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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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港口物流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14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港口物流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14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港口物流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推进港口物流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1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抢抓国家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机遇,进一步推进南京港口物流快速健康发展,建设南京长江航运物流中心,打造航运(空)与综合枢纽名城,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规划引领编制《南京长江航运物流中心“十三五”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南京长江航运物流中心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

实施区港联动,以区为主,按规划统筹推进集疏运、港口、物流园区、支持保障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有效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

将各区(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长江航运物流中心规划深度衔接,做好生态红线等专项规划与港口规划的衔接,确保南京港区建设按照南京港总体规划有序推进。

二、支持疏港公路、铁路建设疏港公路项目优先纳入市干线公路建设补助计划,参照国省干线公路省级补助标准,根据建设进度,同步安排市财政补助资金。

加快龙潭港区铁路专用线、西坝港区铁路专用线扩建、尧化门综合货场(含集装箱中转)、江宁镇综合货场等疏港铁路项目的建设。

三、支持老港区码头搬迁整合南京港集团改制重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以2015年为基期年,政策顺延至2020年。

对老港区迁建项目,由拆迁主体承担建设投资,按照功能和能力进行置换。

涉及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四、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对南京港新港区的港口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予以优先考虑。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3]15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8.14
【实施日期】2003.08.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港港口管理
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3]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属地化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将《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
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港口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港口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陈家宝任组长,副市长奚永明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委、国资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编办、财政局、劳动局、交通局负责同志组成。

日常工作由市经委、国资办和交通局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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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实施〈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实施〈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实施〈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5.22•【字号】宁政发[1991]97号•【施行日期】1991.05.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实施《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1年5月22日宁政发〔1991〕9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内秦淮河管理,根据《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列内秦淮河主流各段及各支流的界限分别为:(一)主流各段:(1)南段:东水关节制闸至西水关防洪闸。

(2)中段:桃叶渡河口至铁窗棂泵站防洪闸。

(3)东段:东水关河口至竺桥。

(4)北段:竺桥至中山路涵。

(二)各支流:(1)珍珠河:市政府内武庙闸至珠江路南珍珠河口。

(2)九华山沟:北京东路至竺桥河口。

(3)青溪河:后宰门玉带河口至竺桥河口。

(4)玉带河:明故宫旧址东、西、北三侧、御道街二侧。

(5)香林寺沟:佛心桥至后宰门洞口。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河道设施包括堤防、驳岸、护坡、护底、护栏、档墙、泵站、前池、渠道、渡槽;水闸、消力池、消力坎、滚水坝、护坦、蓄水坝、进出水口、码头;截流管、检查井、事故排放口;界线标志、管理标志及管理用房等。

第四条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内秦淮河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综合平衡、组织协调、监督服务。

南京市排水管理处负责河道及其设施的行业管理工作。

区域建局是本辖区河道主管部门。

区市政管理所或河道泵站管理所负责辖区内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保护线的划定和调整,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河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河道的整治及其的更新、改造,应严格遵守建设程序,由市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计划,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市河道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确定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

 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

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长江岸线保护,修复生态环境,优化岸线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江岸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含洲岛)水陆边界一定范围内的带状区域。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第四条长江岸线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规划统筹、绿色发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沿江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对辖区内长江岸线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长江岸线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综合治理目标,落实长江岸线保护地方主体责任。

沿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建立健全长江岸线保护巡查工作机制,及时制止违反长江岸线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沿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长江岸线环境整洁,协助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长江岸线保护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长江岸线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水务、发展和改革、规划、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卫生计生、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沿江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成,统筹协调长江岸线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长江岸线保护工作。

第七条长江岸线保护联席会议应当制定本市长江岸线保护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依法保护长江岸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环境、景观和各项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长江岸线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利用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管理规程(试行)

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管理规程(试行)

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资源管理,实现沿江港口锚泊资源共享和高效利用,确保船舶安全有序锚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沿江港口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江苏沿江港口锚泊实行首平衡调度、分级管理。

第二章锚泊调度范围和责任第四条本规程所称锚泊资源包括:江苏南京以下沿江港口的锚地和停泊区。

港口锚地是指经批准由港口管理部门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的、供船舶(船队)水上停泊,具有一定边界和标志的水域管理。

停泊区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供船舶(船队)临时停泊的、待泊等使用的水域范围。

第五条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江苏沿江锚泊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度中心)和江苏海事局指挥中心在江苏沿江港口锚泊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共同做好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调度中心主要负责制定沿江港口锚地集中调度的管理办法、使用规则;负责沿江港口锚地锚泊使用申请计划,审核平衡调度以及调度监督管理;负责沿江港口锚泊调度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沿江港口锚地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锚泊调度管理机构(单位)具体负责港口锚地锚泊调度工作,并接受省调度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江苏海事局指挥中心主要负责沿江港口停泊区的锚泊使用调度及监督管理。

沿江港口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停泊区的锚泊调度工作,以及船舶应急锚泊的处置管理,并接受江苏海事局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调度中心和江苏海事局指挥中心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机制,对锚泊调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需要双方共同解决的事项,及时提交省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商定。

第三章锚泊计划管理第九条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通过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中心信息系统实行网络智能化管理。

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锚位使用状况的实时在线显示、锚泊计划的在线申请、变更、核准、发布等信息管理功能。

江苏整合长江南京以下港口锚地资源

江苏整合长江南京以下港口锚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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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整合长江南京以下港口锚地资源
作者:
来源:《中国水运》2016年第09期
日前,作为交通运输部在全国开展的九项深化改革试点工作之一,江苏南京以下沿江区域港口发展一体化改革从整合锚地资源启动。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联合江苏海事局成立沿江港口锚地锚泊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中心”已经挂牌成立,《江苏沿江港口锚泊调度管理规程》(试行)正式下发,完成“港口锚泊指挥调度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将于9月初正式上线运行,进一步融合江苏海事局的AIS、长江航道的电子航道图、引航中心的引航计划等信息系统,11月底前全面完成联网运行,初步实现沿江港口锚地资源整合、锚泊统筹集中调度和信息资源共享。

(记者陆民敏)。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5
【摘要】<正>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宁政规字[201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暂行规定
【总页数】4页(P36-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52.7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对外开放启用的审批管理操作办法 [J], ;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J], ;
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和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J],
5.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口规字[2020]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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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南京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南京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南京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9•【字号】宁政办发〔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南京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江南京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9日长江南京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7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长江南京段生态环境保护,切实保障长江饮用水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坚决维护沿江港口经营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长江南京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一、整治对象长江南京段水上过驳设施及作业行为。

二、整治目标为加强水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全面禁止长江南京段新增水上过驳作业,现合法经营的两家水上过驳作业企业在《港口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停止水上过驳作业并撤离。

三、组织机构成立长江南京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和栖霞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南京海事局、栖霞区政府等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和南京海事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四、工作安排(一)制定实施方案(6月30日前)。

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

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

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11•【字号】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2年8月18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11日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2022年8月18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管控第三章保护和修复第四章绿色发展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岸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促进长江岸线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岸线的保护、修复、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长江岸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含洲岛)水陆边界一定范围内的带状区域。

具体范围按照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划定。

第四条长江岸线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五条市、沿江各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长江岸线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生态安全的主体责任。

沿江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建立健全长江岸线保护巡查工作机制,及时制止违反长江岸线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

沿江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长江岸线环境整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长江岸线保护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南京段春季禁渔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南京段春季禁渔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南京段春季禁渔工作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南京段春季禁渔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海事局:根据《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决定,自2002年起在长江流域试行春季禁渔制度。

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除实行捕捞专项管理外,禁止一切捕捞作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春季禁渔工作通知》精神,为确保长江禁渔制度试行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我市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今年起,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长江南京段除刀鲚(长江刀鱼)捕捞实行专项管理外,在长江南京段的一切捕捞作业均属于非法活动,必须予以取缔和打击。

二、实行长江春季禁渔,对养护长江渔业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和部门要广泛宣传实施长江春季禁渔的意义和作用,使春季禁渔制度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沿江地区群众中家喻户晓,要切实做好对渔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争取广大渔民的理解和支持。

三、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沿江乡镇村认真落实部、省、市禁渔工作精神,加强渔民、渔船和渔具的管理,确保在禁渔期间辖区内不发生非法捕捞作业活动。

四、长江春季禁渔关系到渔民的切身利益,各区县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妥善安排好渔民的生产生活,积极引导和帮助渔民转移从业领域,切实解决渔民的生产生活困难,确保社会稳定。

五、各部门和区县要加强协作,严肃查处渔业违法行为。

市农林局及渔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管理和执法主体的职责,统一调度执法力量,组成长江南京段春季禁渔专管队伍,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打击犯罪活动,保证渔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工商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市场监管工作,取缔涉及长江保护鱼类销售的非法广告;海事等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长江南京段的春季禁渔工作。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转发长江委关于南京长江给排水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转发长江委关于南京长江给排水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转发长江委关于南京长江给排水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07.06.26
•【字号】苏水管[2007]63号
•【施行日期】2007.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转发长江委关于南京长江给排水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的通知
(苏水管〔2007〕63号)
南京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南京长江给排水管道公司码头涉及工程建设的请示》(宁水管[2006]280号)经我厅核转,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已许可(长许可[2007]66号),同意南京长江给排水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在长江新济洲河段石碛河口下游约300米处建设5000吨级多用途泊位2个,使用长江岸线300米及相应水域。

请你局严格执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批复意见,下阶段,码头工程施工图设计、码头引桥与堤防衔接及堤顶道路的加固改造方案一并请你局审定,并经你局对拟建工程建设位置和界限批准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拟建工程施工期间,请你局加强监督管理,工程完工后,参加有关涉水工程的验收,并督促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河道管理单位备案。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长江航运物流中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长江航运物流中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长江航运物流中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宁政发〔2015〕108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长江航运物流中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的通知宁政发〔2015〕1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长江航运物流中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8日南京长江航运物流中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为抢抓国家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12.5米深水航道“十二五”末通达至南京的机遇,建设南京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南京长江航运物流中心,打造中国航运(空)与综合枢纽名城,特制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

一、指导思想以资源整合为导向,以功能拓展为重点,以政策引导为支撑,以区港联动为抓手,规划引领、资源整合、提升功能、转型升级、拓展服务,推动港口、物流、产业、园区、城市一体化协调发展。

打造立足南京、面向亚太、辐射中西部、服务长江流域,航运物流要素聚集、航运物流服务完善、航运物流市场繁荣、江海转运功能突出、辐射带动效应显著、具有国际资源配置能力的南京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

二、发展目标到2017年,初步建成设施完善、功能齐备、服务优良的长江航运物流中心。

港口货物吞吐量2.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350万标箱,水路货运量2亿吨,全市物流业增加值700亿元。

三、主要任务按照南京长江航运物流中心“一带两区三节点”的总体布局,依托长江江海转运主枢纽港口,重点发展长江航运物流,加快推进龙潭国际综合物流集聚区、下关长江国际航运物流服务集聚区及西坝、七坝、滨江三大航运物流枢纽节点建设。

项目总投资429亿元,2015—2017年计划完成投资175亿元,打造现代化国际一流海港、便捷的综合交通集疏运体系、完善的交易集散分销配送体系、高效的航运服务支撑体系。

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修正)

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修正)

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施行日期】1991.01.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根据2006年11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1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沿海治安管理,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沿海各港口和在本省沿海从事海上捕捞、养殖、交通运输及其他作业的国营、集体、个体船舶。

第三条各类出海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和出海船员、渔民、船民以及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渔船民),均应服从公安边防机关的治安管理和边防管理,接受检查和验证。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四条出海船舶应当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公安边防部门核发的出海船舶户口簿或者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第五条集体和个人新造、更新、改造、买卖、报废、转让、租借各类船舶,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于五日内到船籍港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备案,办理船舶户口的立户、过户、注销手续。

船舶被盗、被劫、毁沉、漂失,应及时向发生事件所在地和原船籍港公安边防派出所报告。

第六条各类船舶均实行船长治安负责制,并依照船舶大小、定员数额,分别建立治安保卫小组或设立治安保卫员,负责船上治安保卫和海上安全生产作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船舶锚地布局方案(2016―2030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船舶锚地布局方案(2016―2030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船舶锚地布局方案(2016―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1.10•【文号】交办规划〔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船舶锚地布局方案(2016―2030年)的通知交办规划〔2017〕7号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船舶锚地布局方案(2016―2030年)》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月10日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船舶锚地布局方案(2016―2030年)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精神,指导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锚地科学合理布局与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5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现状长江沿线是我国重要的化工产业带,化工品产量占全国的40%以上。

近年来,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运输量年均增长7.5%,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也对危险化学品锚地布局和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5年,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运输量约1.6亿吨,其中原油、成品油、液体化工品分别为2000万吨、6500万吨和7500万吨。

从分布区域看,危险化学品运输主要集中在长江南京以下,约占长江干线运输总量的88%。

2015年,长江干线共有危险化学品锚地43处、锚位336个,其中港口锚地40处、锚位323个,主要供进出港的危险化学品船舶待泊使用;待闸锚地3处、锚位13个,主要供通过三峡和葛洲坝船闸的危险化学品船舶待闸使用。

江苏省长江港口锚地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江苏省长江港口锚地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港口锚地使用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锚地作用,确保有序锚泊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长江港口锚地是指在沿江港口锚地总体规划范围之内,供船舶(船队)在水上停泊、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及其他相关作业的水域,包括停泊锚地、过驳作业锚地、避风锚地、引航锚地及检验检疫锚地。

港口锚地是重要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

第三条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查沿江港口锚地的管理。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所在地港口的需要,落实使用、维护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锚地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目前由企业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企业专用锚地,凡属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性质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要求,明晰锚地产权,并制订统筹管理港口公用锚地和企业专用锚地的具体办法。

第五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锚地使用办法的制定,包括进入锚地船舶的驻泊点安排、生产调度要求、安全锚泊和安全生产制度、锚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该使用办法应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告施行。

第六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危险品锚地的管理和监督,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锚地水域停泊或从事过驳作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各类船舶需在锚地停泊或作业,应将船舶的名称、净吨(马力)、船长、吃水、停泊和离泊时间、所属船公司或代理公司等资料提前12小时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在12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使用锚地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八条长江港口锚地主要满足进出本港船舶锚泊需要,同时兼顾其他船舶锚泊,力求最大程度发挥锚地的公共服务功能,为长江航行船舶服务。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宁政规字〔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1日南京市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工作,保障口岸安全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关于码头开放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南京市港口口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开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南京市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负责牵头协调南京市港口口岸码头的开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南京海事局、金陵海关、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京港边防检查站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市级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履行南京市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监管职责。

第二章码头开放的规划建设第五条开放码头建设必须符合省、市口岸发展规划和岸线利用规划,遵循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开放码头工程、设施及其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码头工程技术规范和生产、安全、消防、防污等标准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第七条开放码头口岸监管配套设施,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查验监管、现场办公以及装卸现场监管等条件。

新建拟开放码头在申请审批、核准、备案阶段,须就开放所需口岸监管配套设施等条件征求市口岸办和市级口岸查验机构的意见,并经省口岸办会同省级口岸查验机构书面确认,确保与码头主体工程统一设计、统一投资、同步建设。

已建码头新增对外开放需求的,应在该码头对外开放预验收前办理规划建设及开放所需的相关确认手续。

南京市政府关于合理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合理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合理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2•【字号】宁政发[2004]184号•【施行日期】200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合理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的实施意见(二○○四年九月十二日宁政发[2004]18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揽沿江开发工作全局,优化配置长江岸线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地推进实施沿江开发战略,提高沿江开发的综合效益,现就合理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进一步加强岸线管理和资源整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合理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沿江开发战略实施为契机,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资源优势,合理开发、集约利用、有效保护长江岸线资源,高水平地实施沿江产业开发、城市建设和生态保护,为构筑国际制造业转移平台、培育南京经济新增长点、实现跨江发展战略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统筹管理、科学规划、集约开发、积极整合、严格监管、永续利用。

(三)基本原则1、规划先行、统筹开发的原则。

突出规划的先行性、前瞻性、科学性和开放性,注重产业规划的专业性、集约性和可持续发展性,实现我市经济与社会的统筹协调发展。

2、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

合理开发利用长江岸线应根据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决定其不同的使用功能,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实施岸线开发,重点加强对深水岸线的规划控制,提高岸线利用效率。

3、不同占用方式协调发展的原则。

岸线资源的配置必须体现沿江开发综合、统筹和协调布局的要求,合理确定港口、产业以及生活、旅游休闲和生态保护岸线的开发范围和功能定位,实现不同占用方式的协调发展和长江岸线的均衡利用。

4、上下游合理布局的原则。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滨江风光带码头整治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滨江风光带码头整治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滨江风光带码头整治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滨江风光带码头整治的通告为加快推进南京跨江发展、拥江发展,以崭新的滨江面貌迎接亚青会、青奥会召开,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沿江码头进行综合整治,现通告如下:一、整治范围和对象:长江南岸长江三桥至长江二桥段、长江北岸长江三桥至长江大桥段以及江心洲南岸段洲头至洲尾,沿长江岸线建设的码头。

二、凡整治范围内的生产性码头按照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长江岸线利用规划的有关要求全部迁出,由长江二桥至三桥外的公用新港区承接整治范围内持港口经营许可证码头的水运量。

整治范围内的无证码头一律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三、2013年4月30日前,整治范围内的码头单位应当前往各区政府指定的部门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搬迁调整计划。

对具备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码头,依法收回或变更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依据相关政策和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对不具备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码头,依法拆除。

四、从2013年8月1日起,海事部门将依据沿江码头综合整治的要求,对外发布航行通告。

相关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整治范围内巡查力度,禁止生产性码头的船舶停泊及货物装卸行为。

五、在沿江码头整治过程中,凡妨碍、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由有关部门会同鼓楼区、建邺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浦口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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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倾倒泥土、砂石、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除锚地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锚泊设施标志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锚泊设施标志。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和《江苏省长江港口锚地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六条 锚地的使用实行进入、离泊报告和指泊制度。
所有进出锚地停泊或作业的船舶,必须在进港前12小时或进长江口之前将船舶的名称、净吨(马力)、船长、吃水、抵离码头名称及停泊和离泊时间、所属船公司或代理公司等资料向航运管理机构申报。航运管理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在12小时内予以确认并告知船舶按指定地点锚泊。
第七条 在锚地内从事水上过驳(装卸)作业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特殊情况下在锚地进行水上过驳(装卸)作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航运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倾倒泥土、砂石、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除锚地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锚泊设施标志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锚泊设施标志。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和《江苏省长江港口锚地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是指在南京港长江沿线港区内为船舶(船队)提供停泊、装卸过驳作业等相关活动的水域及设施,包括大年联检锚地、乌鱼洲锚地、仪征油轮锚地、新生圩锚地、上元门锚地、梅子洲中锚地和梅子洲锚地等七处公用锚地。
第三条 南京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主管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工作。南京市航运管理处(以下简称航运管理机构)受南京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公用锚地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锚地的使用实行进入、离泊报告和指泊制度。
所有进出锚地停泊或作业的船舶,必须在进港前12小时或进长江口之前将船舶的名称、净吨(马力)、船长、吃水、抵离码头名称及停泊和离泊时间、所属船公司或代理公司等资料向航运管理机构申报。航运管理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在12小时内予以确认并告知船舶按指定地点锚泊。
第七条 在锚地内从事水上过驳(装卸)作业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特殊情况下在锚地进行水上过驳(装卸)作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航运管理机构的意见。
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本着管养分离的原则,将锚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交由具备维护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锚地的维护管理费用从货物港务费等国家有关规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在锚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养殖、种植等活动;
(二)设置碍航设施,组织挖砂、采掘活动;
(三)排放废水、污油和有害、有毒物质;
南京海事局负责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
第四条 进入锚地的船舶应当服从锚地驻泊点安排,并遵守生产调度、安全锚泊、安全生产和锚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锚地内停泊或从事过驳作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锚地发生海损事故和其他危急情况时,船舶经营者及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南京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按照指挥开展救助工作,并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开展事故调查,并及时将情况向航运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 在锚地内停泊或进行作业活动的船舶应自觉爱护锚地设施,凡有损坏的应主动向航运管理机构报告,航运管理机构接到报告之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本着管养分离的原则,将锚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交由具备维护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锚地的维护管理费用从货物港务费等国家有关规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在锚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养殖、种植等活动;
(二)设置碍航设施,组织挖砂、采掘活动;
(三)排放废水、污油和有害、有毒物质;
(四)倾倒泥土、砂石、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除锚地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锚泊设施标志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锚泊设施标志。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根据《中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和《江苏省长江港口锚地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八条 锚地发生海损事故和其他危急情况时,船舶经营者及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南京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按照指挥开展救助工作,并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开展事故调查,并及时将情况向航运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 在锚地内停泊或进行作业活动的船舶应自觉爱护锚地设施,凡有损坏的应主动向航运管理机构报告,航运管理机构接到报告之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南京海事局负责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
第四条 进入锚地的船舶应当服从锚地驻泊点安排,并遵守生产调度、安全锚泊、安全生产和锚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锚地内停泊或从事过驳作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本着管养分离的原则,将锚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交由具备维护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锚地的维护管理费用从货物港务费等国家有关规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在锚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养殖、种植等活动;
(二)设置碍航设施,组织挖砂、采掘活动;
(三)排放废水、污油和有害、有毒物质;
第十条 锚地维护包括锚地界浮和锚地水深维护。锚地管理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锚地界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养护和事故抢修,确保锚地界浮始终保持“标位准确、灯光明亮、颜色鲜明、结构良好”的技术状态。
航运管理机构应听取航道部门意见,定期组织锚地水下地形测量,掌握冲淤变化和水文变化情况,做好调整工作,并对外公布最新的锚地水下地形测量图。遇长江特大洪水等异常情况导致长江河势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及时开展锚地水下地形测量。
南京海事局负责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
第四条 进入锚地的船舶应当服从锚地驻泊点安排,并遵守生产调度、安全锚泊、安全生产和锚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锚地内停泊或从事过驳作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锚地发生海损事故和其他危急情况时,船舶经营者及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南京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按照指挥开展救助工作,并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开展事故调查,并及时将情况向航运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 在锚地内停泊或进行作业活动的船舶应自觉爱护锚地设施,凡有损坏的应主动向航运管理机构报告,航运管理机构接到报告之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条 锚地的使用实行进入、离泊报告和指泊制度。
所有进出锚地停泊或作业的船舶,必须在进港前12小时或进长江口之前将船舶的名称、净吨(马力)、船长、吃水、抵离码头名称及停泊和离泊时间、所属船公司或代理公司等资料向航运管理机构申报。航运管理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在12小时内予以确认并告知船舶按指定地点锚泊。
第七条 在锚地内从事水上过驳(装卸)作业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特殊情况下在锚地进行水上过驳(装卸)作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航运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条 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的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是指在南京港长江沿线港区内为船舶(船队)提供停泊、装卸过驳作业等相关活动的水域及设施,包括大年联检锚地、乌鱼洲锚地、仪征油轮锚地、新生圩锚地、上元门锚地、梅子洲中锚地和梅子洲锚地等七处公用锚地。
第三条 南京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主管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工作。南京市航运管理处(以下简称航运管理机构)受南京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公用锚地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锚地的使用实行进入、离泊报告和指泊制度。
所有进出锚地停泊或作业的船舶,必须在进港前12小时或进长江口之前将船舶的名称、净吨(马力)、船长、吃水、抵离码头名称及停泊和离泊时间、所属船公司或代理公司等资料向航运管理机构申报。航运管理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在12小时内予以确认并告知船舶按指定地点锚泊。
第七条 在锚地内从事水上过驳(装卸)作业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特殊情况下在锚地进行水上过驳(装卸)作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航运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条 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的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是指在南京港长江沿线港区内为船舶(船队)提供停泊、装卸过驳作业等相关活动的水域及设施,包括大年联检锚地、乌鱼洲锚地、仪征油轮锚地、新生圩锚地、上元门锚地、梅子洲中锚地和梅子洲锚地等七处公用锚地。
第三条 南京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主管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工作。南京市航运管理处(以下简称航运管理机构)受南京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公用锚地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锚地维护包括锚地界浮和锚地水深维护。锚地管理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锚地界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养护和事故抢修,确保锚地界浮始终保持“标位准确、灯光明亮、颜色鲜明、结构良好”的技术状态。
航运管理机构应听取航道部门意见,定期组织锚地水下地形测量,掌握冲淤变化和水文变化情况,做好调整工作,并对外公布最新的锚地水下地形测量图。遇长江特大洪水等异常情况导致长江河势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及时开展锚地水下地形测量。
第八条 锚地发生海损事故和其他危急情况时,船舶经营者及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南京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按照指挥开展救助工作,并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开展事故调查,并及时将情况向航运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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