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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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研究

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各国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随着调整政府采购的法律文件不断增多,它逐渐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2003年1月1日,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然而,由于立法指导思想偏颇、部门利益驱动、立法分散以及立法条件的制约,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内矛盾重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功能的发挥。

并且,当前我国正面临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协调法律规范间的关系,意义重大。一方面,它是贯彻政府采购法正义、秩序价值和公平、效率原则的必然要求,有助于政府采购立法的完善及法律的实施;另一方面,它有助于我国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遏制腐败和应对国际法律风险。本文从我国当前政府采购的立法现状出发,探讨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应然构建,并进一步指出目前所面临的困境,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具体来说,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

阐述本文的研究动机与目的、研究方法与范围以及当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第二章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的必要性。从法律自身的内在要求与实践需要两个角度,阐述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的必要性。从理论上而言,统一、系统、整体是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特征,只有形成系统化的结构,才能充分贯彻政府采购法的原则、价值,弥补政府采购立法的不足,确保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实施;从实践方面来看,对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体系化的整合更有助于财政支出的管理和腐败行为的遏制,并且也是我国政府采购在国际化、全球一体化的形势下,应对国际法律风险的必然要求。

第三章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的原则与标准。首先,通过分析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提出了协调统一、注重效率、遵循价值位阶和公共利益优先四项原则。原则是一种抽象概括,能对具体行为起指导作用。在政府采购领域,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这个过程中,只有以这四项原则为导向,才能确保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的正确方向,才能使得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其次,根据法律体系双重结构理论,法律体系可以分为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

外部体系是依据形式标准构成的外在形式体系,内部体系是依据实质标准构成的价值取向体系,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的有机结合构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因而,判断政府采购法律规范是否形成系统化的存在,可以分别依据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考察其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的形成状况。具体而言,形式标准主要体现为逻辑、内容、层次三个方面,实质标准主要体现为价值。第四章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的困境。

通过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发展历程的回顾,阐述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困境的产生,即分散立法模式导致法律规范间矛盾重重,难以调和。具体表现在:《政府采购法》的缺失与不足;《政府采购法》与《预算法》、《招标投标法》、《反垄断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冲突;政府采购法配套规则滞后、缺失或与法律相抵触;政府采购的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冲突。并分析了这一困境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指导思想的偏颇、部门利益的驱动、立法监督机制缺位、立法条件制约。,第五章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的出路。

通过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补正路径与重构路径的对比分析,否定了补正路径的可行性,并指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必须打破现有格局,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合二为一,制定出统一的政府采购基本法,并以此为基础,协调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完善相关配套法规以及建立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冲突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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