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 高温
DB37T2973_2018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专业整理ICS 13.100C 60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2973—2017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Implementary provisions for 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hazards risk and its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n employer2017-06-23发布2017-07-23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原则 (2)5 工作程序和内容 (2)6 文件管理 (6)7 建设成果和效果 (6)8 持续改进 (7)附录A(规范性附录)正确使用说明 (8)附录B(资料性附录)工程分析和职业卫生调查内容 (12)附录C(资料性附录)常见化学毒物的危害指数(THI) (14)附录D(资料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风险控制措施举例 (25)附录E(资料性附录)风险告知卡示例 (2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瑞、张海东、张士怀、邵华、王红国、陈明、赵俊峰。
引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精准监管、源头治理、科学预防”的精神,按照《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的要求,借鉴国际、国内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管理理念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成功经验编制本标准。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是应用风险学理论和风险控制技术,实现职业卫生管理的一种科学方法,其过程是对职业病危害风险的辨识、分析、评估和控制,以及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4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职业病危害风险管控制度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一、概述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在对本公司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面辨识和检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风险分类、危害因素的危害性、暴露强度、接触时间、接触人数、防护水平、健康效应、管理措施等因素,通过合适的风险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分级,并据此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二、编制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一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 229.1-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二部分:化学物》(GBZ/T 229.2-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三部分:高温》(GBZ/T 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四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电离辐射的测量按照《GBZ125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的方法进行。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级》(GBZ230-201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89.1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2012]第47号令《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安监总局令[2015]第76号)《山东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76号)三、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目标1、企业层面:建立风险等级管控标准,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效能;2、监管层面:建立职业卫生风险等级管控和职业病预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科学精准、动态有效的等级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四、单位职业卫生概况**********************************1、粉尘工业园:2,6-二溴-4-硝基苯胺车间(北厂区)投料口最高浓度0.9 mg/m³;2,6-二溴-4-硝基苯胺车间(北厂区)包装工段最高浓度0.7mg/m³;2,6-二溴-4-硝基苯胺车间(北厂区)反应工全工段0.4mg/m³;2,6-二溴-4-硝基苯胺车间(北厂区)干燥包装全工段<0.4mg/m³。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 ( 相对湿度≥ 80%RH)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 (WBGT指数 ) 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 7 部分:高温》 (GBZ/T189.7) 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2.2) 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分别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 3 部分:高温》 (GBZ/T229.3) 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作业、高温天气采取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以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 一) 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
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 二) 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管理制度1 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GBZ/T 229)制定本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包括:生产性粉尘;化学物;高温;噪声,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Z/T229.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生产性粉尘? industrial dust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
按粉尘的性质分为:无机粉尘(inorganic dust.含矿物性粉尘、金属性粉尘、人工合成的无机粉尘);有机粉尘(organic dust,含动物性粉尘、植物性粉尘、人工合成的有机粉尘);混合性粉尘(mixed dust,混合存在的各类粉尘)。
3.2有毒作业exposure to industrial toxicant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各种化学性有害因素的作业。
3.3热应激反应heat strain由热应激引起的全身性生理反应。
3.4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 noise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5职业接触比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ratio工作场所劳动者接触某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实际测量值与相应职业接触限值的比值。
4 分级4.1生产性粉尘分级原则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表其中:式中:B——超标倍数C TWA——8h工作日接触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单位为毫克煤立方米(mg/m3)C PC-TWA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4.2化学物分级原则注: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查《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
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4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1 拼音GBZ/T 229.3-2010 gōng zuòchǎng suǒzhíyèbìng wēi hài zuòyèfēn jídì3bùfēn :gāo w ēn[返回]2 英文参考GBZ/T 229.3-2010 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at workplaces Part 3: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heat stressICS 13.100C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3-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at workplaces Part 3: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heat stres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GBZ/T 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返回]3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3部分,是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高温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增加了热应激、高温热环境等与高温作业分级有关的标准术语;——对高温作业等级进行了重新划分;——在高温作业等级划分中增加了热暴露时间和服装阻热性能因素;——增加了高温作业分级标准的分级管理原则和正确使用说明。
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4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

南平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实效,强化高风险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防控,有效、高效遏制新发、高发、群发职业病例事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6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GBZT229)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风险分类,分类结果作为分级监管的依据。
第三条各县(市、区)安监局根据本指南,负责对所属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并接受市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由各县(市、区)安监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对照分类标准进行评定(详见第八条),具体方式统一按下面方式(第五—八条)进行。
第五条推动开展和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分级工作。
自2017年9月份起凡在南平市辖区内开展检测、评价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GBZT229)分级方法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各危害岗位做出职业病危害分级,分级结果应在检测、评价报告书中应明确(报告范例见附表1),各地安监部门、用人单位应积极督促检测、评价机构按要求完成分级报告。
对GBZ/T22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对“相对无害”作业的分级评判需要3次连续监测要求,可沿用用人单位连续三年来的检测报告数据,也可连续3次监测(间隔1个月以上)取得的数据进行评判。
第六条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落实辖区内从事检测、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岗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作业分级工作,如实提供所需要的计算数据(如各岗位工人的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等)。
工作场所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完成后,应将粉尘作业岗位中的“中度危害”和“重度危害”、有毒作业岗位中的“中度危害”和“重度危害”、噪音作业岗位中的“极度危害”,高温作业的“重度危害和极重度危害”、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列为关键风险岗位。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高温

1 拼音GBZ/T 229.3-2010 gōng zuòchǎng suǒzhíyèbìng wēi hài zuòyèfēn jídì3bùfēn :gāo wēn[返回]2 英文参考GBZ/T 229.3-2010 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at workplaces Part 3: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heat stressICS 13.100C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3-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at workplaces Part 3: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heat stres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GBZ/T 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返回]3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3部分,是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高温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是在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4.4.3高温作业分级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增加了热应激、高温热环境等与高温作业分级有关的标准术语;——对高温作业等级进行了重新划分;——在高温作业等级划分中增加了热暴露时间和服装阻热性能因素;——增加了高温作业分级标准的分级管理原则和正确使用说明。
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作业职业健康风险提示

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作业职业健康风险提示目前,全国各地已进入夏季高温季节,为加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预防和避免职业性中暑的发生,保障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特发布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作业健康风险提示。
一、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基本概念(一)高温作业。
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 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如金属冶炼、金属铸造、纺织印染、玻璃制造等。
(二)高温天气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如野外考察、露天装卸、建筑施工、环卫作业、巡线巡检等。
二、中暑及症状(一)中暑先兆。
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定时间后,出现头晕、头痛、乏力、口渴、多汗、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但低于38℃,可伴有面色潮红、皮肤灼热等,短时间休息后症状即可消失。
(二)中暑。
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电解质代谢紊乱、有效循环血量减少而引起的一种以体温升高和(或)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和(或)心血管功能障碍等为主要表现的急性全身性疾病,严重时可导致死亡。
(三)职业性中暑类型。
按照《职业性中暑的诊断》(GBZ41-2019),职业性中暑包括热痉挛、热衰竭和热射病三种类型。
1.热痉挛。
在高温环境下从事体力劳动或体力活动,大量出汗后出现短暂、间歇发作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多见于四肢肌肉、咀嚼肌及腹肌,尤以腓肠肌为著,呈对称性。
体温一般正常。
2.热衰竭。
在高温环境下从事体力劳动或体力活动,出现以血容量不足为特征的一组临床综合征,如多汗、皮肤湿冷、面色苍白、恶心、头晕、心率明显增加、低血压、少尿,体温常升高但不超过40℃,可伴有眩晕、晕厥,部分患者早期仅出现体温升高。
实验室检查可见血细胞比容增高、高钠血症、氮质血症。
GBZ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

GBZ/T 229.4-20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 4 部分:噪声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发布四个部分:——第 1 部分:生产性粉尘; ——第 2 部分:化学物;——第 3 部分:高温;——第 4 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 的第 4 部分。
本部分是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 部分:物理因素》中噪声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李涛、孙伟、何丽华、张敏、周世义、杜燮祎。
1 范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 部分:噪声GBZ/T 229 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原则、分级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 部分:物理因素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 部分:噪声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 noise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2 稳态噪声steady noiseA 计权声级波动<3dB 的噪声。
3.3 非稳态噪声non-steady noiseA 计权声级波动≥3dB 的噪声。
3.4 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问>1s,A 声级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 的噪声。
3.5 噪声作业work(job)exposed to noise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 或40h/周噪声暴露 A 等效声级≥80dB 的作业。
GBZ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

GBZ/T 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发布四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的第4部分。
本部分是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噪声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李涛、孙伟、何丽华、张敏、周世义、杜燮祎。
1 范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原则、分级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 noise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2 稳态噪声steady noiseA计权声级波动<3dB的噪声。
3.3 非稳态噪声non-steady noiseA计权声级波动≥3dB的噪声。
3.4 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问>1s,A声级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的噪声。
3.5 噪声作业work(job)exposed to noise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dB的作业。
DB37T 2973—2017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ICS13.100C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2973—2017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Implementary provisions for 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hazards risk andits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n employer2017-06-23发布2017-07-23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原则 (1)5 工作程序和内容 (2)6 文件管理 (5)7 建设成果和效果 (5)8 持续改进 (5)附录A(规范性附录)正确使用说明 (7)附录B(资料性附录)工程分析和职业卫生调查内容 (10)附录C(资料性附录)常见化学毒物的危害指数(THI) (12)附录D(资料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风险控制措施举例 (21)附录E(资料性附录)风险告知卡示例 (2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瑞、张海东、张士怀、邵华、王红国、陈明、赵俊峰。
引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精准监管、源头治理、科学预防”的精神,按照《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的要求,借鉴国际、国内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管理理念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成功经验编制本标准。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是应用风险学理论和风险控制技术,实现职业卫生管理的一种科学方法,其过程是对职业病危害风险的辨识、分析、评估和控制,以及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
本细则是在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面辨识和检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接触水平、接触时间、接触人数、防护措施、健康效应、管理水平等,通过经验公式对职业病危害风险进行量化分级并据此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gbzt22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docx

GBZ/T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 1 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 年 3 月 10 日发布,自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 1 部分:生产性粉尘;——第 2 部分:化学物;——第 3 部分:高温;——第 4 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 1 部分,是 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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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 10 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 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 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 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 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职业卫生知识题库

职业卫生知识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C )。
A、防尘口罩也能用于防毒B、防毒面具也可以用于防尘C、当颗粒物有挥发性时,如喷漆产生漆雾,必须选防尘防毒组合防护D、防毒面具滤心有异味时才更换2、进入缺氧密闭空间作业必须使用( B )。
A、防尘口罩B、空气呼吸器C、防毒面具D、灭火器3、一氧化碳中毒是由于含碳物质燃烧不完全时的产物经呼吸道吸入引起中毒,主要损害人的( C )系统。
A、呼吸B、消化C、神经D、泌尿4、噪声聋是生产性噪声引起的职业病,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 B )。
A、75dB(A)B、85dB(A)C、88dB(A)D、90dB(A)5、需要配置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的岗位,其低位报警点应设在( A )mg/m3,高位报警点应设在()mg/m3。
A、 10,30 ;B、10,40;C、 10,50;D、20、506、准备接苯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查体,其白细胞数量必须高于( B )。
A 4.0×109/L;B 4.5×109/L;C 5.0×109/L;D 5.5×109/L7、有害气体浓度大于职业接触限值的( C )时,不宜作为循环空气来使用。
A 10%;B 20%;C 30%;D 40%8、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B )。
A 6次/小时;B 12次/小时C 15次/小时;D 18次/小时9、可燃气体释放源位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米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其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距离不宜大于()米,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距离不宜大于()米。
( C )A、15, 15, 2B、10, 7.5, 2C、15, 7.5, 1D、10, 10, 110、某炼油厂年炼油加工能力为1000万吨/年,原油含硫量≥0.5%,在风速大于4m/s的情况下,其卫生防护距离为( D )。
A 1500m;B 1300 m;C 1200 m;D 1000 m11、吸入高浓度可产生电击样死亡的有害气体是( A )A.氯、H2S B.H2S、HCN C.HCN、HCl D.SO2、HCN12、国标规定,一氧化碳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是( D )mg/m3。
职业卫生知识单选题题库及答案一

职业卫生知识单选题题库及答案一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C )。
A、防尘口罩也能用于防毒B、防毒面具也可以用于防尘C、当颗粒物有挥发性时,如喷漆产生漆雾,必须选防尘防毒组合防护D、防毒面具滤心有异味时才更换2、进入缺氧密闭空间作业必须使用(B )。
A、防尘口罩B、空气呼吸器C、防毒面具D、灭火器3、一氧化碳中毒是由于含碳物质燃烧不完全时的产物经呼吸道吸入引起中毒,主要损害人的(C )系统。
A、呼吸B、消化C、神经D、泌尿4、噪声聋是生产性噪声引起的职业病,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 B )。
A、75dB(A)B、85dB(A)C、88dB(A)D、90dB(A)5、需要配置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的岗位,其低位报警点应设在( A )mg/m3,高位报警点应设在()mg/m3。
A、10,30 ;B、10,40;C、10,50;D、20、506、准备接苯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查体,其白细胞数量必须高于( B )。
A 4.0×109/L;B 4.5×109/L;C 5.0×109/L; D5.5×109/L7、有害气体浓度大于职业接触限值的( C )时,不宜作为循环空气来使用。
A 10%;B 20%;C 30%;D 40%8、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B )。
A 6次/小时;B 12次/小时C 15次/小时;D 18次/小时9、可燃气体释放源位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米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其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距离不宜大于()米,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距离不宜大于()米。
( C )A、15,15,2B、10,7.5,2C、15,7.5,1 D、10,10,110、某炼油厂年炼油加工能力为1000万吨/年,原油含硫量≥0.5%,在风速大于4m/s的情况下,其卫生防护距离为( D )。
A 1500m;B 1300 m;C 1200 m;D 1000 m11、吸入高浓度可产生电击样死亡的有害气体是( A )氯、H2S B.H2S、HCN C.HCN、HCl D.SO2、HCN12、国标规定,一氧化碳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是( D )mg/m3。
最新GBZ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

GBZ/T 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发布四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的第4部分。
本部分是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噪声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李涛、孙伟、何丽华、张敏、周世义、杜燮祎。
1 范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原则、分级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 noise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2 稳态噪声steady noiseA计权声级波动<3dB的噪声。
3.3 非稳态噪声non-steady noiseA计权声级波动≥3dB的噪声。
3.4 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问>1s,A声级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的噪声。
3.5 噪声作业work(job)exposed to noise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dB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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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T 229.3-2010 gōng zuòchǎng suǒzhíyèbìng wēi hài zuòyèfēn jídì3bùfēn :gāo wē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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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英文参考
GBZ/T 229.3-2010 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at workplaces Part 3: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heat stress
ICS 13.100
C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at workplaces Part 3: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heat stres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GBZ/T 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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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第2部分:化学物;
——第3部分:高温;
——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3部分,是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高温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是在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4.4.3高温作业分级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热应激、高温热环境等与高温作业分级有关的标准术语;
——对高温作业等级进行了重新划分;
——在高温作业等级划分中增加了热暴露时间和服装阻热性能因素;
——增加了高温作业分级标准的分级管理原则和正确使用说明。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学环境医学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洪涛、李涛、王天辉、张敏、马强、杜燮祎、王静、张娜、徐传香、吴铭权。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200-84,GB/T 4200-1997,GB/T 17244-1998,GBZ 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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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范围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高温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高温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高温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每个劳动日累计高温暴露不足1小时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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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T 189.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
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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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热应激反应heat strain
由热应激引起的全身性生理反应。
3.2
热平衡heat balance
机体通过调节产热率和散热率,使机体的产热量等于散热量,而保持机体体温处于平衡的状态。
3.3
热适应heat adaptation
机体对于长期热环境刺激产生的耐热性提高的生理性适应过程。
3.4
热习服heat acclimatization
个体耐受热强度能力渐进性增强的生理性适应过程。
3.5
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et-bulb globe temperature index
又称WBGT指数,指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本参量。
室外WBGT-自然湿球温度(℃)×0.7+黑球温度(℃)×0.2+干球温度(℃)×0.1
室内WBGT-自然湿球温度(℃)×0.7+黑球温度(℃)×0.3
3.6
环境热强度environment heat intensity
环境温度、湿度、风速、热辐射影响人体热散发的强度以WBGT指数表示。
3.7
服装的阻热性clothing thermal insulation
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所着的服装影响人体热散发的性能,单位为Clo。
3.8
高温作业劳动一休息制度work-rest regimen
为防止热损伤而制定的高温作业单位时间内(小时)劳动休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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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 高温作业分级
4.1 分级原则与基本要求
4.1.1 应对高温作业的健康危害、环境热强度、接触高温时间、劳动强度和工作服装阻热性能等全面评价基础上进行分级。
4.1.2分级前,通过现场巡查,识别工作场所高温的产生过程、分布范围和采取的控制和防护措施,收集既往热损伤发生和事故资料,确定需要进行分级的作业。
作业分级应与日常监测相结合。
4.1.3对作业分级结果和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要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提示可能与原分级结果不一致的,或因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等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分级,并提出新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
4.1.4分级结果以分级报告书形式表示,报告书内容包括分级依据、分级结果、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效果评价的方法和应告知的对象。
4.1.5分级报告书应告知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者和相关劳动者。
4.1.6分级资料应归档保存。
4.2分级依据及方法
高温作业分级的依据包括劳动强度、接触高温作业时间、WBGT指数和服装的阻热性。
4.2.1 高温作业分级时,需确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按GBZ/T 189.10执行。
4.2.2高温作业分级时,需确定接触高温作业时间,接触高温作业时间以每个工作日累计接触高温作业时间计,单位为分钟(min)。
4.2.3高温作业分级时,需确定作业环境热强度,即WBGT指数。
WBGT指数的测定按GBZ/T 189.7执行。
4.2.4高温作业分级时,需确定劳动者穿着服装的阻热性。
长袖衬衫和长裤工作服及纺织材料连裤工作服的绝热系数为0.6Clo。
4.2.5根据以上测定评价结果,对照表1内容进行分级。
4.3分级
高温作业按危害程度分为4级,即轻度危害作业(Ⅰ级)、中度危害作业(Ⅱ级)、重度危害作业(Ⅲ级)和极重度危害作业(Ⅳ级)(表1)。
表1高温作业分级
8 5 分级管理原则
5.1根据不同等级的高温作业进行不同的卫生学监督和管理。
分级越高,发生热相关疾病的危险度越高。
5.2轻度危害作业(Ⅰ级):在目前的劳动条件下,可能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应改善工作环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采取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暑降温防护措施,保持劳动者的热平衡。
5.3中度危害作业(Ⅱ级):在目前的劳动条件下,可能引起劳动者的健康危害。
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强化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暑降温等防护措施,调整高温作业劳动一休息制度,降低劳动者热应激反应及接触热环境的单位时间比率。
5.4重度危害作业(Ⅲ级):在目前的劳动条件下,很可能引起劳动者的健康危害,产生热损伤。
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强调进行热应激监测,通过调整高温作业劳动一休息制度,进一步降低劳动者接触热环境的单位时间比率。
5.5极重度危害作业(Ⅳ级):在目前的劳动条件下,极有可能引起劳动者的健康危害,产生严重的热损伤。
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严格进行热应激监测和热损伤防护措施,通过调整高温作业劳动一休息制度,严格限制劳动者接触热环境的时间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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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附录A(规范性附录)正确使用说明
A.1本部分适用于对热环境产生习服并着绝热系数为0.6Clo服装的劳动者(长袖衬衫和长裤工作服,纺织材料连裤工作服)。
A.2如果由于劳动需要需穿着特种防护服装,应根据服装隔热性能对分级的等级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