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法律责任研究
政府采购87号令|(第七十八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责任
政府采购87号令|(第七十八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责任原创岳小川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87号令解读】本条对18号令第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的内容做了大幅度的删减,同时增加了87号令中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新的要求后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18号令第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的内容在《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都有的体现。
《政府采购法》地七十一条和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六十八条已经分别明确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二十九种情形。
87号令没有必要对此进行重复,浪费立法资源。
除此之外,87号令新增加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十二种情形:一、采购代理机构出现利益冲突87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在同一个项目既为采购人服务,又为投标人服务,就会出现利益冲突,必然会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如何降低供应商带来的风险
后, 恢复 了项 目的进行 。该供应 商见未能达到 目的,又提起 了行 政复议 , 后被驳回。 应商用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来拖延项 目的 供
进行 , 干扰 了 各项 正 常 工 作 的 开 展 , 观 上 给 采 购 人造 成 了损 失 , 客
方面 , 应 商 能够 娴 熟地 运 用 质疑 和 投 诉 等救 济 机 制 , 供 也有 利 于
三 、对举报 的处理建议
1对 无佐 证 材 料 的举 报 ( 同 匿名 信 一 样 )应 从 大处 着手 回 . 如
复 即可 ,因为 不 可 能走 法 律 程序 ,无 法律 风 险 。假 设 即 使走 法 律
如何 降 低供应 商
带 来 的风 险
政 府 采 购项 目往 往 关 系民 生 , 要 性 不 言 而 喻 , 且 项 目工 重 而
采 购 市 场 ;今 后 凡采 购单 位 提 出购 买 数 据 库 的 予 以 严 格 审 核 把 关 ;对 恶意 举 报 的 上 海 某 公 司 列 入 江苏 省 政 府 采 购 黑 名单 。 留 保
期紧、 务重的情况十分常见 , 任 一旦 出现问题往往会影响到政府 形象 , 因此选择一个好的供应商将大大降低项 目的风险 , 有利于
有效打击犯罪。 因为 时 间 紧 任 务重 , 购 人 将 项 目分为 5 包 , 采 个 希
大。通过提供完善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法定的救 济机制 ,避免
无效 举 报 的 发 生 。
3营 造 政 府 采 购举 报 的 良好 氛 围 。 .
问 ,表 明完 全 认 同 招标 文件 的所 有 约 定 。 综上所述, 月 2 6 9日采 购 中 心 “ 充 公告 ”不 属 “ 十 七 条 ” 补 二 规 范 之 列 。 报 人 上 海某 公 司举 报 运 用 法规 不 当 , 属 混 淆视 听 。 举 纯
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探析
的地位 平等 ,合 同的订 立必 要 基于缔 约 双方 的意思
自治 . 不得 以胁迫 、 诈等 方式 签订 。 欺 四是 质疑 、 投诉 、 督 和救 济权 。在 政府 采 购活 监 动 中. 供应 商 相对 于政 府采 购方 来说 处 于 弱势地 位 ,
其二 , 民事 诉讼 方 面 , 国《 府采 购法 》 定 在 我 政 规 将违 反 政府采 购 合 同的 民事责 任 限定在 民事 赔偿 责
同订立 。 次 , 其 大部分 学 者认 为政府 采 购合 同是行 政 合 同 , 以此来 否认 其 民事性 质 , 是不 合理 。梁 慧 并 这 星教授 对行 政合 同做 出了十分 干脆 的否 认 :本 质上 “ 属 于市 场交 易 的行 为 ,即便一 方 当事人 为 行政 机关 ( 如政 府采 购合 同) 即使 法律 规定 强制 签 约 , 仍然 , 也 属于 民事合 同 , 而与 所谓 行政 合 同有本 质 区别 , 国家
林 东 霞
( 广东商 学 院 法学 院 ,广东 广 州 5 0 2 ) 15 0
摘 要 : 府 采购 供 应 商 作 为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中重要 当事 人 之 一 , 在 政 府 采 购 合 同相 关 方 面 处 于相 对 劣 势 的 地 位 。 我 国对 政 政 其
府 采 购供 应 商在 主 体 范 围 、 讼 权 利 救 济 、 购合 同 中 的权 利 、 督 权利 等 方 面 的保 护 不 够 完善 , 入探 讨 我 国对 政 府 供 应 商 保 诉 采 监 深 护 的现 状 以及 如 何 改 善 此状 况 , 于政 府 采 购供 应 商权 利 的 保 护 具 有 重要 作 用 。 对
三是 自由 、 等 的缔 约权 。 平 由于政府 采 购合 同是 适用 合 同法 规定 , 据合 同法 规定 , 同双方 当事 人 根 合
政府采购中如何保护供应商利益
政府采购中如何保护供应商利益谷辽海随着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不断扩大,平均每年以递增100%以上的速度迅猛发展。
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各省市政府采购方面的争议普遍增多,法律和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
政府采购争议增多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依照法定的标准,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依法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从1995年开始试点的政府采购制度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这一年,据我国财政部统计,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超过了预定目标,达到1659.4亿元,比2002年增加650亿元,节约预算资金196.6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6%,采购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64.4%,分别占当年财政支出和GDP的6.7%和1.4%,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两个百分点和0.4个百分点。
政府采购法实施的第二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了2000亿元,2005年的既定目标是2500亿元。
随着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不断扩大,平均每年以递增100%以上的速度迅猛发展。
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各省市政府采购方面的争议普遍增多,法律和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例如: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公开招标的具体操作规程,虽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规章,但由于所处的法律位阶和效力层次较低,且与法律规定内容相冲突,实际上不具有可操作性,下位法与上位法相矛盾的规范普遍存在,造成当事人不知依据何部法律提出诉讼;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主要采购方式实践中广泛应用,但却无相应的监管和制约机制;采购主体所选择的采购方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陪标、围标、串标等暗箱操作的违法现象大量存在;采购监管机关与政府采购中心职能不分,虽名义上脱钩,实际上还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采购公司侵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许多供应商敢怒而不敢言;采购主体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带有巨大的主观任意性,虽然有质疑和投诉机制,但实际执行效果却微乎其微;法律虽赋予供应商这些弱势群体多元救济途径,但相关的救济渠道并不畅通……供应商处于弱势地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主体所控制的证据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分析下政府采购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律责任分析下2、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法律责任在招标采购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性谈判的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招标的供应商都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但是,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政府采购的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某些可行方案与投标供应商进行协商则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本文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中的相应的条文应修订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实质内容的协商谈判”。
3、不按照中标文件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投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由于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①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②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关于政府采购监管与问责的调研报告
关于政府采购监管与问责的调研报关于《关于政府采购监管与问责的调研报告》,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府采购是规范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国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得到长足发展,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亟待解决。
最近,我们围绕“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和问责制度建设”这一课题开展了调研,对当前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析,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近年来**省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近年来,**省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提高。
XX年,全省政府采购仅45.53亿元,XX年达到133.44亿元。
XX年底,全省政府采购规模实际完成190亿元,节约率7.9%。
与此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强化制度建设,规范运作程序,推动政府采购有序进行。
健全规章制度。
先后研究出台了《**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暂行办法》、《**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等20多个规范性文件。
各市州结合实际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如《成都市市级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广元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巴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询价采购工作规程》等。
完善监管体系。
省、市、县三级普遍建立了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下具体实施政府采购事项,基本形成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监管体系。
全省建立了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合协调监督机制,通过专项检查、举报受理等方式加强了日常监管。
一些地区还通过在采购过程中推行电子化监控摄像技术手段,报送《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记录表》,对采购过程实行全程动态监管。
规范采购运行。
XX年正式启用“**政府采购网”作为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承担全省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在此基础上开发了“专家管理系统”和“代理机构管理系统”,研发了“政府采购电子评标系统”,建立了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目前全省入库专家共2200余名,基本实现了省内跨地区、跨部门政府采购资源共享。
政府采购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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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中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采购管理中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在现代企业管理中,采购管理作为保障供应链的重要环节,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采购活动中,合法合规的执行是企业能否获得成功的关键之一。
本文将探讨采购管理中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并讨论其重要性和应对方法。
一、法律法规对采购管理的重要性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保障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发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采购管理中,法律法规的遵守至关重要,它可以帮助企业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降低风险,保护利益。
1. 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是采购方的重要合作伙伴。
合法合规的采购活动可以确保供应商的权益得到保障,增强供应商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忠诚度。
同时,符合法律要求的采购过程也能减少供应商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2. 降低合规风险对于采购活动来说,合规风险是一项长期存在的挑战。
法律法规的遵守可以帮助企业降低合规风险,防范违法行为带来的处罚和声誉损失。
例如,在采购过程中严格遵守反垄断法规,可以避免因不当谈判或价格操纵等行为而受到处罚。
二、采购管理中的法律法规要求在采购管理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众多,需要企业全面掌握并合规执行。
1.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是各国对政府机构采购活动进行监管的重点。
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需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
同时,还需要遵守相关政策,如国家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等。
2.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在采购活动中,企业与供应商之间可能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需要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确保供应商员工的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企业自身也需要在采购过程中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自身员工的权益。
3. 反垄断法和反腐败法在采购过程中,企业需要遵守反垄断法和反腐败法,杜绝任何与供应商之间的不正当行为。
例如,不得进行价格垄断、行业联合抬价等行为。
同时,企业还需建立防止腐败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合规要求的应对方法为了满足采购管理中的合法合规要求,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 建立合规体系企业应制定相关的合规政策和流程,明确规定采购活动中的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所有员工的遵守。
我国政府采购监管制度研究
因为 权 力 “ 倾 向于 合 并 与 集 中” [ 1 1 , 所 以“ 掌 握 合 、 内部与外部监管相结合 、 事前与事 中、 事后监 权 力 的人 必须 受 到法 律 的制约 ,并 服从 于法 律 的 管相结合的制度 。政府行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
强制力。 政府采购中会涉及到权力的行使 , 对此 进行的监管是公权监管 ,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活 必须进行监管。政府采购制度作为规范政府采购 动 所 进行 的监管 是 私权监 管 。在 政 府采 购 的监 管 行为的管理手段 , 是一种公开、 透明的制度。政府 体系中, 财政部门处于核心地位 , 是 内部监督中的 采购监管是指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的执行 ,采购 重要环节。除财政部门外 , 公权监管还包括人大 、 计划的编制 、 采购方式的实施 、 采购合 同订立及其 审计 机关 、 监察机关 、 纪检机关以及其他专业监督 这些机构分工协作 , 各 司其职 , 也可 以对政 履行、 采购资金的支付 , 及采购效果评价等诸环节 机构 , 全方位与全过程进行的监控。我国《 政府采购法》 府采购进行共 同监督。 虽然监管机制已经形成 , 但 ( 以下称《 采购法 》 ) 中的监管制度存在很多缺陷 , 是关于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尚存在不少问题 : 首先 , 政府采购监管体系不完备。《 采购法》 规 只有建立起完善的、 高效 的监督机制 , 才能防止权
摘
要: 政 府采购可 以实现节约财政 支出, 调节经 济, 提供公 共产品等功 能, 政府采购行为应在 法律 规范的框架下进
行, 并应接 受 监 管, 我 国的《 政府采购法》 在监管制度的设计存在很 多缺 陷, 应 3予以完善 ' - 。只有建立高效 的监督机制 ,
才能防止权力寻租 , 才能使得政府采购真正成为“ 阳光采购” 。因此 , 应从政府采购监 管法律法规体 系, 政府采购监 管的
对政府采购问题的分析研究
对政府采购问题的分析研究政府采购管理对政府工作人员勤政廉洁,消除腐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政府采购的意义、目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结合自己的认识提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措施。
标签:政府采购;问题;分析研究;措施1 政府采购的意义政府采购是指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取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经济活动,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等手段管理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管理活动,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将市场竞争机制和有效管理财政资金高效结合,发挥财政资金最大作用的管理方式,对促进各级政府部门节约财政资金,反腐倡廉,建立健全政府财政资金高效管理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意義。
2 目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1 擅自改变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的要求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通用类项目要求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保证采购货物等的价格公平、公正。
个别的单位为了避开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的规定,强调单位采购货物的特殊性而采取修改项目的名称等虚假方式,想脱离政府监管部门的控制,采取自行采购或者变相自行采购的方式采购货物,这样就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破坏了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公信力和政府采购产生的社会效益。
2.2 评标过程暗箱操作政府采购过程的评标应该做到客观、公开、公平,不能存在人情标,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采购人员为了达到照顾自己人,在采购文件中设定的评标参数有利于中标者或者变相指定中标者,有的供应商和采购方串通作弊,采取各种规避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不按照规范的评标程序,而是采取陪标、围标和窜标的方式,操纵综合评标审核活动,放弃评标原则,帮助熟人中标,整个评标过程暗箱操作,使得采购评标结果失去公平性。
2.3 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政府采购在评标过程中引进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使政府采购工作更加公平、公正,提高政府采购的公信力,降低采购成本,节约财政支出。
采购中的法律问题
产品质量问题的风险
供应商产品质量不达标的风险
采购方验收程序不完善的风险
合同条款不明确的风险
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法律责任 风险
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采购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类 型
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及危 害
采购方如何防范知识产权侵权 风险
发生知识产权侵权后的应对措 施
协商解决
定义: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的方式 优点:成本低、效率高、不伤和气 适用范围: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双方均有诚意的情况 注意事项: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争议点、寻求共同解决办法
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出现
解除与终止的法律后果
解除的法律后果: 恢复原状、赔偿 损失等
终止的法律后果: 终止合同、解除 权利义务关系等
违约责任:违约 方需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争议解决:通过 法律途径解决争 议,维护双方权 益
政府采购的法律监管
政府采购的定义 和范围
政府采购的法约责任
违约行为: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违约责任形式:违约金、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 违约责任承担: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免除:在特定情况下,供应商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合同欺诈的风险
合同欺诈的定义 和类型
合同欺诈的常见 手段和方式
合同欺诈的危害 和影响
如何防范合同欺 诈的风险
采购合同的履行要求
01 采 购 方 和 供 应 商 应 严 格 遵 守 合 同 约 定 , 确 保 合 同 履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
02 采 购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支 付 货 款 , 并
确保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要求。
03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交 付 货 物 , 并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协助开展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暨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协助开展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暨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07•【文号】财办法〔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协助开展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暨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函财办法〔2006〕29号供应商:为了全面了解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贯彻实施情况,对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绩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研究提出健全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做好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资料,我部拟就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情况开展调研暨立法后评估,请你们协助开展调研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一)本次调研的内容为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贯彻实施情况,评估内容为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并提出健全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调查评估问卷》。
(二)请你们结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实际情况,从我国国情及政府采购实际出发,适当借鉴国际经验和成功作法,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侧重于实际应用,研究回答《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调查评估问卷》问题,填写相关表格。
总结、分析和评价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贯彻实施的绩效及存在的问题,请力求全面和准确;提出健全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请力求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请于2006年10月底前,将你们的调研评估报告函告我部条法司,并同时通过电子邮件附送电子版本。
(四)本函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请大力协助为盼。
联系单位:财政部条法司联系电话:************,68551378,68551396(传真)电子邮件:***************二OO六年七月七日附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调查评估问卷(一)关于政府采购基本制度规定1.请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总体评价,分析说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的绩效,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健全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总体建议。
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的法律责任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表现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承担损失赔偿等。
《政府采购法》第77条中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其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第25条规定,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其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第79条中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71条、第72条、第77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有违法的投标行为,除其中标、成交无效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
1)《政府采购法》中对供应商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②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③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④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⑥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2)供应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一定期限取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供应商承担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利用他人名义;提供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在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竞争者的权益;在采购过程中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采购代理机构、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行为;在公开采购的招标过程中先前与采购人进行协商与采购有关的谈判行为;拒绝有关部门合部的监督检查或是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法律责任
供应商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
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 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项目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参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和质疑、采购中心处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采购中心处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采购中心所设内部监督机构(综合处)为受理、处理质疑的专门机构,采购中心应当在采购文件以及有关媒体上公布受理质疑的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事项。
第六条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
供应商的质疑应当有具体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
第二章询问处理第七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提出询问。
询问可以采取电话、主任信箱、当面询问或书面等形式。
第八条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供应商询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答复的内容仅限于供应商的询问,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也不得涉及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供应商因参加采购中心组织的具体采购项目而提出询问,具体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供应商应当依照具体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对供应商询问的答复将导致采购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询问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并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三章质疑的提起与受理第十一条参与采购中心组织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谈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维权的权利与义务
() 1中标 产品非 中标单位生产 ,因此投标人无投标资质 ;
() 月 1 39 8日,8 家供应商联 合向中央 、江苏省共 1 个部门 5 进行举报 ,递交 了 ( ( 举报材料 。
2 向 省纪 委 等单 位 举 报 的 主 要 内 容 。 .
() 2关于投标 样品的质量。 本项 目所有投标人提供的样 品均未 达 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 术规格完全一致。 评标 委员会在审查样 品时,已充分注意到样品的响应程度 , 对各投标 人的负偏离均按 照招标文件的评 分办 法进行 了酌情扣分。
3结 论 : .
2 1 年 3月 1 00 8日,财政部 发出 《 行政复议决定书 财复议 (
使 用 的 条 件 ,也 未 要 求 有 大 “ ”滑 梯 ; S () 项 目所 有 投标 人提 供 的 样 品都 与 招 标 文 件有 偏 离 , 委 3本 评
第 一 中标 候 选 人 :温 州华 夏游 乐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 二 中标 候 第
选人 :南 京 万 德 游乐 设 备有 限 公司 。
I投诉受理 的情况 。 . 因对采购 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 ,1 0月9日,质疑的 8 家供应
商 再 次 联 合 向省 财 政 厅投 诉 ,省 财 政 厅 受 理 了该 投 诉 。
2 投 诉 的 内容 要 点 。 .
() 月 1 29 0日,质疑人 向江苏省纪律检查委 员会 、省财政厅、
投 诉 人 满 意 , 家 供 应 商 再 次 向财 政 部 提 出 了行 政 复 议 。 质 疑 、 8 在
透明, 开评标程序是否符合规范 ,评审结果是否公平公正 , 供应
商 的 质疑 、投诉 、 政 复 议 、 报 是 否 属 实 一 年 多 时 间 过 去 了 , 行 举 当我 们 重 新 回 顾 、 视 这 , 审 冷 思
政府采购中的风险与控制研究
政府采购中的风险与控制研究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或公共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使用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专门资金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政府采购的大量需求、唯一性、复杂性、长周期和高风险性,使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性。
因此,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如何控制采购风险成为了政府采购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政府采购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采购需求方面的风险。
政府采购的需求量较大,如果需求不明确或不合理,容易导致采购中出现误判情况,从而影响采购的合法性和效果。
第二个方面是采购合同方面的风险。
政府采购通常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合同的条款和义务也较为复杂,合同履约要求较高,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风险。
第三个方面是供应商方面的风险。
政府采购涉及到多个供应商的参与,供应商之间的技术实力、生产能力、信誉度和合法经营等方面的风险需要得到有效地评估。
第四个方面是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风险。
政府采购需要面对的问题较多,如公示和采购文件审核存在风险,评审和成交环节只要一处错漏就会导致主管部门或上级审核不过等问题。
此外,还存在非法开单、黑中介等情况的风险。
针对政府采购的风险,政府应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第一个措施是加强预算控制。
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的预算需要提前列明,从源头上杜绝无预算的采购出现。
此外,还需要根据预算要求进行审核和控制,确保资金正确使用。
第二个措施是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应当规范采购流程和文件审核制度,规范评审要求,建立健全采购风险评估和反馈制度。
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避免风险的发生。
第三个措施是加强供应商的资质审核。
政府应建立健全供应商准入制度,对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经营能力等方面的严格审核。
在采购后,还要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价,加强供应商管理。
第四个措施是加强合同约定和监管。
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应该专业、明确、具体,减少约定漏洞。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的几点思考
工作研究●尚晓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的几点思考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重要当事人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供应商的行为是否规范,关系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健康推进。
因此,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提升政府采购供应商职业道德水准,规范供应商行为,是当前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建设没有信用,就没有健康的政府采购市场。
信用是当前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过程中最为稀缺的资源。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穆尔曾经指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从长远看,缺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诚信或者说是信用。
广大供应商要牢固树立以诚实守信为核心内容的基本价值观念。
诚实守信,严格履约,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最重要的价值尺度和行事标准。
政府采购要顺利进行,供应商合法权益要得以保障,供应商牢固树立诚信意识是前提。
供应商只有树立诚实守信、信誉第一的观念,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
一个企业、一个品牌信誉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是长期良好服务品质的积累,如果图一时之利,有可能使企业的良好信誉毁于一旦。
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如:有的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有的利用验收人员不懂技术的弱点,随意变更产品配置;有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由于价格或供货时间等问题擅自撤销合同,放弃中标资格;有的中标后不履行承诺,安装、调试、维修等售后服务不能满足采购人的要求,等等。
因此,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定要以诚实守信为根本准则,认真兑现承诺,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欺诈,为采购人提供最好的产品和服务,赢得良好的信誉,才能使企业得到长远的效益和发展。
二、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建立供应商准入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WT0《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在符合本协议的国民待遇及非歧视性原则规定的情况下,采购机构可以采取措施,禁止破产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
拒签政府采购合同法律责任分析
拒签政府采购合同法律责任分析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拒签政府采购合同法律责任分析(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众所周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即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论是采购主体还是供应商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中标、成交通知书发送后的法律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送后,不论是采购主体还是中标、成交供应商,实践中均存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现象,而且是屡见不鲜,频频发生。
在拒签情形下,采购主体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应该承担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众说纷纭。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判决拒签方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有的法院判决应该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详见谷辽海撰写的《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群众出版社出版,前者案例如《中标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通知书带来什么》,后者如《邀请招标遭遇缔约过失责任》,。
不论是我国《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虽然都对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有明确、强制性的规定。
然而,如果一方不执行中标、成交通知书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却都没有给出非常明确的答案。
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作一些分析,不论是对于实践还是立法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大家都知道,招标采购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响应是要约,招标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是承诺。
在承诺生效问题上,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投标合规要点解析梁斌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投标合规要点解析梁斌发布时间:2022-04-29T15:41:01.565Z 来源:《城市建设》2022年1月中2期作者:梁斌[导读] 进入新时代,我国高速发展。
带动各行各业不断进步。
广西华诚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梁斌广西柳州 545001摘要:进入新时代,我国高速发展。
带动各行各业不断进步。
目前,政府采购是一项由法律规范的活动,整个政府采购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规范,特别是程序方面的规定。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随着反腐力度的增强,政府采购领域的行政监管部门加强了监管力度。
不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因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合规问题日益突显。
投标不合规,轻则投标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取消中标,重则被财政部门罚款甚至处以1至3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从而影响到供应商的生存。
笔者将多年从事政府采购活动法律服务中供应商常见的合规要点进行整理,供业界同仁参考。
关键词:政府采购;供应商;投标合规;要点引言在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有时会要求在项目评审的时候加入供应商演示,而演示的某些关键细节如果处理不好,不仅影响评审效果,还可能引起质疑与投诉。
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环节中的供应商演示如何规范提出相关建议。
1主要风险分析由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对演示作出限制及相关要求,采购人为了更直观地了解投标人的实力、以往业绩经验的履行情况,并能更清晰地掌握项目实施完成的预期效果,在一些项目的采购需求中增加了演示的要求。
然而,根据笔者多年的经验,如果演示处理不当,不但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相反地还可能产生一系列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演示的效果使评审专家印象深刻,容易影响评审专家对投标文件的判断,产生评审专家看重演示效果而看轻投标文件评审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其主观分打分。
例如,对比演示效果好的投标人与演示效果较差的投标人,评审专家对前者的主观分打分往往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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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法律责任研究
政府采购在一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政府采购活动健康运行的保证,而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能否有效地进行实施,关键就在于法律责任的设置是否合理。
我国目前对于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研究并不充分,且多停留在采购方的角度,对于供应商法律责任的研究却少之甚少。
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完善其法律责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此,针对目前供应商的法律责任监管主体存在冲突、将供应商列入行政黑名单制度不完善、法律责任追究途径不完善等问题,本文从详细分析供应商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入手,提出了明确财政部门为监管主体、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政府采购民事公益诉讼机制等创设性建议。
第一部分主要对研究目的以及国内外研究历史和现状进行了说明,并对研究状况进行了总体评价。
同时还对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点进行了介绍。
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学者对于法律责任的不同学说及供应商的法律责任特点,对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法律责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供应商法律责任的具体形态。
目前我国形成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位一体的综合性政府采购法律责任。
首先,从分析政府采购合同性质入手,在界定其为特殊民事合同的基础上,进而探讨了供应商的违约、缔约过失与侵权责任。
其次,将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责任和其他行政处罚责任分别进行了分析。
最后,论证了供应商刑事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以实证分析的方式论述了供应商承担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三部分主要探讨的是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通过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以现行的规范出发,对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法律责任的不足进行了研究。
主要从供应商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上进行了论述。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的是完善供应商法律责任的建议,针对第四部分总结的问题,尝试提出了完善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法律责任的建议:通过明确供应商拒签采购合同的法律责任和建立政府采购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完善供应商的民事法律责任;以统一监管主体、健全行政黑名单机制和构建单位供应商行政违法双罚制三个方面来完善供应商的行政法律责任;在完善供应商的刑事法律责任,笔者从完善供应商刑事责任的主要罪名和健全单位供应商刑事犯罪
双罚制这两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