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习题案例分析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
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 P30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P36案例2案情简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 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要点评析: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
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 P30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P36案例2案情简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 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要点评析: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2)理由:①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②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2。
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
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该为D/P AT SIGHT。
当时我方考虑到D/P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
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圆。
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
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
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
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
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
于是只好作罢。
解析:出口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以下几点引起重视:1.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 ACCOUNT)。
进出口贸易实务桉例分析集(附参考答桉)
第一章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1.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答: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信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2.我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500台,合同规定pyw-A 、pyw-B、 pyw-C 型三种型号各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
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pyw-A代替pyw-B装运出口。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答:我方这样做是不合适的。
因为如双方事先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对于货物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扮配、型号等)应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
就本案而言,我方在发现pyw-B型电冰箱数量短缺后,应先征得买方的同意才能发货,而不能擅自以其他型号的电冰箱来代替。
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3.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
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公吨。
问:(1)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为什么?(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答:(1)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
根据《UCP500》第39条b款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材计算及案例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计算及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邵渭洪第一章第一节1、甲与乙订立一份合同,甲出售200箱蕃茄酱罐头给乙,合同规定为每箱24罐,每罐100克。
但卖方在发货时,却为每箱24罐,每罐200克,且价格不变。
问买方是否应收下这批罐头,为什么?答案:不能收下。
因为:(1)实际收货与合同不符,在海关报关时要作为走私处理;(2)实际收货与合同不符,在销售时可能不符合顾客需求而形成滞销。
处理: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1)款规定,合同中的商品品质为合同要件,货约品质不符,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并撤销合同,并向卖方索赔损失。
2、我国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
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应该接受理赔?为什么?答案:处理:必须接受索赔,因为此交易应定为凭样品与文字说明买卖,依据是:(1)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而且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2)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相似是指成交货物与样品之间只能有微小差异;(3)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4)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1)款规定,如果货物凭样品成交,货物的质量应该与货物样品相同,否则即为货约不符;(5)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2)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否则即为货约不符;教训:(1)大豆作为初级产品,货物质量难以一致,不适宜以样品成交;(2)在销售商品时,不要同时用样品与文字说明两种方式表示商品质量。
3、我国向国外出口一批玉米。
在合同中对品质条款作了以下规定:以98%的纯度为标准,杂质超过2%时,每超过1%,价格折让5%,不够1%时按比例折算,若货物杂质超过5%,买方有权拒收。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六版课后答案及案例解析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六版课后答案及案例解析第一章简介本章节主要介绍了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术语。
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和服务流动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买卖的活动。
在国际贸易中,有许多涉及进出口贸易的实务问题需要解决,本教程将为读者提供一些典型案例和相应的答案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进出口贸易实务。
第二章进口实务本章节主要介绍了进口贸易的相关实务问题和操作流程。
进口贸易包括进口商品的采购、报关、检验检疫等环节。
下面是一些典型案例及其答案和解析:案例1:进口商品的选择问题:一家中国电子公司计划进口一批电子产品,如何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答案和解析: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是进口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步。
在选择供应商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产品质量: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并且有相关的质量认证证书。
2.价格:价格必须合理并与市场行情相符,要考虑到物流成本、汇率波动等因素。
3.供货能力:供应商要有足够的生产能力和稳定的供货能力,以确保按时交货。
4.信誉度:供应商的信誉度非常重要,可以通过查阅其信用报告、咨询其他客户等方式进行评估。
5.售后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必须到位,包括产品质量保证、售后维修等。
案例2:进口商品的报关问题:进口商品如何办理报关手续?答案和解析:办理进口商品报关手续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步骤:1.准备材料:包括进口商品发票、装箱单、货物运输文件等。
2.缴纳关税:根据商品的类别和价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金额,并及时缴纳。
3.填写报关单:根据海关要求,填写完整的报关单并提交给海关。
4.海关查验:海关会对进口商品进行查验,包括重量、数量、质量等。
5.完成报关手续:通过海关的查验后,即可完成进口商品的报关手续。
第三章出口实务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出口贸易的相关实务问题和操作流程。
出口贸易包括出口商品的生产、报关、运输等环节。
下面是一些典型案例及其答案和解析:案例1:出口商品的准备问题:出口商品需要进行哪些准备工作?答案和解析:出口商品需要进行以下几个准备工作:1.产品质量检验:出口商品必须符合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质量标准,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六版课后答案及案例解析
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和质量一、思考题1.在进出口贸易中,如何把握商品质量?答:商品质量的高低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还关系到商品、企业以至国家的声誉,因此,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商品质量:(1)对进口商品质量的把握总的来说,进口商品的质量应顺应国内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国防建设、人民生活、安全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而言,对进口商品质量的把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在洽购商品时,应充分了解国外卖家所提供的商品的质量等级,分析该商品与我国同类商品的质量差异,拒绝进口质量低劣的商品;②在选购进口商品时,应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国内现实的消费水平,不应盲目追求高规格、高档次、高质量而造成不必要的消费损失;③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对商品品质要求的严密性,避免因疏忽而造成损失;④在货物到达时,严格质量检验,杜绝不符合合同规定、不符合国家法规规定质量的商品进入国门。
(2)对出口商品质量的把握对出口商品质量的把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强化出口商品生产厂商或销售商的质量观念,不断提高商品信誉,严格把守质量检验关;②发展适销对路的商品出口,重视对不同目标市场、不同时期消费者需求的研究;③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QMS)和环境管理体系(EMS),积极开展认证工作,提升企业质量形象,推动企业生产环保绿色产品;④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⑤出口商品质量应符合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2.合同中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有哪几种?答: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种类纷繁复杂,商品本身的特点,制造加工情况,市场交易习惯等各不相同,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也多种多样。
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1)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包括看货成交和凭样品成交。
其中,在凭样品成交中,可以采用以卖方样品为准,或以买方样品为准,也可以凭对等样品即确认样品买卖。
(2)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凭文字说明买卖”是指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解答-10
1.案例分析:某出口公司与韩国进口商签定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
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
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答;仲裁机构应判定由买方自己解决。
因为FOB合同为装运合同。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买方应承担受领货物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
买方应根据货到后商品检验部门的报告,根据投保险别向保险公司理赔。
2.案例分析: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鸭。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答;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
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有无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为我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3.案例分析: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试分析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
答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是;CIF合同为装运合同,在这类合同下,卖方须保证按时完成装运但无须保证按时到货。
贸易实务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1、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卖方按时将货物装船,并且制备了所需的各项单据,不料船舶离港数小时后触礁沉没,次日卖方凭符合规定的全套货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灭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并拒绝付款。
请说明买方的做法是否合理,并阐明理由(贸易术语126)答案要点:买方的做法是错误的,他无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理由如下:(l)CIF是象征性交货,是单据买卖,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将货物如期装船,并提交了约定的各项单据,即算完成交货义务。
(2)按CIF条件成交,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时风险即转移给买方。
货物是否能安全抵达目的港,此风险应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3)CIF条件下,卖方保险属代办性质,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损坏或灭失,买方应先向卖方付款,然后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
所以,买方无权拒收单据。
否则卖方有权向买主索赔。
2、我出口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初级产品,该公司在6月15日向外商发一个实盘,限对方在6月20日答复。
外商在6月16日电告,只要提前装运期就可以接受。
我公司未予答复6月19日外商又来电表示不改装运期也完全接受6月15日的实盘。
问此项交易是否成立?我公司如何处理?3、有一批货物已照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载货船舶于5月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价值为1000美元,该船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发生部分损失,货值亦值1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是否赔付,赔多少元?为什么?(平安险保险范围176)分析:(1)保险公司应对5月3日,5月8日的损失都负责赔偿。
2200(2)5月8日赔偿原因为平安险第二条;176(3)5月3日赔偿原因为平安险第三条。
3、1973年我与某外商签订一笔按FOB价的进口合同。
后因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封锁,我船只好绕好望角,以致未能如期到目的港接货。
这时英镑贬值。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六版课后答案及案例解析
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和质量一、思考题1.在进出口贸易中,如何把握商品质量?答:商品质量的高低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还关系到商品、企业以至国家的声誉,因此,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商品质量:(1)对进口商品质量的把握总的来说,进口商品的质量应顺应国内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国防建设、人民生活、安全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而言,对进口商品质量的把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在洽购商品时,应充分了解国外卖家所提供的商品的质量等级,分析该商品与我国同类商品的质量差异,拒绝进口质量低劣的商品;②在选购进口商品时,应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国内现实的消费水平,不应盲目追求高规格、高档次、高质量而造成不必要的消费损失;③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对商品品质要求的严密性,避免因疏忽而造成损失;④在货物到达时,严格质量检验,杜绝不符合合同规定、不符合国家法规规定质量的商品进入国门。
(2)对出口商品质量的把握对出口商品质量的把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强化出口商品生产厂商或销售商的质量观念,不断提高商品信誉,严格把守质量检验关;②发展适销对路的商品出口,重视对不同目标市场、不同时期消费者需求的研究;③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QMS)和环境管理体系(EMS),积极开展认证工作,提升企业质量形象,推动企业生产环保绿色产品;④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⑤出口商品质量应符合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2.合同中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有哪几种?答: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种类纷繁复杂,商品本身的特点,制造加工情况,市场交易习惯等各不相同,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也多种多样。
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1)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包括看货成交和凭样品成交。
其中,在凭样品成交中,可以采用以卖方样品为准,或以买方样品为准,也可以凭对等样品即确认样品买卖。
(2)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凭文字说明买卖”是指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习题答案(案例)202110(2)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习题答案(案例)202110(2)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和质量案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WritingPaper)。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参考答案:表示商品质量通常有两种方式:用样品表示和用文字说明表示,原则上,可用文字说明表示质量的,就不再同时用样品表示,反之亦然。
如果有些商品确需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承担交货质量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责任。
本案例中卖方在合同里使用的是用文字说明表示,但实际成交则是以样品表示,而文字说明和样品存在不相符的状况,因此引起争议。
卖方辩解的第一个理由显然不成立。
第二章商品的数量案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 B? C? D? 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 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争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同的情况,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参考答案:《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本案例中卖方相当于在A货物上多交了货物,因此买方的做法是正确的,法官应根据《公约》规定支持买方。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出口合同的履行(含答案)
[案例]2001年4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A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B签定合同,客人欲购买A公司的玻璃餐具(名:GLASS WARES),我司报价FOB 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合同金额达USD25064.24,共1×40’高柜,支付条件为全额信用证,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A公司,要求6月份出运货物。
A公司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6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在审核过程发现2个不符点:(1)发票上:GLASS WARES 错写成GLASSWARES,即没有空格;(2)提单上:提货人一栏,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KUWAIT 错写成了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
即漏写KUWAIT.A公司认为这两个是极小的不符点,根本不影响提货.我司本着这一点,又认为客户是老客户,就不符点担保出单了。
但A公司很快就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通知,银行就以上述两个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拒绝付款。
A公司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原因是客户认为到付的运费(USD2275。
00)太贵(原来A 公司报给客户的是5月份的海运费,到付价大约是USD1950.00,后6月份海运费价格上涨,但客户并不知晓.)拒绝到付运费,因此货物滞留在码头,A公司也无法收到货款。
后来A公司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协调后,与船公司联系要求降低海运费,船公司将运费降到USD2100。
00,客户才勉强接受,到银行付款赎单,A公司被扣了不符点费用。
整个解决纠纷过程使得A公司推迟收汇大约20天。
案例分析:1.“不符点”没有大小之分在本案中,A公司事先知道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还是出单,存在潜在的风险。
A公司认为十分微小的“不符点”却恰恰成了银行拒付的正当理由。
因此,在已知“不符点”的情况下,最好要将其修改。
2.FOB的运费的上涨,与A公司并无关系,因此客户主要是借“不符点"进行讨价还价。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4-1】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
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的地,开具的提单为5月10日。
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
(当然开证行也拒付)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答:1.我方的失误:(1)拖延交货期。
(2)将5月6日装运出口的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是违法行为。
(3)最严重的错误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的货物装在5月6日的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的提单是倒签的。
再者,将分批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
2.进口商拒收货物的理由:(1)卖方倒签提单的行为成立,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2)对5月10日装运的货物,虽然5月装运是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的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
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案例分析5-1】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
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
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的金额付出。
可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的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的是棉花(cotton)。
《进出口贸易实务》课后题案例分析_参考答案
案情简介: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 CIF 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 款。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 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 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 12 月 2 日 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 12 月 2 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 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 10 月中旬将货物 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 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 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 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 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 的合同,是真正的 CIF 合同吗?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 CIF 术语的风险划 分相矛盾,50 公吨货物,合同规定 A、B、C、D、E 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 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货到后发现所有 50 公吨货物均为 A 规格, 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 1/5,拒收其余的 4/5,并要求退回 4/5 的货款。卖方辩说,不同规 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 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诸法院。你 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要点评析: (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 FOB、CFR、CIF 术语报价。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 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但本案 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 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不能按 FOB、 CFR、CIF 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因为多式联运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 (3)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 术语如 FCA 京都、CPT 孟买、CIP 孟买。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 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 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 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 符合印商的要求。不过这三个术语中 CIP 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 范围内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 公司索赔。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习题答案案例
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和质量案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WritingPaper)。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参考答案:表示商品质量通常有两种方式:用样品表示和用文字说明表示,原则上,可用文字说明表示质量的,就不再同时用样品表示,反之亦然。
如果有些商品确需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承担交货质量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责任。
本案例中卖方在合同里使用的是用文字说明表示,但实际成交则是以样品表示,而文字说明和样品存在不相符的状况,因此引起争议。
卖方辩解的第一个理由显然不成立。
第二章商品的数量案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 B、 C、 D、 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争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同的情况,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参考答案:《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本案例中卖方相当于在A货物上多交了货物,因此买方的做法是正确的,法官应根据《公约》规定支持买方。
第三章商品的包装案例: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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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实务习题案例分析答案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进出口贸易实务习题案例分析答案国际贸易实务练习三案例1案情简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为合同中的规格和数量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违反了规格和质量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属于根本性违约,受到损害的买方不仅可以拒收货物,而且还可以提出索赔。
本案例合同中要求卖方对于ABCDE五种规格货物按照同等数量搭配,但是卖方都提供同样规格的A货物,属于违反货物规格的规定,相当于所有货物只提交了1/5符合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案例2案情简介: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
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
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
于是引起诉讼。
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合同中的包装条款针对包装方式或包装材料的规定,对于每个包装的数量,属于双方特殊的约定。
如果双方约定卖方没有按照规定数量装箱,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则本案例中买方可以拒收整批货物。
但是案例中只是约定每箱的听数,一般认为卖方属于一般违约,所以买方只能提出索赔,不能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
案例3案情简介: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某国进口商按每公吨500美元的FOB价格于大连成交某农产品200公吨,合同规定包装条件为每25千克双线新麻袋装,信用证付款方式。
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
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
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
要求:分析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可行,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我方拒绝退款的做法不正确。
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若合同中没有明确采用毛重还是净重时候,应该采用净重作为该批货物的重量标准。
我方实际交货不足200公吨,应该退回多收的货款。
案例4案情简介:某笔交易合同订明由我方提供双层旧麻袋装,装船时,因缺这种麻袋就自行换成单层新麻袋,也没有要求对方额外支付费用,但对方认为我方包装不符规定,向我方索赔。
请问对方是否有理?对方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提供的包装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包装方式,属于违约,对方可以就此提出索赔。
案例5案情简介: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结论: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
案例6案情简介: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
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
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
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
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
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
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白送5.1吨驴肉给客户。
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
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
但多装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
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要点评析: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案例7案情简介: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
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
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教训?案例8案情简介: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
今卖方交货为: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未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
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要点评析: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
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
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
案例9案情简介:有一笔新闻纸进出口交易,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FOB合同,港口为伦敦,装运期为9月份,进口商指派的船舶在9月30日之前没有能够抵达伦敦港,实际船舶10月5日才到。
正巧10月3日一场意外火灾让货物损失80%。
出口商让进口商赔偿损失,进口商说货物没有装船,不属于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出现争议,如何处理?案例10案情简介: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订舱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订舱。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由于船期比较紧张,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订到合适的舱位,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订舱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要求买方必须付款。
因为FOB项下办理运输是买方义务,卖方只是代为办理,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案例11案情简介: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要点评析: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
按照有关FOB的风险转移规定,买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
案例12案情简介: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
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
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
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坐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要点评析:1.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2.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买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