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2016)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第一条目的为提高员工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相关因素的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生产车间。
第三条职责3.1生产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日常检测和管理工作;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3.2技术部门负责从优化工艺技术、采用无毒或低毒原料来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3.3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车间负责从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从规范操作上减少或杜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方法4.1各车间根据生产工艺和使用的物料(如原材料、辅料、中间品、半成品、成品等)的性质来识别有害成分。
4.2根据生产机器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进行识别。
4.3 通过委托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来识别。
4.4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类比同行业职业危害案例进行识别。
第五条识别后的处理5.1检查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保留申报回执。
5.2发现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申请逐步替代现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六条检测项目的确定6.1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根据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检测项目。
6.2检测项目经所委托的检测机构现场调查确认。
第七条检测机构的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八条检测周期的确定8.1检测的布点详见公司检测点统计表。
8.2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噪声,粉尘。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制度1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保护作业人员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工作场所的检测与评价。
第三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公司职业健康工作。
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委员会下设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检测和控制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一)安全主任负责组织岗位危害因素的调查、分析与登记;(二)行政部负责联系对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三)实施检测方根据检测情况形成检测和评价报告;(四)相关部门负责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
第三章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第八条危害因素的识别应根据公司相关岗位接触或产生危害人体身体健康的物质的浓度、类别等,公司应组织人员对危害因素进行识别。
第九条危害因素的识别主要内容有:(一)识别确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二)评价危害因素与上述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三)判定危害因素及其岗位;(四)对现行活动进行审查;(五)对以往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调查,取得反馈信息,包括职业病危害事故、卫生监察等的调查;(六)该岗位及所处的相关背景资料,包括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
第十条危害因素的识别时机:(一)以岗位为对象,每年年初;(二)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情况时;(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更新,产品涉及的原料、工艺发生变化时。
第四章检测与评价第十一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检测项目包括:(一)化学有害因素:如粉尘、气体、蒸汽、毒物等;(二)物理有害因素:如噪声、振动、辐射等;(三)生物有害因素:如细菌、病毒、寄生虫等;(四)其他有害因素:如人际关系、工作压力等。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中涉及到职业卫生的内容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
煤尘 矽尘 水泥尘
<10 10~50 50~80 ≥80 <10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 度/(mg·m-3)
总尘
呼尘
4
2.5
12
4
1.5
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以时间加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 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二)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不大于 0.3mm,水的pH 值在6~9范围内,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L。
(三)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 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 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 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应当过滤。水采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者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 (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第六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一)本规程第六百六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三)严重的皮肤病。 (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六百六十八条 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 作。 第六百六十九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 不适应高空(2m 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六百七十条 从业人员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 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从业人员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 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六百七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 件,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2016版)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一、粉尘序号名称CAS号含量≥10%)14808-60-7 1矽尘(游离SiO22煤尘3石墨粉尘7782-42-54炭黑粉尘1333-86-45石棉粉尘1332-21-46滑石粉尘14807-96-6 7水泥粉尘8云母粉尘12001-26-2 9陶土粉尘10铝尘7429-90-5 11电焊烟尘12铸造粉尘13白炭黑粉尘112926-00-8 14白云石粉尘15玻璃钢粉尘16玻璃棉粉尘65997-17-3 17茶尘18大理石粉尘1317-65-3 19二氧化钛粉尘13463-67-7 20沸石粉尘含量<10%)21谷物粉尘(游离SiO222硅灰石粉尘13983-17-0含量<10%)61790-53-2 23硅藻土粉尘(游离SiO224活性炭粉尘64365-11-3 25聚丙烯粉尘9003-07-0 26聚丙烯腈纤维粉尘27聚氯乙烯粉尘9002-86-2序号名称CAS号28聚乙烯粉尘9002-88-4 29矿渣棉粉尘30麻尘(亚麻、黄麻和苎麻)(游离SiO2含量<10%)31棉尘32木粉尘33膨润土粉尘1302-78-934皮毛粉尘35桑蚕丝尘36砂轮磨尘37石膏粉尘(硫酸钙)10101-41-438石灰石粉尘1317-65-339碳化硅粉尘409-21-240碳纤维粉尘41稀土粉尘(游离SiO2含量<10%)42烟草尘43岩棉粉尘44萤石混合性粉尘45珍珠岩粉尘93763-70-346蛭石粉尘47重晶石粉尘(硫酸钡)7727-43-748锡及其化合物粉尘7440-31-5(锡)49铁及其化合物粉尘7439-89-6(铁)50锑及其化合物粉尘7440-36-0(锑)51硬质合金粉尘52以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粉尘二、化学因素序号名称CAS号1铅及其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7439-92-1(铅)2汞及其化合物7439-97-6(汞)3锰及其化合物7439-96-5(锰)4镉及其化合物7440-43-9(镉)5铍及其化合物7440-41-7(铍)6铊及其化合物7440-28-0(铊)7钡及其化合物7440-39-3(钡)8钒及其化合物7440-62-6(钒)9磷及其化合物(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有机磷单列)7723-14-0(磷)10砷及其化合物(砷化氢单列)7440-38-2(砷)11铀及其化合物7440-61-1(铀)12砷化氢7784-42-113氯气7782-50-514二氧化硫7446-9-515光气(碳酰氯)75-44-516氨7664-41-717偏二甲基肼(1,1-二甲基肼)57-14-718氮氧化合物19一氧化碳630-08-020二硫化碳75-15-021硫化氢7783-6-4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7803-51-2、1314-84-7、20859-73-8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7782-41-4(氟)24氰及其腈类化合物460-19-5(氰)25四乙基铅78-00-226有机锡27羰基镍13463-39-328苯71-43-2 29甲苯108-88-3 30二甲苯1330-20-7 31正己烷110-54-3 32汽油33一甲胺74-89-5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35二氯乙烷1300-21-6 36四氯化碳56-23-5 37氯乙烯1975-1-4 38三氯乙烯1979-1-6 39氯丙烯107-05-1 40氯丁二烯126-99-8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含三硝基甲苯)42三硝基甲苯118-96-743甲醇67-56-144酚108-95-245五氯酚及其钠盐87-86-5(五氯酚)46甲醛50-00-047硫酸二甲酯77-78-148丙烯酰胺1979-6-149二甲基甲酰胺1968-12-250有机磷51氨基甲酸酯类52杀虫脒19750-95-953溴甲烷74-83-954拟除虫菊酯55铟及其化合物7440-74-6(铟)56溴丙烷(1-溴丙烷;2-溴丙烷)106-94-5;75-26-3 57碘甲烷74-88-458氯乙酸1979-11-8 59环氧乙烷75-21-8 60氨基磺酸铵7773-06-061氯化铵烟12125-02-9(氯化铵)62氯磺酸7790-94-5 63氢氧化铵1336-21-6 64碳酸铵506-87-6 65α-氯乙酰苯532-27-4 66对特丁基甲苯98-51-167二乙烯基苯1321-74-0 68过氧化苯甲酰94-36-069乙苯100-41-4 70碲化铋1304-82-1 71铂化物721,3-丁二烯106-99-0 73苯乙烯100-42-5 74丁烯25167-67-3 75二聚环戊二烯77-73-676邻氯苯乙烯(氯乙烯苯)2039-87-4 77乙炔74-86-2781,1-二甲基-4,4'-联吡啶鎓盐二氯化物(百草枯)1910-42-5792-N-二丁氨基乙醇102-81-8 802-二乙氨基乙醇100-37-8 81乙醇胺(氨基乙醇)141-43-5 82异丙醇胺(1-氨基-2-二丙醇)78-96-6 831,3-二氯-2-丙醇96-23-1 84苯乙醇60-12-18 85丙醇71-23-8 86丙烯醇107-18-687丁醇71-36-388环己醇108-93-089己二醇107-41-590糠醇98-00-091氯乙醇107-07-392乙二醇107-21-193异丙醇67-63-094正戊醇71-41-095重氮甲烷334-88-396多氯萘70776-03-397蒽120-12-798六氯萘1335-87-199氯萘90-13-1100萘91-20-3101萘烷91-17-8102硝基萘86-57-7103蒽醌及其染料84-65-1(蒽醌)104二苯胍102-06-7105对苯二胺106-50-3106对溴苯胺106-40-1107卤化水杨酰苯胺(Ν-水杨酰苯胺)108硝基萘胺776-34-1109对苯二甲酸二甲酯120-61-6110邻苯二甲酸二丁酯84-74-2111邻苯二甲酸二甲酯131-11-3112磷酸二丁基苯酯2528-36-1113磷酸三邻甲苯酯78-30-8114三甲苯磷酸酯1330-78-5 1151,2,3-苯三酚(焦棓酚)87-66-11164,6-二硝基邻苯甲酚534-52-1117N,N-二甲基-3-氨基苯酚99-07-0118对氨基酚123-30-8119多氯酚120二甲苯酚108-68-9121二氯酚120-83-2122二硝基苯酚51-28-5123甲酚1319-77-3124甲基氨基酚55-55-0125间苯二酚108-46-3126邻仲丁基苯酚89-72-5127萘酚1321-67-1128氢醌(对苯二酚)123-31-9129三硝基酚(苦味酸)88-89-1130氰氨化钙156-62-7131碳酸钙471-34-1132氧化钙1305-78-8133锆及其化合物7440-67-7(锆)134铬及其化合物7440-47-3(铬)135钴及其氧化物7440-48-4136二甲基二氯硅烷75-78-5137三氯氢硅10025-78-2138四氯化硅10026-04-7139环氧丙烷75-56-9140环氧氯丙烷106-89-8141柴油142焦炉逸散物143煤焦油8007-45-2144煤焦油沥青65996-93-2145木馏油(焦油)8001-58-9146石蜡烟147石油沥青8052-42-4148苯肼100-63-0149甲基肼60-34-4150肼302-01-2151聚氯乙烯热解物7647-01-0152锂及其化合物7439-93-2(锂)153联苯胺(4,4'-二氨基联苯)92-87-51543,3-二甲基联苯胺119-93-7155多氯联苯1336-36-3156多溴联苯59536-65-1157联苯92-52-4158氯联苯(54%氯)11097-69-1159甲硫醇74-93-1160乙硫醇75-08-1161正丁基硫醇109-79-5162二甲基亚砜67-68-5163二氯化砜(磺酰氯)7791-25-5164过硫酸盐(过硫酸钾、过硫酸钠、过硫酸铵等)165硫酸及三氧化硫7664-93-9 166六氟化硫2551-62-4 167亚硫酸钠7757-83-7 1682-溴乙氧基苯589-10-6 169苄基氯100-44-7 170苄基溴(溴甲苯)100-39-0 171多氯苯172二氯苯106-46-7 173氯苯108-90-7 174溴苯108-86-1 1751,1-二氯乙烯75-35-4 1761,2-二氯乙烯(顺式)540-59-0 1771,3-二氯丙烯542-75-6 178二氯乙炔7572-29-4179六氯丁二烯87-68-3 180六氯环戊二烯77-47-4 181四氯乙烯127-18-4 1821,1,1-三氯乙烷71-55-6 1831,2,3-三氯丙烷96-18-4 1841,2-二氯丙烷78-87-5 1851,3-二氯丙烷142-28-9 186二氯二氟甲烷75-71-8 187二氯甲烷75-09-2 188二溴氯丙烷35407189六氯乙烷67-72-1 190氯仿(三氯甲烷)67-66-3 191氯甲烷74-87-3 192氯乙烷75-00-3 193氯乙酰氯79-40-9 194三氯一氟甲烷75-69-4 195四氯乙烷79-34-5 196四溴化碳558-13-4 197五氟氯乙烷76-15-3 198溴乙烷74-96-4 199铝酸钠1302-42-7 200二氧化氯10049-04-4 201氯化氢及盐酸7647-01-0 202氯酸钾3811-04-9 203氯酸钠7775-09-9 204三氟化氯7790-91-2 205氯甲醚107-30-2 206苯基醚(二苯醚)101-84-8 207二丙二醇甲醚34590-94-8 208二氯乙醚111-44-4 209二缩水甘油醚210邻茴香胺90-04-0 211双氯甲醚542-88-1 212乙醚60-29-7 213正丁基缩水甘油醚2426-08-6 214钼酸13462-95-8 215钼酸铵13106-76-8 216钼酸钠7631-95-0 217三氧化钼1313-27-5 218氢氧化钠1310-73-2 219碳酸钠(纯碱)3313-92-6 220镍及其化合物(羰基镍单列)221癸硼烷17702-41-9 222硼烷223三氟化硼7637-07-2 224三氯化硼10294-34-5 225乙硼烷19287-45-7 2262-氯苯基羟胺10468-16-3 2273-氯苯基羟胺10468-17-4 2284-氯苯基羟胺823-86-9 229苯基羟胺(苯胲)100-65-2 230巴豆醛(丁烯醛)4170-30-3 231丙酮醛(甲基乙二醛)78-98-8 232丙烯醛107-02-8 233丁醛123-72-8 234糠醛98-01-1 235氯乙醛107-20-0 236羟基香茅醛107-75-5 237三氯乙醛75-87-6 238乙醛75-07-0 239氢氧化铯21351-79-1 240氯化苄烷胺(洁尔灭)8001-54-5241双-(二甲基硫代氨基甲酰基)二硫化物(秋兰姆、福美双)137-26-8242α-萘硫脲(安妥)86-88-42433-(1-丙酮基苄基)-4-羟基香豆素(杀鼠灵)81-81-2244酚醛树脂9003-35-4245环氧树脂38891-59-7246脲醛树脂25104-55-6247三聚氰胺甲醛树脂9003-08-1 2481,2,4-苯三酸酐552-30-7249邻苯二甲酸酐85-44-9250马来酸酐108-31-6251乙酸酐108-24-7252丙酸79-09-4253对苯二甲酸100-21-0254氟乙酸钠62-74-8255甲基丙烯酸79-41-4256甲酸64-18-6257羟基乙酸79-14-1258巯基乙酸68-11-1259三甲基己二酸3937-59-5260三氯乙酸76-03-9261乙酸64-19-7262正香草酸(高香草酸)306-08-1263四氯化钛7550-45-0264钽及其化合物7440-25-7(钽)265锑及其化合物7440-36-0(锑)266五羰基铁13463-40-6 2672-己酮591-78-62683,5,5-三甲基-2-环己烯-1-酮(异佛尔酮)78-59-1269丙酮67-64-1270丁酮78-93-3271二乙基甲酮96-22-0272二异丁基甲酮108-83-8273环己酮108-94-1274环戊酮120-92-3275六氟丙酮684-16-2276氯丙酮78-95-5277双丙酮醇123-42-2278乙基另戊基甲酮(5-甲基-3-庚酮)541-85-5279乙基戊基甲酮106-68-3280乙烯酮463-51-4281异亚丙基丙酮141-79-7282铜及其化合物283丙烷74-98-6284环己烷110-82-7285甲烷74-82-8286壬烷111-84-2287辛烷111-65-9288正庚烷142-82-5289正戊烷109-66-02902-乙氧基乙醇110-80-5291甲氧基乙醇109-86-4292围涎树碱293二硫化硒56093-45-9294硒化氢7783-07-5295钨及其不溶性化合物7740-33-7(钨)296硒及其化合物(六氟化硒、硒化氢单列)7782-49-2(硒)297二氧化锡1332-29-2 298N,N-二甲基乙酰胺127-19-5299N-3,4二氯苯基丙酰胺(敌稗)709-98-8 300氟乙酰胺640-19-7 301己内酰胺105-60-2 302环四次甲基四硝胺(奥克托今)2691-41-0 303环三次甲基三硝铵(黑索今)121-82-4 304硝化甘油55-63-0305氯化锌烟7646-85-7(氯化锌)306氧化锌1314-13-2 307氢溴酸(溴化氢)10035-10-6 308臭氧10028-15-6 309过氧化氢7722-84-1 310钾盐镁矾311丙烯基芥子油312多次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57029-46-6 313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101-68-8 314甲苯-2,4-二异氰酸酯(TDI)584-84-9315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HDI)(1,6-己二异氰酸酯)822-06-0316萘二异氰酸酯3173-72-6 317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4098-71-9 318异氰酸甲酯624-83-9 319氧化银20667-12-3 320甲氧氯72-43-5 3212-氨基吡啶504-29-0 322N-乙基吗啉100-74-3 323吖啶260-94-6 324苯绕蒽酮82-05-3 325吡啶110-86-1 326二噁烷123-91-1 327呋喃110-00-9328吗啉110-91-8 329四氢呋喃109-99-9 330茚95-13-6 331四氢化锗7782-65-2 332二乙烯二胺(哌嗪)110-85-0 3331,6-己二胺124-09-4 334二甲胺124-40-3 335二乙烯三胺111-40-0 336二异丙胺基氯乙烷96-79-7 337环己胺108-91-8 338氯乙基胺689-98-5 339三乙烯四胺112-24-3 340烯丙胺107-11-9 341乙胺75-04-7 342乙二胺107-15-3 343异丙胺75-31-0 344正丁胺109-73-9 3451,1-二氯-1-硝基乙烷594-72-9 346硝基丙烷25322-01-4 347三氯硝基甲烷(氯化苦)76-06-2 348硝基甲烷75-52-5 349硝基乙烷79-24-33501,3-二甲基丁基乙酸酯(乙酸仲己酯)108-84-93512-甲氧基乙基乙酸酯110-49-6 3522-乙氧基乙基乙酸酯111-15-9 353n-乳酸正丁酯138-22-7 354丙烯酸甲酯96-33-3 355丙烯酸正丁酯141-32-2 356甲基丙烯酸甲酯(异丁烯酸甲酯)80-62-6 357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106-91-2358甲酸丁酯592-84-7 359甲酸甲酯107-31-3 360甲酸乙酯109-94-4 361氯甲酸甲酯79-22-1 362氯甲酸三氯甲酯(双光气)503-38-8 363三氟甲基次氟酸酯364亚硝酸乙酯109-95-5 365乙二醇二硝酸酯628-96-6 366乙基硫代磺酸乙酯682-91-7 367乙酸苄酯140-11-4 368乙酸丙酯109-60-4 369乙酸丁酯123-86-4 370乙酸甲酯79-20-9 371乙酸戊酯628-63-7 372乙酸乙烯酯108-05-4 373乙酸乙酯141-78-6 374乙酸异丙酯108-21-4 375以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化学因素三、物理因素序号名称1噪声2高温3低气压4高气压5高原低氧6振动7激光8低温9微波10紫外线序号名称11红外线12工频电磁场13高频电磁场14超高频电磁场15以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物理因素四、放射性因素序号名称备注1密封放射源产生的电离辐射主要产生γ、中子等射线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可产生α、β、γ射线或中子3X射线装置(含CT机)产生的电离辐射X射线4加速器产生的电离辐射可产生电子射线、X射线、质子、重离子、中子以及感生放射性等5中子发生器产生的电离辐射主要是中子、γ射线等6氡及其短寿命子体限于矿工高氡暴露7铀及其化合物8以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放射性因素五、生物因素序号名称备注1艾滋病病毒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2布鲁氏菌3伯氏疏螺旋体4森林脑炎病毒5炭疽芽孢杆菌6以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生物因素六、其他因素序号名称备注1金属烟2井下不良作业条件限于井下工人3刮研作业限于手工刮研作业人员。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一、背景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迅速增长,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威胁。
职业病不仅给职工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还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重要影响。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
通过监测评价,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的存在情况,为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内容1.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指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的、系统的监测,以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水平。
监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物理因素监测:如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等;(2)化学因素监测:如有毒气体、粉尘、重金属等;(3)生物因素监测:如病原体、粉尘中的真菌等;(4)人因因素监测:如工作强度、工作时间、工作姿势等。
2. 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是指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来判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情况和危害程度。
评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水平:通过监测数据,评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情况;(2)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根据暴露水平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性特征,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的危害程度;(3)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对已采取的防护措施进行评估,以判断控制效果的好坏。
四、步骤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的实施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目标确定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和需求,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的目标和内容。
确定监测的重点和监测周期,制定监测方案和计划。
2. 监测实施按照监测方案和计划进行监测实施。
采集工作场所的监测数据,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和人因因素等方面的数据。
确保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数据分析和评价对采集到的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水平和危害程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6•【文号】国办发〔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2月26日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和问题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强化行政监管,防治体系逐步健全,监督执法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得到改善。
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与控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水平不断提升,职业病防治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得到加强,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明显减少。
职业病防治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防治意识不断提高。
但是,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一是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
全国每年新报告职业病病例近3万例,分布在煤炭、化工、有色金属、轻工等不同行业,涉及企业数量多。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第5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第六百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第六百三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第六百三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尘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第二章粉尘防治第六百四十条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当符合表25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表2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要求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以时间加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 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第六百四十一条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第六百四十二条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 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当适当增加测定次数.第六百四十三条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应当符合表26的要求.表26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第六百四十四条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当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储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³的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二)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 值在6~9范围内,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L.(三)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应当过滤.水采矿井不受此限.第六百四十五条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应当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者底板变形;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二)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者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三)原有自然水分或者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四)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五)煤层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六)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者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者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者下一分层.第六百四十六条井工煤矿炮采工作面应当采用湿式钻眼、冲洗煤壁、水炮泥、出煤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第六百四十七条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第六百四十八条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当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第六百四十九条井工煤矿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第六百五十条井工煤矿掘进机作业时,应当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掘进机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第六百五十一条井工煤矿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时,应当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在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能采用湿式钻眼(孔)、突出煤层或者松软煤层中施工瓦斯抽采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作业时,可以采取干式钻孔(眼),并采取除尘器除尘等措施.第六百五十二条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除尘.第六百五十三条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并配备除尘装置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距离喷浆作业点下风流100m 内,应当设置风流净化水幕.第六百五十四条露天煤矿的防尘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加水站(池).(二)穿孔作业采取捕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等措施.(三)运输道路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四)破碎站、转载点等采用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第三章热害防治第六百五十五条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0℃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 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降温设施.第六百五十六条有热害的井工煤矿应当采取通风等非机械制冷降温措施.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应当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措施.第四章噪声防治第六百五十七条作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第六百五十八条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噪声.井工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破碎机、主水泵等设备使用地点.露天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钻机、挖掘机、破碎机等设备使用地点.第六百五十九条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第六百六十条监测有害气体时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地点.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下采样.第六百六十一条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第六百六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时,应当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在采用通风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时,应当采用集中抽取净化、化学吸收等措施降低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浓度.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第六百六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第六百六十四条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接触粉尘以煤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2年1次.(二)接触粉尘以矽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三)经诊断的观察对象和尘肺患者,每年1次.(四)接触噪声、高温、毒物、放射线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百六十五条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接害岗位,妥善安置;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第六百六十六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者支气管疾病.(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第六百六十七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一)本规程第六百六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二)风湿病(反复活动).(三)严重的皮肤病.(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第六百六十八条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第六百六十九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第六百七十条从业人员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从业人员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第六百七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编职业健康题库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题库一、填空题1.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防止煤矿事故与,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煤矿安全规程》。
答案:健康职业病危害2.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责任制。
答案:职业病危害防治3.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答案:职业病危害防治4.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工作,配备人员及装备。
答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满足工作需要的5.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答案: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6.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答案: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告知7.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答案: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8.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
答案:职业卫生9.煤矿企业应当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
答案:每年310. 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答案:个体防护用品11.粉尘监测应当采用、方法。
答案:定点监测个体监测12. 井工煤矿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粉尘分散度每个月测定1次,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答案:2次6每月613.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储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m3的水量。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样板)
附件
4
档案编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2016 年度)
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管理负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目录
1.生产工艺流程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表4-1)(附:化学品安全中文说明书、标签、标识及产品检验报告等)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表4-2)
5.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季报汇总表(表4-3)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合同书
8.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报告书
9.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报告
表4-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化学品)一览表
编制:审核(签
字):编制日期:年月日
说明:化学品毒性资料及预防策略附后
表4-2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编制:审核(签名):编制日期:年月日
表4-3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季报汇总表
编制:审核(签名):编制日期:年月日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报告
阳江市江城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我单位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机构,于__年_月_日对我单位工作场所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现将结果上报(见检测评价报告书)。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岗位,我单位已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应详细列举具体措施),治理后的效果我单位将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机构重新检测评价后上报。
附件:检测评价报告书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职业病防治法(2016修订)》法律责任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2016修订版)法律责任对应条款摘要第69条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对应条款行政专家委中行专行技行专技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第2款(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1款(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2款(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3款(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3款备注《职业病防治法》法律责任对应条款摘要第70条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对应条款行政专家委中行专行技行专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第2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24条第1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第2款(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GBZT277-2016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word版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燕山石化职业病防治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宝龙、郭金玉、杜欢永、张忠彬、李戳、陈建武、陈永青、李新鸾、李旺、孙伟、周学勤、徐国良、赵容、阮志刚、李谊、张伟军、王学峰、丁晓文。
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范围、方法、程序、内容以及质量控制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T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3 术语和定义GBZ/T22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3.2 职业病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 职业病危害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可分为三类: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等;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3.4 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范本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范本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的目的和依据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对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职业病危害问题,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1.2 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与目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的责任与义务2.1 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1)制定和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并公布实施。
(2)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确保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4)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资金支持。
(5)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2.2 劳动者的责任与义务(1)参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配合监测人员的工作。
(2)积极向用人单位反映职业病危害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3)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使用个人防护设备。
(4)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防护意识和能力。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的内容3.1 监测内容(1)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浓度进行监测,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
(2)对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频次和时长进行监测。
(3)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包括体检、职业病检查等。
3.2 评价内容(1)根据监测结果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价。
(2)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3)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价,包括职业病发病率、职业病患病率等。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的方法和要求4.1 监测方法(1)化学因素监测:采用现场监测、采样分析等方法进行监测。
(2)物理因素监测:采用仪器设备对噪声、辐射等进行监测。
(3)生物因素监测:采用培养、计数等方法对微生物、致病菌等进行监测。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模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模版一、概述本制度旨在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工作,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并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其评价工作。
二、监测内容1.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病原微生物及其毒力;(2)有害物质(化学物质、生物制剂等)的种类、浓度、工艺条件及其环境分布情况;(3)物理因素(噪声、辐射、温度、照明等)测量数据及其环境分布情况;(4)工作条件(工作强度、工时、休息制度等);(5)个体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等。
2. 监测方法:(1)病原微生物及其毒力的监测方法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采集、培养和鉴定;(2)有害物质的监测方法根据具体物质的特性,采用适当的仪器设备进行测定,并结合环境监测方法进行采样和分析;(3)物理因素的监测方法根据具体因素的特点,采用相应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测量,并结合标准值进行评价;(4)工作条件的监测方法包括工作强度调查、工时记录等方法;(5)个体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的监测方法主要通过问卷调查、现场勘察等方式进行。
三、监测结果评价1. 监测结果的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浓度分布和暴露时间等;(2)工作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3)个体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4)员工的健康状况和职业病患病情况等。
2. 评价指标:(1)危害因素浓度评价指标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2)工作条件评价指标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3)个体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评价指标参照相关研究和调查结果。
四、监测数据管理1. 监测数据的保存:(1)监测数据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及时归档,并进行编号和分类存放;(2)监测数据的电子化管理,建立相应的数据库,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2. 监测数据的解读和分析:(1)监测数据的分析可采用数据统计和图表分析等方法;(2)监测数据的解读应结合具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工作场所的情况、员工的职业病患病情况等综合分析,形成监测报告。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范本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旨在全面监测和评价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工作场所,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室等。
三、定义1. 职业病危害因素:指工作场所中可能对职工健康造成损害的物理、化学、生物、人因等因素。
2. 监测:指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实时或定期测量、观测、调查和记录的活动。
3. 评价:指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解释和总结,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监测内容1. 物理因素监测对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噪声、震动、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物理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2. 化学因素监测对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有害气体、有害颗粒物、有害液体等化学因素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采样分析,确定其浓度和暴露水平。
3. 生物因素监测对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细菌、病毒、真菌等生物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及时发现和控制可能存在的传染病风险。
4. 人因因素监测对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作业方式、工时安排、工作强度等人因因素进行调查和监测,了解职工的工作负荷和职业病诱因。
五、监测方法1. 物理因素监测方法采用仪器设备对噪声、震动、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物理因素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测量,确保工作场所符合相关标准。
2. 化学因素监测方法采用气体监测仪、颗粒物采样器等仪器设备对有害气体、有害颗粒物、有害液体进行定期监测和采样分析,确保有害化学物质的浓度和暴露水平符合相关要求。
3. 生物因素监测方法采用采样器、培养皿等仪器设备对细菌、病毒、真菌等进行定期监测和采样分析,及时发现和控制可能存在的传染病风险。
4. 人因因素监测方法采用问卷调查、观察等方法对职工的作业方式、工时安排、工作强度等进行调查和监测,了解职工的工作负荷和职业病诱因。
六、监测频次1. 物理因素监测频次根据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对噪声、震动、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物理因素不少于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201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第七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以下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包括工作日写实):(一)现场调查应当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
(二)现场调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定员、岗位划分、工作班制。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___〔2016〕9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___〔2016〕9号)___办公厅发布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旨在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
该规范依据相关法规制定,适用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以及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规范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以确保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如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最后,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规范要求和程序开展现场调查,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
该规范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水平,保障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的客观公正和数据真实准确。
现场调查是评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风险的重要环节。
调查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生产过程、工艺设备、工作人员状况、空气中有害物质产生和扩散规律、卫生状况和环境条件等方面。
为确保调查质量,至少应由2名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完成,且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至少覆盖1个工作日。
现场调查应实时记录并经用人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
同时,在用人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留证并归档保存。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职〔2016〕17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职〔2016〕17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掌握全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状况,推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6年3月至9月,在全国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
现将总局职业病防治评估工作及我市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评估目的对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目标要求,推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采取措施,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主体责任,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二、评估组织及时间安排评估工作主要采取省际互评的方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组(以下简称总局评估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评估工作。
2016年3月至9月评估组分批对各省市开展现场评估。
三、评估方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评估方法。
(具体评估指标见附件1)总局评估组每省市抽取2个市(地)作为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根据本地区用人单位的行业、规模构成比例等情况,提供不少于300家正常生产经营的备选用人单位,总局评估组从每个评估市(地)提供的备选用人单位名录中分别选取50家和5家,由评估小组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
现场评估完成后,各评估小组将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有关资料报送总局,总局评估组对照评估标准确定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四、评估材料准备(一)评估对象区县提供材料1. 2015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施行日期】2016.07.0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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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卫生监测是以保护职业人群健康为目的卫生检测,其实施职业卫生标准是控制职业危害,防止过度接触,保证和促进职业人群健康的重要“前期预防”措施,本文结合《5GBZ1-2002职业卫生标准》和《5GBZ2-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颁布,回顾国际职业接触限值的历史及我国职业卫生标准的发展历程,思考《标法衔接》的某些改革的动向,就检测方面,特别是尘、毒的监测。
国际职业接触限值的历史: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职业人群健康为目的的卫生标准,如职业性有害因素,则规定其职业接触限值。
在1883年,德国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关于一氧化碳的职业接触限值,1916年,南非提出了第一个关于矽尘的职业接触限值,进入20世纪30年代,德国、前苏联、美国更成为职业卫生标准的“领衔国家”,其中备受关注并广泛认同的是美国工业卫生学会每年颁布的职业接触限值[1]。
在美国等先进国家已实施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 数十年,并建立与之配套的检测策略和检测方法。
中国职业卫生标准的发展:我国职业卫生标准化工作始于建国初期,1956年,国家建设委员会、卫生部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附录了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53项,1963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编,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了92项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1979年由卫生部、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和劳动总局联合颁布了新的版本,这就是沿用至今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含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120项最高容许浓度,其中有毒物质111项,粉尘9项[1]。
1992年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劳动卫生分委会,于1992年第三届第一次劳动卫生标准审议会提示:我国在“八五”期间研制的劳动卫生标准要提出最高和/或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两个建议值,2002年6月正式推出《5GBZ1-2002职业卫生标准》和《5GBZ2-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其中提出了(TWA)测定,2003年5月出版了由中国预防医学院徐伯洪主编的职业接触限值配套的《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检测方法》为日常监测工作提供规范性准则。
1、毒物的监测在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监测中,毒物的测定占有很大的比重。
在空气检测中,空气样品的采集是首要和十分必要的,它决定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精密度(重复性)依赖于采样和测定两方面,而在实际监测中,相对样品的采集来说,测定过程的质量保证已得到足够的重视,已有完整的质量保证措施, 而且比较容易得到实施,能够确保测定结果的准确性, 而空气样品的采集过程受影响的因素较多,尤其是环境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很大, 采样现场情况复杂,控制起来比较困难。
采样过程虽然也有一定的规范可循,但质量保证措施还不够完善,同时,样品采集的重要性还没有得到采样人员应有的重视,采样过程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所以,空气样品的采集容易使检测结果产生很大的误差,甚至错误。
因此,必须严格遵循卫生部颁布的WSI-1996工作场所空气中毒物的采样和监测规范。
1.1检测对象在职业活动中使用品种繁多,不论是固体、液体和气体,还是原料、材料、中间产物、成品和副产品等,都有可能逸散到空气中来,有的以分子状态存在,有的以雾、烟、尘状态存在;有的是已知物质,有的是未知物质;有的毒性大,有的毒性小;有的挥发性大、浓度高,有的挥发性小、浓度低;这些都有可能对劳动者的健康造成危害,都是需要检测的对象。
1.2空气的采集方法空气样品的采集是进行职业卫生毒物1.2.1采样点的选择采样点的选择十分重要, 是能否得到正确的检测结果、进行真实的职业卫生评价的首要步骤。
只有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能反映工作场所空气中毒物真实浓度的采样点,采得的样品才能用于正确的职业卫生评价。
在同一个工作场所,选择不同的采样点, 可能会测得不同结果,得出不同的卫生评价。
因此,必须十分重视采样点的选择。
所谓采样点的“代表性”,首先是满足卫生标准的要求,即选择的采样点必须包括待测物浓度最高、而且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点;其次是要选择能够反映工作场所空气中待测物真实浓度的采样点。
工作场所以及每个采样点空气中待测物的浓度不是一成不变,有些变化较少,有些变化较大。
在有变化的工作场所采样检测, 就必须在最高的采样点及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检测,这样才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
所谓“真实浓度”,是指在正常工作条件、生产条件和气象条件下, 存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待测物的浓度,是劳动者日常接触的浓度。
而不是在特殊情况下的待测物浓度, 例如, 意外事故下的浓度、人为因素造成的浓度、防护设施暂时失效时的浓度等。
采样点的选择要根据监测的目的,结合生产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毒物的理化性质和排放情况、当时的气象条件等因素进行。
为此,在选择采样点前,必须深入现场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场所的情况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工作班内毒物浓度最高的、而且持续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为采样点[2]。
1.2.2采样的时机及采样的时间详见WBI-1996WSI-1996工作场所空气中毒物的采样和监测规范。
1.3(TWA)的检测方法(含定点检测和个体检测)1.3.1定点检测是根据工人操作情况设点。
工人在1个作业点上操作,则该作业点选作检测点,整个工班只测该点的空气浓度。
若1个工人在1个工班中要在2个或2个以上作业点操作,且每个作业点空气浓度不同,则分别测定同时记录工人停留时间。
缺点是因检测点与工人呼吸带总有一定距离,不可能得到代表工人呼吸带的真实浓度,优点是可以利用与最高浓度配套的检测仪器和方法。
1.3.2个体检测是将检测器佩戴在工人胸前,尽量接近工人的鼻子,可以随着工人操作连续进行检测较好反映工人呼吸带的真实浓度。
1.3.3 MCA(最高容许浓度)与TWA(时间加权浓度)比较MAC适宜于评价作业环境的劳动卫生状况和防护设施的效果,能较快获得作业环境中毒物的危害评价,如果进行短时间连续监测,则可观察空气中毒物的浓度变化。
缺点是不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水平。
TWA可以正确评价作业环境的劳动卫生状况和工人接触情况,缺点是不能观察空气中毒物的浓度变化。
有可能掩盖时间的高峰浓度对工人健康的影响[3]1.3.4结果评价GBZ2-2002卫生标准有毒物质接触限值。
1.3.4.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1.3.4.2最高容许浓度是指工作地点、在1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是对急性作用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害性较大而制定的最高容许浓度。
1.3.4.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是1个工作日内、任何1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min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该接触限值旨在防止劳动者接触过高的波动浓度,避免引起刺激、急性作用或有害健康影响,要求在监测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同时,对浓度变化较大的工作点,进行监测评价。
当评价该限值时,即使当日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要求时,仍不应超过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是与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相配套的短时间接触限值。
2、粉尘的监测监测意义和毒物一样,但不设最高容许接触限值。
GBZ2-2002卫生标准粉尘物质接触限值: (1)设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两种接触限值,应尽量测定呼吸粉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进行评价,尚不具备测定呼吸性粉尘条件时, 可测定总粉尘进行评价。
(2)粉尘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该粉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接触上限值。
TWA实施存在问题:为与国际接轨,我国在2002年6月颁布的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2003年5月发行的《工作场所有害物质监测方法》中与TWA相配套的检测方法仍不多或未完善,固体吸附剂管的吸附容量、吸收液能否满足长时间采样,大部分的个体监测仪仍在研制中,目前国内生产的小型空气采样泵,流量稳定性差,带有的流量计不适用于TWA的检测等,同时监测时间过长,监测费用过高,给开展TWA的监测造成很大的困扰,因此,必须加快研制TWA的检测方法,同时,应积极推广和宣传已经研制成功的个体采样器, 研究和制定有关规范。
上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
为今后全面开展TWA监测工作创造条件。
3、噪声的监测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一切声音都可称为生产性噪声或工业噪声。
生产性噪声就其产生的来源可分为:3.1机械性噪声由于机械的撞击、摩擦、转动而产生,如织机、球磨机、电锯、机床等发出的声音。
3.2流体动力性噪声由于气体压力的突变或液体流动而产生,如通风机、喷射器、汽笛、放水、冲刷等发出的声音。
3.3电磁性噪声由于电机中交变力相互作用而产生,如发电机、变压器等发出嗡嗡声。
生产性噪声根据持续时间和出现的形态,可分为连续声和间断声,稳态声和非稳态声(包括波动声和脉冲声)。
声音持续小于0.15s,间隔时间大于1s,声压有效值在0.15s以内变化大于40分贝者称脉冲噪声;声压波动小于5分贝称稳态声。
根据GBZI-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无数限值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
但最高限值不超过115dB(A)。
(2)工作地点生产噪声声级超过卫生限值,而采用现代工程技术治理手段仍无法达到卫生限值时,可采用有效个人防护措施。
(3)GBZI-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增加工作地点脉冲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4、高温作业的监测高温作业: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作业地点平均WBGT指数等于或大于25℃的作业。
GBZ2-2002高温有害因素接触限值采用了国际通用的WBGT指数方法代替我国GB4200-83标准中使用温差评价热环境的方法提高了高温作业岗位监测及分级的可操作性,避免了GB4200-83标准中测量高温时受室外气温限制的缺点。
WBGT指数方法的测定与GB4200-83标准中不同之处:(1)需测辐射热规定定向辐射热强度等于或大于2kw/m2,提高一个高温等级,但最高不应超过4级。
(2)在生产环境热强度变化较大的工作场所, 可因工人不同的工作地点操作, 且接触热强度大小不一致时, 应采用时间加权平均计算 WBGT 指数。
5、光照度测定GBZ1-2002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引用GB50034-1992为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6、微波辐射的测定仍采用原来GB10436-89的国家卫生标准。
微波是指频率为300MHAz(兆赫)~300GHz,相应波长为1m~1mm范围内的电磁波,分以脉冲调制的微波为脉冲波和不用脉冲调制连续振荡的微波简称连续波的两个卫生标准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