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五大步骤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五大步骤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惩戒的行政行为。
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以下五个步骤:一、立案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等。
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当立即立案。
立案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开始,也是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基础。
二、调查取证在立案后,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详细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
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处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告知当事人在完成调查取证后,行政机关应当将相关情况和证据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其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告知当事人是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让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当事人收到告知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同时也要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这是对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处罚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
五、决定处罚和送达行政机关在完成以上四个步骤后,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决定应当包括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执行方式等内容,并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送达方式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送达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环节。
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每个步骤都有其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例如,立案时需要了解基本情况并确定是否属于管辖范围;调查取证时需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证过程中需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这些流程和注意事项都是为了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在进行行政强制措施前,实施机关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这一程序旨在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这是为了保证行政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的产生。
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通知当事人到场在进行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这一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当事人了解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和必要性,同时也有助于减少误解和纠纷的发生。
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这是为了确保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误解和纠纷。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进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这是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让当事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同时,也有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了解情况,作出更加客观、公正的决策。
六、制作现场笔录在进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见证人等情况,并由实施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这是为了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为后续的审查和监督提供依据。
七、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现场笔录应当交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这一程序是为了确保现场笔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虚假记录和事后争议的发生。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征收程序有哪些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征收程序有哪些在行政法中,行政征收程序是指政府依法对个人或组织进行征收的程序和要求。
这些程序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为。
下面将介绍行政征收程序的主要环节。
一、立法依据行政征收程序的实施依据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其中,宪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利保护原则,法律对行政征收进行了授权,行政法规则具体规范了行政征收程序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二、立案阶段行政征收程序的第一步是行政机关的立案工作。
行政机关需要制定并公布征收计划,明确征收的范围和程序。
同时,行政机关还要核准相关的征收补偿政策和标准,以确保征收过程公正合理。
三、征收申报在征收申报阶段,被征收方需要向行政机关申报征收事项。
申报内容包括被征收财产的性质、数量、位置等。
行政机关会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向被征收方发出征收通知书。
四、听证程序听证是行政征收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被征收方合法权益的手段。
在听证阶段,被征收方有权提出异议和申辩,行政机关会组织听证会并记录相关证据和意见。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机关需要向被征收方发出听证意见书。
五、征收决定根据征收申报和听证程序的结果,行政机关会作出征收决定,明确征收的财产范围、补偿标准和期限等。
征收决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给被征收方,并告知被征收方有权进行义务救济。
六、补偿与过渡在征收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需要按照补偿标准和期限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被征收方则需要按照约定的期限搬迁或交付相应财产。
行政机关还需要提供过渡期的帮助和支持,确保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七、救济程序如果被征收方对征收决定存在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被征收方可以向行政机关进行申诉,对不满意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
总之,行政征收程序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保障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保护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征收,并确保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中公教育申请强制执行流程
中公教育申请强制执行流程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
中公教育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某些拖欠教育培训费用且经法院生效判决后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的学员,不得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胜诉判决的落实。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2.法院受理后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
4.法院通过上述强制执行行为,促使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义务或从其财产中扣回所欠金额。
三、提醒
申请强制执行虽然可实现判决权利的彻底维护,但流程较为复杂,周期较长,成本也较高,因此学员应当尽量履行教育付费义务,避免陷入强制执行的境地。
中公教育也将努力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友好解决纠纷,不愿轻易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至27章练习题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27章思考题答案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1.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1.3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1.4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1.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1.6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1.7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1.9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1.10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1.11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1.1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内容变更)1.13关于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D)。
选择一项或多项:a. 行政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b. 行政关系属于法律关系c. 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转为行政法律关系d.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1.14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1.15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体现在(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2.2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内容的是(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情合理)2.3关于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合理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是否适当问题)2.4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自由裁量权)产生2.5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D)。
2022年行政强制法考试卷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培训考试A卷答案一、判断题(对旳打“√”,错旳打“×”)(每题1分,共20分)1、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或者财物实行临时性控制旳行为。
(√ )2、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
(√ )3、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合、设施或者财物旳行政强制措施。
(√ )4、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
(√ )5、因查封、扣押发生旳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当。
(√ )6、所有行政机关都可以实行行政强制措施。
(×)7、但凡涉案旳物品,当一律予以查封。
(×)8、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旳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旳,行政机关可以实行强制措施。
(×)9、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旳方式对不履行义务旳当事人进行催告。
(×)10、对违法旳建筑物需要强行拆除旳,应当由行政机关直接拆除。
(×)11、行政机关只能向所在地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旳方式强制执行旳,不可以将强制执行费用扣除。
(×)1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旳执行旳申请要进行书面审查。
(√ )14、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旳,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当。
(√ )15、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旳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旳印章,并注明日期。
(√ )16、对没有违法行为旳当事人实现强制旳,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旳法律责任。
(×)17、短时间使用被查封旳车辆不用承当法律责任。
(×)18、《行政强制法》中设定旳责任改正不是法律责任。
(×)19、行政问责属于法律责任旳一种形式。
(×)20、当事人旳不到现场实行行政强制旳不必承当法律责任。
(×)二、单选题(每题只有一种对旳答案,请将对旳旳答案选出来,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每题2分,共20分)1、有关《行政强制法》确立旳基本原则,下列表述中,不对旳旳是( A )。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行政强制四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行政强制(四)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1.林某在河道内修建了“农家乐”休闲旅社,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认为需要立即清除该建筑物,林某无法清除。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7/81/多选)A.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8.如林某提起行政诉讼,防汛指挥机构应暂停强制清除仁在法定节假日,防汛指挥机构也可强制清除D.防汛指挥机构可与林某签订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清除【考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解析】《行政强制法》第52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酒班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A项中,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B项中,如林某提起行政诉讼,防汛指挥机构应暂停强制清除,错谩。
《行政强制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C项中,在法定节假日,防汛指挥机构也可强制清除,正确。
桁政强制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D项中,防汛指挥机构认为需要立即清除该建筑物,属于紧急情况,不适用于分阶段履行的情形2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C。
2.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
事后,甲应当履行协议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2015/49/单选)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恢复强制执行仁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以甲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考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解析】《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硒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合用本规定。
海事行政强制包括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采取应急措施或者暂时措施处置突发事件不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事行政强制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对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权限作出限定。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普通规定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前,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附件 1-1),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经批准允许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件 1-2)。
第七条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送达《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与当事人以及案件无厉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
第八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用。
第九条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 (附件 1-3),记录送达、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情况,并由当事人和海事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未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盖章)。
第二节查封、扣押程序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对当事人的船舶、设施、货物等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除按照本章普通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节规定。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一般规定一、强制执行的条件《强制执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这就是强制执行法定的条件。
二、催告及其效力《强制执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四、强制执行的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五、强制执行的中止《强制执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1年3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第二章执行机构 (1)第三章执行管辖 (2)第四章执行依据 (3)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5)第六章协助执行 (6)第七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7)第八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10)第一节通则 (10)第二节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10)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12)第四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13)第五节执行终结 (14)第六节执行回转 (15)第九章执行救济 (16)第一节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16)第二节执行异议与复议 (16)第三节异议之诉 (17)第四节许可执行之诉 (17)第十章强制措施 (18)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21)第十一章一般规定 (21)第十二章对不动产的执行 (22)第一节查封 (22)第二节变价 (26)第三节强制管理 (32)第十三章对动产的执行 (35)第一节查封 (35)第二节变价 (35)第十四章对债权的执行 (36)第十五章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40)第十六章清偿与分配 (42)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47)第十七章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47)第十八章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49)第四编附则 (53)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法性原则】执行程序的启动,应当有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取执行措施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独立执行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强制执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执行主体分工制约原则】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行使,执行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
第五条【高效透明原则】强制执行应当及时、迅速、连续进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停止。
简述行政执行的过程
简述行政执行的过程行政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决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过程。
它是行政权力的具体实施形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并落实政府的决策和政策。
行政执行的过程十分复杂,从立法到最终执行的具体实施,需要经历多个阶段,包括制定规章制度、信息收集、决策、执行和监督等。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是行政执行的基础。
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行政执行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性文件。
这些规章制度对行政执行的范围、条件、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确保了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信息收集是行政执行的前提。
行政机关要了解具体案件或事项的相关背景、证据和情况,以便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行政执行措施。
信息收集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听证等方式进行,确保行政机关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为下一步的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三、决策是行政执行的核心环节。
行政机关根据收集到的信息,依法作出是否采取行政执行措施的决策。
决策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和当事人权益的平衡,在法律和法规的保障下,确保决策的公正和合理。
四、执行是行政执行的具体实施阶段。
执行阶段包括通知当事人、执行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等环节。
行政机关应当确保执行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执法行为的发生。
对于受到行政执行措施影响的当事人,行政机关也应当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救济途径。
五、监督是行政执行的重要环节。
监督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内部监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监督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合法、公正和规范,防止滥用职权、任意执法的发生,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行政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过程。
从规章制度的制定、信息收集、决策、执行到监督,每个环节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公正、合法和规范是基本原则,保护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是主要目标。
行政执行的完善和改进需要坚持法治原则,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执行的效率和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与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与案例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与案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写.——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及实用指南丛书)ISBN 978-7-5162-0161-9Ⅰ.①中…Ⅱ.①全…Ⅲ.①行政执法—强制执行—法律解释—中国②行政执法—强制执行—案例—中国Ⅳ.①D922.115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2)第225270号图书出品人:肖启明图 书 策 划:刘海涛责 任 编 辑:庞从容唐仲江责 任 校 对:姚丽娅书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与案例ZHONGHUARENMINGONGHEGUOXINGZHENGQIANGZHIFASHIYIYUANLI 作 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写出 版·发 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玉林里7号(100069)电 话/63055259(总编室)63057714(发行部)传 真/63055259E-mai1:MZFZ@经 销/新华书店开 本/16开710毫米×1000毫米印 张/27.25 字数/434千字版 本/2012年11月第1版2012年11月第1次印刷印 刷/书 号/ISBN 978-7-5162-0161-9定 价/45.00元出版声明/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如有缺页或倒装,本社负责退换)再版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及实用指南》系列丛书,是我社秉承宣传民主法制出版宗旨,向广大公民讲解法律内涵而出版的重要系列普法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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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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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及法律规定
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及法律规定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及法律规定一、法律规定1、《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这实际上确立了行政非诉案件的重大明显违法的审查标准。
4、《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
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
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强制行为,维护海事行政管理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事行政强制包括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
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在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物或者行为实施强制,达到海事行政执法目的的行为。
海事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不按规定履行海事行政决定义务的当事人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强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依法作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二)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不得滥用;(四)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二章海事行政强制行为的种类与杈限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一)责令立即离岗;(二)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三)责令停止作业;(四)责令停航;(五)责令改航;(六)责令离港;(七)责令申请重新检验;(八)禁止进港、离港;(九)强制卸载;(十)拆除动力装置;(十一)暂扣船舶或者设施;(十二)强制拆(清)除;(十三)强制拖离(航);(十四)强制打捞;(十五)强制设置标志;(十六)抽样取证;(十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十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部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时,可以依法作出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包括:(一)苴接实施;(二)指定笫三方代履行;(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下列海事行政决定,海事管理机构可指定第三方代为履行:(一)强制拆(清)除;(二)强制拖离(航);(三)强制打捞清除;(四)强制设置标志;(五)强制卸载;(六)其他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等可代为履行的海事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者 : 来源 : 时间:2011-07-07 字体:大中小(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三节冻结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第四十七条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第四十八条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三节代履行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第五十九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如何正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对此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实践中,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操作时常出现偏差,一旦败诉还要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笔者结合执法经验,对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如何正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做如下分析。
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人行使某项权利或者迫使特定人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劳动教养、扣留等;二是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等。
根据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只能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因此,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只能对当事人的财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正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件主体适格。
包括执法主体和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行政相对人)。
执法主体即有权对违法嫌疑人采取扣押、查封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则必须是物品的所有权人或保管人。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若所有权人拒绝到场,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如所有权人成年家属等。
事实确凿。
是指行政相对人是否构成违法嫌疑的事实要件。
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已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可予以查封、扣押。
但该条中“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的规定比较笼统,又无相关的解释,实践中较难操作。
笔者认为,对于行政相对人使用医疗器械存在下列情形的,可认为属于“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一是购进使用的医疗器械无相应的资质凭证,如无注册证、合格证等。
二是安装不符合规定。
三是包装不符合规定,如发现破损等。
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药品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在《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都有明确规定。
程序合法。
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审批、出具清单、送达强制措施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复议权、诉讼权等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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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程 序
行政机关强制执 行程序
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程序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程序 执行中的特殊制度 禁止性规定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代履行
执行
▪出现特殊情 1 况,暂时停止
执行
2 出现特殊情况, 使执行程序无法 或无须继续进行, 结束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 完毕后,据以执行 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变更,或者执行错 误的,应当恢复原 状或者退还财物; 不能恢复原状或者 退还财物的,依法 3 给予赔偿。
代履行
主体
• 行政机关 • 无利害关系第三人
费用
• 依成本合理确定 • 当事人承担 •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手段
• 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
拍卖
代履行
行政机关有
其他
划拨
强制执行权
加处罚款或 滞纳金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行政机关没有 强制执行权
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应符合什么条件? •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事实、理由和依据;
• 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 催告情况;
•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材料。
形式审查
• 书面材料
实质审查
• 明显违法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不交费
• 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
受理
审查
期限
• 5日内
救济
• 不受理,可复 议一次
执行
费用
书面审——7日 实质审——30日 紧急情况——5日
执行应提供哪些材料?
•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什 么情况下会裁定强制 执行?
• 强制执行费用 谁来承担?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实体 条件
• 不复议、不诉讼 • 不履行义务 • 期限届满3个月内
程序 条件
手段
• 催告 • 10日后 • 不履行义务
申请材料
• 强制执行申请书; • 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
划拨
拍卖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执行罚
• 标准告知当事人 • 数额≦给付义务数额 • ≧30日 催告 强制执行
划≧3拨0日
拍催卖告
强制执行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执行罚
• 标准告知当事人 • 数额≦给付义务数额 • ≧30日 催告 强制执行
划拨
• 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 • 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拍卖
• 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 • 适用《拍卖法》
特殊 制度
▪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 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 法权益的情况下,与 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 分阶段履行;当事人 采取补救措施的,可 4 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 者滞纳金。
•禁止性规定一 • 禁止性规定二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执行罚
• 标准告知当事人 • 数额≦给付义务数额 • ≧30日 催告 强制执行
• 不执行,可复 议一次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