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泰州港泰兴港区泰州市过船港务有限公司通用码头改扩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长许可〔2010〕110号关于泰州港泰兴港区泰州市过船港务有限公司通用码头改扩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江苏省水利厅:你厅报送的《关于转报泰州市过船港务有限公司码头改扩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请示》(苏水管〔2010〕5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如下:一、同意泰州市过船港务有限公司在长江扬中河段太平洲左汊左岸泰兴港区实施该公司通用码头改扩建工程,新增使用长江岸线153.00m及相应水域。
二、基本同意《泰州港泰兴港区泰州市过船港务有限公司通用码头改扩建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拟建工程平面布置方案及推荐的水工建筑物结构第一方案。
拟建工程建设方案为在已建码头平台下游连片接长一个129×30m的码头平台,其前沿线与已建码头前沿线齐平,面高程为5.57m(1985国家高程),排架间距为7.00m,采用高桩梁板结构;新建引桥1座,引桥长191.942m,宽12.00m,引桥与大堤平交,堤顶挡浪墙开设闸口;在续建码头平台后沿靠上游端设变电所平台1座,平面尺度21.6×9.9m,采用高桩墩式结构。
续建码头平台前沿角点坐标(1954北京坐标系)为:上游端:X=3557304.579,Y=491842.392;下游端:X=3557178.321,Y=491868.846。
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码头引桥结构,将排架间距调整为19.50m,与上游已建引桥排架对孔布置。
三、拟建码头前沿水深不能完全满足设计要求,需进行局部疏浚,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及运行风险。
河道疏浚、岸坡防护、引桥与主江堤的衔接及闸口设置等工程应由具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设计并报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四、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区域及上下游一定范围内的河道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观测资料应及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处理措施应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五、拟建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缴纳有关规费。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概述(一)编制目的为指导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服务港口企业,促进港口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泰州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这里指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修造船厂舾装码头,但不包括军事和渔业港口项目。
(三)建设程序港口建设程序一般为:1、办理项目立项手续;2、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3、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办理招标手续,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开工备案手续;6、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7、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工程质量;8、交工验收合格后,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9、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四)管理内容对应于港口建设程序,结合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港口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管理、质量监督、开工备案、交工验收、试运行备案、竣工验收等。
一、初步设计审批(一)办理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6]330号)5、《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人劳发[2004]462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港口管理局苏港务[2007]23号)(二)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港口岸线的利用应当坚持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实现港口规模有效控制、岸线利用集约高效。
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
第三条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港口总体规划,并结合港口资源整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经征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应当与本省五年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期限同步。
第四条申请使用沿海及内河四级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提交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三)港口岸线使用长度、规模、功能和岸线利用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说明和论证分析材料;(四)有关电子文档或者图纸。
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完整或者不满足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审查工作。
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符合性审查:使用港口岸线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二)必要性审查:严格控制码头能力过度超前的建设项目,防止港口重复建设和岸线资源浪费。
新建项目使用港口岸线,项目所在地港口已有同类功能码头的,应当论证利用现有码头的可能性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制度法规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制度法规
交通部令第11号是中国交通部颁布的一项法规,规定了关于港口规划管理的制度。
以下是该法规的主要内容:
1. 港口规划的分类:根据功能和用途,港口规划分为国际港、沿海港、内河港和内陆港。
2. 港口规划的范围:港口规划涵盖了港口的基础设施规划、卫生防疫规划、环境保护
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方面的内容。
3. 港口规划的编制:港口规划由交通部负责编制,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编制。
港口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生产要求。
4. 港口规划的审批和备案:港口规划应当报交通部进行审批,经审批通过后,由交通
部备案。
未经审批和备案的港口规划不得实施。
5. 港口规划的调整:港口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重新编制并按照审批备案程序进行调整。
6. 港口规划的执行:港口规划的执行由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港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
划要求进行港口建设、管理和运营。
7. 港口规划的监督检查:交通部、港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港口规划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8. 港口规划的信息公开:港口规划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以上是交通部令第11号关于港口规划管理的主要制度法规内容,该法规的出台旨在促进港口规划的科学与合理,提高港口建设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中国港口发展。
江苏省港口条例
江苏省港口条例(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发展,发挥港口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港口,是指在本省沿海、内河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组成的区域,可以由一个港区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三条港口属于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服务型产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促进港口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重点加强国家主要港口和省重要港口的建设;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提高港口的现代化服务水平。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港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高效和有利于形成综合运输管理体系的原则,确定一个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具体负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城乡规划、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航道、海事、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港口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港口岸线使用第五条编制港口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体现港口发展要求,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90]交计字58号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方法》的通知((90)交计字58号1990年2月4日)为了强化港口发展的行业管理和宏观控制,健全港口建设的科学管理机制,使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方法科学化,现发布《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自一九九0年二月四日起施行。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第一条为了强化港口发展的行业管理和宏观控制,健全港口建设的科学管理机制,使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方法科学化,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港口建设前期工作和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内外制订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方面的有益理论和经验,结合当前我国港口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是根据全国资源、生产力布局和港口自身特点以及未来的发展战略,制订的布局性规划。
它是港口建设管理大系统中决策管理系统的重要环节,属港口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订中长期建设规划、计划,选择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
是确保港口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防止盲目性和随意性的重要手段。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属港口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充实、完善。
第三条制定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必须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充分体现党的十三大确定的“以发展综合运输体系为主轴的交通业”的方针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方针;牢固树立全局观点,使港口的总体布局规划服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战略、总目标,服从于全国运输网和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妥善安排港口的集疏运布局;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有关制度,严格执行港口工程有关的经济、技术标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6日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开放管理工作,保障口岸安全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开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码头开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的口岸环境。
本省各级口岸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码头的开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设在本省的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履行码头开放监管职责。
口岸查验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码头开放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口岸安全畅通。
第二章码头开放程序第五条开放码头建设必须符合本省口岸发展规划和岸线利用规划,遵循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开放码头工程、设施及其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码头工程技术规范和生产、安全、消防、防污等标准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第七条开放码头的口岸监管配套设施,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查验监管、现场办公以及封闭式装卸现场等监管条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9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7年9月7日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岸线,包括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与陆域。
本办法所称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依法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利用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节约高效的原则。
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港口岸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县港口管理部门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环境保护、海事、航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港口岸线的范围、功能等由港口总体规划确定。
需要调整的,应当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订港口总体规划。
对港区内需要同时占用土地、港口岸线和水域的港口设施项目,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水利、海事、航道部门,根据设施的性质和功能,明确其所需占用的土地、港口岸线、水域的配置要求及其使用期限、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等事项。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范本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行为,保障港口运作安全、高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港口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应遵循“安全、高效、环保、经济”的原则,优化港口布局,提升港口功能。
第四条港口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划和发展要求,合理确定港口规模、功能定位和工程建设方案。
第五条港口建设应采取科学、严谨的评估和论证方法,确保港口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竣工验收等程序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港口建设应注重与周边环境协调发展,保护港口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港口建设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港口设施设备安全可靠,提高港口运营安全水平。
第九条港口建设应注重节约资源,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强能源、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港口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港口建设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设计第十一条港口规划应综合考虑国家战略、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港口规模和功能。
第十二条港口规划应符合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交通运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港口设计应充分考虑港口功能需求、工艺、设备配置等因素,确保港口运营顺畅。
第十四条港口设计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港口智能化水平。
第十五条港口设计应注重景观效果,积极创造美观的港口环境。
第三章港口建设审批第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包括初步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规划审批等环节。
第十八条港口建设项目涉及国土利用、土地使用、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审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港口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参与社会公众的听证和征求意见。
第四章港口建设施工与监管第二十条港口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施工作业。
第二十一条港口建设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保障施工工人的安全。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126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126号)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与正常运行,保护城市水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监督管理以及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排水许可管理制度。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市区排水设施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排水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维修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应当按照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
新建、改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规划分期安排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原有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九条单位自建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
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江苏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办法
江苏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泰州引江河管理,充分发挥其调水、灌溉、排涝、航运、防洪、生态等综合效益,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泰州引江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泰州引江河管理范围内从事与河道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泰州引江河,自长江至新通扬运河相接处止,包括河道(含河床、水域)、枢纽以及依附河道兴建的堤防、防护林草、护坡、青坎(平台)、涵、闸、堆土区、排水沟、隔离栅、界桩和水文、通讯设施等。
第四条泰州引江河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泰州引江河沿线县级以上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泰州引江河(含配套设施,下同)的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江苏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负责泰州引江河的监督管理,以及高港枢纽、直管河道和北箍江泵站及其涵洞的具体管理工作。
泰州、扬州两市设立的泰州引江河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河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高港枢纽和直管河道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工程的完好和安全正常运行;执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指令,保证工程效益充分发挥;依法合理开发水土资源;对河道工程管理实施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参与审查泰州引江河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方案,并对已建项目的运用和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监督;负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两市管理的河道工程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调处跨市水事纠纷;依法查处直管范围内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泰州、扬州两市泰州引江河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河道堤防的管理规定和上级调度指令,对所辖河道工程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工程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参与审查在各自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方案,对项目建设、运用和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收取各项规费;依法合理开发水土资源。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8.02.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2月9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交办规划〔2019〕62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省(市)交通运输厅(委、局)、发展改革委:长江干线港口是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优化已有岸线使用效率,破解沿江港口岸线无序发展问题,提高长江干线港口现代化水平,更好地保护和改善长江生态环境,加快推进长江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设,促进沿江地区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牢固树立集约高效利用港口岸线理念,坚决防止非法码头现象反弹,坚持控总量、调存量、优增量、提效率,引领长江干线港口走上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道路,为把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生态更优美、交通更顺畅、经济更协调、市场更统一、机制更科学的黄金经济带提供有力支撑。
二、严防非法码头现象反弹(一)依法打击违法利用港口岸线行为。
加大非法码头治理和整改力度,严防未批先建、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港口岸线现象反弹。
未取得港口岸线许可或超出许可规模和范围建设的码头设施,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业主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决定书应纳入本级或上一级相关信用管理平台。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泰州市沿江港口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泰州市沿江港口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04•【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经济运行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泰州市沿江港口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快推动泰州市沿江港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4日关于加快推动泰州市沿江港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动我市沿江港口高质量发展,根据《内河航运发展纲要》(交规划发〔2020〕54号)、《长江干线港口布局及港口岸线保护利用规划》(交规划发〔2022〕110号)、《江苏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苏交港航〔2020〕23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港口岸线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指导意见》(苏港管委〔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集约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智慧发展、安全发展,聚焦关键环节,补齐发展短板,加快实现全市沿江港口高质量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二、总体目标巩固提升泰州港重要枢纽地位,积极发展江海河联运,着力促进现代物流业、高附加值临港工业以及现代航运服务业等优质临港产业发展,加快推进转型升级和资源整合,全面提高港口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打造高端化要素集聚港、优质化产业支撑港、现代化绿色智慧港,助力全市经济社会更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任务(一)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1.推动港口管理委员会实体化运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2009年11月,我部修订颁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根据《规定》要求,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部已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附件3)。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主要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辖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新版证书按期启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
二、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一)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新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核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凡收到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申请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须填报《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2),连同申请材料复印件经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向我部备案后,方可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许可权限,对照《港口经营业务分类》(附件1),对港口经营人申请的业务进行审核,并将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港口经营许可证》中以打印方式列明。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各有关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之后,为指导各地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35号)、《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厅水字[2004]307号)。
最近,不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又提出了一些有关港口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一)关于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根据《规定》要求,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按照《港口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第5号)规定,办理、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对于已建码头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码头所有人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二)关于港口土地使用手续。
有些地方反映,港口使用的陆域和水域尚未办理土地和水域使用手续。
此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协调,或请示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关于现有营运码头与港口总体规划不相符的问题。
由于有些港口以前没有总体规划或者有总体规划但近年来进行了修编,因而造成已有营运码头不符合目前港口的总体规划。
对这类问题,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或经济补偿等方法进行妥善解决。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管河道保护规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管河道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泰政办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管河道保护规划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管河道保护规划》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4日泰州市管河道保护规划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基本情况第三章河道功能第四章河道保护方案与措施第五章实施安排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
落实《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推行河长制工作要求,突出河道空间要素、资源和公益性功能保护,维护河道生命健康,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结合“两违”整治、“三乱”治理,规范河道管理行为,实现河道长效管理和资源合理利用,促进泰州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方针,以维护河道生命健康为主旨,以保障河道功能良好为基础,以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节约集约利用为核心,以强化河道空间管控、规范河道开发利用为抓手,不断改善河道生态环境,支撑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规划原则。
规划编制坚持下列原则:(一)生态优先、保护为要的原则;(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三)联动合作、协调共治的原则;(四)社会参与、共护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6.《江苏省防洪条例》7.《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8.《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9.《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0.《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1.《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12.《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1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14.《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15.《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16.《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17.《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18.《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泰政规〔2011〕2号)19.《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办发〔2017〕27号)(二)有关标准规范、规划1.《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SL201-2015)2.《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SL709-2015)3.《防洪标准》(GB50201-2014)4.《治涝标准》(SL723-2016)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6.《生态河湖状况评价规范》(DB32/T 3674-2019)7.《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8.《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国办函〔2017〕20号)9.《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国办函〔2012〕124号)10.《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发〔2003〕29号)及2016年调整补充的水功能区划成果11.《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12.《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13.《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2017-2035)(苏政复〔2018〕97号)14.《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2018年修订)》(苏政复〔2019〕20号)15.《江苏省耕地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苏发改农经发〔2017〕1176号)16.《江苏省区域水利治理规划》(苏水计〔2020〕8号)17.《泰州市城市防洪规划(2016-2030)》(泰政办发〔2018〕70号)18.《泰州市城市水系规划》(修编)(泰政办发〔2018〕71号)19.《泰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2016-2030)》20.《泰州市内河航道网规划(2015-2030)》21.《泰州内河港总体规划(2020-2035年)》阶段性成果第五条规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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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靖江市、泰兴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泰州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泰州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发挥港口在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港口是指本市所辖的长江(含岛屿)中具有船舶进出、停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泰州港由杨湾、高港、永安、过船、八圩、新港及今后新建的作业区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州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市港口管理局是泰州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泰州港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泰州港总体规划》是本市港口建设和发展的依据,应与市城市总体规划、沿江开发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相衔接、协调,由市港口主管部门征求市发改、规划、国土、航道、水利、海事、环保、消防、渔政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公布实施。
《泰州港总体规划》的制定应体现合理利用岸线的原则,其修改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在泰州港范围内建设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应当符合《泰州港总体规划》;使用泰州港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应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等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第七条在泰州港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港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下同),经市港口主管部门征求市发改委、规划、国土、水利、环保、海事、航道、消防、渔政等部门意见后报请省港口主管部门审核后送交通部审批。
使用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向市港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港口主管部门批准。
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八条市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港口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参与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
第九条市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港口工程建设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资质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建设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
市港口主管部门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项目法人制、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制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等。
第十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预评价。
港口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港口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营。
港口工程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市港口主管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市港口主管部门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明确的权限组织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自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环保、安全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市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进出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市港口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三章港口经营
第十四条在泰州港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港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规定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后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港口经营人。
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货物提供以下服务活动: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以及其他服务;
(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六)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拦供应等船舶港口服务;
(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第十五条市港口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日告知市港口主管部门,市港口主管部门应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变更事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以及紧急行政指令性物资的装卸、运输、保管任务。
市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活动。
第四章规费征收、信息统计与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市港口主管部门依法征收或代征港口各项行政规费。
港口经营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港口各项行政规费。
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市港口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市港口主管部门应保守港口经营人报送的信息和资料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