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鲜用邀请招标法律问题之探讨
政府采购方式存在问题及建议
( 对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的 三)
规定不成立 。
之 间的竞争 , 那就是 多余的 , 因为 除单 一 来 源外 , 政府采购 无论 采用哪种 方式 , 供
应 商 之 间 都 存 在 竞 争 , 不 应 再 以 某 种 方 式 的 特 征 提 出 ;如 果 是 指 采 购 人 和 供 货
政府采购方式存在 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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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利 益最大化 , 可能据 理力争 , 寸步不 让 , 可能作出某种妥协 或让步 。 也 在政府 采 购活动 中采购人 和供应 商之 间在采购 环节 是不 存在有待 解决或 有争议 的重大 问题 的 ,只有供应 商在所 有实 质性 条款 方面 都满 足采购人 要求 的前提下 ,采购 活动 才能进行 , 否则采 购活动将 中止 。 因
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 。试想, 不通过 公 开采购信息邀请所有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 怎么能知道供应商范围有限。我们认为情 况正好相反,越是供应商范围有限越要公 开招标 , 以吸 引更多的供应商参加竞 第 二种情形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 “
府 采 购 项 目的 总 价 值 的 比重 过 大 ” 。第 一 ,
糊 , 人 无法 执 行 。 让 因此 , 笔者 可 断定 , 政 《
竞争性 谈判 包含竞 争和谈 判两个 中 心词 。 所谓竞争 , 是地位 平等的两个或 两 个 以上 主体为 了某一特 定的 目标 而进 行 的 比拼争 夺 。本 方式 中所说 的竞争不 知
是 指 供 应 商 之 间 的 竞 争 ,还 是 指 采 购 人 与 供 应 商 之 间 的 竞 争 , 如 果 是 指 供 应 商
关 系 :第一 种情 形 ,“ 有特 殊 性 ,只能从价 ) 小
地方政府采购监管中存在问题探析
ADMINISTRATION丨管理前沿我国现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法规文件包括《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号)《政府采购护•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伉心文作吿结合南(1市政府采购管理I:作实际.就政府采购监管中存在的•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强化政府采购管理的建议。
地方政府采购监管屮存在问题探析文/万昱原南昌市财政局一、存在的问题(-)采购单位主体责任亟待落实。
1.采购预算、需求编制不规范不完整。
部分采购单位存在漏编采购预算,导致出现超预算、无预算采购的问题。
2.采购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部分采购单位常常是一事一议,采购项目在执行采购政策方面宽紧无度,部分采购单位存在重采购轻验收现象。
3.采购单位人员业务水平亟待提高。
多数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人员多为兼职从事采购业务,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相关采购业务知识不精。
4.采购人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不到位。
采购人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未按照采购法律法规实施政府采购的行为进行问责,或问责太轻,没起到警示作用。
导致同样的问题重复犯,相关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法律的敬畏之心荡然无存。
(二)供应商诚实信用意识有待提升。
1.有的供应商用低价方法达到中259年第06期I由国政府采购39管理前沿丨ADMINISTRATION标目的,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以次充优、擅自降低需求标准等问题。
另一方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围标串标、“轮流坐庄”和虚假响应投标文件的现象时有发生。
2.近年来,供应商恶意无效质疑和投诉数量明显增多,少部分供应商滥用质疑投诉权利,只要未中标便借维护合法权益之名找各种理由对中标结果进行恶意质疑和投诉。
(三)社会代理机构从业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1.社会代理机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整体偏低。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政府采购是指一国的政府机关及其下属的所有实体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标的之行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日益成为国家管理公共支出和节约经费的重要手段。
文章从政府采购的定义入手,分析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功能,将各国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共资金招标一、政府采购一般理论问题(一)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在欧盟官方及其欧洲各国又称为公共采购,是指使用公共资金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动用公共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租赁商品、工程、智力成果及雇佣劳务或获取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1.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
公开性原则贯穿于政府采购整个程序中。
首先,有关采购的法律和程序要公布于众。
其次,采购的内容、数量、质量,对供应商的资格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也要公开。
当然,对于一些采购,由于采购物品的性质,使得采购过程不能公开,但即使如此,采购机构也必须作出说明和记录,并须经严格审批和授权。
2.公平性原则政府采购公平性原则是指“采购主体要为供应商竞争性地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公平的途径”。
政府采购中的公平性首先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
其次,公平性原则还要求合同的授予要兼顾政府采购社会目标的实现。
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制定一些规则和采取一些措施,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小企业、少数民族企业也能获得一些政府采购合同,从而促使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3.竞争性原则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灵魂和精髓。
政府采购目标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
只有竞争才能防止政府采购中的浪费和腐败问题。
通过竞争,政府采购机构可以形成一种买方市场,从而形成一种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
26352979_从法理视角浅析邀请招标中的联合体投标
31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有时会遇到“邀请招标”+“联合体投标”这一特别的组合。
由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相对较少,可供参考的案例不多,相关法律规定也较为笼统,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容易产生一些难以判断的问题。
例如,“邀请招标与联合体投标是否存在矛盾”“邀请招标中联合体主体如何确定”“被邀请供应商能否自行选择联合体成员”等。
笔者认为,厘清这一问题,需要以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为依据,对“邀请招标”和“联合体投标”两项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并结合立法目的与立法精神,探究在邀请招标情形下联合体投标的适用规则。
邀请招标的法律性质为了回答本文开头所列举的一系列问题,首先需要明确邀请招标的定义和性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和《招标投标法》中均对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了定义: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文/王点从法理视角浅析邀请招标中的联合体投标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87号令第三条第二款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可以看到,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中对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定义比较一致,即由采购方通过随机抽取或自行选取的方式邀请特定供应商投标。
问题在于,定义虽然回答了“什么是邀请招标”,但要判断“邀请招标中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之类的问题,显得较为乏力。
这就需要我们对邀请招标这一行为的性质展开更深入的分析。
不论是政府采购还是招标投标,其本质是一种民事行为(虽然机关、事业单位也构成政府采购的主体,但其非行政性质的采购行为仍具有明显的民事行为特征)。
关于招标行为的类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目录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1)二、两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的适用界线及关联性分析 (2)三、实际工作中一些特殊情况的适用实践 (4)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两大基本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于2000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于2003年1月1日。
《招标投标法》是对招投标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
《政府采购法》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
从效力层级来说,两者均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并列并行的。
两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各有侧重。
两法在具体适用时,有相对清晰的界线,又有千丝万缕的关联。
仅就工程建设项目这一领域,两法的适用就错综复杂。
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由上规定可以看出,两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全不一致的。
《招标投标法》旨在规范招标投标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及个人。
调整范围是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即不论招标项目的主体性质和资金来源如何,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
而《政府采购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的采购行为,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
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分析及改进探讨
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分析及改进探讨作者:别道亮来源:《现代营销·学苑版》2018年第04期摘要:政府采购是国家财政管理重要的环节,它在调控宏观的经济、有效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对市场进行活跃等方面都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
公开招投标应该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如果将招投标这一手段利用好,基本就可以确保政府采购公平、质量、效率,避免采购腐败的产生及资金使用低效等相关问题。
本文以分析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不足为基础,进行了优化策略分析,希望可以促进政府采购招标工作效率提升,保证政府投标工作可以公平公正地进行。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投标;问题一、政府采购招投标概述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与国民经济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政府采购招投标作为市场经济主要形式之一,政府采购的来源是财政拨款,政府采購不仅仅包括日常用品的采购,还要制定相应的制度、确定相应的流程,以及产品入库后的管理制度等。
采购员需要按相应的制度及流程进行采购,采购回来的物品入库统一管理和发放。
我国现阶段的政府采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监督的机制依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只有有效地进行依法招标,才不会对国家的资源造成浪费,正是由于政府采购是由政府进行出资的,所以更要重视起来,不能让人民的资源浪费在不法分子手里。
如何优化政府资源的利用,是我们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为了防止采购人员私自对采购物品的情况进行篡改,以谋取私利,政府采购开始实施招投标的方式。
由于招标工作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很多各种各样的问题。
我国招标方式可以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的方式,首先,公开招标主要是政府进行采购的方式,其与其他采购的形式不是并行的关系,并且公开招标的标准,如果是中央性预算的项目,主要是由国务院规定;而地方性的项目,主要是由各个地区的政府规定;如果因为特殊的情况,需要使用公开招标之外的方式,就应该获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
并且采购人员不能够把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货物的采购,或者是使用其他方式进行公开招标的规避。
简析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简析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作者:暂无来源:《经营者》 2018年第14期一、政府采购招标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和问题第一,现有法律法规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
现阶段,政府采购招标受到《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约和影响。
笔者在对《招投标法》研究的过程中发现,该法的很多条款和规定本身就给业主和代理机构留下了弹性空间,关于资金状况、他人名义、化整为零、低于成本、重新招标程序的界定存在不明确、不清晰之处。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些法律条款的规定更像是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而非法律约束。
当前,投招标的竞争非常激烈,各个投招标竞争对手之间的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法规留有的弹性空间可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
作为投招标活动的指导性法律,《投招标法》应当能够给予参与投标的各个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是在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招标过程中,应当以更严厉的规章来保证投招标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降低其中的灵活性。
第二,投招标管理系统冗余。
目前的投招标管理系统已经实现了业务流程上的环环相扣,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呈现出信息传递速度慢、工作效率低等多种问题,从投招标信息公开和最终业务流程完成,整个周期往往要耗费半年之久。
投招标活动是一项具有时效性的活动,如果投招标管理业务流程耗费时间过长,将会造成承接商金额的变动,导致政府采购不能实现决策最优化。
在投招标管理系统实际运行和操作中,政府部门一方面具有制度制定、执行的权力,另一方面则具有定标、代理决定、邀请专家评估的权力,同时还能够监督和控制招标代理工作开展和投招标执行各个过程。
第三,投招标监管主体缺失。
投招标管理系统要有效运行,必须囊括如下几方主体:政府、竞标单位、公告媒介和监管机构。
但是我国国情具有特殊性,监管机构本身就是政府权力机关。
如前文所述,政府机关具有邀请专家评审、政策制定和定标等权限,这就造成了竞标单位在投招标过程中非常被动的局面。
如果在投招标竞争之中出现了恶性竞争,那么公正、透明和公平原则很容易被侵害。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探讨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探讨摘要:政府采购招标是保障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政府招标采购方式的优缺点,探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问题,解决对策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以财政资金购买或租赁货物、工程和服务,以满足公共部门的需要。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过程中重要的环节,能够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然而,当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存在一些问题,如采购的招标投标方式单一、法律追责制度不完善等。
一、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概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是指政府采购主体通过公开或邀请方式,向潜在供应商发布采购需求,供应商根据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最终由政府采购主体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合同签订。
这一过程保障了公共资源的公平竞争,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二、我国现有政府招标采购方式优缺点分析2.1 公开招标方式的优缺点分析:优点:公平公正:公开招标方式能够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投标,避免了任人唯亲或腐败问题的发生。
竞争性强:公开招标能够促进供应商之间的激烈竞争,推动市场活力和效率的提升。
供应商们为了赢得政府采购项目,会努力提供更好的产品或服务,并以更有竞争力的价格进行投标,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佳效果。
资源配置效率高:通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主体可以从多个潜在供应商中选择最优质、最具竞争力的产品或服务,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确保公共资金的最大利用价值。
缺点:招标时间长:公开招标的程序相对复杂,包括招标公告发布、供应商资格审核、投标文件评审等环节,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
这可能导致采购过程的延迟,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无法迅速获得所需的产品或服务。
程序复杂:公开招标涉及多个环节和程序,包括资格审核、技术评审、商务谈判等,需要采购主体和供应商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进行准备和执行。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和对策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和对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当事⼈存在的问题、合同格式⽂本问题、合同订⽴时间的拖延问题、合同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变更采购⽂件的问题、合同当事⼈擅⾃变更与解除合同问题等。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和对策政府采购的过程⼤致包括两个阶段,即采购阶段和合同履⾏阶段。
在采购阶段,采购⼈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的⽅式和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亦即合同的订⽴阶段,依合同法的⼀般原理为要约与承诺⾏为。
合同订⽴后,采购⼈和供应商依约履⾏合同的义务。
由于《政府采购法》第四⼗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合同法。
采购⼈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愿的原则以合同⽅式约定。
所以,有⼈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监管等基本问题产⽣错误的认识。
那么,如何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基本问题,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已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当务之急。
⽬前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关于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当事⼈存在的问题。
合同当事⼈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合同关系,享受⼀定权利和承担⼀定义务的⾃然⼈、法⼈和其他组织。
《政府采购法》第四⼗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合同法。
采购⼈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愿的原则以合同⽅式约定。
法律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为采购⼈和供应商。
由于《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包括采购⼈、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所以,采购代理机构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是否也应当成为合同的当事⼈,这在实务中对政府采购合同当事⼈的确定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较典型的做法是由采购⼈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形成所谓的双甲⽅;也有的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见证⽅;也有采购代理机构代表采购⼈以采购代理机构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在双甲⽅合同中,如何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值得考虑,采购代理机构单独作为合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其权利和义务是难以落实的,特别是在因履约发⽣争议时,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也成问题。
招标投标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法律思考之五招标投标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法律思考之五
2014·3招标与投标·4 文 / 汪才华摘要:已在我国实行了三十余年的招标投标制度存在大量悬而未决的问题,究其法律方面的原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和采购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强制招标范围)存在深层次的原因,应当引起立法和管理部门的重视。
关键词:招标投标 强制招标范围 国有企业招标 政府采购协议GPA 公共采购中图分类号:D922.2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6029(2014)03-0004-09招标投标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法律思考之五一、引言有鉴于已在我国实行了三十余年的招标投标制度存在大量悬而未决的问题,笔者拟以连载的方式在本刊探讨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上面四期已谈“两法”法律适用范围冲突、评标专家功能缺失、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制度被误读或未受到广泛推崇、业主负责制难于落实、乙方资质划分过细和市场竞争过度、招标代理机构发展乏力、受招标投标一次性属性的固有思维影响、对招标人行为缺少可以量化的规制办法、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范围过小、联合体投标受限、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及投标人之间关联关系严重却缺少相应的限制性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权利不对等以及缺少投标人利益保护机制这十二个方面的问题。
本期,笔者则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和采购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强制招标项目)这一方面的问题展开探讨。
二、法律方面的原因(第五部分)(十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和采购的项目管理范围和规模标准存在的问题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是采购的一种方式,也是市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除此之外,还有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协议采购、战略协作采购、政府采购卡采购、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
从竞争和市场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招标特别是公开招标的当然是最好的采购方式,因为理论上公开招标这种采购方式竞争最充分,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最易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
当然,公开招标同样不是一味包治百病的良药,其一样地存在不少缺点,比如招标时间过长、招标成本过高、不利于保密、投标人或供应商良莠不齐、在增强竞争的同时也增加了许多“噪音”(比如竞争过度问题、串通投标问题、恶意低价竞标问题)等等。
采用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问题探讨
采⽤推荐⽅式选择供应商的问题探讨采⽤推荐⽅式选择供应商的问题探讨在政府采购项⽬活动过程中,采购⼈和评审专家分别书⾯推荐是确定受邀供应商的三种⽅式之⼀,具有优选功能,但是受推荐⼈能⼒⽔平、感知⾯的限制,具有⼀定的⼈为因素和个⼈局限性,相⽐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时间快,周期短,指向性强,选择⾯窄,竞争不充分,具有特定性;相⽐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也具有指向性强,选择⾯窄,竞争不充分,具有特定性的特点。
组建供应商库的机构由于是近些年才逐步发展起来,有些地⽅还没建⽴起来供应商库,即使建⽴了也存在以下两⽅⾯的问题,⼀⽅⾯机构获取供应商的信息渠道不⾜,另⼀⽅⾯机构供应商对情况了解不充分。
单纯地依赖公告或随机抽取,可能难以找到合适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通过以上推荐⽅式获取参与政府采购的主体资格,弥补了信息不对称的不⾜,另外采购时间的缩短,⽆疑更有利于项⽬及早实施,⽽不是把时间花费在等候采购通知上。
现对书⾯推荐⽅式选择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分析如下。
⼀、采取采购⼈和评审专家书⾯推荐⽅式选择供应商的,必须采购⼈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不能只有采购⼈,也不能只有评审专家。
依据法规:《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条规定:“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和评审专家分别书⾯推荐的⽅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式管理暂⾏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和评审专家分别书⾯推荐的⽅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展开分析:采购⼈是项⽬主体是第⼀责任⼈,应客观公正,不能有偏颇倾向,不能因舆论评说⽽回避,采购⼈应积极应⽤法律赋予的⾃主权,充分选择⾃⼰意向供应商,能较好地实现采购意图。
政府采购中两阶段招标的现实困境和法律问题研究
政府采购中两阶段招标的现实困境和法律问题研究一、两阶段招标的出现派于政府采购方法之不足1政府采购方法概述从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的政府采购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公开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10条和《政府采购法》第26条的规定,确立了公开招标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公开招标又称氏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依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律规定的公开出版物上发布招标通告并提供招标文件,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采购人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发布公告和公开开标的特征显现了政府采购中公开性的原则,同时又能很好的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2)邀请招标方式。
在《招标投标法》第10条和《政府采购法》第29条确立了邀请招标的方式。
邀请招标也称限制性招标,采购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择合格的供应商,然后向供应商发出邀请,吸引潜在的供应商参与到招投标中来,从中再择优选择合格供应商。
邀请招标的公平性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效率性得到了大大的体现,也节约了招投标工作的成本,但是必须要明确的是必须在法律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情形下才可以采用。
(3)两阶段招标。
两阶段招标的存在致力于解决需求难以确定的情形,主要是在要采购的货物、工程的规格或者服务的性质预先没有办法确定的情况下使用的。
招标方式按招标阶段的划分,可以分为一阶段招标和两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一般在第一阶段要求投标人投技术标,在技术标审查合格之后,再参与到第二阶段的商务标中来。
这一方式是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之间的一种过渡性的、独立的采购方式,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它比公开招标的方式多了一个可以反复修改的阶段,与竞争性谈判相比较来说,相似的内容很多但区别也很大,因为它不能够像竞争性谈判一样进行多轮谈判。
2.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以及其他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1)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
谈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及选择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 隹以上 时 , 这
种 救济 制 度 的 实行 ,还 必须 首 先得
到 有 关部 门 的审 批 , 则 , 不 得采 否 就
取 非公开 招标 方式 。
二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的 适 用 条 件
及 选 择
少 的情 况。对 于 保 密项 目 ,也就 是 不适 宜公 开招 标 的 项 目,可 以选择 邀 请 招标 :对于 急 需 的项 目,由于
P LCE P NDT R D P OC E Nr 45 UB I X E IU EAN R UR ME .
C i ⅡL T m C 丑舶 阻 | 采购 论坛 重 自然 灾 害 和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所 实 施 的 紧 急 采 购 和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和 秘 密 的采 购 ” 可 以不 按 照 《 , 政 格 标 的 或者 重 新 招标 未 能成 立 的 i
公 开招标 方式 ” 。在采 购额 度达 到公
开 招标 限额 标 准 以 上时 ,实行 公开
、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 适 用 条 件
招 标是 没 有任 何 条件 的 ,如 果 采取 非 公开 招 标 方式 ,按 照 《 府采 购 政 法 》第 二 十七 条 的规 定 : 因特殊 情 “ 况 需要 采 用公 开 招标 以外 的采购 方 式 的 ,应 当在 采购 活动开 始 前 获得
系 , 采购 过程 中不 可 以任 意选 择 , 在
而是 应 优 先选 择公 开 招标 方式 。只
根据 财 政部 第 1 8号令 《 府采 政
购 货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1 8号 令 )邀请 招 标 是指 , 采 购单 位依 法 从 符合 相应 资格 条件
政府采购鲜用邀请招标法律问题之探讨
第 十七 条规 定 : 招 标人 采 用邀 请招 标 方式 的 , 应
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 目的能力 、资信 良好
的特定 的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发 出投 标邀 请 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的事项 。
2 . 第二十九条的立法原义是要提高效率 , 但邀 请招标的实质是效率大大降低了。 相比之下 , 《 招标投标法》 对邀请招标的“ 招标人 以投标邀请 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 ” 的规定基本符合《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九条的
政府采购鲜用邀请招标
口文 /江西省机 电设 备招 标有 限公 司 汪 才华
公 开 招标 、 邀请 招标 、 竞 争性 谈判 、 单一 来 源采 标 准 ,属 于 中央预算 的政府采 购 项 目,由国务 院规 购、 询价 、 国务 院政 府采 购监督 管 理部 门认 定 的其他 定 ; 属 于地 方预算 的政 府采 购项 目 , 由省 、 自治 区 、 直 采 购方 式是 政府采 购 中的六 种采 购方 式 ,这是 业 内 辖 市人 民政府 规定 ;因特 殊情 况需 要 采用公 开 招标
方式 采购 :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 日起三个
( 一) 具 有 特 殊性 , 只 能从 有 限 范 围的 供应 商 处 工作 日 前, 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
采购 的 ;
单位 从评 审合格 投标 人 中通 过) 采 用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 费用 占政 府 采 购 项 上的投标人 , 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目总价值 的 比例过 大 的。
物 或者 服务 应 当采用公 开招 标方 式 的 ,其 具体 数额 方重点 项 目不适 宜公开 招标 的 ,经 国务 院发 展计 划
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分析
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分析政府采购在现代化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手段。
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分析和评估,有助于更好地推进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市场繁荣,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的重要作用。
一、政府采购的法规政策概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经依法授权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在开展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中,对外发布采购公告、进行项目招标或邀请招标、开展核价或谈判等程序,最终实现采购目的的一种公共经济行为。
政府采购的法规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
其中,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条例、招标投标法、竞争性谈判定价实施办法等法规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和管理作出了规定。
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规则》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细节和流程作出了规定。
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分析评估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中,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条例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和管理作出了基本规定。
招标投标法则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采购中最重要的程序之一。
竞争性谈判定价实施办法是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创新性制度安排,加强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谈判的可行性。
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亟待改进的地方。
其中,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信息公开问题、公告披露问题、竞争性评价问题、中介机构问题和政府采购监督问题等,是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亟待改善和解决的热点问题。
三、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政府采购在现代化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和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
首先,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有助于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和发展。
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和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助于引导政府采购工作向规范、专业和透明的方向发展。
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情形
可以采⽤邀请招标⽅式采购的情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些⼯程是必须要招标的,⽽在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也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式,除了公开招标,还有邀请招标,那么可以采⽤邀请招标⽅式采购有哪些情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可以采⽤邀请招标⽅式采购的情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采购邀请招标⽅式进⾏采购的情形包括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和采⽤公开招标⽅式的费⽤占政府采购项⽬总价值的⽐例过⼤的。
《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邀请招标⽅式采购:(⼀)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公开招标⽅式的费⽤占政府采购项⽬总价值的⽐例过⼤的。
第三⼗四条货物或者服务项⽬采取邀请招标⽅式采购的,采购⼈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邀请招标的采购流程(⼀)招标1、招标公告。
采⽤公开招标⽅式采购的,招标⼈必须在政府及市招标投标管理中⼼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招标⼈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法(2)招标项⽬的名称、⼯程概况等(3)招标⼈对投标⼈的的资格要求及属于资格预审的必要合格条件(4)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及确定潜在投标⼈的⽅法等。
2、招标⽂件编制。
招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件。
招标⽂件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邀请(2)投标⼈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3)投标⼈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件(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交纳⽅式(5)投标项⽬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式(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8)评标⽅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9)投标截⽌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0)⼯程报价⽅式、投标担保⾦额、招标⽂件售价、履约担保⾦额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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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江扬 吴 强 余铁根 陈继壮 刘一民 罗建民 杜文平 李好东
统一刊号: ISSN1004-2415 CN11-2868/F 国外代号: 国外代号:W 1241 广告经营许可证: 京海工商广字第 8048 号
印刷: 廊坊市印刷厂
全年 50 期 全年定价 600 元 1992 年 6 月 1 日创刊 2013 年 9 月 17 日出版
第三十四条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 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 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 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 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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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 200 亿铁路债后,中国南 车宣布发行 20 亿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铁路行业融资 潮此起彼伏。铁路融资难和高负债的问题是否可以得 到解决呢?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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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30 政策·要闻 31 招投标动态 34 项目动态
15 关联企业围标串标原因及对策 分析 / 代晓艳 李冬宝
2013 年第 37 期
主 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 办: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编辑出版:《中国招标》周刊社
社 长: 王建翔 总 编 辑: 周朝辉 副 社 长: 赵辰昊 采编中心: 冯君 王蕾
投稿信箱院zhaobiao188@ 电话院010-88485070 88485071 标讯编辑: 李悦 发布信箱院ctw@ 电话院010-88485072 版面设计: 袁燕姿
招投标与管理
6 对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思考 / 张巍 8 政府采购鲜用邀请招标法律问题之
探讨 / 汪才华
招标实务
1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和方法的对比 分析 / 田琦
20 招 6 家供应商来 5 家投标是否应废标
造价师园地
22 业主在招标中控制工程造价的对策
工程管理
25 挡土墙的利润是如何产生的 / 姜纪果 韩晓岗
案例分析
19 暂估价项目招标代理费由谁承担?/ 亢小峰
标讯发布
42 国际招标项目公告 50 国内招标项目公告 56 工信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告 60 中标结果公示 62 招标公告变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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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与管理
政府采购鲜用邀请招标 法律问题之探讨
□文 /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汪才华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 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 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中的六种采购方式,这是业内 众所周知的一个基本常识,但是邀请招标作为法定 采购方式之一,实践中很少使用。
《中国招标》周刊社 2013 年编委会
编委会主任院 韩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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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纪 于晓东 范书建 叶定达 余 薇 王瑞华 沈美丽 宋先茂 顾凌波 刘鸿昌 凌雪峰 张铁明 石国虎 张振威 杨乾坤 李福胜
1. 采购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具 有 一 定 的 特 殊 性 ,供 应 商有限,没有必要采用公开的招标方式。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成本过大,不值得,应当采 用效率更高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 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
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 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 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 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 批准。
以江西省政府采购为 例,2008 年 5 月 6 日 至 2012 年 11 月 29 日期间,公布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 的公开招标公告记录为 10771 条,询价采购公告记 录有 12276 条,竞争性谈判公告记录有 6491 条,而 同期邀请招标公告记录仅有 476 条,占总公告记录 数的 1.59%,几乎处于废弃状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 现象呢?笔者认为,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是造成这一 现象的主要原因。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 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 采购的;
(二)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 费 用 占 政 府 采 购 项 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的立法初衷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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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 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 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