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职业素质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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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职业素质教育》课程论文

题目: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班级:计科1103

学号:201011621335

学生:朱剑峰

2012年9月21日

摘要:自90年代以来,我国的计算机软件行业蓬勃发展,随着行业的发展,相应的许多问题开始呈现,尤其表现在软件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软件盗版现象极其严重,因此本文从软件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入手,进一步深入来探索如何有效保护计算机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打击非法盗版软件,建立完善的市场秩序和有效的软件行业竞争体系,以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进步与发展。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盗版知识产权专利权保护

引言

身处21世纪,科学技术对于一国的影响力越来越突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已经成为了各国普遍承认的硬道理。在目前,核心问题是,科学技术进步应服务于全人类,服务于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的崇高事业,而不能危害人类自身。建立和完善高尚的科学伦理,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利用实行符合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政策引导,是21世纪人们应该注重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软件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作为一个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热门问题,既是国际贸易竞争中的焦点问题之一,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但在我国立法中尚未得到充分的解决。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电脑逐渐成为了中国家庭的必备物品之一,但我国正版软件的使用率仍然不高,随着我国加入WTO,正版软件的使用问题将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公众视线中,由此引发的法律案件也尖锐地摆在我们面前。如何在保护正版软件的合法版权同时,做到不伤害我国广大软件消费者的利益,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计算机软件概述

“软件”一词于20世纪60年代初从国外传来,英文“software”,有人译为“软制品”,也有人译为“软体”,现在人们统称它为软件。目前公认的解释认为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与硬件相互依存的另一部分,它是包括程序、数据及其相关文档的完整集合。在我国,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本文所要探讨的保护对象主要就是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程序部分,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及特征

1、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

计算机软件具有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投资高,而复制容易、复制费用极低的特点。为了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合理权益,鼓励软件的开发与流通,广泛持久地推动计算机的应用,需要对软件实施法律保护,禁止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擅自复制、销售其软件的行为。

根据国家颁布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形式之一,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软件著作权人被赋予以下几项权利:(1)发表权(2)开发者身份权(3)使用权(4)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5)转让权。

任何其他人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行使了这些权利,将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将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在赋予软件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著作权法也相应给出了一定的限制。赋予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以及同时对其权利加以若干限制共同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2、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征

计算机软件作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存在着有别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

第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具有不完整性。传统的文字作品具有翻译权,如果将一种文字的作品翻译为另外一种文字,需要征得作者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计算机软件这种数字作品,没有这项权利,不同计算机语言之间的“抄袭”不应认定侵犯著作权。

第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带有较强模糊性。与传统的专利权客体不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侵权大都体现在无形的计算机语言上。对于实现特定功能而言,相同的计算机语言可以有不同的表达,不同的计算机语言也可以实现完全相同的功能。虽然学界提出了“等同原则”,以期对于计算机语言的“非实质性相似”做出合理的界定,但是因该原则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

适用原则,因而并没有消除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这种模糊性特征。

第三、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难度较大。反向工程[ 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的有关技术信息。]和开源运动[ 开放源码软件运动是计算机科学领域的一种文化现象,源自黑客对智慧成果共享、自由的追求。]都对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形成冲击。另外软件的形成过程都不同程度的带有一定的信息,究竟所带有的信息量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商业秘密,尚有争议。因此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的保护难度比传统的商业秘密客体大,很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都由于举证难度大而败诉。

三、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软件行业发展的过程中,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首先,国内软件的盗版现象严重。如今,网络发展迅速,用户需要的很多软件都可以从网络上找到,而这些软件大部分都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这些软件发布在网络上,虽然给用户提供了一些方便,却已经侵犯了软件的著作权人的利益。另外,国外盗版软件对我国软件行业的冲击。对于计算机来说,最重要的基础软件是操作系统软件。目前国内的操作系统软件大部分使用的是微软的WINDOWS软件,其全球市场占有率已经非常高。在WINDOWS刚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其昂贵的价格,导致许多消费者对正版产品望而却步。而国内尚未研发出一套适用于家庭用户的操作系统软件。在国家打击盗版力度不够的情况下,大部分家庭用户选择了盗版的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使用户对WINDOWS系统养成依赖。不仅个人用户已经习惯了该软件的使用,就连许多应用软件也都基于该系统所开发,使其已经无法被替代。可以说国外软件的盗版,已经形成了一种倾销行为,对我国的软件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有的学者认为,根据计算机软件功能性工具性很强,很容易被复制的特点,使得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与别的作品不同,不仅要在制造、销售领域予以保护,禁止违法复制和销售,而且要把法律延伸到最终用户的领域,对软件最终用户的非法复制和非法使用也要禁止。这一点可以在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得到体现。

还有一些学者则认为,对于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应该采取均衡手段:在知识产品的所有权方面,应当在专有权和共享权之间保持均衡;在软件开发商的权利义务方面,应当在其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保持均衡;在各利益主体方面,应当在生产商知识主权和消费者知识主权之间保持均衡;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方面,应当在少数软件企业利益和软件产业整体利益之间保持均衡;在执法效果方面,应当在保护技术创新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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