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安全管理及内控制度建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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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安全管理及内控制度建设和

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资金安全隐患排查及内控建设的紧急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且对照标准条件,进行自我审查。

资金管理

(一)、公司全部资金的管理

公司全部资金的管理分为营运资金管理和货币资金管理两个方面。公司全部资金的管理由财务部负责。

(二)、营运资金管理主要是计划管理和安全管理,财务部负责核算并每月向总经理提供公司资金来源、资金运用、业务可用资金数额等情况,总经理据以安排公司业务的开展。

当业务已运用资金占公司全部营运资金达到80%时,即业务可运用资金低于公司全部营运资金20%时,财务部应专题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须安排业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去融入资金,同时应密切监控业务部门拟办理贷款发放的笔数和金额,防止超可用资金数额发放贷款。

当业务已运用资金已占满公司全部营运资金时,信贷业务部应停止发放贷款,但对客户的借款申请可以照常受理,选择好的优质客户向合作的银行推荐,为银行营销贷款。对满足不了需求的客户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每月初五日内,信贷业务部应编制“本月贷款到期收回情况表”报送总经理及财务部,并做好贷款收回和发放的衔接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货币资金管理以安全性、合规性为主要内容,坚持“保障经营,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到用较少的钱办较多的事。

1.货币资金必须集中由财务会计部统一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财会部门

统一核算。其他任何部门未经财会部门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业务和开具各种收款凭据和发票,不得设立“小金库”。

2.银行帐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关于银行帐户管理

的规定。未经财会部门批准,不得开设银行帐户,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借银行帐户。

3.从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如实写明用途,不得超限额提取备用金。财务部门必须配备

带有报警装置的防抢动安全箱(包)、取送现金时必须使用。到银行存取款时,必须严格执行派员护送或专车接送规定。即:一万元及以下的现金取送必须两人同行,一万元以上的现金取送必须派专车接送,十万元及以上的现金取送必须专车接送并派保卫人员护送。

4.交款人向财务交纳现金,必须填制现金缴款单,注明缴款事由。会计人员必须根据

现金缴款单开具收款收据。出纳人员根据收款收据清点现金入库;收妥现金入库后,应在收款收据及所附在原始凭证的空白处加盖“收讫”戳记的收款收据,在收款收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签章。

5.制证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收据的记帐联和现金缴款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及

时编制现金收款凭证签章。

6.工资、奖金应委托银行代发、必须由银行出具加盖银行结算章的代发清单,作为支

付工资奖金的付款凭证的附件。

7.各部门因将领取的工资奖金及时发放到个人,于次月底前将签收单上交到财会部

门,到时不交或迟交的要对经办人进行考核,上交财会部门失签收单不得使用复印件或复写件。

8.银行收账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银行

存款帐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属于记帐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属于未达帐项造成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9.财会主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和银行对帐单进行

抽查,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结果记录入《库存现金抽查薄》、《银行存款抽查薄》。

内控制度

担保是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一、对外担保的原则、标准和条件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

资产的50%;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

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

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充分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向公司提供足额反担保的单位;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下,根据经营需要,经公司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单位。

(四)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

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与企业集团就过去已经发生的担保事项发生纠纷,或不能及时交纳担保费的。

(五)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二、对外担保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二)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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