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西省基层工会工作规范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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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基层工会工作规范

(2004年8月4日)

一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作用,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把“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基层工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体制中最基本的组织单位,是整个工会组织的基础。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第三条基层工会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

第四条基层工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已经实行主辅分离的辅业和与原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及无主管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归属所在地工会管理。集团公司工会对集团(母公司)所在地核心层、紧密层各成员单位实行直接领导与管理,对未在公司所在地的子公司工会实行由子公司所在地工会与集团公司工会双重领导,一般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上级工会裁定。

第五条基层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按照会员意愿开展工作,大力推进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团结动员职工在改革发展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六条基层工会组织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组织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积极推进“职工素质工程”,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培养、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五)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创建学习型组织,培养知识型职工,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知识和管理、法律知识,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做好帮扶工作,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七)监督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九)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完善工会工作机制,发展壮大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二组织

第七条凡在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户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就业期限、就业形式,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特别要注意发展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所有企事业机关单位,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1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企业集团公司可以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也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

乡镇、街道工会具有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双重职能,更多地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承担和处理新建企业工会难以承担的工作以及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第八条基层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

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1)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3—5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人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基层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撤销基层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也不得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于其他组织或工作部门。基层工会所在单位被撤销和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可设委员1至3人,也可设主席或组织委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5000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经费审查委员会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特大型集团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可为5—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必须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在建立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同时,要按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二条基层工会按照行政职级设置基层分会、工会小组。分厂、车间(科室)、工段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工段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工会小组的设置一般与行政班组相对应。工会小组长要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小组要积极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基层工会可根据工作人员职数或工会专兼职干部数及本单位工作需要和工会业务活动要求,设置专门工作机构。一般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组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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