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04•【文号】汇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八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为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 __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情况。
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外汇资金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9•【文号】汇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取消和调整部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一)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开户手续。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
取消该账户结汇核准,由银行参照资本金结汇相关规定办理。
取消原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保证类、投资类、费用类)。
保证金账户包括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境内主体确有收取与直接投资相关保证金需求的,可以开立上述账户分别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和境内划入的外汇保证金。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取消原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
资产变现账户包括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分别存放境内主体出售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所得外汇。
(二)取消资产变现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入账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三)取消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的限制。
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资本金流入限额,取消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数量的限制,取消单个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流入限额。
银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银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管理,防范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内直接投资外汇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提及的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相关市场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的境内投资主体等。
第四条我行应在外汇局授权范围内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即我行为相关市场主体开立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等各类对应的外汇账户(以下统称为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办理相应的款项汇入、支付、划转等业务。
第五条我行不得为未完成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提及的经办行是指承办xx地区国际业务的总行国际业务部或承办分行地区国际业务的分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指导、监督及检查。
负责xx地区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办理,包括建立台账登记簿、办理外汇登记、资金入账、出资入账登记、结汇支付、划转汇出和报送相关报表等操作。
第八条分行承办国际业务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辖内机构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指导、监督及检查。
负责辖内该项业务的实际办理,包括建立台账登记簿、办理外汇登记、资金入账、出资入账登记、结汇支付、划转汇出和报送相关报表等操作。
第九条相关市场主体所在地开户行负责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的开销户手续、账户管理及协助相关市场主体办理存量权益登记。
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相关控制信息表或核准件的查询打印操作,审核相关市场主体提交的资料,综合业务系统开销户,根据经办行出具的说明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等。
汇发[2015]13号文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汇发[2015]13号⽂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录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3)⼀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5)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基本信息登记 (5)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6)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8)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0)1.5开⽴外汇保证⾦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3)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4)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账登记 (15)1.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6)1.9前期费⽤外汇账户的开⽴、⼊账和使⽤ (17)1.10外汇资本⾦账户的开⽴、⼊账和使⽤ (19)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账和使⽤ (21)1.12境内再投资专⽤账户的开⽴、⼊账和使⽤ (23)1.13保证⾦专⽤外汇账户的开⽴、⼊账和使⽤ (25)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结汇 (27)1.15外国投资者前期费⽤外汇账户资⾦原币划转 (30)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账户资⾦原币划转 (31)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原币划转 (32)1.18境内再投资专⽤账户资⾦原币划转 (33)1.19保证⾦专⽤外汇账户资⾦原币划转 (35)1.20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汇出 (37)1.21境内机构及个⼈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汇出 (38)1.22外国投资者先⾏回收投资资⾦汇出 (39)1.23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的分⽀、代表机构和境外个⼈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40)1.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的分⽀、代表机构和境外个⼈将因未购得退回的⼈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41)1.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的分⽀、代表机构及境外个⼈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购付汇 (42)⼆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43)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登记 (43)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44)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46)2.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48)2.5 境内居民个⼈特殊⽬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49)2.6 境内居民个⼈特殊⽬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51)2.7 境内居民个⼈特殊⽬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52)2.8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53)2.9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汇出、汇回 (54)2.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汇出 (55)2.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注销 (56)2.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账、结汇 (57)2.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58)2.14特殊⽬的公司项下境内个⼈购付汇 (59)三资本项⽬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60)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61)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66)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账登记申请表 (68)表4 境内直接投资外⽅权益统计表 (70)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72)表6 境内居民个⼈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75)表7 境外直接投资中⽅权益统计表 (78)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直接投资外汇(含现汇与⼈民币,下同)登记是申请⼈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前提。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3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识别 (1)二、客户分类 (1)三、业务审核 (2)四、持续监测 (4)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6)一、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6)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7)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0)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的变更、注销 (13)五、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 (18)六、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变更 (19)七、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 (20)八、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变更 (22)九、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23)十、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26)十一、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6)十二、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30)十三、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33)十四、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37)十五、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40)十六、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43)十七、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45)十八、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49)十九、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50)二十、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52)二十一、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53)二十二、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55)二十三、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56)二十四、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 (57)二十五、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58)二十六、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59)二十七、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60)二十八、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62)二十九、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方利润购付汇 (63)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一)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1的各项外汇业务,包括为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入账和资金使用等业务时,应当对客户进行识别。
汇发[2015]13号文 附件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3)一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5)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5)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6)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8)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0)1.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3)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4)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15)1.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6)1.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7)1.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9)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1)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3)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5)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27)1.15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0)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1)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2)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3)1.19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35)1.20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37)1.21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 (38)1.2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39)1.23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40)1.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41)1.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42)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43)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43)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44)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46)2.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48)2.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49)2.6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51)2.7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52)2.8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53)2.9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54)2.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55)2.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56)2.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57)2.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58)2.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59)三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60)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61)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66)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68)表4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70)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72)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75)表7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78)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一、直接投资外汇(含现汇与人民币,下同)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前提。
XX银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外汇(含现汇和人民币,下同)登记,系指银行通过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也称“申请人”)的前期准备、新设、开户、入账、划转、基本信息变更、注销等环节,进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行为。
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前提。
申请人应先到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业务登记凭证,作为办理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第三条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
境内直接投资系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以下内容:(一)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五)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六)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七)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八)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境外直接投资系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以下内容:(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三)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五)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六)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七)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八)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号:汇发[2015]13号颁布⽇期:2015-02-13执⾏⽇期:2015-06-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为进⼀步深化资本项⽬外汇管理改⾰,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政审批事项改由银⾏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信息系统的银⾏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银⾏及其分⽀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选择注册地银⾏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资⾦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续(⼀)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
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在收到相关资本⾦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账登记,办理⼊账登记后的资本⾦⽅可使⽤。
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为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1)及配套文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2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5月10日附件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境内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32号【发布日期】2008-08-05【生效日期】2008-08-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八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外汇管理新规定]2022年外汇管理新规定
[外汇管理新规定]2022年外汇管理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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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I—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阶段—原币划转
业务名称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一、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成功将资金划 至境内接收方账户(仅限资本金账户和境内资产变 现账户) 1.书面申请 2.证明交易成功需将保证金作为交易款项划至境内 所需材料 接收方账户的真实合法材料 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成功或未成功 将资金划回原账户 1.书面申请 2.证明交易成功或者未成功需将保证金划回原账户 的真实合法材料。
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二)
济南 2015.12.1
FDI生命周期—全流程概览
FDI 境内直接投资
全流程
企业设立前
(前期费用登记 账户开立及使)
企业设立阶段
(新设登记、并 购登记、外汇资 本金账户、境内 资产变现账户、 出资入账登记)
企业运营阶段
(变更登记、结 汇、划转、再投
资)
企业结束阶段
(注销登记、资 金汇出、账户关
FDI—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阶段—原币划转
所涉账户原币划转的共同原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
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 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3.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 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 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 将资金原路汇回。
FDI—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阶段—原币划转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
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用于接收收境外汇入 或境内划入的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等 账户内资金仅作为保证用途,不得结汇,不得用于质押贷款。 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无论是否竞标成功均应划回原 划入账户。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如竞标成功可作为对后续成 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出资;如竞标未成功,则应原路汇回 境外。
闭)
FDI—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阶段
经营阶段
变更登记
账户资金 内结汇
原币划转
境内 再投资
资本变动
注册地 变更
其他
增资
减资
中转外
外转中
中转中
外转外
FDI—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阶段—原币划转
直投项下资金划转所涉账户: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外汇资本金账户 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 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因清算注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到期清算的,提交依《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
提前清算或需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提交主管部门 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 3.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4.普通清算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 清算提交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
FDI生命周期—全流程概览
FDI 境内直接投资
全流程
企业设立前
(前期费用登记 账户开立及使)
企业设立阶段
(新设登记、并 购登记、外汇资 本金账户、境内 资产变现账户、 出资入账登记)
企业运营阶段
(变更登记、结 汇、划转、再投
资)
企业结束阶段
(注销登记、资 金汇出、账户关
闭)
FDI—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阶段—资金汇出
FDI—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阶段—原币划转
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境内机构接收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外汇资金或 接收其他境内主体再投资外汇资金的,应在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 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再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境内机构或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汇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应在注 册地(个人主要资产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 登记后,再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账户应以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的主体名义 开立。
FDI—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阶段—原币划转
业务名称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书面申请 所需材料 2.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
门批准文件。
1.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 融机构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 办理要点 2.划入账户应为被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外 国投资者必须是划入账户开户主体的股权投资方。
FDI—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阶段—原币划转
业务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一、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出
1.书面申请
2.《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
二、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
所需材料
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 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等划出。
1.书面申请。
2.《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
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相应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
料。
办理要点
银行不得为未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的资金办理划转手续。
FDI—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阶段—原币划转
业务名称 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一、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 1.书面申请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用途的真实合法材料。 所需材料 二、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 1.书面申请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 明材料
办理要点
1.因破产、解散、营业期限届满、合并或分立等原因注销 的,应在发布清算公告期结束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 息登记注销手续。 2. 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撤资行为转 为内资企业的,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 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注销,原则上应先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注销,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
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 业务名称
(外转中) 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1. 业务登记凭证。 所需材料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先行回
收投资流出控制信息表注销
所需材料
FDI—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阶段—原币划转
业务名称 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一、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 1.书面申请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 料。 二、向非同名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 1.书面申请 所需材料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 明材料 三、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 因退回原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或境内 资产变现账户 1.书面申请 2.需返还至投资方原划出账户的真实性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