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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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的安检应急预案

机场的安检应急预案

一、概述为确保机场安全运行,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对机场安全的影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机场安检现场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发现违禁物品;2. 发现疑似爆炸物;3. 旅客突发疾病;4. 旅客斗殴、冲突;5. 行李传送系统故障;6. 安检设备故障;7. 其他可能影响机场安全的突发事件。

三、应急处置原则1. 以人为本,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2. 预防为主,及时响应,妥善处置;3. 统一指挥,协同作战,高效处置;4. 依法依规,确保处置措施合法合规。

四、应急处置措施1. 发现违禁物品(1)保持冷静,注意观察周围环境;(2)根据违禁物品类别,严格按处置预案操作;(3)协助执勤民警将人、物分离并进行控制;(4)立即上报,请示处理意见,并按要求妥善处置。

2. 发现疑似爆炸物(1)停机确认,通知人工手检人员和执勤民警;(2)疏散人员,引导人员到安全地带或其他安检通道;(3)控制人员,防止其逃离现场;(4)立即上报,请示处理意见,并按要求妥善处置。

3. 旅客突发疾病(1)立即安排医疗人员对旅客进行救治;(2)保持现场秩序,防止其他旅客恐慌;(3)通知机场公安,协助处理;(4)妥善安排旅客后续行程。

4. 旅客斗殴、冲突(1)立即制止斗殴、冲突;(2)控制相关人员,防止事态扩大;(3)通知机场公安,协助处理;(4)安抚旅客情绪,恢复现场秩序。

5. 行李传送系统故障(1)立即通知机电部门进行维修;(2)安排人工搬运行李,确保旅客正常出行;(3)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4)协助旅客完成行李转运。

6. 安检设备故障(1)立即通知设备维护部门进行维修;(2)调整安检流程,确保旅客正常出行;(3)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4)协助旅客完成安检。

7. 其他突发事件(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2)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3)通知相关部门,协同处置;(4)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总局第85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总局第85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总局第8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1999年5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5号公布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第一节安检部门第二节安检人员第三章安检工作勤务第一节旅客及行李、货物、邮件的检查第二节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监护第四节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第四章教育培训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

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第一节安检部门第十条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是一种严重威胁公众安全和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为了保障航空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相关部门需要制定专门的处置程序来应对这类事件。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程序。

一、接警和立案1. 监控探测:通过各种现代化的监控设备,对民用航空领域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2. 报警接警:一旦发现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相关人员立即报警,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3. 调查核实:警方接警后,立即派遣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件的详细情况。

二、现场处置1. 包围封控:警方在第一时间将事件现场进行封控,防止非法干扰行为的蔓延和扩大。

2. 人员疏散:确保现场人员的安全,进行有序的疏散,并将人员移离危险区域。

3. 协调联动:与航空公司、机场管理部门、防爆专家等各相关单位进行紧密协调和联动,共同制定处置方案。

4. 抓捕嫌疑人:警方派出特警小组,积极展开抓捕行动,将嫌疑人纳入控制,并防止其对民众和警方造成伤害。

三、应急处理1. 疏导航空交通:如有必要,相关部门会临时调整或关闭附近航线,确保空中交通安全。

2. 疏导旅客:安排专门人员协助被迫中断航班的旅客重新安排行程,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服务。

3. 威胁性物品处置:对威胁性物品进行安全处置和爆破处理,以确保现场的安全和航空运营的正常进行。

4. 维护秩序:在事件处置的过程中,各相关部门需维护现场的秩序,避免引发恐慌和混乱。

四、法律追究1. 依法判罚:对非法干扰航空安全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刑事和行政处罚。

2. 刑拘嫌疑人:对涉案的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加快案件进程,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有效进行。

3. 审理案件:相关部门将立即启动案件审理程序,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给予被害人和社会一个公正的裁决。

五、加强预防和保障1. 优化机场设施:通过加强机场安保设施的建设和改进,提高对非法干扰航空安全行为的防范能力。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目的】为深化民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民航案(事)件空地一体化联动机制,促进民航安检机构、航班机组与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处置民航案(事)件工作的有效衔接,保障民航安全与有序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民航案(事)件中各航空公司、机场的安检机构或航班机组报警,与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接警、处警、材料移交之间的工作衔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民航(机场)公安机关职责】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的工作制度,并纳入其民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机制。

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本单位民航案(事)处置情况的监督与审核,保障执法质量。

第四条【机场职责】机场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并纳入其航空安保方案。

机场应当为其设立的安检机构配备音视频便携设备,并建立相关使用工作程序。

机场设立的安检机构应当制作本规范要求的安检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安检人员岗位手册。

第五条【航空公司职责】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并纳入其航空安保方案。

航空公司应当为其设立的安检机构、航班机组配备音视频便携设备,并建立相关使用工作程序。

航空公司设立的安检机构应当制作本规范要求的安检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安检人员岗位手册。

航空公司应当制作本规定要求的航班机组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空中安全保卫人员工作手册。

第六条【协调原则】民航(机场)公安机关与所辖区域各机场、航空公司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协调工作会议,对近期案(事)件移交情况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双方在案(事)件移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第七条【效率原则】为提高处置效率,机场和航空公司安检机构、机组等相关部门应当提前按照本规定要求作好案(事)件移交前的准备。

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对于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案(事)件应采用简易程序,保障航班的正常运营。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 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保证旅客、工作人员、公众和机场设施设备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与机场安全保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一)督促和指导机场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二)督促和指导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三)确定并划分机场及航空安保部门的职责,确定和建立不同单位之间协调的方法和渠道;(四)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为其航空安保部门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包括人员、经费、办公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五)指导、检查机场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六)指导机场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七)对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航空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八)收集、核实、分析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机场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在本地区机场的贯彻执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主要职责包括:(一)对辖区内的机场执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按规定审查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并监督实施和督促及时修订;(三)审查辖区内机场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五)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六)检查、监督机场安保设施、设备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七)指导机场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制定安保质量控制方案。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时间:2017-12-25 11:08:00评论投稿打印转发复制链接小|中|大字号分享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第七条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民航安检机构第八条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

第九条设立民航安检机构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对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民航安检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确保民航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应当包括:(一)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设施行业标准要求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民航安检信息管理系统;(二)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要求的民航安检设备;(三)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员定员定额等标准要求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四)符合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要求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五)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要求规范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要求规范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目的】为深化民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民航案(事)件空地一体化联动机制,促进民航安检机构、航班机组与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处置民航案(事)件工作的有效衔接,保障民航安全与有序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民航案(事)件中各航空公司、机场的安检机构或航班机组报警,与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接警、处警、材料移交之间的工作衔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民航(机场)公安机关职责】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的工作制度,并纳入其民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机制。

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本单位民航案(事)处置情况的监督与审核,保障执法质量。

第四条【机场职责】机场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并纳入其航空安保方案。

机场应当为其设立的安检机构配备音视频便携设备,并建立相关使用工作程序。

机场设立的安检机构应当制作本规范要求的安检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安检人员岗位手册。

第五条【航空公司职责】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并纳入其航空安保方案。

航空公司应当为其设立的安检机构、航班机组配备音视频便携设备,并建立相关使用工作程序。

航空公司设立的安检机构应当制作本规范要求的安检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安检人员岗位手册。

航空公司应当制作本规定要求的航班机组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空中安全保卫人员工作手册。

第六条【协调原则】民航(机场)公安机关与所辖区域各机场、航空公司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协调工作会议,对近期案(事)件移交情况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双方在案(事)件移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第七条【效率原则】为提高处置效率,机场和航空公司安检机构、机组等相关部门应当提前按照本规定要求作好案(事)件移交前的准备。

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对于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案(事)件应采用简易程序,保障航班的正常运营。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1—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1.1 定义非法干扰行为:指违反有关航空安全的规定,危害或足以危害民用机场、航空器运行安全或秩序,以及有关人员生命与财产安全的行为。

1.2 类别1.2.1 《东京公约》、《海才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恐怖主义罪行):实施或者企图实施劫持、爆炸航空器,袭击、爆炸机场等行为。

1.2.2 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当面威胁或电话威胁劫炸机;不经过许可进入驾驶舱、企图打开驾驶舱门;违反规定不听机组劝阻;在客舱洗手间内吸烟;殴打机组或威胁伤害他人;谎报险情、危及飞行安全;不经过允许使用电于设备;偷盗或者故意损坏救生设备;违反规定开启机上应急救生设备,等。

—2—1.2.3 扰乱秩序行为:寻衅滋手、殴打乘客;酗酒滋事;性骚扰;破坏公共秩序:偷盗机上物揣、设备;在禁烟区吸烟;冲击机场、强行登占航空器:等。

1.3 适用范围本程序重点处置以上第二、三类行为,第一类行为按己有方案进行处置。

第二章处置原则2.1 处置原则a)保证航空安全,争取飞行正常。

ˉ!b)确定性质,区别处置。

c)及时控制事态,防止矛盾激化。

d)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c)机上控制,机下处理。

—3—f)空地配合,互相协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3.1 机组与航空安全员职责3.1.1机长对机上发生的非法干扰事件处置负全责。

3.1.2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具体承担落实机长的指令,在紧急情况下,航空安全员为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先行处置后报告机长。

3.1.3 航空器飞行中发生非法干扰时,航空安全员(乘务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机长,机长应立刻将情况报告地面有关与局,并随时通报事态发展情况。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目的】为深化民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民航案(事)件空地一体化联动机制,促进民航安检机构、航班机组与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处置民航案(事)件工作的有效衔接,保障民航安全与有序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民航案(事)件中各航空公司、机场的安检机构或航班机组报警,与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接警、处警、材料移交之间的工作衔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民航(机场)公安机关职责】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的工作制度,并纳入其民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机制。

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本单位民航案(事)处置情况的监督与审核,保障执法质量。

第四条【机场职责】机场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并纳入其航空安保方案。

机场应当为其设立的安检机构配备音视频便携设备,并建立相关使用工作程序。

机场设立的安检机构应当制作本规范要求的安检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安检人员岗位手册。

第五条【航空公司职责】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并纳入其航空安保方案。

航空公司应当为其设立的安检机构、航班机组配备音视频便携设备,并建立相关使用工作程序。

航空公司设立的安检机构应当制作本规范要求的安检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安检人员岗位手册。

航空公司应当制作本规定要求的航班机组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空中安全保卫人员工作手册。

第六条【协调原则】民航(机场)公安机关与所辖区域各机场、航空公司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协调工作会议,对近期案(事)件移交情况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双方在案(事)件移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第七条【效率原则】为提高处置效率,机场和航空公司安检机构、机组等相关部门应当提前按照本规定要求作好案(事)件移交前的准备。

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对于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案(事)件应采用简易程序,保障航班的正常运营。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目的】为深化民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民航案(事)件空地一体化联动机制,促进民航安检机构、航班机组与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处置民航案(事)件工作的有效衔接,保障民航安全与有序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民航案(事)件中各航空公司、机场的安检机构或航班机组报警,与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接警、处警、材料移交之间的工作衔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民航(机场)公安机关职责】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的工作制度,并纳入其民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机制。

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本单位民航案(事)处置情况的监督与审核,保障执法质量。

第四条【机场职责】机场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并纳入其航空安保方案。

机场应当为其设立的安检机构配备音视频便携设备,并建立相关使用工作程序。

机场设立的安检机构应当制作本规范要求的安检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安检人员岗位手册。

第五条【航空公司职责】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并纳入其航空安保方案。

航空公司应当为其设立的安检机构、航班机组配备音视频便携设备,并建立相关使用工作程序。

航空公司设立的安检机构应当制作本规范要求的安检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安检人员岗位手册航空公司应当制作本规定要求的航班机组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空中安全保卫人员工作手册。

第六条【协调原则】民航(机场)公安机关与所辖区域各机场、航空公司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协调工作会议,对近期案(事)件移交情况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双方在案(事)件移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第七条【效率原则】为提高处置效率,机场和航空公司安检机构、机组等相关部门应当提前按照本规定要求作好案(事)件移交前的准备。

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对于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案(事)件应采用简易程序,保障航班的正常运营。

民航机上安保时间现场处置指引

民航机上安保时间现场处置指引

民航机上安保时间现场处置指引【最新版】目录1.引言:民航机上安保的重要性2.机上安保时间现场处置指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3.机上安保时间现场处置的基本原则4.具体处置流程4.1 应急情况分类4.2 处置程序4.3 指挥和通讯4.4 善后处理5.结语:对机组人员和乘客的建议正文【引言】民航机上安保一直以来都是民航业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在飞行过程中,任何突发事件都可能对机上人员造成严重的生命威胁。

因此,及时有效的机上安保时间现场处置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机组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我国制定了《民航机上安保时间现场处置指引》,旨在规范和指导机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工作。

【机上安保时间现场处置指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民航机上安保时间现场处置指引》的目的在于为机组人员提供应对紧急情况的操作指南,以便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现场处置,最大程度地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

本指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的航空公司所运营的民航客机。

【机上安保时间现场处置的基本原则】在处理机上安保时间现场处置时,机组人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以乘客的生命安全为首要任务。

2.保持冷静、果断的态度,按照处置程序进行操作。

3.确保机组人员与地面指挥中心之间的通讯畅通。

4.在处置过程中,积极寻求乘客的配合和支持。

【具体处置流程】机上安保时间现场处置的具体流程如下:1.应急情况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将其分为一般突发事件、严重突发事件和紧急突发事件三类。

2.处置程序:针对不同类别的应急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程序。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机组人员应迅速进行初期处置,并及时报告地面指挥中心。

对于严重突发事件和紧急突发事件,机组人员应在保证乘客安全的前提下,全力进行处置,并及时与地面指挥中心保持联系。

3.指挥和通讯:在处置过程中,机组人员应确保与地面指挥中心的通讯畅通,按照指挥中心的指示进行操作。

同时,机组人员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协同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201号颁布时间:07/06/1996实施时间:07/06/1996效力状态:已修订修订记录:根据2011年1月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此文件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996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20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客机火警处置方案

客机火警处置方案

客机火警处置方案概述客机火警是一种严重的安全事件,要求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能快速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本文将介绍客机火警的处理流程和建议的处置方案。

火警处理流程客机火警处理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发现火警:飞行员和机组人员应密切注意仪表,并留意是否有烟、气味或其他异常情况。

2.确认火警:确认火警的位置、严重程度和类型。

如果是轮舱火警,应通过仪表来检查轮舱是否有异常。

3.发出警报:发出火警警报,以便警告机上其他人员。

4.采取措施:采取适当措施以消除火警。

如果可能,应关闭有关设备和系统。

5.请求援助:如果需要,应请求地面支援,并向管制中心发送求助信号,通知地面支援方便进行救援。

火警处置方案下面是一些建议的火警处置方案:1.尽快确认火警位置:当发生火警时,要尽快确定火警的位置和类型,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大多数情况下,火警来自飞机轮舱、厨房、垃圾筒或空调系统等地方。

飞行员和机组人员应该立即对疑似火灾的地方进行检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2.立即关闭各种气源设备:当确定有火灾时,应立即关闭燃油、油气、空气和其他气源设备,以避免火势蔓延和飞机爆炸。

3.使用灭火器材:在火势较小(小于30秒)时,可使用消防器材进行灭火。

航空器上的消防器材通常包括灭火器、灭火器饰带和水消防系统。

使用时应注意用量,防止火势扩大。

4.安全迫降:如果火势无法控制,应采取安全迫降的方法,将飞机尽可能安全地降落。

飞行员应在与地面通信后,选择航班在地面与飞机处理紧急事件等专业技能良好的机场着陆。

5.救援:一旦安全降落,机组员和地面人员将在飞机上和地面上开展救援工作。

在救援期间,要确保救援人员的全面保护,并遵守救援程序。

总结客机火警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安全事件,对于飞行员和机组人员来说挑战颇大。

正确、果断、迅速的处置和判断是保证乘客、机组人员和设备安全的关键。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慎重决策,确保安全。

航空安保应急处置预案手册

航空安保应急处置预案手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航空安全,提高应对航空安保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旅客、机组人员和航空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用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国内航班、国际航班和通用航空飞行。

第三条本手册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航空安保应急处置指挥部1. 指挥部由航空公司总经理担任总指挥,副总经理担任副总指挥,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1. 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和实施航空安保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机务维修部:负责航空器应急维修和故障排除,确保航空器安全。

3. 乘务部:负责旅客和机组人员的应急处置,确保旅客生命安全。

4. 航空运输部:负责航空器运行调度,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 财务部:负责应急处置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6. 人力资源部:负责应急人员的调配和培训。

7. 法务部: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法律事务的处理。

第三章应急处置程序第六条事件报告1. 发现航空安保突发事件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应急办公室报告。

2. 应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指挥部报告。

第七条应急响应1. 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第八条旅客和机组人员应急处置1. 乘务员和机组人员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旅客和机组人员生命安全。

2. 组织旅客撤离或转移至安全区域。

3. 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人员搜救和伤员救治。

第九条航空器应急处置1. 机务维修部负责航空器应急维修和故障排除。

2. 根据航空器状况,决定是否采取迫降或备降措施。

第十条事件调查与善后处理1. 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民航航行的紧急情况处理程序

民航航行的紧急情况处理程序

民航航行的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在民航航行过程中,紧急情况的处理是十分重要的。

合理、迅速地应对紧急事件,能够保障乘客和机组成员的安全,维护航空公司的良好声誉。

因此,民航航行存在着一套严密的紧急情况处理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航航行中的紧急情况处理程序。

一、紧急情况的定义民航航行中的紧急情况,是指当航班在飞行过程中遭遇到严重威胁航空安全的事件,如飞机遭遇劫持、机械故障、恶劣天气等不可预测的突发状况。

紧急情况的定义涵盖了对乘客、机组成员和飞机本身都存在威胁的情况。

二、紧急情况处理程序1. 航班监控和报告在紧急事件发生时,飞机上的监控设备会立即发出警报,并将相关信息传送给地面飞行监控中心的相关人员,以便他们能及时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

飞行监控中心人员会根据报告信息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与机组成员进行紧急通信。

2. 机组成员的应对措施一旦机组成员接到紧急情况报告,他们会立即采取行动来确保乘客和机组成员的安全。

首先,机长会评估情况的严重性,判断是否需要向乘客和机组成员宣布紧急情况。

如果宣布紧急情况,机长会向乘客说明相关情况,并指导他们采取安全措施。

同时,机组成员会进行一系列的应急准备工作,如检查舱门的状态、安全氧气面罩的情况、紧急逃生滑梯等。

他们会确保所有乘客系好安全带,关好行李箱,做好应对紧急情况的准备。

3. 与地面指挥部的联系机组成员会与地面指挥部保持紧密的联系,及时汇报飞机的状况和飞行计划。

同时,地面指挥部会为飞机提供必要的协助,并指导机组成员进行相应的操作。

在特殊情况下,地面指挥部可能会协调其他机场做好在紧急情况下的备降准备工作。

4. 乘客的疏散和安全当紧急情况发生时,乘客的安全是最重要的。

机组成员会引导乘客按照预定程序和安全标识疏散到适当的位置或紧急出口处。

他们会告知乘客如何使用救生设备和紧急逃生装置。

在飞机完全停稳之前,机组成员会继续指导乘客保持冷静并保护自己的安全。

5. 事故后的事务处理在紧急情况得到妥善处理后,航空公司及相关部门会着手进行后续的善后工作。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要点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要点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目的】为深化民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民航案(事)件空地一体化联动机制,促进民航安检机构、航班机组与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处置民航案(事)件工作的有效衔接,保障民航安全与有序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民航案(事)件中各航空公司、机场的安检机构或航班机组报警,与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接警、处警、材料移交之间的工作衔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民航(机场)公安机关职责】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的工作制度,并纳入其民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机制。

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本单位民航案(事)处置情况的监督与审核,保障执法质量。

第四条【机场职责】机场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并纳入其航空安保方案。

机场应当为其设立的安检机构配备音视频便携设备,并建立相关使用工作程序。

机场设立的安检机构应当制作本规范要求的安检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安检人员岗位手册。

第五条【航空公司职责】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并纳入其航空安保方案。

航空公司应当为其设立的安检机构、航班机组配备音视频便携设备,并建立相关使用工作程序。

航空公司设立的安检机构应当制作本规范要求的安检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安检人员岗位手册。

1航空公司应当制作本规定要求的航班机组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空中安全保卫人员工作手册。

第六条【协调原则】民航(机场)公安机关与所辖区域各机场、航空公司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协调工作会议,对近期案(事)件移交情况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双方在案(事)件移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第七条【效率原则】为提高处置效率,机场和航空公司安检机构、机组等相关部门应当提前按照本规定要求作好案(事)件移交前的准备。

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对于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案(事)件应采用简易程序,保障航班的正常运营。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标准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标准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目的】为深化民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民航案(事)件空地一体化联动机制,促进民航安检机构、航班机组与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处置民航案(事)件工作的有效衔接,保障民航安全与有序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民航案(事)件中各航空公司、机场的安检机构或航班机组报警,与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接警、处警、材料移交之间的工作衔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民航(机场)公安机关职责】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的工作制度,并纳入其民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机制。

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本单位民航案(事)处置情况的监督与审核,保障执法质量。

第四条【机场职责】机场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并纳入其航空安保方案。

机场应当为其设立的安检机构配备音视频便携设备,并建立相关使用工作程序。

机场设立的安检机构应当制作本规范要求的安检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安检人员岗位手册。

第五条【航空公司职责】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并纳入其航空安保方案。

航空公司应当为其设立的安检机构、航班机组配备音视频便携设备,并建立相关使用工作程序。

航空公司设立的安检机构应当制作本规范要求的安检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安检人员岗位手册。

航空公司应当制作本规定要求的航班机组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空中安全保卫人员工作手册。

第六条【协调原则】民航(机场)公安机关与所辖区域各机场、航空公司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协调工作会议,对近期案(事)件移交情况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双方在案(事)件移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第七条【效率原则】为提高处置效率,机场和航空公司安检机构、机组等相关部门应当提前按照本规定要求作好案(事)件移交前的准备。

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对于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案(事)件应采用简易程序,保障航班的正常运营。

民用航空总局、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严格执行乘坐民航班机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

民用航空总局、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严格执行乘坐民航班机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

民用航空总局、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严格执行乘坐民航班机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布日期】1995.07.10•【文号】•【施行日期】1995.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治安管理正文民用航空总局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严格执行乘坐民航班机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1995年7月10日)民航各管理局、省(区、市)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今年以来,民航系统各单位在当地政府和驻军的支持、帮助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民航总局有关加强空防安全的一系列指示、规定,空防安全形势有所好转。

但据一些机场反映,近期对乘机旅客的安全检查工作中,在免检范围的掌握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政府和军队的领导机关为乘坐民航班机的领导干部(不属免检人员)开具免检证明,擅自扩大了免检范围。

这种情况,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将不利于空防安全,在群众中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针对以上情况,经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严格执行乘坐民航班机安全检查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航各机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列为国家警卫对象的领导人以及中央军委委员乘坐民航班机免于安全检查的规定。

在安全检查中,对按规定持有政府和军队领导机关出具证明的重要旅客要给予优先和礼遇,做好服务工作,但不免检。

对不符合免检条件而要求免检的人员,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地方党政领导机关和军队领导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乘坐民航班机免检范围的规定,将国家警卫对象与重要旅客区分开,不得再为不属于免检对象的人员开具免检证明。

重要旅客及随行人员要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为公众作出表率。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扩大免检范围,对不执行国务院关于免检范围规定的,机场公安部门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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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目的】为深化民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民航案(事)件空地一体化联动机制,促进民航安检机构、航班机组与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处置民航案(事)件工作的有效衔接,保障民航安全与有序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民航案(事)件中各航空公司、机场的安检机构或航班机组报警,与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接警、处警、材料移交之间的工作衔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民航(机场)公安机关职责】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的工作制度,并纳入其民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机制。

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本单位民航案(事)处置情况的监督与审核,保障执法质量。

第四条【机场职责】机场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并纳入其航空安保方案。

机场应当为其设立的安检机构配备音视频便携设备,并建立相关使用工作程序。

机场设立的安检机构应当制作本规范要求的安检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安检人员岗位手册。

第五条【航空公司职责】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并纳入其航空安保方案。

航空公司应当为其设立的安检机构、航班机组配备音视频便携设备,并建立相关使用工作程序。

航空公司设立的安检机构应当制作本规范要求的安检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安检人员岗位手册。

航空公司应当制作本规定要求的航班机组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空中安全保卫人员工作手册。

第六条【协调原则】民航(机场)公安机关与所辖区域各机场、航空公司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协调工作会议,对近期案(事)件移交情况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双方在案(事)件移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第七条【效率原则】为提高处置效率,机场和航空公司安检机构、机组等相关部门应当提前按照本规定要求作好案(事)件移交前的准备。

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对于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案(事)件应采用简易程序,保障航班的正常运营。

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对于移交的案(事)件的处置结果是当场放行的,应将该结果立即反馈。

第八条【培训要求】机场、航空公司应当加强本规范相关工作的培训,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的航空安保培训计划。

第二章安检报警与移交程序第九条【安检前期工作】安检机构在安检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民航有关规定、危害民航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报案,并作好以下工作:(一)按照本单位工作处置预案,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二)及时采集、固定证据,在采集当事人情况及相关证人证言时,应使用音视频设备;(三)规范填写《安全检查报警单(旅检)》或《安全检查报警单(货检)》;(四)妥善保护相关涉案材料及物品。

第十条【接警】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接到安检机构报警后,应当及时安排警力到达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移交时公安的工作要求】处警民警在现场处置及接受案(事)件移交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现场确认安检移交材料、物品的完整性、有效性;(二)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真实记录整个过程;(三)使用执法记录仪、拍照等手段进行相关证据固定。

第十二条【安检移交材料】安检机构移交案(事)件时,应随案移交以下材料:(一)填写完整的《安全检查报警单(旅检)》或《安全检查报警单(货检)》;(二)涉案物品;(三)从事航空货运的货物报检人相关资质证明;(四)航空货运单、货物安检申报材料等证据材料;(货检)(五)相关当事人身份证件与登机牌;(旅检)(六)与案件有关的其它物证、书证等证据;第十三条【移交结束】在确认安检部门所移交物品、材料完整后,处警民警在《安全检查报警单(旅检)》或《安全检查报警单(货检)》等移交材料上签字,完成交接程序,并传唤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三章机组报警与移交程序第十四条【机组事先准备】航班机组在执行航班任务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案,并作好以下工作:(一)按照本单位机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矛盾激化,依法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二)及时采集、固定证据,在采集当事人情况及相关证人证言时,应使用音视频设备;(三)规范填写《航班机组报警单》;(四)妥善保护相关涉案材料及物品,并填写《证据清单》。

第十五条【接警】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接到航班机组报警后,应及时安排警力到达现场。

第十六条【机组移交要求】机组移交案(事)件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向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处警民警全面详细介绍案(事)件情况;(二)向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处警民警移交所有涉案材料及物品;(三)积极配合民航(机场)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机组移交时公安工作要求】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应迅速与机组人员对接,及时控制事态,维护好航空器上秩序,稳定乘客情绪,将案(事)件当事人及时带出机舱予以初步询问,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二)处警民警应对处警过程、证人问询等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尽量以视听资料代替文书采集工作;(三)完整接收机组人员报警材料,初步检查报警材料的完整、详细程度,逐项登记,对于遗漏的关键证据运用执法记录仪或证人证言等手段予以当场采集补充固定;(四)对于出发航班的违法当事人,民警带离时应做好相对应航班的减员通知及行李提取工作;(五)在事发航班处于续航状态时,处置民警如需对机组调查询问的,应尽量在机上进行,提高效率;(六)对适合简易处罚的警情,应尽可能实施当场处罚。

第十八条【机组移交材料】机组移交案(事)件时,应随案移交以下材料:(一)填写完整的《航班机组报警单》;(二)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其他旅客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三)机组采集信息等相关视听资料;(四)填写的《证据清单》。

第十九条【移交结束】在确认机组所移交物品、材料完整后,处警民警在《航班机组报警单》等移交材料上签字,完成交接程序,并传唤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四章信息反馈与报送第二十条【反馈沟通机制】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应与航空公司机组管理部门、安检机构管理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信息,反馈结果。

第二十一条【向移交单位信息反馈】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在移交案(事)件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反馈给航空公司或机场相关部门。

刑事案件一案一反馈,于本单位办理完毕后五日之内反馈相关移交单位。

安检机构报警的,一月一反馈,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应完整填写《公安机关处置安检移交案(事)件月份统计表》,于每月中旬反馈相关移交单位。

航班机组报警的,一案(事)件一反馈,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应完整填写《公安机关处置航班机组移交案(事)件信息反馈单》,于本单位办理完毕后五日之内反馈给《航班机组报警单》填写的“处置结果反馈信息接收单位”。

第二十二条【基层信息报送】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安检机构、航班机组移交民航案(事)件处置情况的信息,填写《公安机关处置安检机构、航班机组移交案(事)件月份统计表》,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机场)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省级信息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机场)公安机关负责本省范围内民航公安执法案(事)件处理情况的信息汇总工作,上报所属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所辖区民航公安执法案(事)件处理情况的信息汇总工作,上报民航局公安局。

第二十四条【报送程序】刑事案件一案一报送。

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三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应当上报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民航公安执法案(事)件一月一报送。

每月十五号之前,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应当上报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第二十五条【航空公司、机场上报信息】机场设立的安检机构、航空公司保卫部门及时汇总安检机构、航班机组移交民航案(事)件处置情况的信息,填写《安检移交公安机关处置案(事)件月份统计表》、《航班机组移交公安机关处置案(事)件月份统计表》,于每月十五号之前,汇总上报所属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汇总后再上报民航局公安局。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二十六条【行业监督】民航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按照本规范规定,应对航空公司与机场对本规范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民航局公安局对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的监督检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业务监督】民航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按照本规范规定,应对各所辖区域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对本规范的落实情况及其民航公安执法办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其结果作为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航空公司与机场责任】机场、航空公司违反本规范第四条、第五条与第八条规定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信息反馈与报送责任】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违反本规范规定,不反馈、不报送相关信息或者未经允许逾期反馈或报送相关信息的,由民航局公安局、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作为其执法质量考评结果的衡量因素。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术语解释】本规范下列用语定义:(一)“民航案(事)件”,是指危害民航安全、扰乱民航正常运营秩序,或者在民用航空器上实施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公安机关,或者直接隶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机场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生效时间】本规范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规范所涉各种移交材料的单据由民航局公安局统一制定。

民航其他运输服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范,配备相应设备、制作规范性文书及相关工作机制。

附件:附件1:安全检查报警单(旅检)附件2:安全检查报警单(货检)附件3:航班机组报警单附件4:证人亲笔证词附件5:移交/接受证据清单附件6:公安机关处置安检移交案(事)件月份统计表附件7:公安机关处置安检机构、航班机组移交案(事)件月份统计表附件8:安检移交公安机关处置案(事)件月份统计表附件9:航班机组移交公安机关处置案(事)件月份统计表附件10:公安机关处置航班机组移交案(事)件信息反馈单附件1:安全检查报警单(旅检)附件2:安全检查报警单(货检)附件3:航班机组报警单航空公司:编号:附件4:证人亲笔证词Testimony时间Time:年y 月m 日d 时h 分证人姓名Name: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工作单位/住址Organization or ADD. 证件种类及号码Passport No.or ID No. 航班号Flight No. 座位号Seat No.请您如实写下您的所见所闻,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Please provide evidence and givetestimony truthfully,Leal responsibility shall beincurred for intentionally giving false testimony orconcealing criminal evidence.附件5:移交/接受证据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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