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采购制度之法律体系与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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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LOGISTICS & PURCHASING
中国物流与采购Trends
势
政府采购
Public Procurement
法律体系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涉及的法
律、法规相当广泛,有专门的联邦
政府采购法规,还有与政府采购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多达4000多个,可谓浩如烟海。
在美国,签发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力来自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中陈述,联邦政府应“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和确保自由带来的幸福”。
这一陈述被认为是联邦政府签发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力
来源。
在此基础上,国会、联邦行
政部门(主要是联邦政府采购政策
办公室和依法设立的行政机构)和
司法系统,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
定了大量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
程序。
《联邦采购法规》(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FAR”)是专门的政府采购法规,比较详细地规定
了最重要的采购制度和政策,使得
政府机构能够按照该法规具体实施
政府采购。
FAR由联邦政府采购政
策办公室负责指导实施,对FAR的
修改是由政府采购专家组成的委员
会来进行,然后提交美国总统行政
办公厅内设的联邦行政管理和预算
局进行最后修订。
最后,在所有修
改生效前接受公众的评议。
联邦政
府机构根据FAR制定自己的采购条
例,针对其特定的要求和合同做出
规定。
与联邦采购直接或间接相关的
联邦法律主要有:
1.1949年的《联邦政府行政服
务和财产法》(Federal Administra-
tive Services and property Act)。
该
法案规定了许多监管联邦政府合同
的程序性要求,诸如制定政府采购
计划、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等。
2.1984年《合同竞争法》(Competition
in Contracting Act)。
该法案规定政
府采购合同的签发必须采用全面、
开放的竞争方式,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有权利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的竞争。
3.《购买美国产品法》(Buy Ameri-can Act)。
该法案已经实施了70多年,是美国政府采购重要的法律,它根据行政命令实施,要求政府机构购买本国的货物和服务。
被认定为美国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拟采购的项目即“最终产品”必须是在美国制造;二是最终产品采
用的“实质上全部的”组件也必须
是在美国制造。
例外的情形是,本
国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不合
理,或者政府机构确认它们不符合
政府的最佳利益,可以采购外国的
产品。
在美国成为GPA成员方后,
通过《贸易协定法》废止了《购买
美国产品法》中指定从特定国家购
买产品和物资条款的适用性,并且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之法律体系与基本原则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之一,因其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价值目标、方式程序、救济途径等等都以法律、法规和程序加以规范,确保了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得以高效运作。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之法律体系与基本原则
禁止不公平对待外国企业。
4.《信息自由法》(Freedom infor-mation Act)。
该法案要求政府机构应当将所有相关的政府采购信息充分、及时地在有关媒体公布,或向任何有兴趣的人提供所有的采购信息和合同信息。
但涉及有关承包商的商业秘密除外。
5.1962年的《诚实谈判法》(Truthin Negotiations Act)。
该法案要求投标人有义务向政府机构提供准确的、现行和完整的成本或价格数据来支持其竞标方案,这样才能使政府机构作出公平的决策。
如果投标人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数据,将受到罚款和刑事处罚。
6.《小企业法》(Small BusinessAct)。
美国政府采购非常重要的内容是实现社会政策目标,该法案要求行政机构将一定比例的合同给予小型企业和社会弱势群体(如妇女和少数民族)拥有的企业,以保证上述企业有机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
除本法案外,促进政府采购社会政策目标的法律还有《戴维斯-培根法令》。
为促进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许多劳动法内容都融入了政府采购合同中。
例如,就业机会平等和实施公平劳动(如加班补贴和安全的工作环境等),如果承包方未能遵守这些法律,将会失去政府采购合同并受到处罚。
此外,还颁布一系列法令规制政府官员和承包商之间的贪污和欺诈行为,如:《贪污受贿、渎职及利益冲突法令》、《反回扣法令》和《虚假赔偿法令》等。
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和政府采购赔偿方面的法令有:《及时支付法令》、《司法平等法令》等。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判例在法律体系中起主导作用。
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还包括行政和司法判例。
总审计署办公室、合同上诉理
事会、美国联邦赔偿法院和美国联
邦上诉巡回法院都发布有关政府采
购事务适用法律的规章制度、判例
和法律解释。
如果这些判例被归入
普通法律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和司
法解释都对政府采购事务产生普遍
的约束力。
基本原则
1.公开竞争或充分竞争原则。
公开竞争的目的,一方面在于
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能够以最优惠的
价格采购到最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实现政府采购的最佳价值(Best
Value),竞争是保证政府从承包商处
获得最佳价值和服务的主要方式。
美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在任
何可行的地方都要采取竞争方式。
竞争性程序的主要方式包括竞争性
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如果不采用竞
争性程序,采购机构必须以书面形
式获得高层政府机关的批准。
另一
方面,公开竞争的目的还在于最大
限度保证所有有意于参与美国政府
采购的公司获得公平待遇。
为此目
的,强调政府采购的透明性,美国
政府采购的许多法规是用来规范透
明度的。
要求采购机构平等、公正
对待所有潜在的承包商,使他们拥
有获得合同的平等机会。
在政府采
购文件中不得含有排斥潜在承包商
的限制性条款等。
近年来,公开竞争的原则已经
修改为“充分竞争”的标准。
充分
竞争被定义为合理地通知潜在的承
包商有关采购事项,而且不能有迹
象表明排斥、阻止潜在的承包商。
2.公众利益和承包商利益的
平衡原则。
以特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政府
采购以及严格政府采购合同的管
理,其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利益,政
府采购花的是纳税人的钱,采购机
构应当向公众保证这些税收资金的
花费是经济节俭、合理、合法和诚
实的。
政府在合同中代表了公众利
益,所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被赋予
专门的权力,以保护公众利益。
但
为了制约采购机构滥用职权,政府
采购的法律、法规也赋予承包商对
抗政府的权利,以求双方利益的平
衡。
承包商被赋予通过申诉、仲裁
或诉讼的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保证承包过程的完整性原则。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重视政府采
购合同建立和管理过程的完整性,
以使公众有信心认为美国的政府采
购制度是公开、公平和公正的。
由
于重视系统的完整性可以使规则和
程序非常复杂并且明显影响政府采
购的效率,但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会允许合同过程的低效率,同时也
经常在完整性和效率之间进行权
衡,对过于复杂的程序进行简化。
为保持采购过程的完整性,通
常向承包商广泛宣传政府采购的规
章和制度,以及政府采购评估的方
法。
对于所有的标书,采购机构有
义务认真考虑,保证所有承包商公
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实现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
原则。
通过政府采购实现社会经济公
共政策目标,是美国政府采购立法
主要内容之一。
这一政策目标通过
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来实
施,或者是在政府采购合同条款中
体现。
如《小型企业法》要求采购
机构将一定比例的政府采购合同授
予小型企业和弱势群体拥有的企
业。
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融入劳动法
和环境保护法的内容,要求承包商
对其雇员采取公平的雇佣政策,遵
守清洁环境的倡议等。
(本文作者系葛敏敏、王周欢)
邮发代号82-387 2005年第17期(半月刊) 总第246期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