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管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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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资源管理,实现沿江港口锚泊资源共享和高效利用,确保船舶安全有序锚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沿江港口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江苏沿江港口锚泊实行首平衡调度、分级管理。
第二章锚泊调度范围和责任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锚泊资源包括:江苏南京以下沿江港口的锚地和停泊区。
港口锚地是指经批准由港口管理部门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的、供船舶(船队)水上停泊,具有一定边界和标志的水域管理。
停泊区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供船舶(船队)临时停泊的、待泊等使用的水域范围。
第五条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江苏沿江锚泊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度中心)和江苏海事局指挥中心在江苏沿江港口锚泊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共同做好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调度中心主要负责制定沿江港口锚地集中调度的管理办法、使用规则;负责沿江港口锚地锚泊使用申请计划,审核平衡调度以及调度监督管理;负责沿江港口锚泊调度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沿江港口锚地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锚泊调度管理机构(单位)具体负责港口锚地锚泊调度工作,并接受省调度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江苏海事局指挥中心主要负责沿江港口停泊区的锚泊使用调度及监督管理。
沿江港口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停泊区的锚泊调度工作,以及船舶应急锚泊的处置管理,并接受江苏海事局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调度中心和江苏海事局指挥中心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机制,对锚泊调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需要双方共同解决的事项,及时提交省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商定。
第三章锚泊计划管理
第九条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通过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中心信息系统实行网络智能化管理。
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锚位使用状况的实时在线显示、锚泊计划的在线申请、变更、核准、发布等信息管理功能。
第十条船舶锚泊计划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进行申请,应遵循“在何港锚泊、向何港申请”的原则。
第十一条需申请锚地锚泊的船舶,由申请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锚泊调度管理单位申请锚泊计划。
不具备网上申请条件而通过书面、电话等其他方式申请的,由所在地锚泊调度管理单位录入信息系统。
需申请停泊区域锚泊的船舶,由申请单位向停泊区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锚泊计划。
第十二条当日12:00至次日12:00的船舶锚泊计划,申请单位一般应于前一日12:00至当日8:30前提交申请,所在地锚泊调度管理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应于当日9:00至12:00前集中核准。
对于申请单位临时增补的当日锚泊计划,所在地锚泊调度管理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应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核准。
第十三条经锚泊调度管理单位核准的锚泊计划通过信息系统上传至省调度中心,由省调度中心审核、平衡并确认后对外发布,同时推送至江苏海事局指挥中心,并由江苏海事局指挥中心推送至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
第十四条船舶因受水文、气象、码头作业等因素的影响而不能按照申请计划的时间进入、离开锚地或停泊区,误差在2个小时以上的,应及时向所在地锚泊调度管理单位或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所在地锚泊调度管理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锚泊计划进行调整和变更,并向省调度中心和江苏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告。
第四章锚泊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经核准的锚泊船舶应在所指定锚地或停泊区的锚位点进行锚泊,服从所在地锚泊调度管理单位或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的调度指挥。
船舶锚泊后应按规定安排足额适任值班人员,监测船舶锚位变化情况,并确保主辅机、锚地等设备在锚期间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锚泊船舶实际进入、离开锚地或停泊区的时间应及时向
所在地锚泊调度管理单位和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为防止船舶恶意占用有限的锚泊资源,提高锚地和停泊区使用效率,原则上所有船舶(含危险货物船舶)的在锚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本港船舶最长不超过36小时。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可选择合适的港口锚地或停泊区临时锚泊,抛锚完毕后应向所在地锚泊调度管理单位或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报告。
(一)因机器故障导致船舶无法正常航行,或发生碰撞等水上交通事故;
(二)长江部分航段突发性临时封航;
(三)长江口南、北槽船舶临时流量控制,限制船舶进出长江;
(四)其他需要船舶临时性抛锚地紧急情况。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锚泊调度管理单位或海事管理机构应视情况对申请单位采取不予受理,注销锚泊申请账户等方式进行处理。
(一)申请注册虚假信息的;
(二)虚假申请占用锚位的;
(三)其他违反锚地和停泊区锚泊管理的行为。
第五章锚泊调度值班和例会制度
第二十条沿江各港口锚泊调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省调度中心及沿江各港口锚泊调度管理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值守,负责处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锚泊调度工作实行例会制度。
(一)每日例会。
每日9:00至9:30由省调度中心主持召开电话(视频)会议,各港口锚泊调度管理单位汇报上昼夜锚泊计划执行以及下昼夜锚泊计划申请及初步安排情况。
(二)月度例会。
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由省调度中组织召开沿江港口锚泊调度管理工作例会,分析总结上月港口锚泊调度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
(三)不定期召开省沿江港口锚泊调度协调领导小组会,及时协调解决锚泊调度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与锚地和停泊区管理相关的事项、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运局、海事局,长江引航中心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