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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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引言废矿物油是指经过使用后作为废弃物排放的矿物油。

废矿物油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同时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因此,废矿物油的综合利用已经成为了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条件。

为此,我们制定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以规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并确保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的安全和环保。

定义1.废矿物油:指经过使用后作为废弃物排放的矿物油。

2.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指对废矿物油进行收集、分离、精炼等处理后,综合利用到能源、化工、建材、冶金等产业中,同时实现其从有害物质向无害物质转化的过程。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

行业规范条件公告1.废矿物油的收集、运输应当遵循有关标准,并采取防止泄漏和污染的措施。

2.废矿物油的存储、加工、综合利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并遵循有关标准。

3.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场所应当具有完善的环境保护设施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应当实现高效、安全、环保的综合利用过程。

4.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及时处置,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5.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监控,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6.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依法申请相关执照和许可证,确保其合法经营,并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管和处罚对于未遵守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处罚、停产整顿等措施,直至被吊销或注销相关执照或许可证。

结论制定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共同遵守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废矿物油试点工作方案及措施

企业废矿物油试点工作方案及措施

企业废矿物油试点工作方案及措施企业废矿物油试点工作方案及措施概述废矿物油是指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无法再利用的废弃物矿物油。

处理和管理废矿物油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减少废矿物油对环境的影响,并有效利用资源,企业可以开展废矿物油试点工作。

一、试点工作目标1. 减少废矿物油对水源、土壤和大气的污染;2. 提高废矿物油资源的利用效率;3. 推广废矿物油试点工作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二、试点工作措施1. 建立废矿物油管理体系:确立废矿物油的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等流程,并建立规范管理的制度和标准。

2. 收集和储存废矿物油:建立集中收集和储存设施,确保废矿物油的安全存储和管理。

3. 废矿物油的再利用:研究开发废矿物油再加工利用技术,将其转化为可用于燃料或其他化工产品的资源。

4. 安全处置废矿物油:针对无法再利用的废矿物油,采取安全的处理措施,如高温燃烧、气体化等方式,确保废物处理过程的环保和安全。

5. 监督和检查:建立废矿物油试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机制,保证试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试点工作进程1. 前期准备:确定试点工作的范围和试点企业,制订废矿物油管理体系和工作计划,安排相关人员和设备准备工作。

2. 实施试点工作:按照废矿物油管理体系和工作计划,组织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包括废矿物油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再利用等环节。

3. 结果评估: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包括废矿物油管理的效果、资源利用的效率、环境污染的减少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4. 优化改进:根据试点工作的评估结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使试点工作更加完善和有效。

通过开展废矿物油试点工作,企业可以探索废矿物油处理和管理的新途径,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为其他企业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推动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依据《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公告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列入公告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四)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并在申请符合行业规范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相应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经复核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

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

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摘要:一、废矿物油概述二、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三、废矿物油利用与处置技术要求四、废矿物油资源再生综合利用技术五、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正文: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废矿物油的产生量也日益增加。

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含有多种毒性物质,若处理不当,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废矿物油的回收与再生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废矿物油概述废矿物油是指在生产、使用和储存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其理化性质发生变化,不再适用于原来用途的矿物油。

废矿物油的主要来源包括机械、动力、交通运输、化工等行业。

二、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1.废矿物油的收集:废矿物油应进行分类收集,确保所收集的废矿物油具有较高的纯度和可再生利用性。

2.废矿物油的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废矿物油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

3.废矿物油的再生利用:再生利用技术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方法,根据废矿物油的性质选择合适的再生利用方法。

4.废矿物油的焚烧处置:焚烧处置应满足相应的环保标准,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5.废矿物油的填埋处置:填埋处置应选择合适的填埋材料,确保废矿物油不会渗漏,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三、废矿物油利用与处置技术要求1.根据废矿物油的含油率、粘度、倾点(凝点)、闪点、色度等指标,合理选择利用和处置方式。

2.废矿物油的再生利用应满足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

3.焚烧处置应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确保对大气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4.填埋处置应满足相应的环境保护要求,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四、废矿物油资源再生综合利用技术废矿物油资源再生综合利用技术可以提高现有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

废矿物油经过再生处理后,可以作为燃料油、工业油、润滑油等产品的原料。

五、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为了防止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应制定相应的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

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

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废矿物油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料,通常包含有毒有害的物质。

为了解决废矿物油带来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需采取科学有效的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的导则,以期能对相关行业提供有益的指导。

首先,废矿物油的回收应当以处理环境尤其是土壤与地下水污染为主要目的,其次要保证其再利用的经济性和可行性。

因此,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的选择应以化学性质、成本、安全性和环保性为核心指标。

目前,废矿物油的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主要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三个方面。

物理处理技术主要采用沉淀、过滤、离心、蒸馏等方法,通过物理性质的差异来分离矿物油和其他杂质。

其中,离心技术适用于处理矿物油中的悬浮固体杂质,而蒸馏技术则可根据矿物油的沸点差异进行分离。

物理处理技术具有操作简单、成本较低的优势,但对废矿物油的处理效果有限。

化学处理技术主要包括溶剂萃取、酸碱处理、氧化、还原等方法。

溶剂萃取技术通过溶剂的选择性吸附可将矿物油与其他成分相分离,酸碱处理则可采用酸碱中和的方式降低废矿物油的酸碱度。

氧化还原技术则利用氧化剂与还原剂来改变废矿物油的化学性质。

化学处理技术能够提高废矿物油的回收率和品质,但操作复杂且成本相对较高。

生物处理技术是近年来广受关注的新兴技术,主要利用微生物的代谢能力来降解矿物油中的有害物质。

生物处理技术具有高效、环保、可持续的特点,但需要对微生物的生长环境和营养需求进行精密控制,以提高处理效果。

在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的选择中,还需考虑技术的成熟度和经验积累情况。

应优先选择经过实际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技术,同时引入新技术与手段,提升处理效果与经济效益。

总之,废矿物油的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应综合考虑经济性、可行性和环保性的指标。

物理处理等传统技术仍然有一定应用空间,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新兴技术具有更好的处理效果和环保效益。

在实际操作中,需根据废矿物油的化学性质和处理需求进行对比分析,选择适合的方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废矿物油的回收与再生利用。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矿物油是指经过一定的工业过程或使用后不能再继续使用的矿物油,通常包含有机溶剂、润滑油、燃油等。

随着石化工业的迅猛发展,废矿物油的处理与综合利用问题日益凸显。

为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国需要制定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本文将针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进行深入探讨。

一、引言在快速增长的石化工业中,废矿物油的产生量逐年增加。

废矿物油中潜在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亟需解决。

因此,制定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挑战。

二、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定义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是指对废矿物油进行有效处理和再利用的一系列工艺流程。

这些工艺流程包括废矿物油的收集、储存、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热解等环节,以获取有价值的产品和副产品。

三、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必要性1. 资源节约利用废矿物油中富含有机溶剂和润滑油等有价值成分,如果不加以利用,将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

制定规范条件可以推动废矿物油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 环境保护废矿物油中含有有害物质,如多环芳烃、重金属等,直接排放或不当处理将对环境造成污染。

规范条件的制定可以规范废矿物油的处理过程,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经济效益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可以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

规范条件的制定可以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企业按规定进行废矿物油的综合利用,提高行业整体效益。

四、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核心要素1. 设备和工艺流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需要使用特定的设备和工艺流程来进行处理。

规范条件应明确这些设备和工艺流程的要求,以确保废矿物油的有效处理和再利用。

2. 环境质量指标规范条件应建立适当的环境质量指标,以确保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不产生过多的污染物。

这些指标可以包括对水质、大气质量和土壤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3. 安全生产措施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规范条件应对安全生产提出明确的要求,包括防火、防爆、防毒等方面。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一、废矿物油收集与储存:1.废矿物油收集点应设置在易于清洁和排水的区域,避免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2.废矿物油收集容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清洗和更换。

3.废矿物油收集过程应采取密闭和防腐蚀的措施,防止泄漏和扩散。

二、废矿物油运输与储存:1.废矿物油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严禁超载和超速行驶。

2.废矿物油运输中应采取密封和防护措施,防止泄漏和污染环境。

3.废矿物油储存应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标准。

三、废矿物油分离与过滤:1.废矿物油分离过程应采用物理分离和化学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将废矿物油中的杂质和水分进行分离。

2.废矿物油过滤过程应采用有效的过滤器和过滤介质,确保废矿物油中的悬浮颗粒物和固体杂质被过滤掉。

四、废矿物油再生与再利用:1.废矿物油再生工艺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通过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认证。

2.废矿物油再生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脱酸、脱臭和脱水技术,确保再生油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3.再生油应经过包装和标识,防止混用和误用,确保再生油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五、废矿物油废弃物处理:1.废矿物油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类、包装和处置。

2.废矿物油废弃物应交由合格的废弃物处理企业进行处理,禁止私自倾倒和随意排放。

六、废矿物油环境保护:1.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定期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和监测。

2.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定期清理和维护设备,确保排放达标。

3.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以上仅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一部分,实际规范条件还应根据具体地区和企业的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条件,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能够规范运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1、概述废矿物油是指不含有重金属和其他有毒物质,不适合用于燃料和润滑油等领域的废弃物。

废矿物油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资源,可以通过综合利用变成可再生能源,用于化工、能源等行业。

为了推动废矿物油的综合利用,促进绿色发展,国家出台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本文主要介绍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2、法律依据该管理办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

其宗旨是加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规范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3、管理范围和对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企业和个人。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设施的建设、改建和扩建。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治理和排放。

4、规范要求4.1、设施建设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条例》、《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等。

设施的建设、改建和扩建,应当依据相关的环评程序进行审批,获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

4.2、产品生产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4.3、污染物治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治理和排放。

废水、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严禁超标排放。

废渣应当安全存放,待后续处理或处置。

4.4、安全管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制定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体系。

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演习,确保生产安全。

4.5、监测和信息报告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监测排放情况、噪声等环境指标。

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向环保部门报告环境信息和生产情况。

5、行政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背景与概述废矿物油是指已经使用过的或是废弃的润滑油、机油、液压油、变速箱油等石化制品,这些矿物油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都具有非常严重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废矿物油的处理和综合利用成为了环保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为了促进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环境和人体健康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条件和标准,同时通过公告和管理等措施进行监督和实施。

本文介绍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规范条件公告管理规范条件公告针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中的不合规、非法操作和不良习惯,国家出台了规范条件公告管理等制度,进一步促进了废矿物油的规范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规范条件公告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按照《废矿物油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条件规范》(GB 50834-2013)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公告,并在规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

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公告范围、公告时间等。

规范条件要求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需要符合一定的规范和条件要求,才能够得到国家的认可和公告,具体要求包括:1.废矿物油必须经过预处理后再进行综合利用。

2.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必须符合《废矿物油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条件规范》(GB 50834-2013)的相关规定。

3.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确保综合利用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4.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废矿物油来源登记、收集、运输、管理等制度和流程。

5.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必须对综合利用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废矿物油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规范条件管理规范条件管理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企业的综合利用工作符合国家的规范和要求。

具体的规范条件管理包括: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注册和备案,并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工艺进行审核和监督。

废矿物油管理制度牌

废矿物油管理制度牌

废矿物油管理制度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矿物油的处理和利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再利用的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储存、运输和利用含废矿物油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废矿物油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废矿物油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废矿物油管理应当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废矿物油的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废矿物油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废矿物油资源化利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七条废矿物油管理应当采取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方式,实现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第八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废矿物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切实保障废矿物油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对于违法违规处理废矿物油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废矿物油的分类和管理第十条废矿物油应当按照来源和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工业生产废矿物油、交通运输废矿物油、餐饮生活废矿物油等。

第十一条废矿物油管理工作应当与润滑油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密切合作,建立废矿物油回收利用系统。

第十二条废矿物油需要进行专门的储存和处理,确保安全无污染。

第十三条废矿物油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输法规,严禁非法运输和倾倒行为。

第十四条废矿物油的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推行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再生资源。

第十五条废矿物油管理需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三章废矿物油的资源化再利用第十六条废矿物油的资源化再利用包括能源利用和化学利用两种方式。

第十七条废矿物油的能源利用应当采取高效、环保的方式进行,推动废物能源的再生利用。

第十八条废矿物油的化学利用应当推广废矿物油的再生资源利用技术,促进资源再利用。

第十九条废矿物油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节能减排的原则,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二十条废矿物油的资源化再利用应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创新技术,拓展应用领域。

第四章废矿物油管理的监管和保障第二十一条废矿物油管理的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废矿物油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废矿物油的问题。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条件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条件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条件
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中使用过的或者过期的润滑油、润滑脂以及废
油等。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的制定,对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的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一个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的
条件。

一、法律法规的遵守
二、技术水平的要求
三、环境保护的要求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要求企业在处理和利用废矿物油的过
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避免对环境造成
污染。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进行废矿物油的储存、处理、运输等各个环节的环境监测和管理,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和修复。

四、产品质量的要求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要求企业在废矿物油的处理和利用过
程中,必须确保产生的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并通过相关的检测和认证。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出的产品达到市场的需求,
同时要遵守市场竞争的原则,避免以次充好等不良行为。

五、安全生产的要求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要求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建立健全的
安全管理体系。

企业应制定全面的安全生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确保员工
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在废矿物油处理和利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
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综上所述,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的制定,需要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具备先进的技术水平、重视环境保护、确保产品质量、注重安全生产等条件。

通过遵守这些条件,可以实现废矿物油的有效利用,同时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为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docx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docx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依据《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公告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列入公告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四)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并在申请符合行业规范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相应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经复核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1. 引言废矿物油是指在各种生产和运输领域产生的废油,包括废润滑油、废转化油、废机油、废液压油等。

废矿物油对环境具有极大的危害,因此,对其进行综合利用有利于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节约资源的同时增加经济效益。

为了规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促进废矿物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2. 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废矿物油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利用等环节。

3. 管理要求3.1 政策法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包括《废旧金属经营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名录》等。

3.2 许可证从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的企业,应持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许可证。

3.3 实施标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应实施相应的标准,包括废矿物油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利用等环节的标准。

3.4 安全措施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设立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以及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等。

3.5 统计报告从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的企业,应每年编制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3.6 管理机构国家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监管机构为环境保护部门。

地方政府应当设立相关的监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4. 管理措施4.1 公告管理对于从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从事前告知、公开公告、核实备案等环节入手,确保废矿物油资源的可追溯性和可控性。

企业应在业务执照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件的有效期内经过注册、备案并持证经营。

4.2 监管机构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的监管,采取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停产整顿等措施,确保废矿物油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同时,地方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政策、减免税收等措施扶持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

5. 结论废矿物油资源的综合利用是国家绿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就在于加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使废矿物油得到合理利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为经济发展和环保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省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省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江苏省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行业环境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省废矿物油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确保废矿物油资源回收、安全处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GB/T17145)、《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XX〕2号文)等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废矿物油定义:特指国家危废名录中“HW08废矿物油”中所列各类废油,主要包括矿物油加工、精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油,以及各类机械、运输、传动设备更换下来的润滑油、液压油、汽油、柴油等废油。

一、总体要求(一)废矿物油回收利用工程选址及建设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及环保部《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的要求。

新(迁)建废矿物油回收利用项目选址应在经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且规划环评通过环保部门批复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

新(改、扩)建废矿物油回收利用专营设施总设计能力不低于30000吨/年;兼营(与废矿物油在利用处置工艺上具有关联性的企业)设计能力不低于3000吨/年。

主体设施应包含贮存系统、回收利用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废气净化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电气系统等。

(二)废矿物油回收利用宜采用蒸馏、精制和催化裂解等资源化回收工艺,可根据废矿物油的污染程度和再生产品质量要求进行工艺选择,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硫酸/精制等强酸精制工艺。

不宜采用简单脱水、沉降、过滤工艺再生矿物油。

无法再利用的废矿物油和工艺残渣应采取焚烧方式进行处置。

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石油炼化企业申领废矿物油经营许可证,但应建设独立的废矿物油桶装贮存车间和过滤除杂等预处理系统。

对于在国内没有实际工程案例的回收利用工艺,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行业权威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废矿物油回收利用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满足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再生润滑油基础油、再生燃料油等应满足中石油、中石化等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607-2011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Pollution Control of Used Mineral OilRecovery, Recycle and Reuse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1-02-16发布 2011-07-01实施环境保护部发 布目 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总体要求 (2)5 废矿物油的分类及标签要求 (3)6 收集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3)7 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4)8 运输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9 利用和处置技术要求 (5)10 利用和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6)11 管理要求 (6)附录A (资料性附录)废矿物油包装容器标签参考格式 (7)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废矿物油回收利用、处置行为,防治废矿物油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废矿物油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及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济南市鑫源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2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及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可用于指导废矿物油经营单位建厂选址、工程建设以及建成后工程运营的污染控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废矿物油的综合利用是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举措,促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和对新能源的需求。

为了规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良好状况,现制定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供行业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参考。

一、总则1.1 目的与依据: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运作,提高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的效率和质量,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规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涉及废矿物油收集、储存、处理、加工利用等环节。

二、废矿物油收集与储存2.1 废矿物油收集要求:2.1.1 废矿物油收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确保收集过程中废矿物油不被污染。

2.1.2 废矿物油收集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了解废矿物油的特性和相关操作规程,具备相关证书。

2.1.3 废矿物油收集容器应具备密封、防漏、耐腐蚀等功能,保证收集过程中不发生泄漏事故。

2.1.4 废矿物油收集点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专门场所,禁止与可燃物、易燃物等存放在一起。

2.2 废矿物油储存要求:2.2.1 废矿物油储存场所应具备通风设备和消防设施,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2.2.2 废矿物油储存容器应定期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以确保储存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爆炸事故。

2.2.3 废矿物油储存场所应设立防火墙,与其他可燃物质相隔一定距离,以保证火灾发生时不会蔓延。

三、废矿物油处理与加工利用3.1 废矿物油处理要求:3.1.1 废矿物油处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拥有先进的废矿物油处理设备和技术。

3.1.2 废矿物油处理过程应遵守相关标准,确保处理后的废物符合环保要求,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3.1.3 废矿物油处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对处理过程进行监测和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1.4 废矿物油处理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

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

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实用版)目录一、废矿物油的概念和分类二、废矿物油的产生来源三、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四、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的意义五、《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的主要内容正文废矿物油是指从机械、设备、车辆等润滑系统中产生的失去原有性能的油。

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含有多种毒性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威胁。

然而,废矿物油中变质的部分只占少数,大部分仍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

废矿物油的回收与再生利用对于缓解我国资源紧缺、解决油品供不应求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废矿物油的产生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机械、设备润滑系统:各类机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需要使用润滑油来降低摩擦、减少磨损,这些油在长期使用后会产生废矿物油。

2.车辆润滑系统: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在运行过程中需要使用润滑油来保护发动机等部件,这些油在使用过程中也会产生废矿物油。

3.工业生产过程: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部分矿物油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污染、氧化等原因而失去原有性能,成为废矿物油。

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主要包括再生利用、焚烧处置和填埋处置。

应根据废矿物油的含油率、粘度、倾点(凝点)、闪点、色度等指标合理选择利用和处置方式。

1.再生利用:通过一定的工艺过程,将废矿物油中的有害物质去除,使其达到一定的性能指标,再次用作润滑油或其他用途。

再生利用具有较高的资源利用率,可以降低生产成本。

2.焚烧处置:将废矿物油进行焚烧,将其中的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物质,达到减容化和无害化的目的。

焚烧处置需要配备专门的焚烧设备,运行成本较高。

3.填埋处置:将废矿物油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进行填埋处理。

填埋处置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且容易造成土壤污染。

《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是我国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领域的第一个国家标准,填补了该领域无标准可依的空白。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及环境管理要求,旨在指导废矿物油经营单位建厂选址、工程建设以及建成后工程运营的污染控制工作。

《废矿物油回收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发布!

《废矿物油回收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发布!

《废矿物油回收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发布!本标准规定了废矿物油产生单位、收集单位、综合利用单位在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8类非特定行业来源废物代码为900-199-08、900-200-08、900-201-08、900-203-08、900-204-08、900-205-08、900-209-08、900-210-08、900-211-08、900-212-08、900-214-08、900-216-08、900-217-08、900-218-08、900-219-08、900-220-08、900-249-08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本标准不适用于HW08类非特定行业来源废物代码为900-213-08、900-215-08、900-221-08、900-222-08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本文件设置 7 个章节,具体包括:(1) 范围明确标准的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详细列出本文件使用时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

(3) 术语和定义对废矿物油、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废矿物油收集单位、废矿物油利用单位、废工业用矿物油、废交通用矿物油、其他行业废矿物油的术语和定义做出规范。

(4)分类给出了废矿物油的分类,废矿物油按其来源,可分为如下三类:废工业用矿物油、废交通用矿物油、其他行业废矿物油。

(5)废矿物油产生环节的管理要求对废矿物油产生环节所涉及的废矿物油产生量测算,废矿物油产生台账,管理体系、岗位设置与人员条件,电子数据化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

(6)废矿物油贮存环节的管理要求对废矿物油贮存环节所涉及的废矿物油贮存台账,贮存设施及容器,操作,环保等方面提出要求。

(7)废矿物油转移、运输环节的管理要求对废矿物油转移、运输环节所涉及的规范运营、信息填报及保存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四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各有关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一、总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设立的所有类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所称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指对各种工矿机械、车辆、船舶和航空运输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功效降低或失去功效的废矿物油,通过采用各种分离工序,获得达到或接近工业用油品质的润滑油基础油、柴油等油品。

二、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三)新建、改扩建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的技术与生产装备。

(四)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根据废矿物油产生的数量、种类、分布、转移等因素合理布局。

鼓励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无害化处置、规模化生产、资源化利用。

(五)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应为集中、独立的整块场地,实施了必要的防渗处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六)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区、疗养地、旅游景点等地点不得建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在上述地点已建的企业应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生产经营规模(七)已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单个建设项目的废矿物油年处置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已审批的地方危废中心除外)。

新建、改扩建企业单个建设项目年处置能力不得低于3万吨。

年处置能力依据该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和相应环评批文上批准的数量。

(八)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与处置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实验设备、公用工程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

(九)鼓励对废矿物油进行集中处置和利用,形成规模效应,提高污染控制水平。

对达不到年处置能力规模要求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引导其合并、转产。

四、资源回收利用(十)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应对其有益组分进行充分利用,对废矿物油再生提炼产生的废气、废渣、废水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委托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和填埋。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607-2011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Pollution Control of Used Mineral OilRecovery, Recycle and Reuse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1-02-16发布 2011-07-01实施环境保护部发 布目 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总体要求 (2)5 废矿物油的分类及标签要求 (3)6 收集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3)7 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4)8 运输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9 利用和处置技术要求 (5)10 利用和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6)11 管理要求 (6)附录A (资料性附录)废矿物油包装容器标签参考格式 (7)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废矿物油回收利用、处置行为,防治废矿物油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废矿物油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及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济南市鑫源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2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及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可用于指导废矿物油经营单位建厂选址、工程建设以及建成后工程运营的污染控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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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条件
一、总则
(一)本规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澳门地区除外)设立的所有类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

(二)本规条件所称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指对各种工矿机械、车辆、船舶和航空运输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功效降低或失去功效的废矿物油,通过采用各种分离工序,获得达到或接近工业用油品质的润滑油基础油、柴油等油品。

二、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三)新建、改扩建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的技术与生产装备。

(四)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根据废矿物油产生的数量、种类、分布、转移等因素合理布局。

鼓励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无害化处置、规模化生产、资源化利用。

(五)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应为集中、独立的整块场地,实施了必要的防渗处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

(六)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区、疗养地、旅游景点等地点不得建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在上述地点已建的企业应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生产经营规模
(七)已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单个建设项目的废矿物油年处置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已审批的地方危废中心除外)。

新建、改扩建企业单个建设项目年处置能力不得低于3万吨。

年处置能力依据该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和相应环评批文上批准的数量。

(八)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与处置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实验设备、公用工程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

(九)鼓励对废矿物油进行集中处置和利用,形成规模效应,提高污染控制水平。

对达不到年处置能力规模要求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引导其合并、转产。

四、资源回收利用
(十)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应对其有益组分进行充分利用,对废矿物油再生提炼产生的废气、废渣、废水
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委托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和填埋。

(十一)废矿物油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要符合《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HJ607-2011)要求。

五、工艺、装备及能耗
(十二)新建、改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要求的节能、环保技术、安全成熟的先进工艺及设备。

(十三)提炼再生润滑油基础油的蒸馏工序推荐采用高真空蒸馏,包括分子蒸馏、薄膜蒸发、减压蒸馏等方法。

(十四)再生润滑油基础油的后精制工序鼓励采用溶剂精制或加氢精制,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硫酸精制等强酸精制工艺。

(十五)废矿物油提炼再生润滑基础油综合能源消耗应低于900千瓦时/吨。

(十六)项目建设中采用的各种材料、装备要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标准要求;对属于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危险化工工艺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六、环境保护
(十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资质,并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十八)新建、改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评价文件。

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十九)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应当同步配套尾气净化处理装置。

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十)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必须建有废水处理装置或委托有废水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鼓励实现废水循环利用;厂区管网建设要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有废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池;废水排放应当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二十一)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必须建有废渣贮存设施,废渣自行处理的,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废渣委托处理的,受托企业必须具有该类废物处理的经营资质和能力,鼓励废渣循环利用。

(二十二)对于废矿物油处置设备中噪音污染大的须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噪音污染防治应当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七、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
(二十三)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健全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保证检验数据完整,并且具有鉴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检验、检测设备。

(二十四)再生润滑油基础油、再生燃料油的产品质量标准,参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相关产品主要指标执行。

(二十五)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保存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与辅料、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客户材料等相关信息。

(二十六)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及职工教育档案。

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八、安全生产
(二十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其他有关
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并使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十八)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检查制度。

(二十九)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有安全防护与防治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人员伤害。

对可能产生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三十)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

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与使用溶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的要求。

(三十一)生产区、装卸区、原料、产品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存放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相关标准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三十二)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期限达标。

九、监督管理
(三十三)新建、改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应当符合本规的相关要求。

不符合本规要求的现有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规条件的要求。

(三十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规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当地工商、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十五)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建立符合规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规管理工作。

(三十六)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规条件的企业。

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三十七)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规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办法。

十、附则
(三十八)本规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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