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按第九条规定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绿化工程设计。
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配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交付使用。
”三、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占用现有绿地的,需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四、第二十条第四款修改为:“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借用现有绿地的,应当先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现有绿地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
借用单位应当在借用期满后的3个月内负责恢复原状,逾期不能恢复原状的,可按擅自占用现有绿地论处。
”五、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绿化工程未达到绿化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完成,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删去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88年6月24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 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8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11 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应风景旅游城市发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杭州城管绿化实施方案
杭州城管绿化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杭州作为一座具有千年历史的文化名城,城市绿化一直是市民和游客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杭州的绿化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制定杭州城管绿化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和原则。
1. 目标,通过实施绿化方案,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
2. 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方案。
1. 加大绿化投入,增加城市绿化投入,扩大绿化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打造更宜居的城市环境。
2. 种植多样化植被,在城市绿地、公园、街道两侧等地方,种植各类乔木、灌木、花草,丰富城市植被种类,提升城市绿化品质。
3. 提升绿化管理水平,加强对绿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绿化管理体系,确保绿化设施的有效维护和管理。
4. 推进生态修复,加大对湖泊、河流、湿地等生态环境的修复力度,恢复和改善城市生态系统,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四、推进措施。
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升市民对绿化工作的参与度和支持度。
2.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的城市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组织协调,推动绿化工作的落实和推进。
3. 加大投入力度,增加财政投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绿化投入机制。
4.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绿化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绿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预期效果。
1. 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打造更加宜居的城市环境。
2.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3. 增强城市的生态文明意识,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六、总结。
杭州城管绿化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提升杭州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杭州一定能够成为一座更加美丽、宜居的城市。
(杭州)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行政处罚(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198号)
(杭州)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行政处罚(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198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198号【处罚日期】2022.06.19【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西湖区【处罚对象】李大海【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31:28处罚名称(杭州)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198号被处罚对象李大海处罚结果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罚款,按下列规定实施:(一)擅自砍伐单株树木,迁移树木不满3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5株的,处以树木价值1至2倍的罚款”;及依据《杭州市树木损失赔偿价格表》、《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拟对当事人李大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
(计算公式:树木补偿价格为500+100(胸径11.88cm的银杏树,属一类树木)=600元,罚款金额为600*1.5(罚款倍数)=900元)。
处罚决2022-06-19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版)《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
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条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5平方米;(二)小区级不低于1平方米;(三)组团级不低于0.5平方米。
属于旧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05平方米;(二)小区级不低于0.7平方米;(三)组团级不低于0.35平方米。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其附属绿地面积低于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的,经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易地建设与附属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立毅2017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一、《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1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272号公布)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1997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1.将“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3.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4.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一)城市道路、街巷、里弄、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环境卫生保洁,由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维护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二节 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构)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等。
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遮阳(雨)篷、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按照市容环卫管理标准统一设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停放。
禁止机动车辆擅自在人行道上和在地下管线沟盖上停放。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锁扣车辆或将车辆拖离现场,但不得收取费用;因停放机动车辆损坏人行道、沟渠盖板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权,按照《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没有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市)市容环卫、规划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费⽤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态环境,适应国际风景旅游城市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管理⼯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可以受市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受市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绿化⼯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各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作。
建设、城乡规划、国⼟资源、城管、财政、价格、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
第四条市、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城市绿化⼯作。
单位和个⼈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植树义务。
⿎励单位和个⼈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作。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个⼈可以享有绿地、树⽊⼀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重绿地的功能、⽣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量加强对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推动城市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作。
第六条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为,任何单位和个⼈有权进⾏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城市绿化⼯作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市、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绿化总体⽬标,组织市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等⾏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城市总体规划。
杭州绿地折算规则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就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来说,如果是建筑屋顶绿化,覆土厚度为1.5米以上的,按100%折算成绿地面积;厚度在1米-1.5米的,按80%折算;厚度在0.5米-1米的,按50%折算;厚度在0.3米-0.5米的,按30%折算;厚度在0.1米-0.3米的,按10%折算;厚度不足0.1米,则不能计算绿地面积。
如果在地下设施顶面实施绿化,同样可按覆土厚度计算绿地面积。
这么计算,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植物的种植需要,依据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有关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各类标准,草皮一般需要0.2米的土壤才能长得好,小灌木需要的土壤为0.45米,浅根性乔木需要0.9米,1.5米才适合深根性乔木的发育。
土壤越厚,越能养活高大的树木,折合的比例当然也就高。
另外,符合条件的墙面绿化也能按20%的比例,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除了鼓励绿化从单一地面种植向立体空间发展外,《细则》中还有许多亮点。
比如,对城区内人均绿化面积也有明确要求:居住区级的,不低于1.5平方米;小区级的,不低于1平方米。
如果是旧城改造的,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标准不能低于1.05平方米。
一方面鼓励植绿,另一方面要杜绝乱砍滥伐。
《细则》中明确,砍伐、迁移胸径20厘米以上的树木,一次砍伐树木30株以上、迁移树木50株以上,以及修剪古树名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杭州市园林文物局作出决定。
否则,个人和单位擅自砍伐单株树木,迁移树木不满3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5株的,将处以树木价值1至2倍的罚款;擅自砍伐5株以上,迁移10株以上,或者修剪20株以上的,罚款数目会提高到树木价值的4至5倍。
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破坏公用绿化带,且不能恢复绿地原状的,会被处以应当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3倍的罚款。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8.06•【字号】•【施行日期】1988.09.2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88年6月24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8月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风景旅游城市发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城市建成区及其规划区内的各项绿化活动和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各种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各单位附属绿地;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用于城市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城市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并要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任务。
城市居民应负责搞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及管护工作。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改)正文:----------------------------------------------------------------------------------------------------------------------------------------------------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1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杭园文〔2023〕20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的通知杭园文〔2023〕201号各区、县(市)绿化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了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为了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市市域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及公共绿地的规划建设适用本规定。
二、绿地率计算方法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
绿地率控制指标是指建设工程内绿地率需达到的最小值(详见附表)。
三、绿地率控制指标1、居住用地(R类)内相关建设工程绿地率指标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相关规定执行;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类)绿地率不应小于35%;3、商业服务业用地(B类)绿地率不应小于25%;4、工业用地绿地率(M类)和物流仓储用地(W类)绿地率应为20%。
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
允许同单元内采用集中布置公共绿地的方式进行平衡;5、新建交通运输用地(S类)中城镇道路用地(S2类)绿地率按道路红线宽度控制,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5米的新建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30(含)~45米(含)的新建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红线宽度15~30米的新建道路,绿地率不小于15%;6、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U类)不应小于30%;7、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G类)中G1、G2、G3用地全部纳入城市绿地率计算指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3•【字号】杭政办[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建设秩序,提高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园林绿化建设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从事园林绿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归口管理工作。
杭州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建设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从事园林绿化建设施工、监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施工、监理活动。
四、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接业务,并按规定接受资质动态管理和年检。
五、园林绿化建设实行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制。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工作业绩手册后方能上岗,并按规定接受资质动态管理和复查。
六、严禁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
七、本市以外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来本市从事建设活动,应当提交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以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企业业绩说明等有关资料,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园林绿化建设活动。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违法行为违则罚则自由裁量权备注1 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栓钉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绿地内不得毁损花木、排放污物、堆放货物、挖沙取石、倾倒废弃物、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垦种菜,不得擅自设置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摊点。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栓钉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 元以下的罚款;剥刮树皮等严重影响树木生长的,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罚款10元-50元;情节较重的,处以罚款50元-100元2 剥刮树皮等严重影响树木生长的《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绿地内不得毁损花木、排放污物、堆放货物、挖沙取石、倾倒废弃物、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垦种菜,不得擅自设置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摊点。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栓钉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 元以下的罚款;剥刮树皮等严重影情节较轻的,处以罚款100元-200元;情节一般的,处以罚款200元-400元;情节较重的,处以罚款400元-500元响树木生长的,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违法行为违则罚则自由裁量权备注3 在绿地内擅自割草、采沙、取土取石,排放污物、倾倒废弃物、堆放货物有损绿地,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开垦种植《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绿地内不得毁损花木、排放污物、堆放货物、挖沙取石、倾倒废弃物、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垦种菜,不得擅自设置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摊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在绿地内擅自割草、采沙、取土取石的,排放污物、倾倒废弃物、堆放货物有损绿的,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开垦种情节较轻的,处以罚款50元-100元;情节一般的,处以罚款100元-150元;情节较重的,处以罚款150元-200元植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4 围圈树木《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以下规定处罚:(三)擅自围圈树木妨碍树木生长的,擅自在绿地内设摊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围圈树木情节较轻的,处以罚款200元-500元;情节一般的,处以罚款500元-800元;情节较重的,处以罚款800元-1000元5 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摊《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绿地内不得毁损花木、排放污物、堆放货物、挖沙取石、倾倒废弃物、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垦种菜,不得擅自设置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摊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以下规定处罚:(三)擅自围圈树木妨碍树木生长的,擅自在绿地内设摊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最低额+自由裁量度×(设摊面积/20平方米)×100%(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20平方米以上按最高额处罚)《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违法行为违则罚则自由裁量权备注6 擅自砍伐树木《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无论公有或私有树木的砍伐、迁移,都要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杭州市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办法
杭州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办法为规范杭州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工作,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其附属绿地面积的确认,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杭州市园林文物局(以下简称市园文局)统一负责杭州市市区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工作。
市园文局可按相关职责分工规定,委托区绿化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工作。
三、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前,向市园文局或其委托机构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相关审批资料(包括“一书两证”、初步设计批复);3、附属绿地平面布置图(1:500比例);4、绿化竣工图(含苗木明细表);5、附属绿地面积测量成果资料(包括绿地面积测量图、绿地面积测量表及电子件);6、反映绿地状况的现场照片及电子件;7、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四、附属绿地面积测量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标出用地红线、地下室范围线、集中绿地范围线、消防登高场地、停车位,标明地下室车库顶板标高;(二)分别用不同颜色标注地面绿化、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绿化(实测并标注覆土厚度、绿地及地面标高)、屋顶绿化、园林铺装(含园路)、景观水体等;(三)反映出该建设项目周围现状地形及同步代征的城市绿地。
五、绿地面积测量表应以单块绿地为单位,分别计算其地面绿化、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绿化、屋顶绿化、园林铺装(含园路)、景观水体面积。
六、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交资料后,市园文局或其委托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进行现场踏勘,通过抽查、测量、摄像等方式现场核查附属绿地布置情况,如实填写附属绿地现场核查记录表。
七、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经现场核查后,市园文局或其委托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附属绿地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核发杭州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确认书;(二)附属绿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进行整改或补充相关审批资料;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毕或补足相关审批资料后,重新按本办法实施附属绿地面积确认。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永明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建成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绿化活动以及各类绿地(包括规划绿地)、树木、绿化设施(包括绿地的装饰护栏、园林小品、绿化植物、名称标牌、公园导游牌及其他绿化宣传牌等)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是杭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管护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督促、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杭州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
各区绿化委员会在市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区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各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杭州市规划管理局和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城市绿地建设应合理布局,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逐步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
擅自迁移树木(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370号)
擅自迁移树木(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370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370号【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1)17290991240100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1)17290991370000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改)18362225350110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1)17290991360000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1)17290991380000 【处罚日期】2021.10.16【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西湖区【处罚对象】秦学兵【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24:002021年7月中旬始当事人秦学兵,在杭州西湖区弥陀寺路9号3幢北面擅自迁移树木。
2021年9月1日10时,我局执法人员章文瑜、胡玮杰接到投诉后(接到投诉,经一系列调查最终确定当事人)发现当事人秦学兵,在杭州西湖区弥陀寺路9号3幢北面擅自迁移树木。
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检查,发现当事人为弥陀寺路9号电梯安装,因施工需要,将西湖区弥陀寺路9号3幢北面绿化带内的一棵茶花树(经测量,茶花树地围17厘米)迁移至原处1米外绿地。
当事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迁移树木。
”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罚款,按下列规定实施:(一)擅自砍伐单株树木,迁移树木不满3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5株的,处以树木价值1至2倍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杭州市树木损失补偿价格表》,和《关于绿化违法案件中树木胸径计算标准的专题会议纪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地围17换算成地径为5.41厘米;胸径4.3厘米=0.375+0.725*地径5.41厘米,胸径4.3厘米的茶花树赔偿标准参照胸径4厘米的二类树木的赔偿价格,为60元,60元*1.5倍(树木价值1至2倍中间值)=90元)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绿化工作。
区(县)绿化委员会组织领导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社区等活动,并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绿地系统规划。
###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昆明市城镇生态环境、提升城镇绿化品质、打造公园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拟定。
### 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县区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全市年度绿化工作计划向各县区下达绿化任务,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概要性概述,具体实施细则的全文可能包含更多详细规定和操作流程。
如需查阅完整细则,建议直接查阅相关政府发布的正式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0•【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4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孙忠焕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20号作部分修改)1、将《办法》中“航管机构”统一修改为“水上交通管理机构”。
2、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航道、航道设施及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二、杭州港专用码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20号作部分修改)1、将《办法》中“港管机构”、“航运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水上交通管理机构”。
2、第七条修改为:“经营性半经营性的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要求停业的,应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缴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删除第十一条。
4、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三、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3号)1、将《规定》中“港航监督机构”统一修改为“水上交通管理机构”。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建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船名号。
”3、删除第八条。
4、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船舶停泊不得有碍其它船舶航行,不得遮蔽助航标志,严禁船舶在管线或禁泊标示的水域内停泊。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听证要点:1.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配套绿化指标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2.绿化养护责任的界定是否符合实际管理需要?3.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绿化工程施工许可工作、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否可行?4.您对如何加强城市绿化的管理有什么其他意见或建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适应国际风景旅游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分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养护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的有关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管、价格、财政、城管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推动城市绿化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五条(城市绿化要求)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重绿化工程的功能以及生态效应当和景观要求。
关于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4〕1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质量,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和“国际花园城市”的创建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建设生态市,打造绿色杭州”的工作部署,以巩固绿化成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国际一流风景旅游城市为目标,坚持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化、市场化、属地化原则,加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全面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整体水平,切实改善杭州城区的环境面貌,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以“双最”评选为抓手,提高城区绿化养护管理水平城市园林绿化是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的重要措施,也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理想的生活、工作环境的有效手段。
为切实做好绿化养护工作,从今年起,每年在市、区两级开展“最佳、最差道路(河道)绿地”、“最佳、最差绿化社区”评选活动,由市园文局负责组织,市建委、财政局、文明办、城管办、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护绿使者代表参加,并邀请市人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评。
具体评选办法详见附件。
城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各城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费保障体系,做到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并层层签订责任书。
三、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爱绿护绿活动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开展爱绿护绿行动。
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充分调动广大市民群众的爱绿护绿积极性,发展壮大护绿使者队伍,将绿化管理网络的覆盖面扩大到社区,确保全体市民对城区园林绿化养护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要通过设立破坏绿化公开举报电话,在绿化网站开设投诉信箱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市民的建议和意见,力争使每一位市民都成为绿化义务巡查员、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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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永明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建成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绿化活动以及各类绿地(包括规划绿地)、树木、绿化设施(包括绿地的装饰护栏、园林小品、绿化植物、名称标牌、公园导游牌及其他绿化宣传牌等)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是杭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管护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督促、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杭州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
各区绿化委员会在市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区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各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杭州市规划管理局和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城市绿地建设应合理布局,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逐步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
第五条凡年满11周岁的城市居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依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各单位都应将当年的人数据实统计,报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分配当年具体任务的依据。
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确定各单位义务植树具体任务指标时,可按单位划定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起苗、运输、栽植和养护任务,也可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绿化造林工作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或按规定实行以资代劳办法。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教育,并责成其限期补栽或给予经济处罚。
没有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应按市绿化委员会和财政部门制订的标准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该项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企业单位的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在税后列支。
第七条义务植树绿化费专项用于为补偿单位或个人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雇用的植树人员的工资、苗木、肥料、药械、工具以及绿化宣传、奖励等费用的支出。
第八条城市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规划、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参加审核。
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有关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住宅区的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其中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低于人均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人均1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人均1.5平方米。
(二)旧城区成片改造(包括组团、小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应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前款相应指标的50%。
(三)零星插建单幢住宅,除幢间道路用地外,其余土地应用于绿化。
(四)工业企业、仓储等的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性港口、码头、集装箱集散地、车站、停车场、大型煤场和专业性市场等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六)旧城区干道两侧新建影剧院、饭店、商业大楼、大会堂等大型单体建筑,绿地面积应不低总用地面积的15%。
(七)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建筑,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30%。
(八)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厂区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25%。
厂区与生活居住区之间设立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
(九)城市道路绿化,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应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应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15%,在旧城区范围的可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十)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应高于城区同类项目绿地比率的15%;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比率应高于城区同类项目绿地比率的5%。
(十一)各类公园绿化用地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道路、铁路、河流、湖泊规划绿化带两侧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时,应同时按规划要求征用、拆迁、划拨一定面积的绿化带用地,无偿交给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统一组织安排绿化。
此类城市总体规划绿化带用地不计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确因用地紧张,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的指标的,经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同意,杭州市规划管理局批准用地规划后,就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向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缴纳绿地易地补偿费。
收缴的绿地易地补偿费纳入市绿化建设基金,统一用于全市绿化建设。
建设项目绿地易地补偿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绿地易地补偿费的标准由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会同杭州市物价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列入该项建设总投资。
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配套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需改变设计方案时,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配套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应拆临时设施和构筑物,负责将场地内的残留物清理干净并平整场地,按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按时完成绿化。
未按时完成配套绿化建设的,市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完成。
逾期不完成的,由市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代为组织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按实际发生的绿化费用的1至2倍向责任单位征收绿化延误费,征收的绿化延误费统一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及涉及绿化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审批:(一)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的设计方案,经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
(二)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组团级住宅以及其他重要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报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审批。
(三)园林绿地内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经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审核后,由杭州市规划管理局审批。
有碍园林绿地景观的建设项目在划定勘设红线时,须征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因特殊原因确需占(借)用城市绿地(包括规划绿地,下同),砍伐、迁移树木的,建设单位应持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用地许可文件及规划设计方案,经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核准,发放准予占(借)用绿地或砍伐、迁移树木通知单,土地管理部门凭上述文件准予占(借)绿地通知单,核发用地许可文件。
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如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认为批准占(借)用绿地的范围或规划设计方案不妥,应在10日内向杭州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修改建议。
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与杭州市规划管理局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请示市人民政府决定。
因临时或杂项建筑工程需占(借)用绿地或迁移、砍伐树木时,按以下权限审批:(一)占(借)用本单位内的一般绿地、居住区绿地,一次一处50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备案。
(二)迁移树木(除古树、名木),胸径在19厘米以下,一次一处20株以内的,砍伐树木(除古树、名木),胸径在19厘米以下,一次一处10株以内的,由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备案。
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审批之日起7日内报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备案。
未报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备案的审批项目或上报备案的审批项目中有违背《绿化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事项,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有权指令纠正或直接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当发生水灾、火灾、风灾等突发性灾害天气时,为抢险救灾或处理事故急需迁移或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3天内向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因建设项目无法避让并按规定权限批准占用现有绿地的,应按绿地等级向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缴纳绿地易地补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由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统一安排绿化,或者由占用单位以占用同等级别绿地2倍面积的土地进行绿化,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并应先补后占;占用尚未实施的规划绿地的,由规划部门相应调整绿化规划。
绿化补偿费的构成要素为所占绿地的绿化植物价、绿化设施价、绿化迁移费、1年的绿化养护费等。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绿地,占用后本单位绿地指标达不到本实施细则规定比例的,应在本单位内以与被占用同等面积的土地进行绿化。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经批准砍伐建设用地上的树木,应按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制定的标准补偿给树木所有人。
凡经批准同意迁移的树木由建设单位承担迁移树木的人工费、运输费、材料费、1年的绿化养护费,并按不同季节向树木养护单位缴纳40%~60%的树木损失补偿费。
第十九条需临时借用现有绿地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按规定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
临时借用期以2年为限。
确需继续临时借用绿地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延长临时借用绿地的审批手续。
延长借用绿地手续最长不超过6个月。
超过限期的,加倍征收绿化补偿费,借用期满后,借用单位应负责恢复绿化。
临时借用规划绿地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按临时借用土地的办法处理,借用期满后,借用单位应负责恢复绿化。
第二十条市政建设经批准占用现有绿地的,按下列情况进行补偿:(一)经核准确伐树木的,市政工程竣工后可以恢复绿化的,应根据不同季节由市政建设单位负责恢复绿化,并相应缴纳砍伐树木的人工费、运输费;砍伐树木后不能进行绿化的,应按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制定的补偿标准的70%~80%进行补偿,并支付相应的人工费、运输费。
(二)经核准迁移树木的,市政建设单位应按绿化植物价值20%~60%进行补偿,并支付迁移的人工费、运输费和1年的养护费。
(三)就近安排相应面积的土地用于绿化。
如就近安排绿地确有困难的,应按同等级绿地缴纳绿地易地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城市现有树木应严加保护。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胸径在50厘米以上的大树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胸径在30厘米以上的中等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