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合同补充协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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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衡阳市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一、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房款逾期达到3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商品房另行处理,乙方应按总房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以银行按揭付款方式购房的,乙方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含公积金)的期限为60天,从甲、乙双方签订售房合同之日起计算。如因乙方原因在60天内不能获得贷款的,乙方必须将剩余房款一次性付清。

三、乙方在未付清购房全款及税费、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违约金之前,甲方可以延期将房屋交付,并延期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战争、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暴乱、动乱等社会异常现象;2.政府管制、征用或政府规划变更等政府行为;3.大型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的暴发和流行;4、政府检查导致的停工、限制开工等。5、政府综合部门其他原因导致的备案、验收延迟。5、新颁布法规或政策调整所引起的延误。

(五)如购买商品房属样板房,乙方经实地查看,已清楚了解该商品房之现状。涉及该商品房内装修、家电、家具、饰物等一切整改、修复、保修的费用,已包含在该商品房的总房价中,乙方自愿放弃要求甲方对此商品房进行整改、修复、保修的权利,并同意甲方按该商品房现状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如乙方有证据证明是因甲方保修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商品房内的装修、装饰、饰物、设备毁损的,甲方仅以同等价值的材料予以替代而无须修复至交付时的状态,同时不予以任何赔偿。

(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如甲方已具备合同约定收楼条件,乙方因装修、

装饰、设备问题之由拒绝收楼,则商品房视为已按照合同约定收楼时间交付。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修改为:该商品房预售后,甲方在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才可以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如甲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乙方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合同之日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

乙方在收房时如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应在房屋交接单中载明并有权要求甲方进行维修,甲方应在核实情况后及时进行维修,但只要甲方具备售房合同所约定的交楼文件,则乙方不得以此质量问题拒绝收房,否则由此造成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甲方无须承担责任。

四、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的补充

乙方应保证对其支付购房款及有关费用的资金享有所有权并来源合法。若因乙方资金有瑕疵导致有关司法机关、行政部门依法冻结、划扣该笔资金,或导致甲方将该笔资金退还主张权利的第三人,乙方应向甲方补交购房款并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冻结、划扣或退还资金数额的20%。若乙方不能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日内补交购房款并予以赔偿的,视为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补充

(一)甲乙双方应当于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六、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

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逾期不超过360 日的,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月按5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八、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五条的补充

(一)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交付之日或本合同约定的视为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后,甲方不再承担保修义务。保修期内各项目、部位的维修并不能导致乙方追究甲方保修责任之时效中断。

(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日内履行保修义务,但乙方需提供协助及配合的义务,若因乙方不配合或拒绝甲方入场维修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

(三)若因与乙方所购买商品房相邻的房屋发生质量问题而需要维修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物管公司或相邻房屋业主的通知之日起7天内为相邻房屋的维修提供便利,否则,因此造成延误维修而导致相邻房屋损害加重的,乙方应赔偿所有损失。

九、本项目的架空层、地下室(包括地下停车库等)、停车位等归甲方所有,其他未计入分摊项目的建筑物、设施,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由此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甲方所有,建筑物外立面和楼顶等位置的广告使用权益归甲方所有。甲方可在楼宇内外公共部分设置标志牌、广告牌等设施,用于地下两层停车场的电费补贴。此外,本项目的冠名权及项目名称变更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经乙方同意即可对项目名称进行变更。

十、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商品房进行物业管理,并在本合同签订时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十二、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发送给对方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到双方在本合同中所记载的地址或乙方所购该商品房的地址,送达方式采取当事人直接签收或邮寄送达。乙方更改本合同内记载的地址,须在变更后3天内书面通知甲方,非甲方原因导致通知不能送达或被邮政局撤回的,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自担,甲方无须承担责任。

十四、甲乙双方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前的资料、单张、意向、视频等均由《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取代,上述各资料对双方无约束力。本补充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不相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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