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情况的心得
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情况的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学习汇报:行政机关处在国家管理的第一线,担负着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繁重责任,各方社会关系和利益博弈变化很快,而违法行为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政府承担了有效社会管理的压力,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提高。
因此,立法过程也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学习汇报:阐明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
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点:一是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二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乱”,包括“乱”设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行政决定不能及时执行。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学习汇报:根据执行机关、目的不同而明确了行政强制的分类,解决过去一系列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
比如:国务院颁布的《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人民法院是执行的唯一主体。
而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这点,因为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判,人力有限。
本法作为《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上位法”,规定了两个执行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院,这样更符合实际,更能解决基层一线的具体问题。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目录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 (1)1、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22、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2二、行政强制执行................................... .. (3)1、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 (3)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3)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 (3)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3)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32、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4)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定义的辨析 (4)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 (4)六、强制执行的程序................................... (6)1、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6)2、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 .. (6)七、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 .......6行政强制措施................................... (6)2、即时强制................................... . (8)内容摘要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直接相关的、最大量的、经常性的行政管理活动,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其在众多行政执法中的强制性表现得最为直接、最为明显,虽然这种强制行为目的是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法定义务相同的状态,但它很容易影响和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又称为行政执行或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1]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监督制度,对于监督行政管理活动是否依法行政有着重要的意义,而研究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存在问题主要从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发面入手。
一、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模式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模式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的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的而且行政相对人又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机关不必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自行行使强制执行权。
[2]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文件(包括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
[2]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的内容主要包括有:一、行为强制,扣押、查封、吊销执照等。
二、人身强制,比如,行政相对人需要出境但未缴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在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后,出入境管理机构有权阻止其出境。
而太多数行政执行机关没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只有少数享有特权的行政执行机关除外。
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美国和法国是实施这种模式的代表,我国也是实施这种模式的国家。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摘要]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强制的基本行为之一,在我国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对其概念、种类和程序等均有了相应规定。
文章结合我国立法和执法实践,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概念、主体模式和救济途径进行思考并提出粗浅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法律救济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界定自1986年杨雪萍女士在《亟须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一文中最早提出行政强制执行这一概念以来,[1]学者们就从未停止过对它的研究和讨论,至今仍是观点不一,众说纷纭。
但根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模式不同,大体上可以把其概念归为两派。
其中一派代表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2]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可见,上述定义都主张行政机关和法院均可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
另一派代表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个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4]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或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执行行为。
”[5]这些学者是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来定义的。
笔者也是从后者出发,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浅谈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
况。观点 ( 和() 为 。行政强制执行 的执行 主体应该包括 机关又可 以自力执行? 3 4 ) 则认 与此 同时 ,现行法律对 哪些执行权应归 行政机关和人 民法 院。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囤行政诉讼法 》 属于行政 机关 ,哪些执行权 应归属 于人 民法院 ,其标准极不
( 简称 《 政诉讼法 》 第6 条及最 高人 民法 院 《 以下 行 ) 6 关于执 明确 ,这 就从一定程度 上导致行政强 制执行 权配置的混乱与 行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下简 无序 。
( ) 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巾存在 的问题 一 我 1 、理论方面存在 ☆ 问题 0 () 1 行政强制执行模j 的价值选抒 问题 { :
那么人民法院的审查是否有理论依据。司法审查是行政诉讼 制度中的实质内容,司法审查的启动应以相对人提起行政诉
讼为前提 。现行行政强制执 行制度 中不经 过诉讼程序 。人民 法院就直接进行司法审查是否可行?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对
关键词 :行政 强帝 ;强刺执 行 ;执 行模式 j
关 于行政 强制执行的概 念 , 目 前理 沦界主要有 以下几 种 选 择问题 。就行政强 制执行模式 而言 ,完全可 以通过严格规
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 1 行政 强制执行是指个 人、组织不 履 范作 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程序 以及行 政强制执行程序来防止 主
婀 ,这里有 一 保护 个 从 而影响行政效 能的正常发 挥现行 的行政 强制执行制度要求
强制手段 ,以达到义 务被 履行或 与陔义务被栏 行相 同状态 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而且这种做法会给人一种 人 民法 院是行政机关 的执行 机关之嫌 。如果作实质性审查 ,
简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
简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法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组织、程序和规则。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概念1.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具有强制力的文件,对被执行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等目的的一种手段。
2. 行政强制执行是国家权力运作中的重要环节,具有促进社会公正与稳定发展等多重功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1. 行政机关:负责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2. 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着审查并判决是否存在违法情况以及是否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等职责。
3. 其他有关部门:如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参与到行政强制执行中。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 催告通知程序: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通过书面催告或通知等方式告知被执行人有关事项,并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
2. 查封、扣押程序: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确认。
3. 拍卖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时,应当公开拍卖,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四、行政强制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1. 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操作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等,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2.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一些对策,如加强培训、完善监管机制等,以确保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结语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将会面临更多更复杂的挑战。
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并积极探索新型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以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未来的展望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建国初期的“ 以收代执”、改革开放后的“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 自力执行为辅”等阶段。
现状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以《行政强制法》为法律依据 ,以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辅,同时存在 多种形式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02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 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更加多样化 行政强制执行监督和制约机制更加完善
强调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权利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更加规范和透明
05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实践 中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执行不力、执行过 度、执行错误等问题,导致公民权利受 损。
VS
原因
冻结、划拨适 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制止相对人 转移、隐匿、销毁违法所 得或证据,或防止其扩大 损失。
拍卖、变卖适 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将相对人的 财物变为货币或需要以其 他方式予以流通转让。
滞纳金、加处 罚款适用条件
相对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 务,行政机关需要督促其 尽快履行。
强制拆除、代 履行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拆除违反城 乡规划的建筑物等设施, 而相对人不履行拆除义务 。
04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 与发展趋势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背景与动因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 需要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 度,提高执法效率
规范行政行为,保障 公民权利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措施
扩大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加强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制约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未来展望
行政强制
(2)如果行政主体在前面作出一个行政命 令,并且该命令已获得最终效力,事后 根据该命令实施一种强制行为,那末, 事前的行政命令作为独立的具体行政行 为(命令性决定)对待,事后的行政强制 行为便作为"行政强制执行"而不是"行政 强制措施"对待。
(3)如果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 程中或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作出行 政命令,那末,这种命令只是行政强制 措施中的一个程序上的告诫环节,它被 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所吸收,不能作为一 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命令)存 在。
美国强制执行的理论基础在于,按 照美国三权分立的特点,为有效控制行 政行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这种对公 民极易造成损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从来 属于司法权而非行政权,这是理解美国 模式的关键所在。
——法国模式
为确保行政义务的履行,法国采用 由司法机关对义务违反者施加刑罚的办 法。依靠义务人对刑罚的恐惧以促使其 自动履行。这种刑罚与一般刑罚不同, 称为行政刑罚。但刑罚与行政罚只在法 律有规定时才适用,如果法律对于某项 行政义务的不履行没有规定处罚,或者 情况紧急,需要即时强制时,行政机关 也可使用强制力量直接执行行政处理决 定所规定的义务,称为依职权执行或强 制执行。
——依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可分为: 1.强制传唤。2.强制拘留。3.强制履行。 4.遣送出境。5.强制遣回原地。6.强制隔 离治疗。7.强制许可。8.强制扣缴。9.强 制退还。10.强制拆除。11.变价抵缴。12. 强制拍卖行政强制权并非行政管 理权的自然组成,而是单独一种权力, 必须有法律的单独授权。授权包括行政 强制的主体、内容、范围、方式、程序 等。
第一,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具体性。 第二,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第三,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限权性 第四,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物理性。 第五,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从属性。 第六,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非制裁性。 第七,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哪些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下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和内容。
一、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警告:针对违法行为者,行政机关可以发出警告,提醒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2. 限期整改:当发现违法行为时,行政机关可以要求违法行为者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停产停业整顿: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的措施,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
4. 责令改正:行政机关可以责令违法行为者即将改正错误行为,并采取措施确保其改正措施的执行。
5. 查封、扣押:对于可能影响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行政处罚的物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确保其真实记录和保存。
6. 罚款: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罚款,迫使其消除违法行为。
7. 吊销执照、许可证: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可以吊销其执照、许可证等证照,使其无法继续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二、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行通知书:行政机关在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需要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其强制执行的事由、依据、内容和期限等。
2. 强制执行措施: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如强制拆除、强制清理、强制撤销等,以强制执行决定内容。
3. 执法人员的权力: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拥有一定的强制权力,可以进行查封、扣押、搜查等行为。
4. 强制执行费用的负担:被执行人应当承担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鉴定费、拘留费等。
附件:1. 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范本2. 行政强制执行结果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下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2. 强制执行措施: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行动,包括查封、扣押、拆除等。
简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引言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强制执行的行为。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是指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力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
本文将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基本框架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基本框架包括三个主要方面:立法机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立法机构立法机构是制定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法律的机构,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机构负责制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限和程序,保障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
行政机关负责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裁,并确保执行的效果和效率。
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的机构,主要包括人民法院。
司法机关负责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和要求为保障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我国明确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和要求。
立案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第一步是立案程序。
行政机关在决定进行强制执行前,需要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确定执行事项、执行标的和执行期限等。
立案程序的目的是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明确执行的范围。
通知程序行政机关在进行强制执行前,需要向行政相对人发出通知书,告知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
通知程序的目的是确保行政相对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并给予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机会。
强制执行程序如果行政相对人未按照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强制执行程序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手段,旨在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
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是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其规制
一.行政强制执行概述(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点什么行政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由此,可发现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具有双重性,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自己和人民法院这两个主体。
当今,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
由于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较为广泛,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人民法院会起到监督作用。
因此,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适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故意不履行行政决定为前提。
行政强制执行只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执法手,如果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及时履行了行政决定,不会导致行政机关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而只有当行政相对人在客观上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并且在主观上故意不履行即有能力履行而故意拒绝履行时,才可能引起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确保实现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添加、设定行政相对人新的义务,仅仅是使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得到有效的履行,从而保证实现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另外,在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时,还必须以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范围为限,不得扩大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范围。
4、行政强执的手段可以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间接强制的手段相对平和,包括执行罚和代执行。
执行罚是不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财产而给当事人加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代执行是当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直接强制形式较多,一般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较常见的有强制划拨、强制拆除、强制拘留、强制传唤等。
5、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据是生效的行政决定,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通过具体的行政行为将抽象的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义务转化为依据,如果将法律规范直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就会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的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及设定权限
⾏政强制执⾏的⽅式及设定权限⼀旦有不履⾏⾏政决定的⼈或是组织,⾏政机关是可以依法强制其履⾏义务,也就是进⾏强制执⾏。
强制执⾏有不同的执⾏⽅式,那么⾏政强制执⾏的⽅式及设定权限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政强制执⾏⽅式⾏政强制执⾏的⽅式因执⾏主体不同⽽不同。
如果⾏政机关的具体⾏政⾏为需要申请法院执⾏,则由法院主要使⽤相应的强制⽅式强制当事⼈履⾏;如果⾏政机关有⾃⾏强制执⾏权,则由⾏政机关依法律规定的⽅式强制执⾏。
应当说,不同的⾏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政强制执⾏⽅式应依法律规定。
概括⽽⾔,可以分为三类:⼀是代履⾏。
也可称为代执⾏,指如当事⼈拒不履⾏的义务为可由他⼈代替履⾏的义务时,⾏政机关请他⼈代为履⾏,并要求当事⼈承担相应费⽤的执⾏⽅式。
代履⾏有两个特征:第⼀,当事⼈应履⾏的义务为可替代义务,即此义务可以当事⼈亲⾃履⾏,也可以由他⼈履⾏,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属于此种义务。
如某项义务必须当事⼈亲⾃履⾏,不能适⽤代履⾏;第⼆,代履⾏的费⽤应由当事⼈承担。
⼆是执⾏罚。
指在当事⼈逾期不履⾏义务时,⾏政机关要求当事⼈承担⼀定的⾦钱给付义务,促使其履⾏义务的执⾏⽅式。
如当事⼈不缴纳罚款,⾏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
值得注意的是,这⾥虽⽤的是罚款,但不是⾏政处罚,⽽是⼀种⾏政强制执⾏⽅式。
三是直接强制。
指⾏政机关直接对当事⼈⼈⾝或财产实施强制,迫使其履⾏义务或实现与履⾏义务相同状态的执⾏⽅法。
⼀般包括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
(⼆)设定⾏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政强制执⾏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政机关强制执⾏的,作出⾏政决定的⾏政机关应当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此规定要求⾏政机关的⾃⾏强制执⾏必须由法律设定,包括⾏政法规、地⽅性法规不得设定⾏政机关强制执⾏,因此此规定限缩了⾏政强制法实施前授权⾏政机关能够⾃⾏强制执⾏的范围。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20 06年第 3期 ( 总第 9 7期)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 学社会科 学版 ) 哲
Ju a o uzo nvrt f tncMioie P i sp yadsc l cec ) or l f i uU ie i r h i n ri n G h syo E t s( hl o h n oi i e o as n
NO 3 .
Jn 2 o u .0 6
论我 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马 良全
( 州民族 学 院 法 学 院 , 州 贵 阳 50 2 ) 贵 贵 50 5
摘
要 : 国的行政 强制执行体制 一直是行政 法学争论 的焦点之 一。有人主 张按 照 大陆法 系国家的行 政 强制 我
模 式即把行政 强制执行权 完全交给 行政机 关来构 建我 国的行政 强制执行 体制 ; 还有人 主张按 照英 美
“ 法律是特定 民族 的历史 、 文化 、 社会 的价 值和 一般 意
识与观念的集 中反映 。任何两 国的法律制度都 不能完全一 样。法律 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 。如果不经过某 种本土化
行权 的非诉行 政案件 , 有权执行行 政机关享 有强 制执 而且 行权 的非诉行 政案件 。
综上 , 国的这一现行执行制度相对 于外 国是不 同的。 我
法系国家的行政 强制模 式即把行政 强制执 行权 完全 交给 司法机 关表构 建我 国的行政 强制执行 体制 。
笔者从 四个 方面展 开论述我 国的行政 强制执行体 制应 定位 于现行 法律 规定的在 一般 情 况下 申请人 民
法院强制执行 , 法律特别授权的则 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格局 。
主义法制 的统一整体 。一 方 面是 人 民法 院在 维护 和监 督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困境与出路
接 管理 行 为逐 渐增 多 。但命 令 行 为 的减少 并不 意 味着 行政 机 关 要 放弃 所 有 的管 理行 为 , 而是 在 承 认
相 对人 独立 地 位 的情 况 下 , 行政 机 关可 以对 相对 人 的违 法行 为进 行处 理 。 因此 , 在相对 人 不履 行行 政
作 者 简 介 : 晓 媛 , , 学硕 士 , 蒲 女 法 内江 师 范 学 院 政 法 与 历 史 学 院讲 师 。研 究 方 向 : 政 法 学 。 行
新 中国成 立之 初我 国基 本 上不 存在 行政 强 制执 行 , 这与 当 时的政 治体 制 和行 政行 为 的方式 有关 。 直 到改 革 开放 , 着政 治 、 随 经济 体制 的变 革 , 行政 机 关 与相 对 人 的关 系发 生 了 变 化 。随 之而 来 行 政 机
对于主要依靠心理强制的间接强制手段来说无论是传统的执行罚还是对于现代出现的具有强制机能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公布等手段告诫制度构成了其立法精神唯一所寄之重心即使是直接强制现在在理论上也否认以往的合成的行政处分的拟制理论即那种认为伴随直接强制的行政处分在作出该决定是其本身已包含告诫以直接实施直接强制而不需要另行告诫的观点而要求在直接强制之前独立实施告诫程序
青海社 会科 学 2 1 0 1年 第 5期
论 我 国行 政 强 制 执行 的模 式 : 困境 与 出路
蒲 晓媛
摘
要 :行政 强制执 行对 于实现行政行 为的 内容、 促进 行政 目标 的达成具 有极其 重要 的作 用。而 由
谁 担 当执 行 主 体 又 直 接 关 系 到相 对人 基 本 权 利 的 实现 。 因 此 建 立 符 合 我 国 国情 的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模 式 具 有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行政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对于化解行政争议、平衡行政权力和相对人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现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本文将从制度概述、现存问题及原因、国外借鉴和改革方向四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
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概述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相对人不服行政决定但又不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时,双方在行政机关的协调下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止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减少行政争议的激化,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
三、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原因(一)现存问题1. 制度适用范围不明确。
当前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模糊地带,影响了制度的执行效果。
2. 协调机制不健全。
行政机关在协调过程中往往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导致和解协议的达成往往无法真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于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无法得到有效监督。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健全。
现行法律对于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困难。
2. 行政管理理念落后。
部分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仍倾向于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忽视了和解制度的重要性。
3. 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
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导致部分相对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义务,影响了制度的公信力。
四、国外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借鉴(一)美国和解制度美国在行政法领域广泛采用和解制度,强调协商、调解的重要性。
其和解制度具有灵活性高、效率高等特点,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执行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执行效率低下、程序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该如何进行制度完善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1. 多部门的重复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在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工作中,往往会出现多部门对同一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这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使得执行过程过于复杂而低效。
2. 执行奖励机制不合理在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中,很多的执行人员,尤其是下级执行人员,由于执行成本高而未能得到及时、合理的奖励,这使得执行人员缺乏积极性,降低了工作的效率。
3. 行政强制执行中法律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的每一步骤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但由于执行人员缺乏法律常识,加之执行过程中的不同情况,这往往导致了执行过程的不规范,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强制执行中权力滥用的问题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个别执行人员利用职权之便,随意行使强制执行权,甚至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严重侵犯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为了解决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构建一个科学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促进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高效和规范。
具体地,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机制通过机构整合,简化执行程序,建立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多部门统一协调机制。
这样可以使得执行过程变得明确、高效、规范,提升执法效率。
2. 设立科学的奖励机制,提升执行人员积极性采用科学的奖励机制,为执行人员提供合理的激励手段,鼓励执行人员以更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为执行工作做出贡献。
3.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强化司法差别化对待通过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加强法官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指导,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防止执行人员过多地干预执法程序。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 关与人 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直接相关 的、 大量 的、 最 经常 性的行政 管理活动 , 是依 法行 政 的重要环节。行政 强制执行作为保证 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顺利进行 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 是众 多行政执 法 中强制性表现得 最直接 、 最明显的行政行 为, 尽管这种行为是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 与履行 法定 义务相 同的状态 , 但它很容 易影响和侵犯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通过对 国内外行政强制执行 的立法 , 以探 索既符合我 国行政 法原 理又适合我 国国 情的行政 强制执行模式 即司法主导型模式 , 出相关完善性措 施, 提 以期对我 国的行政 强制 立法提供 一点有 益的参考。 关键词 行政 行政执法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 强制执行 , 又称行政执行或行政强 制 , 是指在 行政法律 关系中 , 相对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 的义务时 , 国家行政 机关采用法定 的强制手 段强制对方 当事人履行其 义务 ;或为 了 公共 利益 以强制手段 限制特定 人行使某项权利 。行政 强制 执行 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 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 ,而行政 强制执行 的体制是 行政 强制执行 的首要 问题l l l 。 的” 。 然而事实证明 , 现行的行政 强制执行模式存在某些先天性 的不足 , 严重影响 了行政强 制执行的效果 概括起来说 , 现行行 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 行 主体 的二 元 化 破 坏 了行 政 强制 执 行 的统 一 性 。 . 执
关于行政 强制执行 的主体问题 , 《 在 行政 诉讼法 》 布实施 公 前 后 ,大多数学者从主张主体是行政 机关 始转而承认人 民法 院 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地位 。而赋 予行 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是 为了保证行政权的完整统一 ,但是 实践中人 民法院并不是一经 | I 、 一 邙 行 强黼 、 。 j霞 己 申请 就立即执行 , 中间还要 对行 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 , 往往降低 分析世界各个 国家 的行 政强制执行 的基础及相关 的执行体 了行政效率。 2致使 司法与行 政 的角 色严 重错位 , 费 了有 限的 司法 资 . 浪 制, 把握普遍规律和一般特征 , 对解决我 国理论 和实务上的难题 是十分有益的。 国外主要有两种模 式 , 一是 以德奥 国家为代表 的 源 。 司法的 内涵是 “ 司法机关依 法对 争议所作 的具有法 的权威 行政执行模式 ; 二是 以英美 国家为代表的司法执行模式 。 两大模 , 权威裁 判” 。然而 , 现行体制忽略了法院主 式的主要 区别在 于行政 强制 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还 是司法机 的裁判” 其本质是“ 关。 差别产生的根源在于对行 政强制执 行权 性质的不同认 识。 普 要是负责裁判而不应负责执行这一根 本。把审查与付诸实施执 通法系 国家从来 都把行政强 制执行权看 成是 司法权 的一部分 , 行主要交 由法院负责 , 使法 院既 当“ 判员” 当“ 裁 又 运动员 ”不仅 , 行政机关当然无权 实行 行政强制执行 ,但大 陆法 系中很多 国家 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 削弱了其司法裁判职能 , 而且导致 了司法 与 历来将行政强制执 行权 看成是行政权 的一部 分 ,故 由行政机关 行政角色 的严重错位 。 现行法律 、 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绝大 自行执行 。 多数 由法院实施 , 院的人 力 、 法 物力 、 财力都很有 限 , 很多诉讼案 我国 目前 实行 的是 司法主导型 的行政强制执 行模 式 。从现 件久拖不决 , 也有相 当一部分裁判得不到执行 , 加上法院对行政 有的大量的行 政法 律规 范看 , 对行政 强制执行 的规定 , 归纳起来 管理 中的专业技术 问题又不甚熟 悉 ,对涉及专业技术性较强 的 主要有 :I 行政机关 自行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 自行强制执行 的 执行案件难 以做 出准确 的判 断。如果大量 的行政行为 由法 院来 () 内容往往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为 当事人设 定的各种作 为或 执行 , 不仅难 以保 证行政非诉讼案件 的及 时执 行 , 而且会影 响法 不作为的义务 , 遇有 当事人拒不履行该 义务时 , 政机关可 以采 院及时 、 行 公正 地裁判诉 讼案件 。这无疑是对 司法 资源的浪费 , 且 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 自行 强制执行通常仅 限 对于司法权威 的树立也是十分不利的 。 于行政机关为相对人科 以普通义务和法律 、 法规确定 的义务 , 较 3 于违 法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 乏相 应 的 责任 追 究机 制 。 对 缺 少及于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 、 法规者科 以制裁性义务 的情形 , 这 行政机关是公权力 的行 使者 ,公权力 的主体更应 当 自觉 地 是我 国立法的一种特殊现象。( ) 2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从我国行 遵守法律 , 尊重法律的权威 , 违反法律 的行 为同样要受 到法律 的 政强制执行立法可以看 出 , 行政 强制执行主体 以法 院为主 , 以行 制裁 。然而 , 无行政强制执行权 的行政机关 为了追究行政效率 , 政机关为辅 。 故学术界将这种制度总结为“ 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不愿经历 申请法 院强制执行 的繁琐程序 , 往往无视法律规定 , 擅 执行为原则 , 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为例外 ” 的体制 。 3 行政机关 自强制执行 , () 这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 责任? 在我 国立法上没有明 可选择 的行政强制执行 。这种选择模式 实际上是法 院强制 执行 确规定 , 在实践 中会 出现两种情况 。 一种是无执行权 的行政机关 的一种特例 。即只有在法律授权行 政机关执行前 以采 取某 些强 自行 强制 执行 , 且强制执行本身就是违法 的。 这种情况处理起来 制措施 的前提下才适用。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此类强制措施 , 仍然 比较简单 , 依法撤消 ; 造成损 害的 , 依法赔偿。 另一种是无执行权 要 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 的行政机关 自行强 制执行 , 但强 制执 行内容是合法的 。例如 , 行 政机关拆 除民房 , 未经 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而 自行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律授权下,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强制措施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查封:将违法违规行为所涉及的财物或场所进行封闭,禁止任何人进出或使用,以防止进一步的违法行为。
2:扣押:将违法违规行为所涉及的财物进行扣押,以保障执行决定的效果。
3:暂扣:将违法违规行为所涉及的证件、许可证等进行暂时扣押,以防止其使用或滥用。
4:暂停业务:对违法违规行为所涉及的企业、机构或个人暂停其经营或从事相关活动,以防止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5:取消资质:撤销或暂停违法违规行为所涉及的企业、机构的相关资质、许可证或认证,以维护市场秩序。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一种强制性的惩罚措施,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警告:口头或书面上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警告,提醒其改正错误并遵守法律法规。
2:罚款: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人一定数额的罚款,作为对其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
3:没收违法所得:追回违法违规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取得的不当利益。
4:暂停执业或停业整顿:对涉事单位或个人暂时停止其执业或业务活动,并进行整顿和改正。
5: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撤销违法违规行为人的相关许可证或执照,使其无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三、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权力范围内对被处罚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有效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强制清偿:采取强制措施要求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包括罚款、赔偿等。
2:查封扣押:对被处罚人的财物、证件等进行查封或扣押,以确保执行决定的效果。
3:暂时关闭:对涉事单位或个人的场所进行暂时关闭,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论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行政强 制 执行 领域 存 在着 许 多亟 待 解 决 的 问题 ,
于缺乏行政强 制执行主体 的明确 规定 , 一些行 政 机关滥用执行权的现象不断发生。 二 、行政强 制执 行权 的 配置 方面 的缺 路 德国《 行政强制执行 法》 第二章第七 条规定 : “ 行政行为由作 出的行政机关 执行; 行政机关也执 行复议裁定 。执行可部分或全部委托下级行政机 关代为实施” 。第一章第 四条 规定 :执行机关是 : “
维普资讯
第 l 卷第 2 7 期 20 02年 6月
邢台师范高专学报
JU H L0 Ⅻ o R ^ F 删 S O I  ̄ 硒 C LI E DR R'AC T 0L G  ̄
V 11 . . 0 . 7 N0 2 J l 20 u1 0 2 .
完善行政立法迫在眉婕。
一
立法 方面 的不足
目前,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 了专 门的行政 强制执行法 . 明确规定 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 条
件、 措施和程序。德 国早在十九世纪 中期 , 就有了 相应的立法规定 , 普鲁 士警察行政法》 如《 。在此 基础上 , 5 年 4月 2 德 国又颁布 了《 13 9 7日 行政强 制执行法》 。本法在行政强制执行 的基础、 执行方 法、 执行机关、 执行 程序、 制执行等方面都作 了 强 具体详细的规定 。这部《 行政强制法》 对世界上许 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立法都 产生了重 大影 响, 这 是世界上公认的一部 比较完善 的行政法。 日本也 早在 l 世纪中期的明治维新时期就制定 了《 9 行政 执行法及行政法施行令》对行政强制执行有了相 , 应的规定。二战后 , 根据形势的需要 , 制定 了行政 强制执行法的基本法一《 行政代执行法》 和国税征 收法、 地方税法特别法 、 传染病 预防法等单行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目; 录;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 (1)1、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2)2、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2)二、行政强制执行 (3)1、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3)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3)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 (3)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3)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3)2、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4)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定义的辨析 (4)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4)六、强制执行的程序 (6)1、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6)2、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 (6)七、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 (6)1、行政强制措施 (6)2、即时强制 (8);内容摘要: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2、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二、行政强制执行1、政强制执行的概念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2、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定义的辨析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共有六种观点。
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可依不同标准对行政强制执行作不同的分类。
; 第一,依执法人是否可以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为标准,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 第二,依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可分为15种。
第三,根据行政强制执行内容的性质,可分为8种。
六、强制执行的程序:1、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2、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七、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一)行政强制措施1、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特点;2、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及即时强制的关系;3、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4、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二)即时强制1、即时强制的概念;2、即时强制的种类;3、即时强制的程序;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
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
(注:对此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是《行政诉讼法》,该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有“依法”两字,说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只有法律特别授予时才具有。
)(一)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行政强制执行权原则上属于法院,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时,如法律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的权力,就都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与国外不同。
申请不是诉讼,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
申请比诉讼效率较高,这是适应行政管理要求的。
但申请也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申请如经法院批准、同意,原行政强制决定就成为司法强制决定,法院可以运用其司法强制执行权,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
因此,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后,法院必须认真进行审查,不仅要作形式审查,还要作实质性审查。
对行政机关的申请,经审查合法,将由法院实施司法强制;经审查不合法,退回行政机关,不予执行。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行政机关如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章无权作此规定。
制定行政诉讼法时曾考虑到这一因素,如仍坚持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大量根据规章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将失去强制执行的后盾而变成一句空话。
在目前情况下,这将给行政管理带来难以估计的后果。
因此,《行政诉讼法》第66条特别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据此,凡属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履行义务又不起诉的,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须以法律、法规规定为限。
至于能否执行,还需人民法院审查。
这是我国基本法律中第一次做出的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性规定。
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应该已经不存在申请执行必须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
;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在多长期限内给予答复?人民法院如不同意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应在多长时期内答复?执行费用应如何计算等问题,由于至今没有统一规定,以至常常发生矛盾,需要做出规定。
(二)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例外的根据就是法律,由法律明确规定由哪一级政府或哪一行政机关部门享有哪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权,不能超越。
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就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 从我国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看,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的,大致有下列几种情形:(1)属于各部门专业范围内的强制执行,一般由法律规定,专项授权给主管行政机关,如:关于人身权的,有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强制履行等。
属于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如滞纳金、强制收兑、强制许可等。
(2)属于各行政机关普遍需要的,如强制划拨、强制拍卖财产,原则上都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只授予少数几个行政机关,如税务、海关、审计等。
(3)一项特别的财产权,即拆迁房屋、退回土地等,由于这是涉及公民的“命根子”,需特别慎重。
原则上都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强制拆迁既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交罚款”,可见,强制拍卖或强制划拨,都必须由法律规定。
法规规定无效。
也就是说,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强制拍卖或强制划拨的设定权属于法律,其他规范,如法规等无权设定。
这是一项一般性规定,不仅对不缴纳罚款的适用,其精神也同样适用于其他情况。
; 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拥有何种强制执行权,从积极方面说,意味着法律的授权;从消极方面说,也意味着行政机关不享有其他种类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 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 2、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义务为前提,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不履行还必须有不履行的故意。
不履行行政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在规定不得建筑住宅的土地上建立住宅;另一种是,不履行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应纳税而不纳。
两种情况都属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
;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行政义务。
因此,强制执行应以行政义务为限,不能超过当事人所承担的行政义务范围。
; 4、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但该义务产生的依据,即行政强制执行的基础是什么?历史上曾经长期存在争论。
大陆法系国家早期曾主张包括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法律规定两类,近期行政强制执行的趋势,倾向于仅以行政处理决定为根据,不再以法律规定为直接依据。
; 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一)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因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引起的。
但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此法定义务非履行不可,由此引起行政强制执行,如纳税,当事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必须强迫当事人履行;另一种情况是,此义务已不可能再履行,故只能给予行政处罚,使其记取教训,以后必须履行义务。
如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此时只能科以罚款,使其以后遵守交通规则,不可能强制执行。
从性质上说,行政处罚是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科处新的义务,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是要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强迫其履行原来的义务。
这是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一般分界线。
当然,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执行和执行罚也有科以新的义务的内容,但这种科以新的义务的目的,仍是为了履行原行政义务,并不以科以新的义务为结束。
这是法律在设定处罚还是强制时必须注意的。
实践中,也有以处罚代替强制执行的,即以处罚代替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的情况,如有些地方对农民侵占集体土地建房,行政机关不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而是以收取罚款结案,这实际上将起到怂恿违法的作用,是不可取的。
; 此外,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很不相同。
行政处罚主要运用警告、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以及行政拘留等手段;行政强制执行则采取代执行、执行罚、强制征收以及直接强制等手段。
由于行政处罚都是一次的承担义务,因而在行政处罚难于执行时,尚需以行政强制执行为后盾。
(二)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1)从执行主体看,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为人民法院;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是行政机关。
这与民事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不同。
; (2)从执行依据看,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行政处理决定,即使在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其执行依据也是行政处理决定。
而民事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等法律文书。
; (3)从执行对象看,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比较广泛,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和人身。
而民事强制的对象仅限于物。
; (4)从执行结果看,行政强制执行不存在执行和解,只能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民事强制执行则可以执行和解。
(注: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出版,第525—526页。
);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定义的辨析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有:(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其义务,这就是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又叫做行政执行。
” (注: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6月第1版,第1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