规定革命成果和政绩来确定其合法性;而德国是通过制宪主体、价值和理念的宣示的方面来进行确立其合法性。

欧美法制对比

欧美法制对比

⏹政府所有财政收支都必须由国会制定预算法规予以确定。

任何行政措施,如果得不到国会预算法规批准,便只好取消。

⏹总统任命的高级政府官员以及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取得国会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任命的外交使节,包括大使、公使和领事,都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和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必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的赞成。

⏹总统虽然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但总统没有宣战权,宣战权属于国会。

⏹对政府的一切活动,国会有调查权,可以进行调查。

⏹总统和政府高级官员,如果违法失职或犯罪,国会众议院可以提出弹劾,参议院可以进行审讯,做出决定。

如果确立了违法失职或犯罪,则被弹劾人的职务必须解除,犯罪行为必须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

⏹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各级联邦法院的组织和审判管辖权。

⏹国会参议院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同意权。

⏹国会可以对联邦法官提出弹劾。

⏹国会通过的一切法案,必须最后由总统签字批准,才能公布成为法律。

总统如不同意那个法案,可以行使否决权。

总统行使否决权后,国会两院必须都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通过原案,才能克服总统的否决,但总统还有绝对性质的搁置否决权(衣袋否决权pocket veto)。

⏹总统对联邦法官有任命权,总统可以行使赦免权。

⏹行使司法审查权,可以解释宪法并把违反宪法的国会制定的法律和总统颁布的命令宣布无效。

a行政权:行政权力归于总统。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

他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席会议选出。

经众议院同意有权任命内阁;经参议院赞同下有权解散众议院。

b立法权:立法权归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

众议院议员由成年男子直接选出,任期四年;参议院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九年,每三年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

参议院有权否定众议院的议案。

选民实际上受财产资格和在法国居住时期的限制。

C总统任期七年可连选连任(3)意义:为法国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资产阶级各集团在国家政权中都占据了自己的席位,共和制政体得到最终确立。

欧洲各国的法律范本。

欧洲各国的法律范本。

欧洲各国的法律范本。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欧陆法系”之称,与英美法系同为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

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均采用大陆法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曾借鉴过大陆法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起源可追溯到古罗马,其后在欧洲中世纪的后期(约12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

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习惯法的作用大大减弱了,除了在非洲一些国家习惯法仍然在实际上起着比较大的作用外,在其他主要法律体系,习惯法已经不是主要渊源。

但是,习惯法仍然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宗教法Religious Law是指“神的话语是法”这种概念,例如犹太教的哈拉卡和伊斯兰教的沙里亚法规,两者都是指“遵守之道”。

基督教的教会法典也还存在于某些教会社群之中。

法律中的宗教含义是不可易的,因为神的话语是不可以被决官或政府修改或制定的。

然而,宗教绝不可能提供出一个周全且详细的法律体系的。

例如,在古兰经中虽然有一些法条,但仅做为经由解释产生最进一步的法律的根源。

这主要被包含在被称之为教法学的法学之中。

另一个例子为摩西五经,即旧约圣经中最初的五部经典。

其中包含了犹太法的基本条文,并被一些以色列社会所选用。

哈拉卡即是一部概括了一些塔木德经注解的犹太法法典。

不过,以色列法律允许诉讼当事人只在他们选择之下使用宗教法。

教会法典只被使用于罗马天主教会、东方正教和普世圣公宗的神职人员之中。

一直到18世纪为止,沙里亚法规的一些元素依然可以在伊斯兰国家中的法律体系中被发现,例如奥图曼帝国的玛雅拉法典。

但在1940年代中期,各国的法律开始带入了许多现代的概念。

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各国宪法比较.

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各国宪法比较.

专题网络构建
钦定宪法大纲
• 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 部宪法性文件。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 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由宪政 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 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 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 以慈禧太后名义颁布。例如:“用人之 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 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

第一,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二,关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天赋人权”和 “自由、平等、博爱”原则,仿照西方宪政民主传统, 约法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华民国国 民一律平等 第三,关于国家的政治体制。参议院为立法机关,有权 选举总统,议决一切法律、政府之预决算、税法、币制, 受理人民之请愿,对总统的否决权行使复议权,对于总 统的谋叛行为及国务员的失职违法行为拥有弹劾权。临 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总统代表政府 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帅全国海陆军,任命文武官员, 其中国务员及外交使节的任命、宣战媾和缔约、宣告大 赦等须经参议院同意。辅佐总统的国务员包括国务总理 及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但对参议院负责,总统提出法 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须经其副署方能生效。法院 是司法机关,由总统和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 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和其他部门干涉,总统受 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组织特别法庭审讯。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
1、行政权: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君主立宪制国家,帝国 中央的普鲁士王国占有特殊地位,拥有极大行政权 特点: 力;皇帝和宰相是帝国国家权力中心;议会并无实 德国的议会权力很小, 权。各邦地位不平等,各邦成为联邦政府地方自治 单位,失去了独立性。法律上肯定了德国统一的事 帝国议会甚至不能自行 实,有利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 通过任何一项 2、立法权:联邦议会(上议院)权力巨大,议长为帝 对政府不利的法案, 国宰相,议员由君主任命;负责法律的审批;而帝 体现了浓厚的专制主义 国议会(下议院)权力较小,虽有立法权,但任何 和军国主义色彩。 法案必须经过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而 且它还无行政监督权。说明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帝国议会完全处于从属地位。意味着德国资产阶级 在国家机构中仅获很小一部分权力。 3、宪法规定了德国的军事制度,把普鲁士军事法律施 行于全国,确立了帝国的军国主义制度。

英日宪法比较

英日宪法比较

英日宪法比较摘要:英国宪法与日本宪法虽均为资产阶级意志集中的体现,为维护和巩固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社会秩序服务,但其属于不同法律体系,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特色。

本文从英日宪法的产生发展过程、宪法的特征、国家元首、立法机关、内阁、司法体制六个方面比较了英国宪法与日本国宪法的不同。

关键字: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刚性宪法国王天皇内阁司法体制明治宪法日本国宪法一、宪法的产生与变迁过程英国是世界上资产阶级革命最早的国家,也是产生宪法最早的国家,1640年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把国王查理一世送上了断头台,建立了共和国,后来又经历了克伦威尔军事独裁统治、司图亚特王朝的复辟和1688年的光荣革命,英国革命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的妥协而结束,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在这个过程中充满着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的斗争和妥协,通过斗争和妥协又制定了一些宪法性文件,如1679年人身保护法。

1688年光荣革命后,为扩大议会权力,限制王权,议会于1689年制定了"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的制定又进一步扩大议会权力,限制了王权。

以上这些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议会至上,法治和公民权利自由保障等宪法原则,为英国宪法奠定了基础。

随着资本主义发展,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还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英国大量的惯例,如国王的权力和法律地位;英国内阁的建立和职权;内阁与议会的关系;首相的地位等,这些惯例使英国议会内阁制得以建立和完善,从而使君主立宪制最后巩固下来。

英国宪法不是由某一特定的制宪机关在短时期制定的,而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是历史的产物。

而日本人宪法则经历了明治宪法与日本国宪法两个时期,明治宪法即钦定宪法,日本国宪法即民定宪法,后者以国民主权、和平主义、权力分立与议院内阁制为基本原理。

以和平主义原则为核心,誉为“和平宪法”,放弃战争和武力威胁、武力手段、严格修宪程序、实行多党制。

明治时期,迫于朝野民主力量的压力,天皇于1875年4月下令制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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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各国宪法文本比较
一、宪法名称及有关说明
宪法名称数量国名具体名称与其他说明
目前为基本法,宪法暂不生

0个
基本法2个瑞典
5部基本法
王位继承法(1810.9)
出版自由法(1949.4)
表达自由基本法(1991.11)
政府组织法(2010)
议会法(2012)
英国
3部基本法
自由大宪章(1215)
权利法案(1689)
人权法(1998)
宪法
永久宪法0个
一般宪法43个略去丹麦:附有王位继承法
立陶宛:《立陶宛共和国关于立陶宛国得宪法性法律》、《立陶宛共和国关于立陶宛共和国退出后苏联时期东部联盟的宪法性文件》、《立陶宛共和国关于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生效程序的法律》、《立陶宛共和国关于立陶宛共和国加入欧洲联盟的宪法性文件》
临时宪法0个
二、制宪主体或宪法通过形式比较
三、宪法结构比较
主要通过宪法序言、总纲等部分的存在与否及其内容、人权条款的名称等进行比较:
四、分权与制衡比较
五、宪法审查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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