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鲜池使用权租赁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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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鲜池使用权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称甲方):承租方(称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地址:甲方将山西省太原市五龙口海鲜市场海鲜区2排5号内四组海鲜池的使用权租赁给乙方经营海鲜销售。
一、租赁用途为海鲜产品销售之使用不得擅自另作别用。
二、租赁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期限壹年期满。租赁者所有的货物自行解决,甲方概不负责。
三、付款方式: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交付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收取,以先付款后经营为原则。
四、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人民币伍仟元整作为押金,到合同期满,且乙方交清租赁期间应交的一切费用后,甲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五、租赁期间:甲方负责物业、采暖费用的缴纳,乙方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税务、氧气等经营有关的费用需自行缴纳甲方不予承担。
六、租赁期间如乙方在经营期间出现一切经济纠纷及其他任何责任均与甲方无关。乙方需遵守市场各管理部门的规定,需合法经营,如有违法经营或者不服从市场管理规定所造成的后果一概由乙方负责,并且甲方有权可自行提前解除合同,收回乙方的承租权,若有固定资产及杂物等不搬者,甲方则视为废物,任由甲方处理,乙方不得有异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和费用等。
七、租赁期间内,如乙方借故将海鲜池的使用权退还给甲方,甲方则有权没收租金并及押金并收回该海鲜池的使用权;乙方不得私自将海鲜池的使用权转租第三方经营,如乙方遇到特殊情况需转租给第三方经营,须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解除本合同。
八、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惜店内一切设备,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该出租海鲜池及配套的损坏时,乙方认为需要修缮或改造该承租的海鲜池,须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自行修缮或改造,但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乙方的修缮或改造均不得损坏原有的建筑结构,合同期满后乙方在交还该承时租时应负责恢复原状,否则由此产生的维修费乙方需承担。
九、租赁期满,乙方按时将承租权归还甲方,如乙方需续租须提前半个月.与甲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不得无故涨价,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后,乙方退出后,若有固定资产及杂物等不搬者,甲方则视为废物,任由甲方处理,乙方不得有异议。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应交由甲方当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十二、本合同未经双方签字或盖章无效。
甲方(签名或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