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科研情况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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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科研情况奖惩制度一、奖励制度
为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医院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奖励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为科研工作提供支持的辅助人员。
二、奖励标准
(1)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资助,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重大专项等,给予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5000元人的奖励。
(2)科研项目获得省级资助,如省级自然科学基金、科技计划项目等,给予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3000元人的奖励。
(3)科研项目获得厅级资助,如卫生厅、教育厅等科研项目,给予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1000元人的奖励。
(4)发表高水平论文,如SCI收录论文,根据影响因子高低给予第一作者500-2000元不等的奖励;中文核心期刊论文给予第一作者300元的奖励。
(5)获得专利授权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类型及市场价值给予发明人500-1000元不等的奖励。
(6)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省级、厅级科技成果奖的,分别给予第一完成人及团队成员相应的奖金奖励。
三、奖励程序
(1)科研项目获得资助后,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领取奖金。
(2)发表高水平论文或获得专利授权的,由本人持有效证明到科研管理部门领取奖金。
(3)科研成果获得科技成果奖的,由颁奖单位发放奖金及荣誉证书。
四、奖励实施
(1)奖金分配应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以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奖金发放应遵守医院财务管理规定,确保奖金来源合法、透明,并做好相应的财务记录。
五、惩罚制度
为规范科研行为,提高科研水平,对违反科研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从事科研工作的所有人员。
(1)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实验数据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并暂停两年参与科研项目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理。
(2)未经批准擅自将科研项目转让或出租给他人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并暂停两年参与科研项目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理。
(3)在科研项目中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国家规定受控药品或实验动物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并暂停两年参与科研项
目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理。
(4)在科研项目结题验收中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并暂停两年参与科研项目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