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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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时存在限制性条件,对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即便符合终止情形,劳动合同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一事上,《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上略有出入,实践中亦存在争议。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定期)、(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关于职业病危害岗位现无法律进行明确规定,但《职业病防治法》已经定义何为职业病,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劳动过程是指生产过程的劳动组织、操作体位和方式以及体力和脑力劳动的比例等。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有:

①大检修或抢修期间,易发生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②精神紧张;自动化程度高,仪表代替了笨重的体力劳动和手工操作,也带来了精神紧张问题。

③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职工生理状况不相适应等;

④个别系统或器官过分紧张,如视力紧张

⑤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不良体位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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