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案例练习-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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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采购项目采购预算300万元,但由于拟采购货物属于通用性项目,因此全国相关厂家较多。为节省采购中的工作量,确保采购到信誉好的产品,采购人向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申请,建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并同时向采购中心提供了该单位集体考察合格的4家供应商名单。采购中心接到申请后,考虑该行业的实际情况,经中心领导批准,同意了采购人的申请,但为了扩大项目的竞争性,又另外
该采购方式的使用是不合法的。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
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而本案例中,采购中心除了简单的在采购人推荐的4家供应商基础上,又另外邀请了3家供应商外,完全没有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留下了诸多的“腐败”隐患。因此,该采购中心在邀请招标的操作程序上也是不合法的。
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第五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
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因此,在投标截止后,评标标准不应有任何改变,否则即为违规。本案例在开标后改变评标方法和标准的做法应该属于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行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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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中密度板换成了品质较差的另外一个品牌,且合同金额不变;作为补偿,该供应商在合同中将免费维保期增加一年。
请问:(1)如何评价上述行为?
(2)若采购人在合同履行中需再增补采购10万元货物,可以直接与该供应商进行商谈吗?
讲解:
(1)上述行为存在下列违法:①该供应商在明知将来实际使用较差品质的中密度板的前提下,依然在投标时投报较好品质的木材,还报出了惊人的低价,这是一种典型的虚假投标行为;而且还与采购人取得“默契”,相互串通,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
有说明,故报价的几家供应商有的是标准配置,有的带选装件,而且各家由于理解不同,所配的选装件也不一样。为此经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认可,询价小组对第一款机器的型号做了更正,而对另一款机器的配置情况做了统一,随后又让供应商重新填报了报价,并根据报价最低的原则选择了成交供应商。
请问:(1)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各是什么?
(2)该询价小组的做法是否妥当?
讲解
(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四十条规定,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
一,而上述两款机器较为复杂,采购中心应在采购前将采购方式定为竞争性谈判采购,而不应是询价采购。
5、某货物公开招标,原定于4月8日开标,但直到4月6日,采购人才发现在向采购中心进行采购委托时,系统的技术参数中有一处致命的错误,并且还把某一种设备的数量搞错了,因此采购人立即将此情况向采购中心进行了通报。采购中心接到
通知后,考虑招标在即,若按原定时间开标无论如何也来不及,于是和采购人商量,将开标时间调整到4月15日,并随即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有关本次公开招标开标时间和技术参数与设备数量调整的公告。为了保证每个供应商看到上述公告,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还逐个给每家供应商打了电话,以便告知此事。
请问:采购中心在项目的上述做法中有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