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关注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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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关注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

发表时间:2013-09-13T15:22:10.357Z 来源:《医药前沿》2013年第24期供稿作者:王玮王礼富[导读] 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爱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

王玮王礼富

(扬州市卫生监督所 225002)

【中图分类号】R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3)24-0380-01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以来,我市安监、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多种形式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教育活动,依法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加大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多种原因,职业病防治工作然存在较多问题。

一、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危害防控任务重。我市现有规模企业2505家,其中石油化工企业370家,机械制造装备680家,汽车船舶类225家,新兴产业类402家,其他类828家,在已申报的2285家企业中,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约66364人。而面广量大的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的隐患和涉及人数更多。据卫生部门统计,2006年以来,我市累计报告职业病158例。

2、劳动防护措施差。小企业生产过程中普遍缺乏劳动保护措施。如一些家庭作坊式制鞋、制笔、箱包厂家和小型电镀厂,生产场所环境恶劣,工人几乎没有防护措施,冷天门窗紧闭,空气不流通,随时可能发生急、慢性职业中毒。

3、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率低。我市大多数私营中小企业尚未正常开展职业病监测体检。即使纳入职业病危害监管的企业,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作职业健康检查的比例分别为34.9 %、57.4%和1.52%。导致企业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患上职业病后不能及时救治,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引发劳资纠纷,影响社会和谐。职工遭受职业危害确诊患上职业病后,一些企业以种种理由拒付或少付医疗费和赔偿费,导致矛盾激化,甚至造成伤亡事件。近几年来,每年因职业危害导致的劳资纠纷都有二、三十例。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用人单位法制意识薄弱,职业病防治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当地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责任不落实。一些私营业主缺乏职业卫生法律意识,片面追求降低生产成本,对新、改、扩建项目不作职业危害预评价和效果评价,不按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不落实职业危害场所的监测措施,不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普遍缺乏预防职业病的常识,防护意识不强,往往受到危害时才想到维权。

2、监管体系尚待完善,劳动者健康权益得不到保障。2002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2003年10月,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将“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由于《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后,基层安监、卫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能调整也没有完全对接到位,执法主体职责尚不明晰,给监管工作开展带来困难。

3、执法不到位。当前,一些企业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缺乏必要防护措施,有关监管部门对污染和职业病危害较重企业, 审批把关不严. 对应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取缔的企业一罚了之。对发生职业病伤亡事件的企业,不能做到依法严肃处理,往往在行政干预和外界干扰影响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硬件保障不足。由于职业病防治经费紧缺,职业危害监督和防治人员严重不足,检测机构,检验仪器设备配置不全,检验技术落后等因素,给职业病检测、监督和调查取证带来较大难度。安监部门现有的机构和队伍每年只能监督检查一些重点危害企业,而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基本处于监管盲区。

三、关于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使《职业病防治法》在我市得到落实。为此我们建议: 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将预防控制职业危害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加快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安监、卫生、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职,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2、防范为主,加强项目前期职业危害预防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在项目建设阶段加强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严把职业危害源头控制关。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对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格履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卫生审核程序;对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安监部门要对其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项目方可施工;对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已投入生产的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危害严重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杜绝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发生。

3、加大投入,提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和水平。要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确保职业健康检查覆盖到每个企业。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技术水平,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加强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4、突出重点,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加快调整、充实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力量,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队伍建设。安监部门应有适当比例的监督人员专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同时,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工具。完善监督管理模式,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水平。

5、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爱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工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知识,不断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提高劳动者维护健康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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