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考点之行政强制执行(星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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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手段,依法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特征:强制性、物理性、替代性、依附性、惩罚性、终局性、所有权。

(一)主体——二元制

1、原则上,罚执分离,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满足下列四个条件,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自己执行:在调查中先实施查封、扣押;金钱给付类处理;当事人三不主义(不复议不诉讼催告不履行);只能拍卖。

2、个别机关实行罚执合一,公安、税务、海关、国安、县级以上政府。其中,税务和海关,既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二)设定

只有法律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其他立法文件均不得设定。

(三)种类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四)自行执行程序

1、催告:书面,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不需要催告:立即实施代履行和执行罚;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中止情形:无能力履行;第三人有异议,并提出证据;不中止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终结情形:公民死亡无财产;法人终止无财产;标的物消失;决定被撤销;中终转化条件:无能力;无明显社会危害;满3年。

3、执行回转:已经执行完成,但执行依据被撤销,故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执行财产。

4、执行和解: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执行机关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5、文明执法:不得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执行;对居民生活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注意】对企业生产可以。

6、公告前置: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五)金钱给付类义务执行

以行政处罚为例,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自行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每日3%加处罚款,执行罚数额不得超过本数。加处罚款30日当事人仍然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予以催告,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自行执行,没有执行权的机关申请法院执行。

(六)代履行

1、主体:行政机关或委托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程序:签定代履行委托合同→送达代履行决定书→3日前催告→代为履行义务→委托履行的,派员到场监督→制作法律文书。

3、条件: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

(3)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4、禁止情形: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5、特殊情形: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6、费用: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院非诉执行

1、申请前提:当事人三不主义(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经催告10日内不履行。

2、申请期限:6个月+3个月。申请免费。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

3、申请文件:申请书、决定书、理由依据、当事人意见、催告情况、标的物情况。

4、管辖法院:级别管辖:申请机关当被告时的管辖法院;地域管辖: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5、不予受理:申请机关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6、书面审查:没有问题的,7日内作出予以执行的裁定。

7、实质审查:书面审查发现明显违法的,听取双方意见,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予以执行的,由当事人承担执行费,裁定不予执行的,申请机关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复议,上一级法院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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