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最高债权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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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债权额合同
甲方:
乙方:
乙方拟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向甲方申请办理授信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一)本合同所称“最高债权额”是指一定期间内(即债权确定期间)将要连续发生的个人经营性借款的最高额度,不包括以存单、国债、保证金、金梅花理财产品提供的全额质押、以甲方认可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以及甲方认可的能够全额风险抵补的其它措施进行担保的债权额度。
(二)本合同所称“债权确定期间”即债权发生期间,该期间届满,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第二条乙方承诺
一、乙方承诺其在本合同和其它任何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和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下均构成其直接的、无条件的和对其有效和有约束力的债务和承诺。
二、乙方承诺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充分的权利,具备完全的、有效的向银行申请借款的资格和能力。
三、乙方承诺其具备真实、完全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乙方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乙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将借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甲方规定和要求的用途。
五、乙方承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向甲方提供的各项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不含有任何与事实不符的错误、遗漏、隐瞒或误导性陈述。
六、乙方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积极配合并自觉全面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支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完整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七、乙方承诺积极配合并自觉全面接受甲方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等方式,对其信用、支付、担保、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经营以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等情况的检查监督,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完整提供有关资料。
八、乙方承诺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不利事项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九、乙方承诺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借款。
十、乙方承诺签订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合同对乙方具有完全、充分的法律约束力。.第三条最高债权额度及债权确定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最高额债权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仅用于个人经营性用途。
二、本合同项下债权确定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额度使用方式
本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额度的使用为以下第种方式:
(壹)循环使用。债权确定期间内,本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额度乙方可循环使用,即乙方清偿因使用最高债权额度而形成的债务后,对已经清偿的部分,乙方可再次申请使用;最高债权额度项下,乙方任一单笔借款发生逾期或产生欠息,最高债权额度全部自动陈结,直至乙方归还全部欠息或结清逾期借款。
(贰)非循环使用。债权确定期间内,本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额度随乙方的使用递减,直至最高债权额度使用完毕,乙方因使用最高债权额度而形成债务的清偿不构成本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额度的恢复。
第五条债权的发生
一、上述最高债权额不表明甲方对乙方的公开授信,也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承诺。
二、上述额度为自债权确定期间起始日起甲方给予乙方的最高债权限额,自债权确定期间起始日起每满一年,甲方均有权根据乙方经营管理、还本付息、上年度额度使用等情况对上述最高债权额及与该额度项下借款利率进行调整,该调整发生后,乙方可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本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额度将全部自动冻结,直至乙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后合同终止。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条款进行了说明,乙方对本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本条款内容。
三、在债权确定期间和最高债权额内,乙方根据资金缺口逐笔提出相应的纸质或电子数据的提款申请,经甲方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具体业务发生的起始日期需在债权确定期间之内,终止期是否在该期间内以具体业务合同、业务申请书、借款借据或电子数据为准,但单笔用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含)。上述具体业务合同、提款申请或借款借据等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第六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
一、借款利率
(一)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种:
(壹)固定利率,即借款利率为%,在单笔借款期间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贰)浮动利率,在单笔借款发放当日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下调)(即浮动比R1=R0 X(1土n%),其中率)确定借款利率,计算公式为:R1为借款利率,R0 为基准利率,n%为浮动比率;借款分次发放的,每次发放的借款利率在每次借款发放日基准利率水平上按前述浮动规则确定。.
(叁)浮动利率,在单笔借款发放日基准利率水平上(加/减)% ,(即浮动点)确R1=R0±n%,其中RI为借款利率,R0 为基准利率,定借款利率,计算公式为:n%为浮动点,即增加或减少的百分点;借款分次发放的,每次发放的借款利率在每次借款发放日基准利率水平上按前述浮动规则确定。
(二)前款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的,在单笔借款期间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下列第种方式调整,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壹)即日调整,即在单笔借款发放后基准利率发生调整当日按新的基准利率和前款约定的浮动规则相应调整借款利率;
(贰)固定日调整,即在单笔借款发放后每/ (年/季/月)第一日按最新公布的基准利率和前款约定的浮动规则相应调整借款利率;
(叁)对应日调整,即在每年单笔借款发放日对应日(当年无对应日的,则为当年对应月末日)按最新公布的基准利率和前款约定的浮动规则相应调整借款利率。
(三)本条所称“基准利率”为下列第种:
(壹)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与本合同项下提款申请书确定的借款期间所对应的同期同档次借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