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学院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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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教师考核办法修1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教师考核办法修1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教职工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根据公共管理与法学院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调动全院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本着多劳多得,奖励先进的原则,在学校岗位津贴规定的基础上,经学院全体教职工讨论,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学院将在2010年度开始执行。

本考核办法主要分加分办法和扣分办法,年终个人根据全年工作情况向学院申报得分情况,经系、学院两级审核(机关经学院审核)最终确定每个人业绩考核分数和学院该年度全体教职工总分。

根据当年学院创收的实际情况按分数兑现年终奖金。

一、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教职工业绩考核加分办法二、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教职工考核扣分办法三、说明1、考核期为一个学年;同类奖励分不兼得。

2、院机关坐班人员由院办公室主任考核(实验室坐班人员),各系教师日常工作由系主任考核,学院不定期进行考核抽查。

3、业绩基础分为60分,其中包括30分教学和30分科研,对没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的,要分别进行如下规定。

教学工作量完成80%以上不足100%的教学基础分为25分,完成80%以下的教学基础分为20分。

科研工作量完成80%以上不足100%的科研基础分为25分,完成80%以下的科研基础分为20分。

4、加分和扣分由个人报到学院教务科和科研科,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确认;5、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各人员的业绩分与扣罚分的分值。

学院依据各人员的得分发放年终奖。

6、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7、《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关于教师听课的规定》见附件。

附件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关于教师听课的规定1、院领导:不少于6次/学期(每个系至少1次),其中: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不少于12次/学期(每个系至少1次)。

2、学院机关干部:不少于6次/学期(每个系至少1次)。

3、系主任、实验室主任:不少于6次/学期(不少于3门课),其中:实验室主任重点听实验课。

4、教师:不少于3次/学期(不少于2门课)。

5、本学期没有本科生理论课任务的教师:不少于6次/学期(不少于2门课),重点培养青年教师。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职务考核办法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职务考核办法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文件院发[2010]04号━━━━━━━━━━━━━━━━━━━━━━━━━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职务考核办法》的通知学院各部门:《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职务考核办法》业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职务考核办法一、考核原则(一)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

在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过程中,要处理好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的关系,以聘期考核为主体。

在年度考核中重点考核教师完成教学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聘期届满考核重点考核教师科研工作情况,使其有充分的时间完成聘期目标要求的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

(二)数量考核与质量考核相结合。

对教师工作成果的考核采取数量和质量相结合、以质量和水平为主的评价体制。

学校与受聘教师签订的《聘任合同书》是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履行合同情况决定考核结果。

(三)师德考核与业务考核相结合。

在重视业务考核的同时,要强化师德考核,通过建立师德考核与业务考核有效结合的机制,把教书育人工作落到实处。

二、考核范围及内容(一)考核范围本办法的考核范围适用于法学院受聘岗位上岗的专任教师。

(二)考核内容1.年度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业绩考核。

日常考核包括考核教书育人、遵章守纪、业务能力等情况;年度业绩考核重点是考核教学、科研任务的进展、教学效果、工作能力、岗位职责和聘期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2.聘期考核是考核教职工《聘任合同书》中规定的内容。

三、考核组织及程序(一)考核组织法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沈阳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方案(沈师大校发【2005】100号文件)及《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职务聘期岗位职责》,负责本单位的教师考核工作。

(二)考核程序1.每年年末或聘期结束前,组织实施教师考核工作。

其中三级教授以上岗位教师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2.年度考核时,对各级职务教师,按职务实行分类(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学型、科研型)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审定后通知教师本人。

学校教职工岗位考核制度

学校教职工岗位考核制度

学校教职工岗位考核制度学校的考核工作制度是学校人事工作的基础环节,是对教职工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保证考核工作在民主、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考核领导小组成立由校长、中层干部组成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人事干部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

各学部、各部门(处室)研究制定本单位考核制度。

二、考核范围全校教职工三、考核依据以学校人事、出勤、教学、安全等管理制度为主要依据。

四、考核等次标准(一)考核结果氛围:优秀、优良、达标、不达标四个等次;(二)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按学校人事部门分配比例计算。

五、考核办法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90分及以上为优秀,85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为达标,70分以下为不达标,按得分高低排列,从高择优。

六、考核程序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量化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严格按照以下考核程序进行。

(一)自评:个人总结并公开述职;(二)互评:根据被考核人述职情况,各行政组进行群众评议,并由行政负责人写出评议意见;(三)测评:在自我述职、互相评议、分管负责人提出评议意见的基础上,按百分制考核办法,进行无记名测评;(四)审核: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个人述职、群众评议、各行政负责人考评、无记名投票测评结果和被考核人的平时表现等情况,审核被考核人的考核总分;(五)确认:学校负责人为被考核人确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并进行公示。

七、考核结果(一)考核结果可作为晋升、任免、奖惩等重要依据;(二)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对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和表彰。

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

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

附件4: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全员聘用制度的运行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考核管理制度,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目的:为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立激励竞争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为教职工的聘用(聘任)、岗位调整、职务升降、工资分配、奖励惩罚、职称评审、评先评优等提供依据;为促进教职工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考核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民主测评、领导评议、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思想政治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突出工作实绩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简便易行,宜于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范围第四条考核人员为除了院级领导干部以外的全体在职教职工。

第五条以下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一)待聘人员;(二)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三)上半年批准退休的人员;(四)自费出国留学且出国时间在半年以上,公派出国留学逾期不归人员;(五)停薪留职人员。

第六条以下人员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一)新参加工作还在试用期的人员;(二)下半年聘用、上岗的人员;(三)由司法机关立案侦察尚未结案的人员;(四)涉及党纪、政纪、院纪被立案审查未结案的人员。

(五)受行政记过、纪大过、降级处分一年内的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两年内的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当年的人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的人员;受开除党籍处分当年及次年的人员。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包括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态度和表现,以及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调查研究、文字综合及独立工作能力,开拓创新精神等。

学校对教职员工考核与奖惩的管理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考核与奖惩的管理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考核与奖惩的管理制度引言教职员工是学校发展的中坚力量。

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必须建立完善的考核与奖惩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工作评价、激励机制、奖励措施、考核标准等方面展开讨论。

第一章工作评价学校对教职员工的工作评价应当客观、全面、公正。

首先,要建立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教师所在学科、课程设置、任教岗位以及个人职责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

其次,要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方法,包括班级教学考察、教学质量评估、学科竞赛成绩等多方面综合评价。

最后,要加强对评价结果的监考,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可信。

第二章激励机制为了激励教职员工积极进取、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学校应该建立起良好的激励机制。

一方面,可以通过薪资福利制度来激励教职员工。

可以根据员工的贡献程度、教学质量、科研成果等因素,设置相应的薪资激励机制。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个人职称晋升、岗位晋升等方式来激励教职员工,鼓励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三章奖励措施学校应该制定丰富多样的奖励措施,以激发教职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

可以设立教学质量奖、科研成果奖、校本课程开发奖等奖项,每年进行评选,对获奖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另外,还可以设立荣誉称号,如"优秀教师"、"教学能手"等,对被评为优秀的教职员工进行嘉奖。

第四章考核标准学校对教职员工的考核标准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首先,要分阶段进行考核。

可以设定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对教师在不同的时间段内进行考核评价。

其次,要综合考虑教师的教学效果、师德表现、课程评价等因素,并根据教师所在职位的不同,设置相应的考核指标。

最后,考核结果要确保透明公开,让教职员工和整个学校共同了解。

第五章处罚措施学校在面对违规违纪行为时,必须建立明确的处罚措施。

首先,要明确违规违纪的行为范围,防止任意扩大处罚范围。

其次,要确保处罚与违规违纪行为相对应,避免过轻或过重。

最后,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罚,确保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高校大学岗位聘任与考核管理办法(含教师岗位、辅导员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工作职责)

高校大学岗位聘任与考核管理办法(含教师岗位、辅导员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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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复制修改】通用精品文稿高校大学岗位聘任与考核管理办法(含教师岗位、辅导员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工作职责)目录一、聘任范围 (2)二、聘任原则 (2)三、上岗条件 (2)(一)基本条件 (2)(二)业绩条件 (2)四、聘任办法 (3)(一)基本程序 (3)(二)岗位控制 (3)(三)申报要求 (3)(四)聘任权限与方式 (4)五、岗位职责 (4)(一)专业技术岗位职责 (4)(二)管理岗位 (4)(三)工勤技能岗位职责 (5)六、聘任管理 (5)(一)签约 (5)(二)聘任期限 (5)(三)合同变更 (5)七、考核 (6)(一)年度考核 (6)(二)聘期考核 (6)附表1教师系列岗位职责 (9)附表2辅导员岗位职责 (13)附表3 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岗位职责 (14)附表4管理岗位职责 (20)附表5工勤技能岗位职责 (22)1一、聘任范围我校事业编制在职人员和参照事业编制在职人员管理的人员。

二、聘任原则1.一人一岗、自主申报;2.按岗聘任、竞争上岗;3.明确职责、合同约束;4.聘期管理、分类考核。

三、上岗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业绩条件上一聘期内完成的工作业绩情况及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聘期竞争上岗的业绩条件,如聘期内出现教学事故或年度考核不合格(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工年度考核),下一聘期降低岗位等级聘任。

2四、聘任办法(一)基本程序1.公布岗位、上岗条件和岗位职责;2.个人提出聘任申请;3.各聘任组织根据聘任条件提出拟聘人选;4.拟聘结果报学校审批;5.公示拟聘人员;6.签订聘任合同。

(二)岗位控制岗位设置方案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再进行因人调整,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学校核定的各级各类岗位限额内竞争上岗,部分业务性特殊的岗位和特设岗位由学校统一调控。

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

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

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一、考核的组织(一)学院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成员: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教学副院长、学生工作副院长、办公室主任秘书:人事处处长主要职责:领导学院的年度考核工作,审批各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和组织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及中层管理人员考核结果的统计、汇总工作,对学年度考核的控制、平衡、调配考核等级评定比例等。

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学年度考核的资料准备、考核组织(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除外)、考核结果(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除外)统计并上报领导小组、按方案制定奖励报表等。

(二)各行政处、室和各教学系、部分别成立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人数控制在3-5人,含秘书一人。

各考核小组分别负责组织本部门教职员的考核、考核成绩统计汇总等工作,考核成绩统计汇总表及考核原始资料、数据同时上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

(三)辅导员由各系、部考核小组和学生处分别进行考核,考核权重为:系部考核成绩占60%,学生处考核成绩占40%。

考核成绩由学生处负责统计汇总,考核原始资料、数据同时上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

(四)教学秘书(含行政秘书)由所在系部考核小组和教务处分别进行考核,考核权重为:系部考核成绩占65%,教务处考核成绩占35%。

考核成绩由教务处负责统计汇总,考核原始资料、数据同时上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

二、考核对象(具体名单由人事处提供)(一)已与学院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聘用协议,在学院连续工作满3个月及以上(含从华集团其他机构调动到职院的人员,下同)并已通过试用期或见习期的在编在册教职员(办理过停薪留职的教职人员,从重新回校复职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连续工作时间,下同)。

(二)在学院连续工作满3个月以上的,但未通过试用期或见习期的教职人员,考核成绩仅作为试用期或见习期转正评估依据。

(三)以下教职人员不列入本次考核范畴:1.在学院连续工作未满3个月的;2.全学年缺勤天数达到35天或以上的(法定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除外);3.已办理或正在办理离校手续和已明确离职但未办手续或至考核期间尚未回校的;4.聘用合同或聘用协议期限届满,已明确不再续聘、续签的。

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办法

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办法

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工忠于职守,履行职责,开拓进取,努力工作,促进学院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现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以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确保学院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促进学院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注重实际、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在册正式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聘用制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双肩挑”人员(指党务行政兼课人员)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两类岗位职责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

第六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与出勤、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在每年年末进行。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改革创新意识;(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法学院行政人员、辅导员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法学院行政人员、辅导员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法学院行政人员、辅导员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落实学校二级管理制度,建立公平有效的绩效考核奖惩机制、提高行政效率,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部门工作和岗位职责》和《中国政法大学辅导员岗位职责》,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条绩效奖励分为月度和年度两种方式。

月度绩效奖励于每月底进行;年度绩效奖励于每年年终以前进行,考核时间范围为上一年的9月1日至下一年的8月31日。

第五条绩效奖励基本要求1.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和违背师德行为;2.未因工作失误受到批评、处分;3.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二章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第六条行政人员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部门工作和岗位职责》进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七条月度考核。

考核内容为行政人员出勤和基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月奖。

缺勤扣除每日50元。

本职工作出现失误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扣除30%以上月奖。

出现以下情况,不予发放月奖。

(1)无故旷工;(2)迟到早退严重影响工作;(3)月缺勤10日(含)以上;(4)出现紧急情况应到岗无故不到岗。

(5)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年度考核。

考核内容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50%)、工作业绩(30%)、师生评价(20%),并分四档发放年奖。

其中A档不超过行政人员总数的10%并报由院务会进行差额评选。

A: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业绩非常突出,师生评价为优秀;B:工作任务完成良好,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师生评价为良好以上;C:完成工作任务,师生评价良好以上。

D: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师生评价为合格以上。

第三章辅导员绩效考核奖励第九条辅导员考核依据《中国政法大学辅导员岗位职责》进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条月度考核。

考核内容为出勤和基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根据考核情况发放月奖。

缺勤每日扣除50元。

出现本规定十四条第(1)、(2)项的视情节扣除30%以上月奖。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doc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doc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教学、科研并重,突出师德、育人和贡献的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教师分类考核评价机制,优化教师成长发展的制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以及学校岗位聘任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的宗旨和原则第二条实施岗位考核,旨在科学确定岗位目标导向,规范岗位职责体系,准确评价岗位绩效,充分体现激励机制。

第三条岗位考核的原则(一)分类考核。

按照不同岗位类型和级别确定分类分层的考核标准,重点构建能上能下、有利于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评价机制,使各类教师各展所长。

(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教学、科研工作在量化考核的基础上,重点对教学效果、科研成果的质量进行考察。

(三)考核结果与绩效分配挂钩。

建立科学的工作绩效分配机制,使工作业绩与薪酬挂钩。

第三章考核对象与内容第四条学校全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任教师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五条专任教师岗位按照教学科研型岗位、科研型岗位(A类和B类)、教学型岗位进行分类考核。

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指以专业课教学及科学研究为主要职责的岗位,即有本科生招生培养任务学院的教师岗位;科研型岗位是指以科学研究为主要职责的岗位,即学校在编科研机构和比较法学研究院的教师岗位,其中没有研究生独立招生培养任务机构的岗位为科研型A类,有研究生独立招生培养任务机构的岗位为科研型B类;教学型岗位是指以教学为主要职责的教师岗位,即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的岗位。

法律硕士学院教师按照教学科研型岗位进行考核。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教学科研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公益活动、参加业务培训等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教学、科研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分别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附件1)、《中国政法大学科研考核办法》(附件2)做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师德规范标准,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为不合格。

学院教职员工绩效考核办法

学院教职员工绩效考核办法

学院教职员工绩效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强化教职员工的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结合考核对象实际工作表现,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

(二)民主、公开原则。

及时公布考核范围、内容、时间、方法和结果等,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原则。

坚持个人总结、群众评议和领导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在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的基础上,同时考核德、能、勤、廉。

二、考核对象和范围本办法绩效考核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中层以下(不含中层)教职员工(含借用人员)。

中层正副职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工作在学校委的领导下进行,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委书记担任组长,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X委(监察处)、政办、组织部(人事处)、宣传部、统战部、工会、团委、科研处、教务处、招就处、财务处、保护处、后勤处、学工处、发改办、转型办和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组织部(人事处)。

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考核对象的考核工作(机关、教辅单位以支部为考核单位)。

绩效考核工作一般在下一年年初进行,寒假之前完成。

四、考核内容绩效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分值分别为:德、能、勤、廉共30分,绩70分,总计100分。

各考核对象的绩效考核要求详见附件。

五、考核程序(一)各单位制定年度绩效考核方案。

(二)各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绩效考核组。

(三)考核对象进行工作总结,填写绩效考核登记表或聘期考核登记表。

其业绩由考核单位提前进行公示。

(四)绩效考核组按照岗位职责并结合岗位性质形成绩效考核对象的量化分值。

(五)各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并进行公示。

(六)各单位将考核结果上报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02[1].法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

02[1].法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

法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职工职务聘任与管理工作,鼓励教职工严格履行职责,推动与支持教职工的职业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标1、评估教职工的工作状态,科学合理地对每位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全面考核。

2、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鼓励教职工在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更多成绩,促进教职工的职业发展。

3、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奖优惩劣,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绩效,推动学院和教职工为实现学院及学校的发展目标共同努力。

二、考核范围1.凡学年内在本院的工作岗位上承担各类工作或经学校办理正式手续派遣外单位工作的我院教职工,均应参加考核。

2.我院新进教职工在岗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学年考核时写评语,可不定等次。

三、考核标准1、教师岗位考核的依据为岗位聘任时所制定的各项任务指标,具体的考核标准如下:个人工作考核成绩 = 教学工作成绩 + 科研工作成绩(一)教学工作成绩本科生教学工作量分数 + 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分数(二)科研工作成绩科研项目经费完成情况分数 + 论文分数 + 著作分数 + 其他注:各项分数计算参照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有关办法实行。

2、行政人员考核标准参照各岗位岗位职责。

3、辅导员考核办法参见附件。

四、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原则上按照个人工作考核成绩排名顺序确定,参照该学年度个人突出贡献,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公布结果,考核结果作为职位聘任、薪酬调整、奖励和职位晋升的条件。

五、本方案由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法学院辅导员考核指标法学院辅导员考核指标(大一、大二、大三)1.日常管理5(1)早操、晚点名、晚就寝20%(2)宿舍卫生(优良率高)20%(3)社区文化安全20%(4)学籍管理与信息维护20%(5)安全与稳定工作发生违纪事件扣1-3分(6)学风建设20%差生跟踪率,成绩单寄送率,学生获奖率2.思想教育 5(1)每位辅导员每月组织活动一次以上(要学生处网上登录)。

甘肃政法学院教师考核办法1

甘肃政法学院教师考核办法1

《甘肃政法学院教师考核办法》[日期:2011-12-14]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甘肃政法学院教师考核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评价教师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甘人发[2007]35号)、《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围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等方面,采取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考核除特指平时考核和聘期考核外,一般指年度考核。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教师”是指具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教学人员;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双肩挑”人员,按照《甘肃政法学院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办法(修订稿)》(甘政党发[2008]76号)执行;管理部门具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甘肃政法学院党政管理干部(不含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考核以教师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重点考核完成教学工作的数量、质量、效果、科研成果、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及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水平。

具体分为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情况。

考核内容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第七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教师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㈠优秀1、思想政治素质高,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3、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出色完成工作任务;4、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5、廉洁奉公;6、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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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实现教师岗位分级管理,保证我院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激励督促教师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整体水平,根据《青海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警员务委员会研究,特制定《学院教师岗位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适应对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及人员聘用实施方案》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在教师岗位上的研究生、普通本科教学工作及科研工作的二至十三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考核原则教师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注重实绩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量化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使考核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

第三条除日常考勤外,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一般在工作自然年的12月进行。

聘期考核在聘期期满前1个月进行,聘期考核得分为聘期内每个年度的各项考核内容的综合得分累加后除以年度数。

第二章考核依据和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依据本考核管理实施办法依据《青海师范大学教师师德考核管理办法》;《青海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设置办法》中关于教师岗位基本职责的规定;各级教师岗位职责;学生网上评教结果等。

第五条考核内容(100分)一、师德(10分)师德重点考核教师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以及依法从教、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等方面的表现。

具体考核按照《青海师范大学教师师德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以学生网上评教结果为依据。

二、教学工作业绩(50分)教学工作业绩重点考核教师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情况。

其中,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在教学工作业绩总分50分中的权重分别为50%(基本分20分)、30% 、20%。

算法:教学工作业绩得分=教学工作量累计得分×50%+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30%+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20%1、教学工作量包括学校安排的、在人才培养计划内除成人教育学院函授生、留学生、职业教育类(在职研究生)学生外的各类学生的理论教学实习指导、论文指导等方面的教学工作任务。

备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命题改卷、成绩评定、听课等不计算工作量。

课时计算标准本科生每1节课按1课时计;研究生课时量按《青海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合班上课的按学校规定计算。

各级教(一)各级教师完成相应岗位最低教学工作量得分20分,超额完成相应岗位教学工作量者,以最高超课时者的得分为5分,其他教师的超课时量在5分之内折算。

(二)当教师完成院里规定的本级教师岗位职责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并有超额,但未完成规定的教研科研业绩积分,在此情况下,教师可以将教学工作量中的超额部分折抵成教研科研业绩积分。

(算法:1=2.5课时)折抵合格为止。

凡以教学工作量折抵教研科研工作量者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

2、各级岗位教师教学工作量按《青海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3.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的考核以学生网上评教的结果为依据考核评估。

算法:学生评教得分×30%=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得分。

4、顶岗支教实习教师的工作量按《青海师范大学顶岗支教实习驻县教师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执行。

三、教研科研工作业绩(30分)科研业绩重点考核教师在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方面的工作情况。

根据学校对院系制定考核细则的要求,结合学院教师的教研科研实际,明确以下内容:(二)个人科研业绩量的确定进入科研业绩统计的一般是聘期内完成的科研成果。

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含聘期前发表聘期内被更高检索期刊或机构检索而需加分的论文),聘期内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聘期内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聘期内获市(厅)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聘期内正式出版的专业书籍或出版物、聘期内公布的专利技术等。

需要跨聘期完成的科研项目须予以特别说明。

若因未计入跨聘期科研项目分值导致教师本聘期综合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可将跨聘期科研项目的50%分值计入教师本聘期的科研业绩,其余50%的科研项目分值计入教师下一个聘期的科研业绩,但不能重复累计本聘期50%的科研项目分值。

(三)所有进入科研业绩统计的科研成果,必须署名有“青海师范大学”字样。

(四)科研业绩计分标准。

①申报论文时,须提供期刊封面、目次页和论文的复印件,引文检索类还须附由有资质的检索机构提供的检索证明及检索资料的复印件。

②论文公开发表后被更高检索期刊或机构检索的,按照在检索的最高类别期刊或机构发表论文对待。

但是不再重复计分,只补足差值,且只就高计算一次,不重复计分。

2、著作计分标准①著作计分标准计分(分/每万字)②国家级出版社为: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中华书局、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外语教育与研究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

3、科研项目计分标准(1)社会科学领域教师承担、完成科研计划计分标准②国家重大、重点科研计划指国家教育部、国家科学基金及国家其他部委的重大科研计划等;国家科学基金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国家一般科研项目指国家各部委的一般科研计划;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指省级地方政府的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省级一般科研项目指省级地方政府的一般科研计划项目;学校科研基金项目指学校自设的科研基金项目。

(A)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教师受企事业单位、团体委托或合作所从事的研究及技术开发项目;单位间协作项目以及纵向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B)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我校教师主持承担的列入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及各类科研基金项目。

(C)横向课题的计分以横向课题科研经费来计算。

横向课题经费以本年度由校外到达学校财务帐号的经费额为准,不计本校(配套)资助经费。

4、科研成果奖励计分标准①成果奖励计分标准②同一成果先后获多种奖励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算科研业绩。

举办学术活动一学期只能计算一次加分。

5、多人合作科研业绩的分配计算。

除论著外,以上各项计算中如果涉及多人合作的情况,科研业绩的分配计算由主持人按项目申请书中填写的人员名单进行,如果实际参加项目的人员确有变更,要及时通过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科技处备案,考核期间不能变更。

具体分配由合作者任选下列方法之一计算工作量。

(1)科研业绩由项目第一完成人、第一作者(通讯联系人或导师)按照课题组研究人员工作量多少予以分配,并将计算结果报送科技处。

(2)通过合作系数表,分配个人工作量,并将计算结果报送科技处。

主要完成者得分=P×f。

其中:P为项目总得分;f为主要完成者合作系数。

(3)在校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计算科研业绩时,自然科学类论文计入通讯联系人,由通讯联系人进行分配;社科类论文如导师署名第二,科研业绩减半计入导师。

6、下列情况不能计分:①违反学校保护知识产权规定将技术秘密公诸于众的论文。

②未在科技处登记备案的论文、著作以及其它成果和项目。

③有产权争议、署名争议的成果。

④学校认为不应计分的其他项目。

7.各级教师完成相应岗位教研科研工作量得分60分,超额完成的按每超额定最低教研科研工作量5%,按2分计入被考核人教研科研工作量分值量化得分中;反之,每差5%从被考核人教研科研工作量分值量化得分中扣除2分。

8.在教学工作量未达到规定要求,而教研科研业绩超过了规定要求的,超过部分的教研科研业绩积分也可以折抵为教学工作量。

按教研科研工作量每1分折抵教学工作量2.5课时,但折抵课时数不得超过额定教学工作量的40%。

9.折抵部分的教学工作量和教研科研业绩积分不再重复计入院、系教师教学工作量和教研科研业绩中。

四、其他工作业绩(10分)其他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团队建设、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及兼职群众组织,参加学校和单位组织的各类公益性、集体性工作(模拟法庭、实验室管理、档案管理及以学院名义上报的各类项目)等工作情况。

其他工作加分: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考核标准第六条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合格的基本标准(一)师德考核合格;(二)教学工作量及教研科研工作量达到学院规定的工作量标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一)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并被追究刑事责任者;(二)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者;(三)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处罚者;(四)师德考核不合格者;(五)未完成额定最低教学工作量及教研科研工作量者;(六)在评优晋级、职务评聘等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七)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考核年度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连续事假超过60个工作日,或考核年度内累计事假超过90个工作日者;(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工作安排者;(九)考核年度内出现1次重大教学事故或一般、较大教学事故累计2次以上;(十)应参加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者。

第九条在不突破本单位优秀比例的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期考核定为优秀等次:(一)申请到国家级各类项目,或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二等以上奖项,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并且聘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的。

(二)年度考核中获得两次以上优秀,其余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定为聘期考核不合格等次:(一)聘期内有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二)考核工作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者;(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者;(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聘期考核者。

第十一条根据考核实际情况,由院确定本部门教师年度或聘期考核等次。

其中优秀占院实际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5%,良好占院实际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20%。

参加学校考核的处级干部不作为各院计算优、良比例的基数,核算比例采用四舍五入的办法。

整体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 获得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5%。

考核综合得分达到优秀等次要求的人员若超过以上比例,获得优秀等次的人数则按照考核综合得分从高到低取够为止。

第四章考核加分和考核减分第十二条考核加分接受考核的个人在被考核年度内受到各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对个人的奖励,奖励必须要有荣誉称号(教学、科研及其他方面的奖励已经计入教研科研工作量中,不再重复加分)。

获国家级、省级、省有关部门(厅局级)、校级表彰的,在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中分别核加2、1、0.5、0.3分(受到多个表彰的,选最高级别只加分一次)。

第十三条考核减分按学校规定规定执行(在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中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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