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研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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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医院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氛围,提高我院医疗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最终达到提高我院医疗技术水平及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等方面。以上奖励均须以123眼科医院为署名单位。
二、科研立项与结题奖励
第三条配套经费:以123眼科医院作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立项的课题,医院给予一定的配套科研经费,原则如下:
(1)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立项资助的项目,按1:1配套科研经费;
(2)对获得厅、市级立项资助的项目,按1:0.5配套科研经费;
(3)课题申报条件中对经费配套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配套;课题申报协议中对配套资金有规定的,按协议配套;
(4)对获得无经费资助的自筹项目,根据需要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
(5)如遇以上配套原则相互冲突,则按金额较高的原则予以配套;
(6)对以上原则均未涉及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予配套资金。
第四条立项奖励:以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或柳州市眼科医院作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立项的课题,医院给予一定的配套科研经费,原则如下:
(1)国家级立项课题奖励课题组3万元/项(指国家自然基金委/科技部等立项的课题);
(2)省、部级立项课题奖励课题组0.5万元/项(指省科技厅/卫生部等立项的课题);
(3)市局级立项课题奖励课题组0.35万元/项(指市科技局、市、卫计委、市科技协会等立项的课题);
(4)自筹经费经费项目奖励课题组0.2万元/项;
(5)立项奖励资金从课题配套经费中支出,有课题组组根据贡献的大小自由分配。
第五条鼓励项目申报:医院每年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当年经费预算情况,适当选出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市局级课题落选的优秀项目,列为院级课题,给予启动经费适当资助。
第六条查新费用的报销:申报课题及成果鉴定、报奖的查新费用,医院给予全额报销;对于查新而未申报课题及成果鉴定、报奖的查新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科研结题奖励:科研课题按照协议规定,按时完成科研结题,给予结题奖励0.3万元;未按时结题不予奖励;不结题者扣回科研立项奖奖金。
三、科技成果奖励
第八条科技成果奖励是包含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省级科技成果奖励、市级科技成果奖励。
第九条医院科教科有积极组织推荐申报并申报质量把关的职责。
第十条获得以上奖励者,医院按政府奖励金额1:1配套奖励给课题组。同一成果在同一年获得不同层次科技奖励者,按最高层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我院作为合作单位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医院根据科技奖励金额在各单位间的分配金额按1:1的比例予以奖励,以个人名义参与的课题医院不予奖以励。
四、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二条论文版面费报销:以123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版面费,我院根据论文发表期刊的级别按比例予以报销,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1)发表在国际性刊物上的论文、国际三大检索系统(《SCI》、《EI》、《ISTP》)收录的论文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凭版面费发票全额报销;
(2)发表在科技核心期刊上的论文版面费报销最高额度1500元/篇;
(3)国家级一般期刊或省级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版面费报销最高额度1000元/篇。(4)在增刊及市级期刊发表的论文不予报销;
(5)未在科教科备案登记的论文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标注有基金号的论文版面费均可以从相应课题经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学术论文奖励:本院职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或柳州市眼科医院为署名单位在正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或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医院按论文发表期刊的级别予以奖励:
(1)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分为I类和II类:
①I类是指在《CELL》、《SCIENCE》和《NATURE》及其姊妹杂志上发表的科技论文以及在《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或《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收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②II类是指被MEDLINE引用的期刊、中华医学会独立主办的系列杂志或中华医学会与其他单位合办的系列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科技核心期刊)收录的论文以及以外文形式在国际期刊发表但未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SCI》、《EI》、《ISTP》)收入的科技论文。
(2)个案、摘要、译文、综述以及在专刊、特刊、增刊上发表的文章均不计入受奖范围。
(3)论文奖励按以下标准:
①I类论文按影响因子分值(IF)计算,每篇论文按1万元/1IF,IF在1.0以下者,按1计算。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奖金按100%计算;第二署名单位,奖金按30%计算。第三署名单位按10%计算,此后不再计算奖金。
②II类论文分为MEDLINE收录、中华系列、和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三档,奖金分别为0.6万元、0.5万元、0.3万元、0.1万元。
五、学术著作的奖励
第十五条由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实行奖励。
(1)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第一主编可获得如下奖励:100万字以上奖励2.5万元,51-100万字奖励2万元,21-50万字奖励1万元,20万字以下奖励5000元。
(2)省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第一主编可获得如下奖励:100万字以上奖励2万元,51-100万字奖励1万元,21-50万字奖励5000元,20万字以下奖励1000元。
(3)编著、译著和科普书籍按专著标准的1/2奖励。
(4)第二、第三主编分别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30%予以奖励,副主编按上述奖励标准的20%予以奖励。此后不再计算奖励。
六、专利及其他
第十六条以我院署名的国家发明专利(原则上不包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为准)后,对发明人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共享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按我院享有比例发放。若专利转让,则按转让费的30%作为奖励。专利申请费,在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为准)后,可从本人课题经费中支出,无课题经费者,医院给予全额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