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新莞人服务工作实施方
东莞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30•【字号】东府[2007]13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东莞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13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粤劳社〔2006〕90号)、《关于印发<中央补助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及各镇(街)财政专项安排用于补贴在本市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安排与镇(街)新莞人培训就业工作任务挂钩,重点补助新莞人数量较多的镇(街)。
本市配套资金由市、镇(街)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劳动局负责编制全市新莞人的培训计划和资金预算;组织新莞人参加职业培训;监督检查新莞人职业培训工作;审核补助申请;开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补助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职业介绍补贴;(二)职业培训补贴;(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促进新莞人就业技能提升方面的补贴或支出。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3•【字号】东府办〔2014〕11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4〕1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日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群众需求和社会工作服务发展需要,以合同管理的方式,将社会工作服务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的过程和做法。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按以下原则进行:(一)明晰权责,加强协调。
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政府、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
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商,积极履责,确保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有效进行。
(二)规范有序,积极稳妥。
从优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费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满足服务需求等方面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督。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
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主体,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根据授权具体负责购买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2021-12-07•【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5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扶持措施第三章日常管理服务第四章附则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建人才型城市,充分发挥各类特色人才在“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引进培养特定的人才群体,聚焦特色的行业、产业和领域,实行特殊的政策措施,营造特优的人才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特色人才包括在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过程中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紧缺急需或做出相应贡献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
特色人才共分为五大类,包括:(一)特级人才,是指具有突出的学术造诣、社会影响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国际顶尖人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一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国家级、特别份量的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三)二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省部级、特别份量的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一类人才中相应国家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四)三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二类人才中国家、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东府办〔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1〕7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关于落实2011年市政府十件实事和主要工作任务的通知》(东府〔2011〕16号)的要求,为抓好我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进一步提高社区服务整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搭建服务平台,健全服务队伍,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物质、文化和生活需要,着力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战略的顺利实施。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从社区居民最关心、最迫切的服务需求出发,为居民提供便利、高效、优质的社区服务,将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成效的标准。
(二)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力度;壮大社区服务队伍,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自助、互助服务;鼓励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注重共建共享,发挥各方优势。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东府办[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0〕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一月十五日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号)和《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的相关要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服务业是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服务业未来发展重点,是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科技服务业资助经费由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市科技局是鼓励发展科技服务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第四条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的主要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政府引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扶持力度,以积极培育、大力引进为途径,以提高层次、壮大规模为重点,加快科技服务业的发展,争取到2015年,培育发展50家以上初具规模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
第五条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的主要任务:(一)发展科技咨询服务机构。
具体包括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科技情报信息、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
(二)发展科技研发服务机构。
具体包括各类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等机构。
(三)发展科技转化服务机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东府办〔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1〕18号各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东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司办〔2021〕51号)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市司法局要做好指导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日东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提升服务的部署,不断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进一步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适用范围(一)概念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0]3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0〕3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方案》,表彰在文艺创作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新莞人文艺人才,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进我市文艺创作队伍的和谐建设,推动我市文艺事业的大繁荣大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理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旨在大力弘扬“海纳百川,厚德务实”的城市精神,关心新莞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宣传和表彰优秀新莞人文艺人才,树立新莞人楷模形象,激励全市新莞人刻苦学习、奋发成才,进一步繁荣东莞文学艺术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入户对象和条件第三条新莞人作家、艺术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热爱祖国,热爱东莞,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为繁荣东莞文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年龄在50岁以下,在莞连续工作满5年,在莞连续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省级以上文艺家协会会员,取得中级以上文艺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条新莞人作家、艺术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取得以下文艺成果中的一项:(一)获得过省级以上常设性文学艺术奖项;(二)获得过国家级文艺刊物主办的奖项;(三)入选过国家级权威展览、演出;(四)在省级以上文艺报刊发表作品十万字以上;(五)在全国核心学术期刊发表文艺类专业论文五篇以上;(六)由全国正规出版社出版文艺作品三部以上(不含自费出版,以出版合同为准);(七)在省文联及省各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文艺评奖中获奖两次以上;(八)在中国文联(含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中国作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文艺评奖中获奖一次以上;(九)取得其它重要文艺创作成果,产生过广泛影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8•【字号】东府办〔2017〕108号•【施行日期】2017.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0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推进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8日东莞市推进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办事流程,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东莞市提高行政服务和行政监管效能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市“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总体框架内,按照技术创新与流程再造相结合的工作思路,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优化政务服务要素,综合运用简政放权、优化流程、精简环节、网上办理、快递收发等手段,全面梳理公布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到2017年底实现95%以上办理事项群众和企业到政府“最多跑一次”、50%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限压减50%以上,到2018年底实现除特殊情况外所有办理事项群众和企业到政府“最多跑一次”,使政府办事效率明显提高,群众企业改革获得感明显增强,我市政务环境明显改善。
二、主要内容(一)对涉及单个部门(窗口)的办理事项,全面推行“跑一次”服务模式通过实行即来即办、立等可取、一次办结、上门服务,让企业和群众不再多次跑一个部门(窗口)。
1.对于办理标准明确、条件简单,不需要专家论证、公示公告和现场踏勘等,只需要进行书面形式审查的简单办理事项,全面推行“即来即办”。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创建名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68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创建名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创建名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68号)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创建名镇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创建名镇工作办公室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26日东莞市创建名镇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打造名镇名村示范村带动农村宜居建设的意见》(粤府〔2011〕68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东莞市名镇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名镇指符合建设发展规律,规划科学合理、主导产业突出、城镇功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生活水平较高,在产业形态、人文自然、公共服务等方面,体现出较强特色和优势,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镇。
名镇建设要求根据其资源禀赋、区域位置、发展优势等要素条件,找准发展定位,突出个性魅力,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宜旅则旅,着力打造特色工农业名镇、交通枢纽名镇、商贸中心名镇、生态山水名镇、历史文化名镇、特色旅游名镇等不同类型的名镇。
东莞市创建名镇的主要思路是挖掘并传承本土文化,引领现代主流文化发展,带动民生、经济、教育等多方面发展;通过活化镇内的历史文化和特色优势资源,整合形成系列的文化、特色品牌项目,在全镇范围内因地制宜挖掘、发展多个文化特色项目点,盘活项目点周边资源,丰富土地内涵,提升土地价值,并对各项目点配以绿道或其他便利交通设施进行串联,以点带面,使“名”辐射面覆盖全镇,促进镇的整体发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外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外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5•【字号】东府[2003]127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外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03]127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外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东莞市外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市与各省、市、县的友好合作,加强交流,使外省、市、县人民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的协调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参照外地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东莞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是外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莞办事机构”,不包括外国以及港澳台地区、各类企业在莞设立的办事机构以及外地政府部门在莞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审核、协调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凡我市以外的各省、市、县人民政府均可按本规定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
(一)各地级(含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我市申请设立办事处,人员编制在5人以内;(二)各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我市申请设立联络处,人员编制在3人以内。
第四条驻莞办事机构由设立地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我市设立的驻莞办事机构协调管理。
第五条申请设立驻莞办事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定编的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二)有固定的财政经费来源及办公场所(若租用办公用房,必须提供有效房产证)、办公设备;(三)地级以上人民政府驻莞办事机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少于120平方米,县级人民政府驻莞办事机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少于80平方米。
第六条驻莞办事机构的申办程序:(一)申请设立驻莞办事处的,须由设立地人民政府向东莞市人民政府发送公函(附当地编委定编文件),经东莞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核,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2021-12-07•【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54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配套服务内容第四章资格确认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人才型城市,强化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工作及生活配套服务,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套服务以服务人才,促进发展为宗旨,坚持业绩导向,归口管理,统一服务原则,为服务对象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三条配套服务对象指的是在我市工作或创业的省级以上重大人才计划、项目和工程入选者,分为A、B、C三类,具体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和管理,并适时进行更新。
其中属名称变更或删减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中公布;属新增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中征求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配套服务对象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品德优良;(二)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及学术道德;(三)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是配套服务的统筹协调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配套服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配套服务的资金落实及监管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新莞人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新莞人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东府办[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新莞人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8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加强新莞人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5日东莞市加强新莞人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21号)及其分工落实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及分工(一)完善新莞人公共教育服务1、进一步挖掘公办学校潜力,逐步扩大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学位供给,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性民办学校,积极解决新莞人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市教育局负责)2、大力扶持民办学校发展,落实民办教育用地、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用足用好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开展优质学校结对薄弱学校的帮扶活动。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3、实行积分制入学常态化管理,积极探索向优质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的做法,逐步扩大新莞人子女在我市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规模,争取到2015年,在我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的新莞人子女人数达15万。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4、探索在我市就读初中的新莞人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和在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办法,逐步扩大高中阶段就读规模。
完善我市公办中职学校招生政策,鼓励在我市就读初中的新莞人子女报读我市公办中职学校。
(市教育局负责)5、加大特殊教育投入,异地新建启智学校,继续办好市康复实验学校,探索积分制向新莞人听障、智障、视障、脑瘫和孤独症学生适度延伸,努力构建惠及新莞人的学历教育与康复训练相结合、义务教育与中职教育相衔接的现代特殊教育体系。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规模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3]7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规模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规模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3〕7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村(社区)规模调整工作指导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6日东莞市村(社区)规模调整工作指导意见为深入推进我市村级体制改革,建立管理规范、服务便利、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村(社区)管理体制机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坚持有利于生产要素的整合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考虑村(社区)面积、人口、经济总量、管理难度、历史沿革、水利、道路、土地等因素,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二)便于管理、提升服务建立管理幅度、难度与管理能力相适应的村(社区)社会管理网络,不断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有利发展,促进和谐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实现村级经济规模化发展,增强村级自我发展能力。
充分发扬基层民主,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确保基层和谐稳定。
二、调整标准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一个村(社区)的户籍人口一般为1000-2000户。
符合以下条件的村(社区),原则上予以调整:(一)户籍人口较少、已统筹组级经济的村(社区),要撤销村(居)民小组一级建制;(二)户籍人口1000人以下的村(社区)要予以撤并;(三)户籍人口3000人或1000户以上、经济总量较大的村(居)民小组,可单独设立村(居)委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新莞人”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新莞人”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东府办[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新莞人”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9〕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优秀新莞人”评选活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五月十九日东莞市“优秀新莞人”评选活动方案为树立新莞人开拓进取、乐于奉献的良好形象,营造关爱新莞人、服务新莞人的社会氛围,表彰为推动东莞社会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新莞人,引导和激励广大新莞人积极投身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新莞人”评选活动。
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市成立“优秀新莞人”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黄双福任组长,市人大副主任、总工会主席张顺光,副市长成洪波,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欧阳贵有,市政府副秘书长陈波,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局长伦锦洪任副组长。
小组成员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组织部企业工委、宣传部、总工会、公安局、工商局、劳动局、人事局、社保局、计生局、教育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各一名副职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镇街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镇街党委副书记任组长,一名党委委员或副镇长任副组长,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劳动分局、总工会、工商分局、社保分局、公安分局、计生办、教育办、国税分局、地税分局一名副职领导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
市、镇两级分别设立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优秀新莞人”候选人进行评选审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19年“放管服”改革六大品牌行动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19年“放管服”改革六大品牌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3•【字号】东府办〔2019〕58号•【施行日期】201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19年“放管服”改革六大品牌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9〕5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和省驻莞单位:《东莞市2019年“放管服”改革六大品牌行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3日东莞市2019年“放管服”改革六大品牌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我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打造东莞市2019年“放管服”改革六大品牌,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以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堵点”“痛点”问题为导向,立足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的重要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全力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力争在全国“放管服”改革中走在前列、在营商环境评价中处于领先位置,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湾区一流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以“小切口、跨领域、重实效”为选取原则,聚焦社会涉及面广、与企业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需跨部门协调推进的问题事项,围绕企业开办、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信用联合奖惩、政务服务办理、企业公共服务、不动产登记等六大方面,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提升服务质量,打造一批具有东莞特色的“叫得响、过得硬”的“放管服”改革品牌,切实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2•【字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已经2009年第34次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关于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为逐步改善广大新莞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新莞人更好地融入本地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双转型,共同建设和谐新东莞,根据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76号)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就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房源配置上的基础作用,明确用工单位作为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突出镇(街)、村(社区)在实施中的组织、统筹、协调和监管等职能,明晰责任分工,加强政策支持,优化服务管理,强化监督指导,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多渠道提供新莞人居住场所,逐步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增强新莞人的归宿感和认同感,以人性化服务推动和谐东莞建设。
二、基本原则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一要因地制宜,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二要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住环境;三要政策扶持,用工单位负主责;四要积极主动,引导社会参与;五要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和消化现有房源。
三、改善形式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用工单位改善本单位新莞人居住条件;(二)筹建新莞人居住小区、实施政策性租赁住房;(三)加强出租屋服务管理、改善居住环境;(四)优化政府服务。
四、用工单位改善本单位新莞人居住条件(一)改善标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规划行政审批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5〕9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规划行政审批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规划行政审批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5〕9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规划行政审批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8日东莞市规划行政审批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规划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思路按照《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凡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设单位能够通过加强自律管理、能够采取事后监管的管理方式加以规范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而改为形式审查,同时强化行政审批批后监督管理。
本次规划行政审批改革的主要思路是合并精简审批事项,将技术性审查与政策性审查相分离,规范技术审查,同时建立以规划条件核实为核心,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为抓手的批后监督管理体系。
二、改革内容(一)优化项目规划审批方式,实现“宽进”。
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建设单位签订《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承诺书》,对设计方案严格落实规划设计条件并按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作出承诺,规划部门对承诺内容仅进行形式审查,而把审查重点放在设计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上。
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单位签订《东莞市建设项目建筑施工图承诺书》并在市规划局网站上进行公告,规划部门不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完成备案手续后即可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建立批后监管体系,实行“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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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新莞人服务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3]80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05
【实施日期】2013.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新莞人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13〕8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加强新莞人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
东莞市加强新莞人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21号)及其分工落实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及分工
(一)完善新莞人公共教育服务
1、进一步挖掘公办学校潜力,逐步扩大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学位供给,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性民办学校,积极解决新莞人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市教育局负责)
2、大力扶持民办学校发展,落实民办教育用地、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用足用好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开展优质学校结对薄弱学校的帮扶活动。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3、实行积分制入学常态化管理,积极探索向优质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的做法,逐步扩大新莞人子女在我市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规模,争取到2015年,在我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的新莞人子女人数达15万。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4、探索在我市就读初中的新莞人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和在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办法,逐步扩大高中阶段就读规模。
完善我市公办中职学校招生政策,鼓励在我市就读初中的新莞人子女报读我市公办中职学校。
(市教育局负责)
5、加大特殊教育投入,异地新建启智学校,继续办好市康复实验学校,探索积分制向新莞人听障、智障、视障、脑瘫和孤独症学生适度延伸,努力构建惠及新莞人的学历教育与康复训练相结合、义务教育与中职教育相衔接的现代特殊教育体系。
(市教育局、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
(二)完善新莞人公共卫生服务
6、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强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为新莞人提供安全、便捷、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7、逐步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向新莞人覆盖,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新莞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新莞人健康知识知晓率、新莞人健康行为形成率、新莞人适龄儿童第一类疫苗接种率、新莞人传染病疫情报告率及报告及时率达到国家、省标准,并与其他规划相吻合。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8、加强各类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疫情调查处理。
健全重点职业病危害监测哨点、职业健康体检、医疗救治网络和职业病防治信息体系,推进健康教育进入工厂、企业等场所。
改善新莞人聚居社区的环境卫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