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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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
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实效,强化高风
险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防控,有效、高效遏制新发、高发、群发职业病例事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6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GBZT229)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风险分类,分类结果作为分级监管的依据。
第三条各县(市、区)安监局根据本指南,负责对所属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并接受市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由各县(市、区)安监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对照分类标准进行评定(详见第八条),具体方式统一按下面方式(第五—八条)进行。
第五条推动开展和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分级工作。自2017年9月份起凡在南平市辖区内开展检测、评价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GBZT229)分级方法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各危害岗位做出职
业病危害分级,分级结果应在检测、评价报告书中应明确(报告范例见附表1),各地安监部门、用人单位应积极督促检测、评价机构按要求完成分级报告。
对GBZ/T22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对“相对无害”作业的分级评判需要3次连续监测要求,可沿用用人单位连续三年来的检测报告数据,也可连续3次监测(间隔1个月以上)取得的数据进行评判。
第六条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落实辖区内从事检测、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岗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作业分级工作,如实提供所需要的计算数据(如各岗位工人的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等)。
工作场所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完成后,应将粉尘作业岗位中的“中度危害”和“重度危害”、有毒作业岗位中的“中度危害”和“重度危害”、噪音作业岗位中的“极度危害”,高温作业的“重度危害和极重度危害”、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列为关键风险岗位。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负责确定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关键风险岗位,并用“★”在检测、评价报告中标明并做出确定说明。用人单位负责复核关键风险岗位后应与检测报告结果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判定为工作场所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1.《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或放射性危害因素的;2.存在石棉纤维粉尘、矽尘(含
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3. 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职业病危害因素;4.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评判依据详见附表2:实行分类分级涉及的法规、标准依据的4、5、6项)。
第七条用人单位要加强关键风险岗位的管控。应按照检测、评价报告分级结果加强对工作场所“中度”以上危害岗位的管控,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关键风险岗位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并组织专人实施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关键风险岗位的档案登记。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辖区各企业及时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并即时上报作业分级后检测报告,将辖区各企业的关键风险岗位做为重要内容记入进“一企一档”中。
第八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方法
(一)应遵循科学分类原则:各地安监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控制效果评价及现状评价结论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的分类结果)、每企业关键风险岗位数量、关键岗位接害劳动者的数量、基础建设活动评分、新发职业病例等情况综合评判后,划分确定出一类企业(低风险、一般监管)、二类企业(中风险、常规监管)及三类企业(高风险、重点监管)(具体分法详见表1)。
表1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
(二)应遵循动态管理原则。分类分级周期:分类分级每年进行,各地安监部门每年3月份前及时完成分类分级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安监局。要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分类分级的各评判因素数据的真实性实时动态监控管理,即检测数据报告、关键风险岗位数量、基础建设活动、新发病例的即时情况,加大推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力度,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质量监督及开展对用人单位基础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分类情况与企业实际明显不符或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存在重大问题、职业健康违法行为、职业病群体性事件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的基础建设活动评分进行降级后并及时对企业职业病危害类别进行重新评定。
企业进行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等导致生产工艺、生产设施、生产数量、防护装置发生改变时,企业应积极组织发生改变的作业岗位进行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并上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
对发现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行为存在弄虚作假的,应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被评定为Ⅲ类(高风险、重点监管)的企业,原则两年内均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即使当年整改完成后符合条件可降低风险级别标准的,也要持续再观察一年后确定各条件稳定好转真正符合降低风险级别的标准后,才能移除出Ⅲ类(重点监管)范围。
第九条市、县安监部门应根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结果,制定全年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计划,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分类监管职责分工:市安监局对划分确定的Ⅱ类(中风险、常规监管)用人单位每年按“双随机”10%抽查,对Ⅲ类(高风险、重点监管)用人单位每年按“双随机”30%抽查,Ⅰ类(低风险、一般监管)用人单位不列入市局“双随机”执法检查名录库;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对Ⅰ类(低风险、一般监管)用人单位每年按辖区数量的“双随机”5-10%抽查,Ⅱ类(中风险、常规监管)用人单位每年按辖区数量的“双随机”不低于30%抽查,对Ⅲ类(高风险、重点监管)用人单位不仅每年要监督检查全覆盖,并且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接触有毒化学物、粉尘、噪声、高温、电离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实际分级结果,对作业岗位进行不同的职业卫生管控。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